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安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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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8-17
标题关于对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孙飚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117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监管函
批复内容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0-11-11
标题震安科技: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现任副总经理张志强先生在实施减持计划过程中因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 2020年11月4日-2020年11月5日,张志强先生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119,100股,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的减持数量已实施过半。2020年11月10日,张志强先生在实施减持公司股份操作时,由于操作失误买入公司股票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03%,成交均价75.24元,此次交易构成短线交易行为。
批复内容(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张志强先生本次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计算方法为:“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构成短线交易的:短线交易收益=(6个月内最高卖出价-买入均价)*买入成交股数,短线交易亏损部分不计入短线交易收益合计”。根据上述计算方法,张志强先生因本次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所得收益为2275元,将全数上交公司。 (二)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系张志强先生在减持本公司股票过程中操作失误造成,张志强先生不具有短线交易的主观故意。公司已于减持计划开始时间前向张志强先生告知了法律法规中关于短线交易股票的有关规定,并要求其严格规范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张志强先生已深刻认识到本次短线交易的严重性,现就本次操作失误构成的短线交易给上市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表示今后将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加强证券账户管理,谨慎操作,并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勤勉尽责,认真履行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义务,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张志强先生承诺自本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份。 (三)经公司问询及核查,该行为是张志强先生误操作导致的短线交易,未发生在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的敏感期内,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亦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 (四)公司董事会已再次要求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认真学习《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审慎操作,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5-15
标题震安科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年报问询函的复函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92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4-07
标题关于对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171号
批复原因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171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4月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云南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03-08-21
标题《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对北京金日通科技发展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工商海处字【2003】第D4890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年度检验办法》
文件批号京工商海处字[2003]第D4890号
批复原因北京金日通科技发展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2002年度企业年检,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决定吊销北京金日通科技发展公司营业执照。
处理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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