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10-29 |
标题 | 新城市: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
文件批号 | [2024]深龙岗城土行罚决字第001号 |
批复原因 | 2024年10月8日,你单位在自行拆除过程中发现拆除对原建筑及周边建筑、居民存在安全隐患,提出房屋结构安全鉴定申请及变更行政处罚方式。经查,截止2024年10月16日,你单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面积4300.3平方米,未拆除面积为2595.64平方米。经委托具有专业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结构安全性检测,加建部分结构与原主体结构混凝土已经连接紧密,如果继续拆除加建部分会对原主体结构造成一定的损伤,从安全角度考虑,不宜继续拆除。经估值,你单位未拆除违法建筑面积的评估违法收入为2974205元 |
批复内容 | 对于不能继续拆除的加建建筑物,没收违法收入人民币贰佰玖拾柒万肆仟贰佰零伍元整(人民币:¥2974205元) |
处理人 | 深圳市龙岗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问讯 公告日期:2024-05-21 |
标题 | 关于对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4]第169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4年6月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深圳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2-09-15 |
标题 | 新城市:关于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
文件批号 | 深龙府行复[2022]318号 |
批复原因 | 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2年2月10日、2022年4月24日收到深圳市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深龙规土监[2021](龙城)告字第026号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龙规土监[2021](龙城)罚字第026号。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24日以深龙规土监(2021)龙城罚字第0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批复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深圳市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以深龙规土监(2021)龙城罚字第0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
处理人 | 深圳市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 |
|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2-08-15 |
标题 | 新城市: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后续进展情况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深圳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
文件批号 | 深龙规土监[2021](龙城)告字第026号 |
批复原因 | 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在新城市大厦二层、三层、四层、五层、七层、九层、十一层、十二层加建建筑物,加建面积分别为250.89平方米、92.32平方米、1,158.13平方米、50.46平方米、1,342.24平方米、1,342.24平方米、1,383.86平方米、1,275.80平方米,总加建面积6,895.94平方米。 |
批复内容 | 拟处罚内容:限你(单位)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自行拆除违法加建的建筑物,建筑物面积共6,895.94平方米。 |
处理人 | 深圳市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 |
|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2-08-15 |
标题 | 新城市: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后续进展情况公告2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深圳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
文件批号 | 深龙规土监[2021](龙城)罚字第026号 |
批复原因 | 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在新城市大厦二层、三层、四层、五层、七层、九层、十一层、十二层加建建筑物,加建面积分别为250.89平方米、92.32平方米、1,158.13平方米、50.46平方米、1,342.24平方米、1,342.24平方米、1,383.86平方米、1,275.80平方米,总加建面积6,895.94平方米。 |
批复内容 | 决定处罚如下:限你(单位)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自行拆除违法加建的建筑物,建筑物面积共6,895.94平方米。 |
处理人 | 深圳市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10-22 |
标题 | 公司收到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龙岗区税务局处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报告期内,发行人因丢失3张已开具的普通发票,于2018年8月13日被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龙岗区税务局处以300元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丢失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根据当时有效的《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2017年修订)及《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上述处罚属于丢失“定额发票金额在2万元以下,或非定额发票数量在5份以下的”,违法程度为“较轻”。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龙岗区税务局出具的证明,该局暂未发现发行人报告期内有重大税务违法记录。 |
批复内容 | 处以300元罚款。 |
处理人 |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龙岗区税务局 |
|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8-21 |
标题 | 关于对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402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8月2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深圳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12-13 |
标题 | 长沙市高新区国家税务局对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行政处罚决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未按规定保管发票 |
批复内容 | 罚款200元。 |
处理人 | 长沙市高新区国家税务局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11-17 |
标题 | 北京市怀柔区地方税务局对北京城邑致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北京城邑致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
批复内容 | 罚款2,000元。 |
处理人 | 北京市怀柔区地方税务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