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望时代

- 600052

-

-  -

-
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1-25
标题东望时代:关于对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24]0037号
批复原因2023年11月7日,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望时代或公司)披露《关于补充披露评估报告的公告》称,2022年6月公开挂牌转让建设用地土地收益权事项中,未按规定披露资产评估报告,故进行补充披露。公司前述转让建设用地土地收益权事项达到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而公司未按规定披露资产评估报告,仅披露了土地估价咨询报告,迟至2023年11月7日才予以补充披露。
批复内容对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蒋旭峰、时任总经理赵云池予以监管警示。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3-12-29
标题关于对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浙江证监局[2023]225号
批复原因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7日披露《关于补充披露评估报告的公告》称,2022年6月公开挂牌转让建设用地土地收益权事项中,未按规定披露资产评估报告,故进行补充披露。相关交易已经2022年7月7日召开的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前述转让建设用地土地收益权事项达到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而公司未按规定披露资产评估报告,仅披露了土地估价咨询报告,迟至2023年11月7日才予以补充披露。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公司、蒋旭峰、赵云池、姚炳峰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12-23
标题东望时代: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浙江证监局[2023]225号
批复原因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7日披露《关于补充披露评估报告的公告》称,2022年6月公开挂牌转让建设用地土地收益权事项中,未按规定披露资产评估报告,故进行补充披露。相关交易已经2022年7月7日召开的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前述转让建设用地土地收益权事项达到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而公司未按规定披露资产评估报告,仅披露了土地估价咨询报告,迟至2023年11月7日才予以补充披露。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公司、蒋旭峰、赵云池、姚炳峰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12-13
标题关于对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厦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厦建设)、浙江广厦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厦投资)、楼江跃、楼忠福和楼明,为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望时代)持有5%以上表决权的股东。2023年7月3日,广厦控股放弃东望时代105,636,712股股份的表决权,占东望时代总股本的12.51%。7月5日,东望时代披露《关于股东放弃表决权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7月24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执行裁定书》,裁定广厦控股所持东望时代49,086,712股股份的所有权及其他权利自裁定送达时向买受人转移,上述股份占东望时代总股本的5.81%。7月26日,东望时代披露《关于公司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第二次司法拍卖进展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但广厦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迟至8月5日才通过东望时代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放弃表决权)》《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执行法院裁定)》。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广厦控股、广厦建设、广厦投资、楼江跃、楼忠福、楼明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12-12
标题东望时代:关于对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23]0257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23年11月7日,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补充披露评估报告的公告称,公司经自查发现,2022年6月公开挂牌转让建设用土地收益权事项中,因工作疏忽,未按规定披露资产评估报告,故于同日进行补充披露。相关交易已经2022年7月7日召开的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截至目前交易已完成。公司前述转让建设用土地收益权事项达到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而公司未按规定披露资产评估报告,仅披露了土地估价咨询报告,迟至今日方才予以补充披露。
批复内容对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姚炳峰予以监管警示。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12-09
标题东望时代:关于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浙江证监局[2023]206号
批复原因“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广厦投资有限公司、楼江跃、楼忠福、楼明:经查,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厦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厦建设)、浙江广厦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厦投资)、楼江跃、楼忠福和楼明,为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望时代)持有5%以上表决权的股东。2023年7月3日,广厦控股放弃东望时代105,636,712股股份的表决权,占东望时代总股本的12.51%。7月5日,东望时代披露《关于股东放弃表决权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7月24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执行裁定书》,裁定广厦控股所持东望时代49,086,712股股份的所有权及其他权利自裁定送达时向买受人转移,上述股份占东望时代总股本的5.81%。7月26日,东望时代披露《关于公司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第二次司法拍卖进展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但广厦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迟至8月5日才通过东望时代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放弃表决权)》《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执行法院裁定)》。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广厦控股、广厦建设、广厦投资、楼江跃、楼忠福、楼明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9-21
标题东望时代:关于对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23]0202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截至2022年6月30日,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望时代或公司)股东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厦控股)持有公司股份108,2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82%;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厦建设)持有公司股份41,161,19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88%;浙江广厦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厦投资)持有公司股份4,867,22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8%;楼江跃持有公司股份3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4%;楼忠福持有公司股份14,591,4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3%;楼明持有公司股份15,9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9%。广厦建设、广厦投资、楼江跃、楼忠福和楼明为广厦控股的一致行动人。2023年8月5日,公司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放弃表决权)》显示,广厦控股、广厦建设、广厦投资、楼明于2022年7月29日至2023年6月9日期间通过自主减持和执行法院裁定累计减持公司股份32,417,21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4%,广厦控股于2023年7月3日放弃公司105,636,712股股份的表决权,占公司总股本的12.51%。广厦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前述持股变动比例于2023年7月3日累计达到5%,应当及时履行相应权益变动披露义务,而其迟至2023年8月5日才予以披露。同日,公司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执行法院裁定)》显示,根据法院于2023年7月24日出具且送达的《执行裁定书》,广厦控股所持49,086,712股公司股份的所有权及其他权利自裁定送达时起转移,上述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81%。广厦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前述持股变动比例达到5%,应当及时履行相应权益变动披露义务,而其迟至2023年8月5日才予以披露。另经查明,广厦控股的一致行动人、相关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楼江跃未在上述两份权益变动报告书上签字,未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批复内容对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广厦投资有限公司、楼江跃、楼忠福、楼明予以监管警示。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7-06
标题关于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存续分立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3]0812号
批复原因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存续分立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批复内容就公司控股股东存续分立相关事项明确监管要求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5-08
标题关于对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你公司作为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望时代)持股5%以上股东的一致行动人,于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1月10日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东望时代股份7,999,989股,占东望时代总股本的0.95%。你公司未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3-04-28
标题东望时代:关于对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3-准》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23]45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截至2022年9月30日,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大股东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厦建设)等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79,952,61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32%。其中,广厦建设持有公司股份41,161,19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88%,股份来源为IPO、转增股本、配股等。2023年1月18日,公司披露公告称,因广厦建设与浙江浙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变卖广厦建设所持有的公司股份。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1月10日,广厦建设托管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执行法院裁定,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7,999,98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5%,减持金额合计4219.99万元。但广厦建设未按相关规定在减持前15个交易日履行预披露义务。
批复内容对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9-09
标题关于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签署《担保和解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就公司拟向东阳市金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代偿2.16亿元款项后新增资金占用事项发出监管工作函
批复内容深圳交易所下发的监管工作函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22-06-11
标题东望时代: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2]0578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并在5个交易日内,针对上述问题书面回复我部,且对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作相应修改。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3-08
标题关于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就公司对外担保逾期暨存单质押事项提出监管要求
批复内容下发监管工作函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21-07-29
标题浙江广厦:关于对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关联方资产相关事项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1]0795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1】0795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披露函件,并于8月6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6-02
标题浙江广厦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0]0634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20年6月2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20年6月9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同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和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8-28
标题浙江广厦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9]2658号
批复原因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9年8月27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关于对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计提信用减值损失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2658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9年9月4日之前,回复上述事项并予以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7-05
标题关于对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信息披露的二次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8]0745号
批复原因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信息披露的二次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0745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在2018年7月13日之前,针对上述问题书面回复我部,并对重大资产重组草案作相应修改。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6-20
标题关于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8]0696号
批复原因收到上交所发来的《关于对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0696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在2018年6月30日之前,针对上述问题书面回复我部,并对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作相应修改。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7-11-21
标题浙江广厦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2322号
批复原因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7年11月16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交易余款延期收取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2322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根据问询函要求,公司与财务顾问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独立董事对所列问题进行了认真落实,并予以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7-11-17
标题浙江广厦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2322号
批复原因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7年11月16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交易余款延期收取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2322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7年11月21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并就上述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5-10
标题浙江广厦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号—房地产》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453号
批复原因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浙江广厦”)于2017年4月24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发来的《关于对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453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收到该函后,公司高度重视,积极组织相关部门认真落实函件要求。现将回复内容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4-25
标题浙江广厦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号—房地产》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453号
批复原因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关于对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453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7年5月3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同时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9-29
标题浙江广厦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2154号
批复原因2016年9月28日,收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参投基金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2154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现对问询函中提及的如下事项作进一步说明与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9-28
标题浙江广厦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2154号
批复原因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9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关于拟参投盛世云金基金以及对外专项投资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66),披露公司拟作为有限合伙人认购深圳前海盛世云金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盛世云金”)的基金份额,并通过并购基金增资上海路画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画影视”)。同日,收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参投基金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2154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如下事项须公司进一步说明与披露。
批复内容要求公司于2016年9月29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回复上海交易所,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3-30
标题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天都城酒店的处罚决定((余食药监临案)行罚[2015]030号)
相关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行政处罚法》
文件批号(余食药监临案)行罚[2015]030号
批复原因因天都实业子公司天都城酒店购进并经营未依法注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行政处罚内容为:没收违法所得4,852.50元及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并处罚款20,000元。
处理人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3-23
标题浙江广厦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号——房地产》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238号
批复原因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提交的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预案(以下简称“预案”)进行了审阅,需公司就如下问题作进一步说明和解释: 一、关于标的资产交易作价的合理性; 二、关于交易安排及交易对方的支付能力; 三、关于标的资产的行业信息; 四、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五、补充披露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影视业和房地产两项业务的各自占比,并说明交易完成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后续无法持续经营的风险。请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批复内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问询函的要求,公司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专项法律顾问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和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等证券服务机构对审核意见函所列问题进行了认真落实,并予以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3-18
标题浙江广厦关于延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号——房地产》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238号
批复原因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提交的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预案(以下简称“预案”)进行了审阅,需公司就如下问题作进一步说明和解释: 一、关于标的资产交易作价的合理性; 二、关于交易安排及交易对方的支付能力; 三、关于标的资产的行业信息; 四、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五、补充披露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影视业和房地产两项业务的各自占比,并说明交易完成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后续无法持续经营的风险。请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批复内容公司收到《问询函》后,积极组织中介机构等各方共同对《问询函》中涉及的问题进行逐项落实和回复。由于问询函涉及的内容较多,需要公司及中介机构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且中介机构尚需履行内部审核流程,目前无法在2016年3月18日前完成。公司将积极协调各方推进《问询函》的回复工作,预计于2016年3月22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回复文件,待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发布关于《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同时申请公司股票复牌。延期回复期间,公司股票将继续停牌。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3-12
标题浙江广厦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号——房地产》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238号
批复原因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提交的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预案(以下简称“预案”)进行了审阅,需公司就如下问题作进一步说明和解释: 一、关于标的资产交易作价的合理性; 二、关于交易安排及交易对方的支付能力; 三、关于标的资产的行业信息; 四、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五、补充披露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影视业和房地产两项业务的各自占比,并说明交易完成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后续无法持续经营的风险。请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批复内容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在3月18日之前,针对上述问题进行书面回复,并对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作相应修改。公司将与中介机构根据《问询函》的要求准备回复,并尽快将回复意见反馈报送至上海证券交易所。回复期间,公司股票将继续停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12-02
标题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4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浙江证监局[2015]4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桂国平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桂国平实际控制“桂国平”、“桂某生”、“包某华”、“某天然石材厂”、“文某”证券账户情况 桂某生、包某华、某天然石材厂、文某均与桂国平存在密切关系。“桂国平”、“桂某生”、“包某华”、“某天然石材厂”、“文某”5个账户均由桂国平决策、操作、使用和下单,交易资金来源基本一致。桂国平为上述5个账户交易“浙江广厦”股票的实际控制人。 二、桂国平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情况 2014年1月30日,桂国平利用其控制的“桂国平”、“桂某生”等账户通过二级市场陆续买入“浙江广厦”股票,当日14时55分35秒,桂国平实际控制的账户组合计持有“浙江广厦”股票43,682,656股,持股比例占浙江广厦总股本的5.0107%。之后桂国平继续交易,当日收盘后,账户组合计持有“浙江广厦”股票43,963,481股,占浙江广厦总股本的5.0429%。 该账户组在买入“浙江广厦”股票合计持股达5%时,桂国平未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也未通知浙江广厦予以公告。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 三、桂国平限制转让期内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桂国平控制的账户组合计持有“浙江广厦”股票比例于2014年1月30日达到浙江广厦总股本的5.0107%后继续交易。2014年2月7日(2014年1月31日至2月6日为春节放假日),桂国平继续利用其控制的“某天然石材厂”账户买入“浙江广厦”股票1,150,000股,成交金额4,076,859.26元,利用“桂国平”账户卖出“浙江广厦”股票650,000股,成交金额2,298,387.2元。当日收盘后,账户组累计持有“浙江广厦”股票44,463,481股,占浙江广厦总股本的5.1003%。 桂国平在限制转让期限内,继续利用其控制的账户交易“浙江广厦”股票,违反了《证券法》第三十八条、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四条所述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股票行为。 四、桂国平短线交易“浙江广厦”股票情况 桂国平在2014年1月30日通过实际控制的账户组陆续买入“浙江广厦”股票达到浙江广厦总股本的5.0429%,事实上已成为“持有浙江广厦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之后继续通过实际控制的账户组多次在买入“浙江广厦”股票后六个月内卖出,或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再次买入,至2014年8月29日,账户组持有“浙江广厦”股票比例持续超过5%。桂国平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短线交易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桂国平超比例持股未披露、限制期交易及短线交易行为予以警告。 二、对桂国平超比例持股未披露行为处以40万元罚款,限制期交易行为处以40万元罚款,短线交易行为处以10万元罚款,合计罚款90万元。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11-03
标题关于对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15]0065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厦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厦建设)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一、广厦控股未如实告知公司实际存在的关联关系 2013年10月16日,公司披露公告,董事会审议通过拟将陕西广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90%股权以33,439.54万元转让给陕西博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博大),并称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2013年11月6日,该事项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经查明,该股权转让款项全部来源于公司控股股东广厦控股,且该股权实际受让方为广厦控股,构成关联交易。广厦控股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未告知公司相关主体之间的关联关系,导致公司未按照关联交易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回避表决。2015年8月15日、9月9日,公司分别补充履行了关联交易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并披露相关公告。 二、广厦建设未及时告知公司股权冻结及解冻事项 2015年6月12日,广厦建设持有公司的4,750万股股份被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予以冻结,约占公司总股份的5.45%,相关股份于2015年6月29日解除冻结。公司直至2015年8月18日才披露股权冻结、解冻事项。广厦建设在股份被冻结和解冻后未及时告知公司其披露股份冻结及解冻事项,导致公司未及时披露广厦建设所持股份冻结及解冻事项。 广厦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广厦建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22条、第10.1.7条、第10.2.2条、第11.12.3条等有关规定。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予以监管关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8-25
标题浙江广厦关于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浙江监管局[2015]10号
批复原因近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2015〕10号《关于对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现将《决定》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近期,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存在如下问题: 你公司2013-035临时公告和2014年报披露,将下属子公司陕西广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90%股权以33,439.54万元转让给非关联方陕西博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查,该股权转让款项全部来源于控股股东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且控股股东的书面说明及陕西博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谈话均证实,该股权实际受让方为控股股东。在上述股权转让过程中,你公司和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均由楼明担任,但你公司未披露相关主体的关联关系,未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临时公告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相关规定。
批复内容收到决定书后,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高度重视,及时向公司及子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传达,对决定书中所提的问题进行了自查,制定了相应的整改措施,并予以落实。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8-18
标题浙江广厦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责令改正决定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浙江监管局[2015]10号
批复原因近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2015〕10号《关于对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现将《决定》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近期,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存在如下问题: 你公司2013-035临时公告和2014年报披露,将下属子公司陕西广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90%股权以33,439.54万元转让给非关联方陕西博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查,该股权转让款项全部来源于控股股东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且控股股东的书面说明及陕西博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谈话均证实,该股权实际受让方为控股股东。在上述股权转让过程中,你公司和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均由楼明担任,但你公司未披露相关主体的关联关系,未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临时公告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相关规定。
批复内容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作如下整改: 一、你公司应对该项交易补充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并就该交易将导致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存在的同业竞争问题,按照证监会相关监管要求提出解决方案并公开披露。 二、你公司应对关联交易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自查,于2015年8月21日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并公告。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3-21
标题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4年年报事后审核意见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房地产指引》、《格式准则第2号》、《编报规则第11号》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5]0224号
批复原因近日,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报的事后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5]0224号)。指出: 一、关于公司经营状况的补充说明与披露 (一)房地产行业 1.关于公司房地产业务的持续盈利能力。2014年,你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33,074万元,主要亏损来源为公司的房地产业务。特别是,近年公司位于余杭星桥以“天都城”项目为主的房产开发、销售情况受到市场的广泛关注。请结合公司现有土地储备、近两年存货销售情况、主要项目所在地的市场环境、减值情况等分析房地产业务的持续盈利能力。 2.关于存货重大减值计提。年报显示,报告期公司存货-开发成本计提减值准备14,577.83万元。请根据《房地产指引》第二条第五款的规定,说明计提项目情况及原因。 3.关于房地产业务的销售成本。年报显示,公司房地产销售成本较上年同期提高41.82%,公司称主要原因为本期交付物业毛利率相对较低所致。请公司补充说明本期交付物业毛利率低的原因,披露房地产销售成本的主要构成、与上年同期的变动比例。 4.关于销售客户与供应商的集中度。年报显示,你公司前五名客户的营业收入金额占公司营业收入总额的比重达到41.01%,前五名供应商的采购金额占年度采购总额的97%。请你公司结合行业特点说明:(1)客户集中度与行业一般情形是否有较大偏离,并披露前五名销售客户情况;(2)相关采购是否为关联交易,是否存在对相关供应商严重依赖而导致的经营风险,并披露前五名供应商情况。 (二)影视行业 1.关于福添影视的经营计划。2014年8月,公司通过资产置换置入福添影视,作为优化资产结构、改善公司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的途径。请你公司在董事会报告中结合影视行业的竞争格局、发展趋势补充分析公司在影视行业的发展战略、经营规划及可能面临的风险。 2.关于“一剧两星”政策的影响。公司年报披露,本期福添影视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3,290万元,仅达到承诺数63%,业绩承诺未达标的原因主要为“公司制作的电视剧受黄金时段一剧两星等新政的影响,最终签约价少于预计价格所致”。“一剧两星”确定于2014年4月15日全国电视剧播出工作会议,实施于2015年1月1日,而公司相关资产置换发生于2014年6月。请公司说明在资产置换时是否考虑到相关新政策影响,是否履行必要的调查程序,分析相关政策对福添影视未来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的影响。 3.关于与控股股东同业竞争。资料显示,公司控股股东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旗下的浙江广厦文化传媒集团主要从事影视节目制作、发行业务,与公司置入的福添影视可能存在同业竞争。请公司根据《格式准则第2号》第55条关于同业竞争的披露要求,说明是否与控股股东存在同业竞争,并披露相应的解决措施、工作进度及后续计划。 4.关于账款回收和资金往来。年报显示,期末应收账款前五名单位均为电视台、影视传媒公司等,合计金额占应收账款总额的85.38%;另外,期末预付账款前五名单位均为影视传媒公司,合计金额占预付账款总额的81.78%。请结合公司影视业的经营模式,分别说明上述应收款、预付款的形成原因、合理性,是否存在信用风险。 二、关于相关会计政策与财务信息的补充说明与披露 (一)关于存货核算方法。请你公司根据《编报规则第11号》关于存货核算方法的披露要求,补充披露:1.开发用土地的核算方法;2.对不同类别存货(如:库存设备、开发成本、开发产品)计提跌价准备的比例及依据。 (二)关于商誉减值损失。年报显示,公司资产置换置入福添影视采用收益法评估的评估值为5.62亿元,交易形成4.48亿元商誉。收益评估法建立在企业未来获利能力基础之上,反映企业各项资产的综合获利能力。本期福添影视实现的净利润远低于承诺数,而你公司仅计提420.24万的商誉减值损失。请公司和会计师补充说明商誉减值测试过程、参数,以及商誉减值损失计提的合理性。 (三)关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年报显示公司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为15亿元,比上一期减少约9.5亿元。而公司营业收入为17.59亿元,仅比上一期减少约1.4亿元。请公司和会计师结合公司收入的确认政策、现金管理制度对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现金大幅减少作出量化解释说明。 三、其他须补充说明与披露事项 (一)关于借入往来资金。年报显示,报告期公司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中借入往来资金为93,578万元,请公司说明借入往来资金的具体构成、形成原因等详细情况。 (二)关于其他应收款的形成背景。年报显示,公司与山东卫视传媒公司在本期存在1,140万的拆借款,请公司说明形成的背景及原因等详细情况。
批复内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公司就审核意见内容及回复逐项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09-09
标题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巡检问题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文件批号浙证监上市字[2008]115号
批复原因一、公司治理、三会运作及内部控制问题 二、信息披露方面 三、对外担保方面 四、财务评估方面
批复内容 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此次对公司的巡检工作是对公司治理的一次全面指导和促进,积极推动了公司的规范运作,公司将认真落实各项整改措施,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信息披露工作,加大财务规范管理的力度,规范运作,不断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07-18
标题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治理整改情况的说明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三会运作方面 内部控制方面
批复内容2007年,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28号)以及浙江证监局下达的《关于对浙江广厦公司治理综合评价和整改意见的通知》(浙证监上市字[2007]152号)的要求,严格自查,对存在的问题逐项梳理并及时完成全部整改事项。2007年11月1日,公司就专项治理活动发布了《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全文刊登于2007年11月1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告编号为临2007-62。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1-01
标题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加强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浙证监上市字[2007]152号
批复原因1、三会运作方面 2、内部控制方面 3、其他
批复内容在本次加强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中,公司通过已经采取和拟采取的各项整改措施的具体落实,公司运作的透明度和规范化水平有了进一步的提高。但从长期来看,增强上市公司运作的透明度和独立性是一个不断提高的过程,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贯彻专项活动精神,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提高本公司的规范运作意识和治理水平,构筑保障公司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公司将继续提供以下联系方式欢迎广大投资者对公司的法人治理情况进行评议,并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2-07-31
标题《限期整改通知书》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 
批复内容中国证监会杭州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于2002年6月28日下发了《关于要求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对巡检问题限期进行整改的通知》.
处理人杭州特派办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