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7-21 |
标题 | 安徽翔楼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宣州区税务局处罚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22年9月和10月,发行人子公司安徽翔楼因两次未按规定期限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和报送资料 |
批复内容 | 罚款50元的处罚 |
处理人 | 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宣州区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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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2-08-26 |
标题 | 翔楼新材:关于对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半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半年报问询函[2022]第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9月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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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9-15 |
标题 | 翔楼新材:关于收到股转公司监管意见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南》 |
文件批号 | 公司业务部发2017[265]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翔楼新材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17年6月1日,由于公司财务人员操作失误,将募集资金专户中的200万元汇入银行指定的公司其他保证金账户。2017年6月2日,公司收到全国股转公司就公司发行出具《关于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股份登记的函》(股转系统函[2017]2954号)。因此,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南》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规定,“挂牌公司在取得股份登记函之前,不得使用本次股票发行募集的资金”。公司在发现该问题后于2017年6月6日退还了上述款项200万元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翔楼新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发行业务指南》的规定,构成发行违规。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我部对翔楼新材出具监管意见函。
你方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南》等业务规则规范公司治理、诚实守信、规范运作,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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