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4-08-02 |
标题 | 锦鸡股份: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湖南臻泰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珠海大靖臻泰化工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珠海大靖”)的告知函,获悉珠海大靖存在短线交易。 |
批复内容 |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公司董事会收回了珠海大靖本次短线交易所得收益1,884元。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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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03-29 |
标题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肖卫兵、肖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24]51号 |
批复原因 | 2019年11月,公司分别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开立账号为10225201040017884、8110501012201397892的募集资金专户,但未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四条的规定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上述账户分别于2020年3月、2021年12月注销。公司2019年、2020年、2021年年度及2020年、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关于募集资金专户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相关表述不准确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锦鸡股份、肖卫兵、肖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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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03-29 |
标题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苏金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24]54号 |
批复原因 | 2023年11月15日,苏鑫使用本人证券账户买入6,610张“锦鸡转债”,成交金额91.55万元;2023年11月16日,苏鑫将前述“锦鸡转债”全部卖出,成交金额93.20万元。你与苏鑫系父子关系,且上述交易发生在你担任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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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03-28 |
标题 | 关于对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41号 |
批复原因 | 2019年11月,你公司分别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开立账号为10225201040017884、8110501012201397892的募集资金专户,但你公司未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上述账户分别于2020年3月、2021年12月注销。同时,你公司在2019年、2020年、2021年年度及2020年、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你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关表述不准确。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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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03-28 |
标题 | 关于对苏金奇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42号 |
批复原因 | 2019年11月,你公司分别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开立账号为10225201040017884、8110501012201397892的募集资金专户,但你公司未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上述账户分别于2020年3月、2021年12月注销。同时,你公司在2019年、2020年、2021年年度及2020年、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你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关表述不准确。 |
批复内容 | 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同时提醒锦鸡股份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合规交易上市公司股票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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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4-03-27 |
标题 | 锦鸡股份:2024-021:关于离任高级管理人员短线交易及致歉公告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用短线交易相关规定的通知》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离任高级管理人员苏金奇(于2023年12月31日离任)的儿子苏鑫于2023年11月15日买入后又于2023年11月16日卖出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锦鸡转债”(以下简称“可转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用短线交易相关规定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 |
批复内容 | 1.苏金奇及苏鑫深刻认识到本次交易违反了有关规定,并对本次短线交易及违规交易给公司及全体股东造成的负面影响深表歉意,今后将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2.公司在获知上述违规交易行为后,对苏金奇及苏鑫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要求公司所有持有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再次认真学习《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加强股票账户管理,审慎操作,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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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03-27 |
标题 | 锦鸡股份: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24]51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鸡股份”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19年11月,公司分别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开立账号为10225201040017884、8110501012201397892的募集资金专户,但未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笫四条的规定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上述账户分别于2020年3月、2021年l2月注销。公司2019年、2020年、2021年年度及2020年、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关于募集资金专户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相关表述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锦鸡股份、肖卫兵、肖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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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03-27 |
标题 | 锦鸡股份:关于离任高级管理人员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24]54号 |
批复原因 | 苏金奇:
2023年11月15日,苏鑫使用本人证券账户买入6,610张“锦鸡转债”,成交金额91.55万元;2023年11月16日,苏鑫将前述“锦鸡转债”全部卖出,成交金额93.20万元。你与苏鑫系父子关系,且上述交易发生在你担任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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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12-06 |
标题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苏金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23]158号 |
批复原因 | 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4日披露《关于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计划的预披露公告》,你计划以大宗交易和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500,000股。2023年9月12日至9月27日期间,你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减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534,085股,超出减持计划的股份数量为34,085股,超出金额为267,567.25元,超出部分占总股本比例为0.0082%。你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未在上述超出股份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第一款规定。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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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12-01 |
标题 | 关于对苏金奇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136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监管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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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12-01 |
标题 | 锦鸡股份:关于高级管理人员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23]158号 |
批复原因 | 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4日披露《关于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计划的预披露公告》,你计划以大宗交易和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500,000股。2023年9月12日至9月27日期间,你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减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534,085股,超出减持计划的股份数量为34,085股,超出金额为267,567.25元,超出部分占总股本比例为0.0082%。你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未在上述超出股份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第一款规定。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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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4-03 |
标题 | 锦鸡股份: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暨发生火灾事故的进展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江苏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火灾事故认定书》 |
文件批号 | 泰兴消行罚决定[2023]第0007号 |
批复原因 | 经泰兴消防教援大队查明:2022年10月25日,泰兴锦汇化工有限公司分散染料4#车间发生火灾,起火原因为输送带上残留的分散橙288偶合料(滤饼)中含有的重氮盐分解自燃所致,该单位未按规定及时消除火灾隐患造成火灾事故。 |
批复内容 | 现决定给予泰兴锦汇化工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
处理人 | 泰兴市消防救援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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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11-22 |
标题 | 关于对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412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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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2-10-25 |
标题 | 锦鸡股份:关于子公司发生火灾事故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22年10月25日上午10:20左右,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泰兴锦汇化工有限公司位于江苏省泰兴经济开发区通园路分散染料四号车间发生一起火灾事故。 |
批复内容 | 本次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火灾现场厂房、设备、存货一定程度受损,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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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1-06-30 |
标题 | 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整改(泰税一稽处[2021]3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文件批号 | 泰税一稽处[2021]3号 |
批复原因 | 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自2019年9月5日起对锦鸡股份200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并于2021年3月1日出具了《税务处理决定书》(泰税一稽处[2021]3号) |
批复内容 | (1)补缴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126.02万元、2016-2017年度增值税27.77万元、印花税0.23万元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2)补征相应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3.33万元,(3)补扣股改等所涉个人所得税入库。 |
处理人 | 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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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1-08 |
标题 | 锦鸡股份: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泰)应急罚[2020]1号 |
批复原因 | 2019年11月30日,国务院江苏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督导组第四工作组在锦汇化工现场检查发现:锦汇化工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定期评估。 |
批复内容 | 决定给予锦汇化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的行政处罚。 |
处理人 | 泰州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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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10-21 |
标题 | 泰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孙公司锦云生物的行政处罚((泰)安监管罚[2016]74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泰)安监管罚[2016]74号 |
批复原因 | 2016年8月14日,孙公司锦云生物生产车间粉碎工段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92万元人民币。上述事故直接原因是员工李某忽视安全,违反刀辊切草机安全操作规程中“清理进料尾部滚筒时严禁转动清理”的规定,擅自用镀锌钢管撬动刀辊切草机的大槽轮,导致镀锌钢管瞬间被折弯,击中其面部;间接原因是锦云生物安排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李某上岗作业,未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事故负有责任。批复认定该项事故是一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由市安监局进行依法处理。 |
批复内容 | 给予锦云生物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理人 | 泰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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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4-20 |
标题 | 泰兴市国土资源局对锦汇化工出具行政处罚(泰国土资罚字[2016]89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泰国土资罚字[2016]89号 |
批复原因 | 因锦汇化工在取得位于滨江镇洋思村6273平方米土地的农转用手续但未取得供地手续的情况下开工建设 |
批复内容 | 责令锦汇化工退还非法占用的6273平方米土地,并对锦汇化工处以人民币31,365元的罚款。 |
处理人 | 泰兴市国土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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