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8-21 |
标题 | 捷佳伟创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行政处罚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
文件批号 | 皇关缉一告字[2020]0139号 |
批复原因 | 发行人因申报商品货物数量、数量单位、总净重与实际不符,经计核,上述涉案货物漏缴税款为人民币12.2681万元,违反相关海关监管规定 |
批复内容 | 处以罚款人民币9.8万元整 |
处理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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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2-02-25 |
标题 | 捷佳伟创:关于公司董事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之一、董事梁美珍女士出具的《关于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声明》,获悉其于2022年2月25日在执行减持计划期间因操作失误买入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 |
批复内容 | 本次短线交易及违规减持行为系梁美珍女士操作失误造成,不具有主观故意违规的情况,未发生在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的敏感期内,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亦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梁美珍女士已深刻认识到此次事项的严重性,对因操作失误构成短线交易而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将在今后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在证券交易系统操作过程中谨慎操作,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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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11-01 |
标题 | 关于对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440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11月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并抄送深圳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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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8-10 |
标题 | 关于对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黄玮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113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监事黄玮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监管函 |
批复内容 | 我部提醒你: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必须按照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合规买卖股票。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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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1-08-09 |
标题 | 捷佳伟创:关于监事配偶因误操作违规买入公司股票及致歉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监事黄玮先生的配偶张丽丽女士因误操作,通过自己的证券账户在2021年8月5日买入公司股票8,000股,成交均价161.19元/股,成交金额1,289,548元。上述买入的股票尚未卖出,暂未产生收益。 |
批复内容 | 由于公司已预约于2021年8月27日对外披露2021年半年度报告,上述交易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8.15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不得在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相关规定”。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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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6-11-29 |
标题 | 关于对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
文件批号 | 股转系统发[2016]320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在提交的《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等申请挂牌文件中存在以下未充分尽职履责的违规行为: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在推荐挂牌的尽职调查过程中未对捷佳伟创历史上股权变更的存疑事项进行深入全面的核查,未充分勤勉尽责地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于捷佳伟创历史上是否存在股权代持的事实在挂牌前后出具相反的核查意见,出具文件不准确、不完整。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1.7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对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给予提交书面承诺的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全国股转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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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6-11-29 |
标题 | 关于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
文件批号 | 股转系统发[2016]319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国信证券在提交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尽职调查报告》等申请挂牌文件中存在以下未充分尽职履责的违规行为:
国信证券在推荐挂牌的尽职调查过程中未对捷佳伟创历史上股权变更的存疑事项进行深入全面的核查,未充分勤勉尽责地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于捷佳伟创历史上是否存在股权代持的事实在挂牌前后出具相反的核查意见,出具文件不准确、不完整。
国信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1.7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对国信证券给予提交书面承诺的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全国股转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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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6-11-25 |
标题 | 捷佳伟创:关于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提交书面承诺自律监管措施决定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
文件批号 | 股转系统发[2016]318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公司在申请挂牌过程中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2007年6月至2008年3月期间,捷佳伟创的前身捷佳有限的名义股东曹克勤、吴奇代实际股东伍波、张勇分别持有捷佳有限1237。的股权;2008年3月至2010年12月,捷佳有限名义股东李果山代实际股东蒋柳健、余仲、左国军、伍波和张勇总计持有捷佳有限127。的股权。
关于前述股权代持事项,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四、股权明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前述公司历史上的股权代持涉及到公司设立、股东出资及股权转让的真实合法性,涉及到股东身份是否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为公司股本的形成及其变化部分的应披露事项。公司应在挂牌前对历史上的股权代持的形成与解除、真实合法性、股东是否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作充分信息披露。
捷佳伟创于挂牌后方补充披露历史上的股权代持事项。公司未按照规定准确、完整、及时的披露历史上的股权代持事项。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1.5条的规定。
董事长蒋柳健、董事会秘书汪愈康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并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准确、完整、及时,董事李时俊、余仲、左国军、伍波和监事张勇作为股权代持事项的知情人和信息披露文件的签字人,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并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准确、完整、及时,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1.5条的规定,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的规定,全国股转公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捷佳伟创给予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蒋柳健、汪愈康、李时俊、余仲、左国军、伍波、张勇给予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的自律监管措施。
现要求捷佳伟创及相关责任人蒋柳健、汪愈康、李时俊、余仲、左国军、伍波、张勇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五个转让日内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书面承诺。书面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对违规事实和性质的深刻认识、对相关规则的正确理解、整改措施和行为保证。 |
处理人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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