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叶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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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问讯  公告日期:2024-05-16
标题关于对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4]第117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4年5月3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宁波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4-04-12
标题大叶股份: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说明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尹开军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短线交易的情况及致歉说明》,获悉其配偶吴红梅女士于2024年2月7日买入公司股票,于2024年2月8日卖出公司股票。
批复内容1、依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按照上述规定,尹开军先生的配偶吴红梅女士本次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应当归公司所有。2、经核实,本次事件系吴红梅女士未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前期短线交易的宣导没有学习到位,亦未就买卖股票事项征询尹开军先生本人的意见,为吴红梅女士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个人独立判断而作出的决定。本次短线交易事项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亦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3、吴红梅女士已深刻认识到本次事项的严重性,对本次短线交易造成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将在今后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在证券交易中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尹开军先生对于未能及时尽到提醒、督促义务深表自责,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承诺以后将进一步学习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并督促亲属执行到位,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4、公司亦将以此为鉴,吸取教训,进一步要求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加强对《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审慎操作,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4-12
标题大叶股份: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收到宁波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宁波证监局[2024]12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担任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副总经理期间,你配偶吴红梅通过其账户买卖公司股票,2024年2月7日以集中竞价方式买入2,300股、交易金额17,952元,2024年2月8日以集中竞价方式卖出1,300股、交易金额10,580元。上述买卖股票的行为间隔不足六个月,构成短线交易。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宁波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4-12
标题关于对尹开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担任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副总经理期间,你配偶吴红梅通过其账户买卖公司股票,2024年2月7日以集中竞价方式买入2,300股、交易金额17,952元,2024年2月8日以集中竞价方式卖出1,300股、交易金额10,580元。上述买卖股票的行为间隔不足六个月,构成短线交易。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宁波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1-11-26
标题关于对鲍康龙和李唯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买入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宁波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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