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曦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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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4-28
标题关于对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3]第188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5月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陕西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4-27
标题关于对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204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5月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并抄送陕西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10-12
标题关于对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461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10月1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并抄送陕西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6-05
标题晨曦航空: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364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9-18
标题关于对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128号
批复原因2018年7月,晨曦航空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2,216.38万元,占晨曦航空2017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45.68%。晨曦航空直到2018年10月29日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批复内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决定对晨曦航空及其董事长吴坚,董事兼总经理吴星宇,董事兼执行总经理赵战平,董事、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刘蓉,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张军妮出具监管函。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19-03-15
标题晨曦航空: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决定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陕证监措施字[2019]3号、陕证监措施字[2019]4号
批复原因2018年8月16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高文舍在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下,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40,000股,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以下简称《减持规定》)第三条、第八条之规定,以及高文舍在公司上市前所做承诺。 公司在《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已知悉上述情况,但公司在《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的股东承诺履行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直到2019年1月29日才以临时报告形式披露高文舍违规减持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之规定。吴坚、张军妮作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
批复内容根据《减持规定》第十四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项之规定,陕西证监局决定对高文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根据《办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陕西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及吴坚、张军妮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处理人陕西证监局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19-01-29
标题晨曦航空:关于股东违规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况及致歉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截至2018年8月15日,股东高文舍先生持有公司股份9,434,96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49%,取得方式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股份及上市后转增的股份。股东高文舍先生于2018年8月16日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40,000股,减持均价11.53元/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2%。减持后高文舍先生持本公司股份9,394,96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47%。股东高文舍先生在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下,通过二级市场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所规定的上市公司大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批复内容1、公司获悉上述减持行为后,立即与股东高文舍先生进行核实。股东高文舍先生因临时委托配偶管理证券账户,由于配偶对股票交易软件的误操作致使其违规减持。经调查,高文舍先生本次减持股份不处于窗口期,也未构成短线交易,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事项,也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交易获利的情形。2、股东高文舍先生意识到上述违规减持的情形后,及时向公司及监管机构报备,积极配合公司的调查及处置,并主动将本次违规减持所获收益上缴公司,且自其违规减持之日起6个月内不再减持。股东高文舍先生就本次行为进行深刻的反省,并就因此给公司和全体股东造成的不便,致以诚恳的歉意。今后高文舍先生将加强对其证券账户的管理。3、公司将进一步加强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同时将再次提醒公司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学习相关减持规定,加强证券账户的管理,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避免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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