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03-15 |
标题 | 关于对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会秘书叶醒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31号 |
批复原因 | 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叶醒:
我所前期对你公司投资者服务电话畅通情况进行跟踪调查,你公司存在多次无人接听投资者服务电话的情形,在我所再次督促提醒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后,你公司仍存在无人接听投资者服务电话的情形。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及董事会秘书叶醒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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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23-08-15 |
标题 | 关于对胡铲明、胡凯纳、叶醒、李未君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第十三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23年4月13日,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原股份或公司)披露《关于以自有资金置换募投项目部分已投入的募集资金暨相关公告更正的公告》称,自2022年9月2日、2022年10月14日开始,公司募投项目“年产1,325万条汽车安全带总成生产项目”和“年产150万套安全气囊生产项目”出现实际投入募集资金超出原计划投入金额的情况,相关资金来源于募投项目“测试中心扩建项目”原计划使用资金及募集资金产生的利息。截至2022年12月31日,前述两个生产项目较原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分别超出4,215.20万元、738.25万元,占当次募集资金净额的比例分别为14.99%、2.62%。
上述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公司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3年2月24日,公司才履行股东大会补充审议程序,并在2023年4月13日进一步披露相关更正公告后对超额部分进行置换整改。公司于2022年10月24日向深交所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当次申报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且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申报的《募集说明书》中亦未披露前次募投项目超额投入募集资金的情形,相关披露不准确。公司董事长胡铲明、时任总经理胡凯纳、董事会秘书代财务总监叶醒对松原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时任财务总监李未君亦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做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
处理人 | 宁波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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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08-15 |
标题 | 关于对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第十三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4月13日,你公司披露《关于以自有资金置换募投项目部分已投入的募集资金暨相关公告更正的公告》称,自2022年9月2日、2022年10月14日开始,你公司募投项目“年产1,325万条汽车安全带总成生产项目”和“年产150万套安全气囊生产项目”出现实际投入募集资金超出原计划投入金额的情况,相关资金来源于募投项目“测试中心扩建项目”原计划使用资金及募集资金产生的利息。截至2022年12月31日,前述两个生产项目较原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分别超出4,215.20万元、738.25万元,占当次募集资金净额的比例分别为14.99%、2.62%。
上述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你公司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3年2月24日,公司才履行股东大会补充审议程序,并在2023年4月13日进一步披露相关更正公告后对超额部分进行置换整改。你公司于2022年10月24日向深交所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当次申报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且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申报的《募集说明书》中亦未披露前次募投项目超额投入募集资金的情形,相关披露不准确。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宁波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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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08-12 |
标题 | 松原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宁波证监局[2023]15号、宁波证监局[2023]16号 |
批复原因 | 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4月13日,你公司披露《关于以自有资金置换募投项目部分已投入的募集资金暨相关公告更正的公告》称,自2022年9月2日、2022年10月14日开始,你公司募投项目“年产1,325万条汽车安全带总成生产项目”和“年产150万套安全气囊生产项目”出现实际投入募集资金超出原计划投入金额的情况,相关资金来源于募投项目“测试中心扩建项目”原计划使用资金及募集资金产生的利息。截至2022年12月31日,前述两个生产项目较原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分别超出4,215.20万元、738.25万元,占当次募集资金净额的比例分别为14.99%、2.62%。上述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你公司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3年2月24日,公司才履行股东大会补充审议程序,并在2023年4月13日进一步披露相关更正公告后对超额部分进行置换整改。你公司于2022年10月24日向深交所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当次申报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且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申报的《募集说明书》中亦未披露前次募投项目超额投入募集资金的情形,相关披露不准确。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做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
处理人 | 宁波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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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7-31 |
标题 | 关于对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李未君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111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监管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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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07-27 |
标题 | 关于对保荐代表人孙泉、马忆南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 |
文件批号 | 深证函[2023]481号 |
批复原因 | 孙泉、马忆南:你们所发表意见与发行人未经股东大会审议而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符。你们未对该事项进行充分核查,未及时督促发行人纠正或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 |
批复内容 | 本所决定对你们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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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3-07-27 |
标题 | 关于对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再融资审核规则》 |
文件批号 | 深证审纪[2023]7号 |
批复原因 | 针对上述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松原股份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3年2月24日,松原股份才履行股东大会补充审议程序,审议通过《关于补充确认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金额及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松原股份董事长胡铲明、时任总经理胡凯纳、董秘兼代行财务总监叶醒未督促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松原股份本次申报时,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且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 |
批复内容 | 一、对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松原股份董事长胡铲明、时任总经理胡凯纳、董秘兼代行财务总监叶醒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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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3-06-29 |
标题 | 松原股份: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3]第102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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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2-12-23 |
标题 | 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受到宁波证监局处罚(宁波证监局[2019]20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宁波证监局[2019]20号 |
批复原因 | 未准确披露2018年度业绩预告、2018年度业绩快报相关信息;未合理确认子公司业绩补偿款 |
批复内容 | 对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邬建斌、时任董事会秘书叶醒、时任财务总监史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相关决定。 |
处理人 | 宁波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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