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4-17 |
标题 | 关于对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51号 |
批复原因 | 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联锐视”)于2023年3月1日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以下简称“减持计划”)显示,你公司作为安联锐视5%以上股东,计划自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和/或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安联锐视股份合计不超过3,167,100股。2023年3月17日,你公司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安联锐视股份97,700股,占安联锐视总股本的0.1419%,成交金额为3,911,194.90元。前述减持行为发生日距离减持计划披露公告日不足15个交易日。 |
批复内容 |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合规交易上市公司股票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3-03-31 |
标题 | 安联锐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违规减持公司股份并致歉暨提前终止减持计划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由于对规则理解不充分,汇文添富的工作人员误将“交易日”理解为“自然日”,于2023年3月17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97,700股,减持行为发生日距离减持计划披露日不足15个交易日,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汇文添富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承诺。 |
批复内容 | 1、汇文添富向公司说明,其本次误操作行为并非主观故意,系因对规则理解不充分所致,发生上述减持行为后,汇文添富及相关工作人员深刻认识到本次违规减持事项的严重性,表示后续将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证券账户的规范管理,进一步加强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谨慎操作证券账户,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2、汇文添富对本次违规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进行了深刻反省并表示诚挚的歉意,自愿提前终止减持计划,即自上述违规减持行为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不再减持原减持计划中剩余的股份3,069,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581%),并自愿将违规减持收益全额上缴公司(违反承诺收益所得=实际减持均价×(1?影响系数)×实际减持数量,其中影响系数=减持计划披露后第16个交易日收盘价÷减持计划披露日收盘价),后续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股份减持计划。3、公司董事会获悉此次事件后高度重视,及时核实了相关操作情况。公司将以此为戒,进一步加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培训学习,持续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审慎操作,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12-28 |
标题 | 安联锐视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行政处罚(皇关处四简决字〔2019〕0125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皇关处四简决字[2019]0125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从皇岗海关申报出口的一批硬盘录像机套装等货物实际重量与申报重量不符 |
批复内容 | 对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0.1万元的行政处罚。 |
处理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 |
|
警示 公告日期:2017-06-23 |
标题 | 关于对未按期披露2016年年度报告的挂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
文件批号 | 股转系统公告[2017]184号、股转系统发[2017]570号 |
批复原因 | 截至2017年4月30日,因未在2016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第十一条之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对于挂牌公司的违规行为,时任挂牌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负责人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1.5 条的相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信息披露细则》第四十七条及《业务规则》第1.4条、第6.1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对上述挂牌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对上述挂牌公司的时任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负责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