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 公告日期:2024-06-17 |
标题 | 兆丰股份: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
文件批号 | 浙江证监局[2024]127号 |
批复原因 | 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中“七、股利分配政策”披露如下:“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目前处于成长期,公司在持续盈利的情况下优先采取现金形式分配利润,每年向股东现金分配股利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你公司2020年和2022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5,984.96和16,453.96万元,未分配利润均为正,但未按承诺向股东实施现金分红,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承诺。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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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06-17 |
标题 | 关于对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你公司《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中“七、股利分配政策”披露如下:“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目前处于成长期,公司在持续盈利的情况下优先采取现金形式分配利润,每年向股东现金分配股利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你公司2020年和2022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5,984.96和16,453.96万元,未分配利润均为正,但未按承诺向股东实施现金分红,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承诺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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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06-16 |
标题 | 关于对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105号 |
批复原因 | 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七、股利分配政策”显示:“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目前处于成长期,公司在持续盈利的情况下优先采取现金形式分配利润,每年向股东现金分配股利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你公司2020年度至2023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6亿元、1.26亿元、1.65亿元、1.84亿元,未分配利润均为正,除2021年度外,其余年度你公司未履行前述承诺。 |
批复内容 |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严格遵守作出的承诺,积极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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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4-28 |
标题 | 关于对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260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260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4月3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浙江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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