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3-09 |
标题 | 关于对福建万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3]第95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3]第95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3月1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福建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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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9-27 |
标题 | 关于对福建万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355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9月2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福建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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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9-21 |
标题 | 万辰生物:关于子公司收到南京市溧水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文件批号 | (溧)应急监察罚[2019]144号 |
批复原因 | 外包施工单位在子公司施工作业时,施工单位员工发生操作事故,经调查,子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职责履行义务,未对施工方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
批复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经南京市溧水区应急管理局集体讨论决定给予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
处理人 | 南京市溧水区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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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9-10 |
标题 | 万辰生物: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补发) |
相关法规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
文件批号 | (溧)应急监察罚[2019]98号 |
批复原因 | 应急管理局在对子公司安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1.企业编制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未经专家评审或论证;2.企业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 |
批复内容 | 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南京市溧水区应急管理局集体讨论决定给予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
处理人 | 南京市溧水区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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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8-26 |
标题 | 万辰生物:关于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东渡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
文件批号 | 东渡法制罚字(一般)[2019]0175号 |
批复原因 | 2016年9月至2017年8月期间,公司委托厦门胜海物流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因进口申报的实际商编与申报不符,影响国家税款征收。 |
批复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东渡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公司给予处罚款人民币3.16万元的处罚决定。 |
处理人 | 华人民共和国东渡海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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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6-06 |
标题 | 万辰生物: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补发)(二) |
相关法规 | 《南京市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溧环罚字[2019]37号 |
批复原因 | 因子公司未按照南京市环保局2018年12月6日印发的《关于下达2018年污染源自动监控安装任务(第三批)的通知》文件(宁环办【2018】271号)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锅炉的自动监控设备安装任务。 |
批复内容 | 根据《南京市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叁万元。 |
处理人 | 南京市溧水区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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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4-03 |
标题 | 万辰生物: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补发)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文件批号 | 溧环罚字[2019]3号 |
批复原因 | 子公司因新建一锅炉未按规定及时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伍万元。 |
处理人 | 南京市溧水区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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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12-29 |
标题 | 万辰生物: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补发)(三)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文件批号 | 溧环罚字[2018]206号 |
批复原因 | 子公司因固废未采取三防措施,露天堆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 |
处理人 | 南京市溧水区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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