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3-08-24 |
标题 | 恒达新材:关于独立董事亲属短线交易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独立董事郑梦樵的女儿于近期卖出了公司股票,与其前期买入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了短线交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按照本次短线交易(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公司股票500股的价格计算,交易收益为13914.59元,计算方法为:(卖出均价-买入均价)×构成短线交易股份数量-相关交易税费。在确认该事项后,郑盈女士已及时主动将此次交易所得收益全额上交公司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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