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 公告日期:2023-08-08 |
标题 | 关于对柯宏晖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福建证监局[2023]65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担任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富通)董事期间,你名下证券账户于2023年7月6日卖出中富通股票1,200股,未在首次卖出中富通股票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福建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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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3-07-08 |
标题 | 中富通:关于公司董事因误操作减持公司股份情况说明及致歉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柯宏晖先生本次减持前持有公司股份1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44%。2023年7月6日,柯宏晖先生因误操作,在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下,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1,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05%. |
批复内容 | 柯宏晖先生对于本次误操作导致的违规交易进行了深刻反省,并已深刻认识到本次违规减持事项的严重性及对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主动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检讨,就本次误操作违规减持行为向公司及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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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2-09-15 |
标题 | 关于对陶开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71号 |
批复原因 | 陶开德:经查,截至2022年8月7日,你持有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富通或公司)股票11,31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07%。2022年8月8日,你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减持中富通股票1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66%,减持后持股比例降至4.9940%。2022年8月9日至8月10日,你继续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减持中富通股票210,000股。在持股比例降至5%时,你未暂停交易也未及时通知上市公司予以公告。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
处理人 | 福建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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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2-17 |
标题 | 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国家税务总局尼勒克县税务局行政处罚(尼县税简罚[2020]38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 |
文件批号 | 尼县税简罚[2020]38号 |
批复原因 | 在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未按期进行申报 |
批复内容 | 对中富通处以200元的罚款 |
处理人 | 国家税务总局尼勒克县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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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2-08 |
标题 | 关于对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22]第14号 |
批复原因 | 2021年12月22日,你公司披露的《关于补充确认关联交易的公告》显示,你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以9,900万元收购福建天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创信息”)22%股权,其中包括你公司关联方林忠阳(时任副总经理)及其控制的平潭天创智汇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创智汇”)所持天创信息7.67%股权,涉及金额4,453.32万元,占你公司2019年末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的7.66%。你公司未就上述交易事项按照关联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1年12月20日才将其补充确认关联交易并履行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2022年1月6日补充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批复内容 |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5.1.1条、第7.2.7条、第7.2.8条的相关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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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1-01-08 |
标题 | 关于对上海时空五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上海时空五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时空五星”)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时空五星系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富通”)股东。时空五星在中富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承诺,在减持所持有的中富通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0年7月7日至8月28日,时空五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中富通股份合计421.67万股,交易金额合计9,182.37万元,但未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违反了其作出的上述承诺。 |
批复内容 | 对上海时空五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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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06-12 |
标题 | 中富通:关于公司2019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426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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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8-06-12 |
标题 | 关于对浙江中科东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常德中科芙蓉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11号 |
批复原因 | 浙江中科东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常德中科芙蓉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富通或者上市公司)于2018年4月19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浙江中科东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科东海)、常德中科芙蓉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科芙蓉)作为一致行动人,于2018年4月16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所持有的中富通股票过程中,未在持股比例降至5%时暂停交易,也未通知上市公司予以公告。
中科东海、中科芙蓉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十三条第一款“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中科东海、中科芙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
处理人 | 福建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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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5-07 |
标题 | 关于对中富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浙江中科东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常德中科芙蓉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18]第35号 |
批复原因 | 中科东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常德中科芙蓉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中富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于2018年4月19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中科东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常德中科芙蓉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科东海”、“中科芙蓉”)做为一致行动人,于2017年12月21日起至2018年4月16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减持上市公司股份922,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8772%。本次权益变动后,中科东海、中科芙蓉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077,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8273%。中科东海、中科芙蓉做为一致行动人,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导致持股比例达到5%时,未按照《证券法》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及时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也未在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前停止卖出上市公司股份。
中科东海、中科芙蓉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8.1条及本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2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请中科东海和中科芙蓉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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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10-27 |
标题 | 公司收到国家税务局南靖县税务局罚款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材料。 |
批复内容 | 罚款800元。 |
处理人 | 国家税务局南靖县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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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8-08 |
标题 | 公司收到国家税务局漳州市芗城区税务局罚款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材料。 |
批复内容 | 罚款700元。 |
处理人 | 国家税务局漳州市芗城区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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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7-27 |
标题 | 三江侗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三)安监罚[201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三)安监罚[2017]3号 |
批复原因 | 2017年4月12日,发行人在三江县良口乡和里村欧阳屯进行光缆线路维护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造成1人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
批复内容 | 三江侗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7月27日向发行人出具“(三)安监罚[201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处理人 | 三江侗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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