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 公告日期:2016-11-23 |
标题 | 恒勃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 |
文件批号 | 浙江证监局[2016]29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我局发现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勃股份”〉自2015年11月5日(恒勃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日〉至2016年4月19日期间,恒勃股份资金被关联方浙江恒勃滤清器有限公司违规占用,累计被占用资金为3385万元(截至2016年4月20日上述占用资金已归还)。发生上述事实后,你公司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直至2016年4月22日才公告披露。周书忠系时任恒勃股份董事长,对上述违规事项应承担主要责任。 |
批复内容 |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十四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恒勃股份及其董事长周书忠予以警示。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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