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达药业

- 301201

-

-  -

-
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4-24
标题关于对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3]第165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3-24
标题关于对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22]第40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监管函
批复内容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2-03-10
标题诚达药业: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浙江证监局[2022]29号
批复原因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葛建利、卢刚、杨晓静: 近期,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回复投资者关于与辉瑞公司相关业务时,未能完整、全面地介绍和反映PF-07304814中间体实际情况。
批复内容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董事长葛建利、总经理卢刚、董事会秘书杨晓静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葛建利、卢刚、杨晓静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2-17
标题关于对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120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120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2月1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浙江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2-01-24
标题诚达药业: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配偶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副总经理彭智勇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配偶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声明》,获悉彭智勇先生的配偶陈小红女士分别于2022年1月20日及2022年1月21日买卖公司股票,构成了短线交易
批复内容公司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并及时核查相关情况,彭智勇先生及其配偶陈小红女士亦积极配合、主动纠正,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采取措施如下:1、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根据上述规则,陈小红女士已将本次短线交易所得收益7,091.00元上缴公司。2、彭智勇先生及配偶陈小红女士已深刻意识到本次违规买卖公司股票存在的问题,特委托公司董事会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向公司董事会表示未来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同时,彭智勇先生声明本次交易系由陈小红女士通过个人股票账户自行操作,彭智勇先生对此并不知情,其今后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规定的学习,进一步强化个人行为约束,切实规范个人及关联人股票交易行为,避免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再次发生。3、公司董事会已再次要求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进一步加强学习《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规则,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审慎操作,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10-29
标题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嘉善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善环罚字〔2017〕139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文件批号善环罚字[2017]139号
批复原因认定公司厂区污水处理站的废气排放浓度超过国家排放标准
批复内容对公司处罚款10万元。
处理人嘉善县环境保护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10-29
标题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嘉善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善环罚字〔2017〕140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文件批号善环罚字[2017]140号
批复原因认定公司201实验楼旁雨水管网内渗透至厂区北侧河道的积水COD浓度超出国家规定排放标准,
批复内容对公司处罚款6.8万元。
处理人嘉善县环境保护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10-29
标题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嘉善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善环罚字〔2018〕49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文件批号善环罚字[2018]49号
批复原因认定公司老厂区102生产车间的废气排放浓度超过国家标准,
批复内容对公司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8万元.
处理人嘉善县环境保护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10-29
标题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嘉善县公安消防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善公(消)行罚决定〔2017〕0145号)
相关法规《浙江省消防条例》
文件批号善公(消)行罚决定[2017]0145号
批复原因认定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批复内容对公司处罚款2千元。
处理人嘉善县公安消防大队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10-13
标题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嘉善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文件批号(善)安监管罚[2017]25号
批复原因公司102车间发生一起离心机破裂转鼓飞出致现场操作工1人死亡的事故,系公司生产设备离心机选材不当且未严格按照相关说明书进行安装和维护保养
批复内容对公司处罚款28.00万元
处理人嘉善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