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讯 公告日期:2024-05-23 |
标题 | 关于对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4]第206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4年5月3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安徽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12-29 |
标题 | 关于对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169号 |
批复原因 | 1.募集资金理财不规范
2.募集资金制度执行不规范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
警示 公告日期:2023-12-27 |
标题 | 关于对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并对仰宗勇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
文件批号 | 安徽证监局[2023]63号 |
批复原因 | (一)2022年度业绩预告不准确
(二)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不规范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对仰宗勇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安徽证监局 |
|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7-17 |
标题 | 关于对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88号 |
批复原因 | 2023年1月31日,你公司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500万元至0元。2023年4月15日,你公司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2022年度预计净利润修正为-2,700万元至-2,200万元。你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显示,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2,529.54万元。你公司《2022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2022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差异较大。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1-01-12 |
标题 | 金春股份:关于公司发生安全事故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超纤车间于2021年1月12日上午,发生一起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一名操作工经抢救无效死亡。 |
批复内容 | 事故发生后,公司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规定与程序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告。目前,事故原因还在进一步分析调查中,家属安抚等善后工作正在有序开展。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1-08 |
标题 | 关于对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7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7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1月1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安徽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
警示 公告日期:2017-06-23 |
标题 | 关于对未按期披露2016年年度报告的挂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
文件批号 | 股转系统公告[2017]184号、股转系统发[2017]636号 |
批复原因 | 截至2017年4月30日,因未在2016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第十一条之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对于挂牌公司的违规行为,时任挂牌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负责人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1.5 条的相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信息披露细则》第四十七条及《业务规则》第1.4条、第6.1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对上述挂牌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对上述挂牌公司的时任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负责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