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记录 公告日期:2020-11-21 |
公司名称 | 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处分类型 | 处罚决定 |
违规行为 | 2020年4月15日,西菱部件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发地点位于西菱部件铸造车间东久生产线熔炼二平台。事发人员为西菱部件废钢材供应商委托的物流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即负责运输废钢司机邵某。2020年4月16日,大邑县应急管理局下发文号为(大)应急责改[2020]004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经查,该局认为公司存在下列问题:1.铸造车间东久生产线熔炼二平台使用自动加料小车(新设备),未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而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2.未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无关人员进入熔炼二平台作业区;3.卸料作业区无危险危害告知牌,未制定卸料作业安全操作规程;4.铸造车间部分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不足。责令西菱部件对上述第1-4项问题于2020年5月20日前整改完毕,达到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要求。 |
批复内容 | 经核查,大邑县应急管理局对西菱部件本次安全事故处以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大邑县应急管理局在二十万元到五十万元罚款的执法区间内,对西菱部件罚款20.30万元。决定对西菱部件主要负责人李建国处以罚款3.4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陈瑞娟作出由西菱部件暂停其企管办主任职务,并按照公司内部规定作出处理的行政处罚;对冯小维作出由西菱部件暂停其车间主任职务,并按公司内部规定作出处理的行政处罚;对肖波作出由西菱部件暂停其铸造车间东久生产线线长职务,并按公司内部规定作出处理的行政处罚。 |
处理人 | 大邑县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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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记录 公告日期:2020-11-21 |
公司名称 | 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处分类型 | 处罚决定 |
违规行为 | 2020年4月15日,西菱部件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发地点位于西菱部件铸造车间东久生产线熔炼二平台。事发人员为西菱部件废钢材供应商委托的物流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即负责运输废钢司机邵某。2020年4月16日,大邑县应急管理局下发文号为(大)应急责改[2020]004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经查,该局认为公司存在下列问题:1.铸造车间东久生产线熔炼二平台使用自动加料小车(新设备),未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而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2.未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无关人员进入熔炼二平台作业区;3.卸料作业区无危险危害告知牌,未制定卸料作业安全操作规程;4.铸造车间部分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不足。责令西菱部件对上述第1-4项问题于2020年5月20日前整改完毕,达到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要求。 |
批复内容 | 经核查,大邑县应急管理局对西菱部件本次安全事故处以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大邑县应急管理局在二十万元到五十万元罚款的执法区间内,对西菱部件罚款20.30万元。决定对西菱部件主要负责人李建国处以罚款3.4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陈瑞娟作出由西菱部件暂停其企管办主任职务,并按照公司内部规定作出处理的行政处罚;对冯小维作出由西菱部件暂停其车间主任职务,并按公司内部规定作出处理的行政处罚;对肖波作出由西菱部件暂停其铸造车间东久生产线线长职务,并按公司内部规定作出处理的行政处罚。 |
处理人 | 大邑县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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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记录 公告日期:2020-11-21 |
公司名称 | 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处分类型 | 处罚决定 |
违规行为 | 2020年4月15日,西菱部件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发地点位于西菱部件铸造车间东久生产线熔炼二平台。事发人员为西菱部件废钢材供应商委托的物流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即负责运输废钢司机邵某。2020年4月16日,大邑县应急管理局下发文号为(大)应急责改[2020]004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经查,该局认为公司存在下列问题:1.铸造车间东久生产线熔炼二平台使用自动加料小车(新设备),未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而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2.未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无关人员进入熔炼二平台作业区;3.卸料作业区无危险危害告知牌,未制定卸料作业安全操作规程;4.铸造车间部分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不足。责令西菱部件对上述第1-4项问题于2020年5月20日前整改完毕,达到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要求。 |
批复内容 | 经核查,大邑县应急管理局对西菱部件本次安全事故处以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大邑县应急管理局在二十万元到五十万元罚款的执法区间内,对西菱部件罚款20.30万元。决定对西菱部件主要负责人李建国处以罚款3.4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陈瑞娟作出由西菱部件暂停其企管办主任职务,并按照公司内部规定作出处理的行政处罚;对冯小维作出由西菱部件暂停其车间主任职务,并按公司内部规定作出处理的行政处罚;对肖波作出由西菱部件暂停其铸造车间东久生产线线长职务,并按公司内部规定作出处理的行政处罚。 |
处理人 | 大邑县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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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记录 公告日期:2020-11-21 |
公司名称 | 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处分类型 | 处罚决定 |
违规行为 | 2020年4月15日,西菱部件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发地点位于西菱部件铸造车间东久生产线熔炼二平台。事发人员为西菱部件废钢材供应商委托的物流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即负责运输废钢司机邵某。2020年4月16日,大邑县应急管理局下发文号为(大)应急责改[2020]004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经查,该局认为公司存在下列问题:1.铸造车间东久生产线熔炼二平台使用自动加料小车(新设备),未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而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2.未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无关人员进入熔炼二平台作业区;3.卸料作业区无危险危害告知牌,未制定卸料作业安全操作规程;4.铸造车间部分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不足。责令西菱部件对上述第1-4项问题于2020年5月20日前整改完毕,达到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要求。 |
批复内容 | 经核查,大邑县应急管理局对西菱部件本次安全事故处以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大邑县应急管理局在二十万元到五十万元罚款的执法区间内,对西菱部件罚款20.30万元。决定对西菱部件主要负责人李建国处以罚款3.4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陈瑞娟作出由西菱部件暂停其企管办主任职务,并按照公司内部规定作出处理的行政处罚;对冯小维作出由西菱部件暂停其车间主任职务,并按公司内部规定作出处理的行政处罚;对肖波作出由西菱部件暂停其铸造车间东久生产线线长职务,并按公司内部规定作出处理的行政处罚。 |
处理人 | 大邑县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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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记录 公告日期:2020-11-21 |
公司名称 | 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处分类型 | 处罚决定 |
违规行为 | 2020年4月15日,西菱部件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发地点位于西菱部件铸造车间东久生产线熔炼二平台。事发人员为西菱部件废钢材供应商委托的物流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即负责运输废钢司机邵某。2020年4月16日,大邑县应急管理局下发文号为(大)应急责改[2020]004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经查,该局认为公司存在下列问题:1.铸造车间东久生产线熔炼二平台使用自动加料小车(新设备),未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而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2.未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无关人员进入熔炼二平台作业区;3.卸料作业区无危险危害告知牌,未制定卸料作业安全操作规程;4.铸造车间部分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不足。责令西菱部件对上述第1-4项问题于2020年5月20日前整改完毕,达到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要求。 |
批复内容 | 经核查,大邑县应急管理局对西菱部件本次安全事故处以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大邑县应急管理局在二十万元到五十万元罚款的执法区间内,对西菱部件罚款20.30万元。决定对西菱部件主要负责人李建国处以罚款3.4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陈瑞娟作出由西菱部件暂停其企管办主任职务,并按照公司内部规定作出处理的行政处罚;对冯小维作出由西菱部件暂停其车间主任职务,并按公司内部规定作出处理的行政处罚;对肖波作出由西菱部件暂停其铸造车间东久生产线线长职务,并按公司内部规定作出处理的行政处罚。 |
处理人 | 大邑县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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