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12-01 |
标题 | 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受到南京市江宁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文件批号 | (江宁)应急罚[2021]40号 |
批复原因 | 发行人未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
批复内容 | 处以责令限期整改、罚款1.9万元的行政处罚。 |
处理人 | 南京市江宁区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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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12-01 |
标题 | 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受到南京市江宁区消防救援大队行政处罚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文件批号 | 江宁(消)行罚决字[2021]0092号 |
批复原因 | 发行人未按规定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导致发生火灾事故 |
批复内容 | 处以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
处理人 | 南京市江宁区消防救援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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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8-08 |
标题 | 三超新材:关于对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319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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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2-05-09 |
标题 | 三超新材: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2]第139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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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1-02-08 |
标题 | 三超新材:关于相关人员交易三超转债导致短线交易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股票5%以上的股东、董事、副总经理刘建勋先生,于2021年2月4日、2021年2月5日在减持三超转债时因误操作构成了短线交易行为。 |
批复内容 | 公司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及时核查相关情况,刘建勋先生积极配合、主动纠正。针对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如下:1、依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刘建勋先生在知晓此次交易三超转债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后非常自责和重视,表示将更加深刻的学习领会《证券法》等资本市场的相关规定,在行动中践行资本市场的规范,防止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并且已将本次交易产生的收益1429.00元上交公司。同时,刘建勋先生深刻认识到本次短线交易的严重性,对本次操作构成的短线交易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2、公司将以此为戒,要求公司所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认真学习《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审慎操作,杜绝违规交易情况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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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8-05 |
标题 | 关于对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383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8月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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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04-07 |
标题 | 三超新材: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问询函[2020]第7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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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6-05 |
标题 | 三超新材:关于收到南京市江宁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文件批号 | 江宁环罚[2018]130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综合污水排口安装有废水COD、PH、流量计在线监控系统并通过验收备案,现场检查在线设备正常运行。公司综合污水排口于2018年3月11日00:00至23:00,24小时内PH出现7个超标数据,经认定,确认PH实时超标排放,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 |
批复内容 | 区环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责令改正;处罚款人民币拾贰万贰仟肆佰元整。鉴于公司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行政命令执行完毕。公司应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南京市江宁区财政局专户。 |
处理人 | 南京市江宁区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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