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祥药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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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2-09-30
标题富祥药业:关于公司董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富祥药业”)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柯丹女士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的情况及致歉声明》,获悉柯丹女士父亲柯兴高先生近期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
批复内容公司认为,本次短线交易虽属误操作,但依旧违反了《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并给市场带来了不好的影响。根据《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决定对本次短线交易行为予以处罚,除对已产生收益的部分上缴公司,对柯兴高先生仍持有的8,500股公司股票,后续在合规卖出后,将所得收益上缴公司。并对公司董事柯丹女士在公司内部进行通报批评。公司将进一步要求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加强对《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审慎操作。公司将持续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警示  公告日期:2022-07-22
标题富祥药业: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江西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1、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 2、未及时澄清对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媒体传闻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富祥药业及包建华、乔晓光、黄晓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处理人江西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2-07-19
标题关于对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包建华、乔晓光、黄晓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江西证监局[2022]10号
批复原因一、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 二、未及时澄清对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媒体传闻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富祥药业及包建华、乔晓光、黄晓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处理人江西证监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2-05-12
标题关于对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祥药业”)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对莫匹拉韦、瑞德西韦中间体业务的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 二、在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媒体传闻后未及时澄清
批复内容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包建华、总经理乔晓光、时任董事会秘书黄晓东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22-05-11
标题关于对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2]第300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5月1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江西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2-04-26
标题富祥药业:关于公司董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规范运作》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柯丹女士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的情况及致歉声明》,获悉柯丹女士父亲柯兴高先生近期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
批复内容经向柯丹女士了解,其事先并不知悉本次股票交易的相关情况,且未告知柯兴高先生有关公司经营的相关情况或其他未披露信息,柯兴高先生不存在利用非公开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或受任何其他主体建议、指导、明示或暗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柯丹女士及其父亲柯兴高先生已深刻意识到此次事项的严重性,对因本次短线交易而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向公司董事会表示,为杜绝违规操作的再次发生,已与相关证券账户开户单位联系,取消柯兴高先生证券账户创业板股票“买卖”权限。 公司将进一步要求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加强对《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审慎操作。公司将持续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2-02-21
标题富祥药业:关于公司董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董事柯丹女士父亲柯兴高先生于2022年1月26日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于2022年2月18日因误操作卖出公司股票,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
批复内容1、公司知悉此事项后高度重视,及时向柯丹女士及其父亲柯兴高先生调查了解相关情况,经核实,柯兴高先生本次“卖出”操作系其操作失误导致,本次误操作事项未发生在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的敏感期内,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亦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谋求不当利益的目的。 2、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柯兴高先生为公司董事柯丹女士的父亲,上述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构成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短线交易行为。按照相关规定,柯兴高先生已将本次短线交易所得收益2,600元全部上交公司。 3、经向柯丹女士了解,其事先并不知悉本次股票交易的相关情况,且未告知柯兴高先生有关公司经营的相关情况或其他未披露信息,柯兴高先生不存在利用非公开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或受任何其他主体建议、指导、明示或暗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柯丹女士及其父亲柯兴高先生已深刻意识到此次事项的严重性,对因本次误操作构成短线交易而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向公司董事会表示未来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同时,今后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规定的学习,进一步强化个人行为约束,切实规范个人及关联人股票交易行为,避免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再次发生。 4、公司将进一步要求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加强对《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审慎操作。公司将持续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1-27
标题关于对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67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1月2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江西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2-01-18
标题富祥药业: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刘路辕女士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的情况及致歉声明》,获悉刘路辕女士的配偶闫鹏先生分别于2022年1月14日及2022年1月17日买卖公司股票,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
批复内容公司知悉此事项后高度重视,及时核查相关情况,刘路辕女士及配偶闫鹏先生亦积极配合、主动纠正,已将本次短线交易所得收益上交公司。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已采取的措施如下:1、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闫鹏先生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刘路辕女士的配偶,上述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构成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短线交易行为。按照相关规定,闫鹏先生已将本次短线交易所得收益16,200元全部上交公司。2、经向刘路辕女士了解,刘路辕女士事先并不知悉本次股票交易的相关情况,且未告知闫鹏先生有关公司经营的相关情况或其他未披露信息,闫鹏先生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其对二级市场的独立判断而做出的交易行为,不存在利用非公开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或受任何其他主体建议、指导、明示或暗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刘路辕女士对于未能尽到督促义务深表自责,闫鹏先生已深刻意识到本次交易存在的问题,刘路辕女士及闫鹏先生特委托公司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表示将汲取本次事件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对本人及亲属的交易行为进行严格管理,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3、公司将进一步要求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加强对《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9-16
标题关于对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391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于2021年9月2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江西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1-08-09
标题关于对包建华、景德镇市富祥投资有限公司、包旦红、柯喜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江西证监局[2021]5号
批复原因包建华、景德镇市富祥投资有限公司、包旦红、柯喜丽: 我局在监管中关注到以下事实: 包建华作为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祥药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景德镇市富祥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祥投资)、包旦红、柯喜丽作为包建华的一致行动人,自2019年3月25日至2021年1月21日,因主动减持和被动稀释等事项,合计持有富祥药业股份的比例从33.64%降至22.25%,变动幅度达到11.39%,其中,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主动减持股份比例为5.12%,因富祥药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等事项被动变动比例为6.27%。包建华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合计持股比例累计每变动达到5%时未及时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富祥投资、包旦红、柯喜丽未依法停止交易富祥药业股票。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包建华、景德镇市富祥投资有限公司、包旦红、柯喜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江西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4-21
标题关于对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包建华及其一致行动人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55号
批复原因包建华、景德镇市富祥投资有限公司、包旦红、柯喜丽: 包建华为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祥药业”)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景德镇市富祥投资有限公司、包旦红、柯喜丽为包建华的一致行动人。2021年1月18日,你们通过富祥药业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富祥药业向特定对象发行的79,191,640股股票将于2021年1月21日上市,2019年3月25日至2021年1月21日期间,你们合计持有富祥药业股份的比例由33.64%降至22.25%,累计变动比例为11.39%。其中,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主动减持股份比例为5.12%,因富祥药业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可转债转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等事项被动变动比例为6.27%。你们在合计持股比例累计每变动达到5%时,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及停止买卖富祥药业股票。
批复内容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我部提醒你们:上市公司股东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规范股票买卖行为,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5-28
标题富祥药业:关于深交所对公司2019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问询函[2020]第291号
批复原因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5月22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发来的《关于对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问询函〔2020〕第291号)
批复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对问询函进行逐条回复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4-01
标题关于对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161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161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4月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江西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4-26
标题关于对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38号
批复原因2019年3月22日,你公司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太科技”)减持计划的通知,永太科技于当日晚间披露减持计划公告,拟自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减持你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1,744.10万股,而你公司直到2019年3月26日晚间才披露上述减持计划的提示性公告。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1、2.9和2.15条规定。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4-26
标题关于对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39号
批复原因2019年3月26日晚间,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祥股份”)披露你公司的减持计划,你公司拟自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减持富祥股份的股份数量不超过1,744.10万股。你公司作为富祥股份持股5%以上股东,于2019年3月22日晚间先于富祥股份披露上述减持计划。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15条规定。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8-28
标题关于对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1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18]第90号
批复原因我部在审查你公司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出具的《2018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发现,你公司于2017年9月27日投资5,000万元参与设立深圳市明德惟馨拾号投资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但未按照《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1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的要求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对外披露,直至2018年8月24日才补充审议程序并披露。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条和《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1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并请你公司严格遵守本所《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1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的规定,在并购基金投资事项筹划和实施过程中,建立有效的防范利益输送与利益冲突机制,健全信息隔离机制,防范内幕交易、市场操纵、虚假陈述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并及时披露并购基金投资进展情况。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警告  公告日期:2018-07-31
标题江西如益收到宜春海关警告【宜关罚字(简易)(2018)0012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宜关罚字(简易)[2018]0012号
批复原因2018年7月31日,发行人子公司江西如益由于法定代表人变更后未按规定时间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信息变更手续。
批复内容宜春海关出具当场处罚决定书【宜关罚字(简易)(2018)0012号】,对当事人处以警告。
处理人宜春海关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4-12
标题关于对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问询函[2018]第159号
批复原因你公司于2018年4月11日披露了《关于2017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预披露公告》,拟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5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请你公司就有关事项进一步核实并说明。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4月1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3-20
标题江西监管局关于对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赣证监函[2018]第157号
批复原因公司在披露公司董事、高管股份减持计划及其后续减持计划期满公告过程中,在减持区间内,在相关人员减持时间过半时,公司未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等规定披露相关人员的减持进展情况。
批复内容公司对上述监管关注函所提到的问题按时向江西监管局进行了解释说明并作出书面回复。并同时高度重视,强化内部管理,加强对信息披露规则的学习,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处理人江西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1-26
标题潍坊奥通昌环罚【201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昌环罚[2018]2号
批复原因2018年1月26日,发行人子公司潍坊奥通因未采取防漏措施,将污水处理设施排水池内的废水存放在厂区土堆凹处内,对环境造成污染。
批复内容被昌邑市环境保护局出具昌环罚【201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企业三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理人昌邑市环境保护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1-10
标题富祥股份:关于回复《创业板问询函【2017】第330号》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问询函[2017]第330号
批复原因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月2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发出的《创业板问询函【2017】第330号》(以下简称“问询函”),要求公司就2017年12月26日发布的《关于签署有限合伙财产转让协议的公告》的有关情况,进行进一步说明。
批复内容根据问询函提出的问题,公司予以回复。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9-20
标题富祥股份:关于公司安全事故的进展公告
相关法规《中国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7年5月4日,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废水处理车间发生计量罐爆裂事故,造成1名员工受伤。公司立即将受伤员工送医救治,经全力抢救无效后死亡。
批复内容近日,公司收到景德镇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安监局”)出具的《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5·4”爆裂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事故性质为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并出具了《(景)安监管罚〔2017〕危化-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安监局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公司处以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公司相关责任人予以相应处罚。 公司已于规定时限内缴纳了该罚款。 该事故未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业绩产生较大影响。
处理人景德镇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9-04
标题关于对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许春霞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17]第50号
批复原因2017年6月28日,杨昌后卖出富祥股份股票36,000股,涉及金额1,873,800元。你公司已预约2017年7月20日披露半年度报告,杨昌后上述交易行为发生在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内,构成了敏感期买卖股票。
批复内容杨昌后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8.17条规定。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5-12
标题潍坊奥通处罚及整改情况
相关法规《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文件批号(昌)安监罚[2017]020512-4号
批复原因2017年5月12日,潍坊奥通由于未定期对本单位事故隐患进行排查,违反了《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相关规定。
批复内容被昌邑市安监局出具了(昌)安监罚〔2017〕02051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给予该企业1.95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理人昌邑市安监局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17-05-05
标题富祥股份:关于公司安全事故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7年5月4日,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废水处理车间发生计量罐爆裂事故,造成1名员工受伤。公司立即将受伤员工送医救治,经全力抢救无效后死亡。
批复内容事故发生后,公司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报告。公司正和有关部门紧密合作,进行善后处理工作。初步估算财产损失较小,公司主要生产正常。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04-01
标题富祥股份: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16]第35号
批复原因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3月31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16】第35号)。
批复内容现公司根据深交所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回复。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2-26
标题潍坊奥通昌环罚【201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昌环罚[2018]3号
批复原因2016年2月26日,潍坊奥通因年产500吨阿昔洛韦生产线污染防治设施未建设完成,主体工程就投入生产,违反环境保护相关规定。
批复内容被昌邑市环境保护局出具【2016】第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给予企业五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理人昌邑市环境保护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1-29
标题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台州海关处罚决定(台关缉违字【2015】2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台关缉违字[2015]2号
批复原因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因出口商品申报编码不实,多退税款1,376,070.79元。
批复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台州海关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台关缉违字【2015】2号),鉴于当事人具有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采取措施减轻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罚情节,对发行人罚款41.3万元。
处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台州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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