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3-06-28 |
标题 | 建工修复:关于监事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及违规减持的致歉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监事刘翠女士出具的《关于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及违规减持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函》。刘翠女士因操作失误交易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及违规减持 |
批复内容 | 公司知悉此事项后高度重视,及时核查相关情况,刘翠女士亦积极配合、主动纠正。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已采取的措施如下:1、本次股票买卖事项系刘翠女士误操作导致,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取利益的情形,并非其本人主观故意,刘翠女士已深刻认识到本次违规减持的严重性并进行了深刻反省,就本次误操作买卖公司股票行为造成的影响,向公司及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后续将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并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杜绝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2、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按照上述规定,本次短线交易所获收益应收归公司所有。刘翠女士本次短线交易所得收益已上交公司。3、公司将进一步要求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加强对《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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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4-17 |
标题 | 收购湖北省鄂州市环境保护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鄂州环罚字[2017]9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鄂州环罚字[2017]9号 |
批复原因 | 因公司未经批准从福建省转移固体废物至湖北省 |
批复内容 | 对公司作出罚款9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
处理人 | 湖北省鄂州市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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