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7-13 |
标题 | 关于对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3]第255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7月1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安徽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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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1-12-14 |
标题 | 关于对广州启帆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17年12月16日,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农芯创”)披露《关于拟设立新公司的公告》,与广州启帆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启帆”)、陈盛花共同投资设立苏州聚隆启帆精密传动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安徽聚隆启帆精密传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隆启帆”),香农芯创持股51%。广州启帆、陈盛花承诺,2018年-2020年,聚隆启帆累计实现净利润不低于2,000万元。如聚隆启帆未能实现上述净利润目标,广州启帆、陈盛花将补偿香农芯创按股权比例的利润差额部分,广州启帆、陈盛花各承担50%的补偿责任,且陈盛花以500万元为限承担补偿责任,应补偿超过500万元的部分由广州启帆承担。补偿时间为聚隆启帆2020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一个月内。
2021年3月31日,香农芯创披露了《关于子公司2018-2020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公告》。2021年3月29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根据《审计报告》,聚隆启帆2018-2020年累计实现净利润-3,754.93万元,未完成承诺业绩。广州启帆及陈盛花应在2021年4月29日前向香农芯创补偿2,935.01万元,其中广州启帆应补偿2,435.01万元。
2021年4月30日,香农芯创披露《关于子公司2018-2020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进展公告》,截至约定的补偿期届满,香农芯创未收到广州启帆的补偿。截至本决定出具之日,广州启帆仍未履行业绩补偿承诺。 |
批复内容 | 对广州启帆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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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12-10 |
标题 | 关于对陈盛花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195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监管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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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1-04-14 |
标题 | 聚隆科技: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1]第3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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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1-04-11 |
标题 | 关于对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二)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非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21]第5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21年4月1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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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1-03-02 |
标题 | 关于对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非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21]第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21年3月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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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2-03 |
标题 | 关于对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77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2月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安徽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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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12-25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刘晓闽)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20]92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刘晓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7年3月7日至4月25日,刘晓闽实际控制账户组,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撤单或者大额申报、撤单,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等手段操纵“聚隆科技”,累计买入“聚隆科技”54,337,080股,买入成交金额1,741,781,479.78元,累计卖出48,179,137股,卖出成交金额1,203,204,816.82元,截至2018年6月1日,共计亏损401,406,650.18元。
(一)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
(二)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
(三)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撤单或者大额申报、撤单
2017年3月7日至3月31日,“聚隆科技”股价从24.91元上涨至40.26元,累计涨幅61.62%。同期创业板综指累计下跌3.82%,偏离65.44个百分点。
2017年4月5日至4月17日,因股价异常波动,公司发布停牌公告,之后公布核查结果,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公开媒体方面未报道可能对公司股价造成影响的新闻。
2017年4月18日至4月25日,账户组交易以卖出为主,股价从40.26元下跌至22.82元,跌幅43.32%,其中4月18日至4月24日股价连续5个跌停。同期创业板综指下跌2.94%,偏离40.38个百分点。
2017年3月7日至4月25日,上市公司未披露对其股价具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刘晓闽的操纵行为造成“聚隆科技”股价明显异常。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刘晓闽处以30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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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06-06 |
标题 | 聚隆科技: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19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405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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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5-20 |
标题 | 关于对深圳市领泰基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19]第188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深圳市领泰基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19】第188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企业于5月21日前,对上述问题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将有关说明报送我部。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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