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盛新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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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问讯  公告日期:2023-05-25
标题关于对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3]第253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23年6月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浙江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2-06-07
标题锦盛新材:关于公司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文件批号浙江证监局[2022]51号
批复原因湖州立溢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经查,你单位作为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2022年5月16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300万股,减持均价为8.88元/股,成交金额为2,664万元。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为13.99元/股,2021年6月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后,除权除息后发行价格为9.16元/股。本次减持价格低于除权除息后发行价格,违反了你单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公开承诺。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单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5-20
标题关于对湖州立溢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22]第82号
批复原因你企业(曾用名“上海立溢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系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盛新材”或“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于2022年5月17日通过锦盛新材披露《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比例超过1%的公告》,你企业于2022年5月16日通过大宗交易减持锦盛新材股份300万股,减持均价为8.88元/股。你企业在锦盛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承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锦盛新材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为13.99元/股,2021年6月进行权益分派后,你企业承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9.16元/股。你企业本次减持价格低于承诺的最低减持价格,违反了你企业作出的上述承诺。
批复内容我部提醒你企业:上市公司股东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规范股票买卖行为,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2-04-13
标题锦盛新材:关于董事窗口期减持公司股份及致歉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郭江桥先生关于窗口期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声明。郭江桥先生于近日实施减持计划,并因误操作原因导致于窗口期违规减持8,100股。
批复内容1、郭江桥先生已深刻认识到本次窗口期交易公司股票属于违规行为,在知悉本次交易后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了报告,并已于2022年4月13日主动将上述减持股票的全部所得89,575元上缴公司。在此郭江桥先生就本次交易向公司及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郭江桥先生表示今后将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并严格遵循相关规定,严格管理其本人的证券账户,审慎操作,重视并履行自身职责和义务,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2、同时,公司将以此为鉴,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并再次要求各相关人员自身及其亲属严格遵守有关规定,避免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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