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富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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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07-13
标题*ST富润: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4]0750号
批复原因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6月6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监管工作函》
批复内容针对《《监管工作函》中提及的事项,公司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就相关事项回复如下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4-07-11
标题*ST富润:关于对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24]127号
批复原因查明,2024年1月27日,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2023年度实现营业收入约为13,000万元,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以下简称扣除后营业收入)约为12,200万元,预计2023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为-40,000万元到-46,000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净利润)为-36,000万元到-42,000万元。2024年4月16日,公司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预计公司2023年年度实现营业收入约为9,350万元,扣除后营业收入约为7,290万元,归母净利润为-56,000万元左右,扣非后净利润为-52,000万元左右。更正主要原因为,部分营业收入按净额法确认等需调减营业收入3,500万元,按子公司实际账龄调增信用减值损失8,500万元导致调减净利润。同时,公司进行风险提示称,公司预计2023年度实现净利润为负且扣除后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可能因此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024年4月27日,公司披露2023年年报显示,2023年实现营业收入9,323万元、扣除后营业收入7,290万元、归母净利润-56,772万元、扣非后净利润为-51,425万元。
批复内容对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陈黎伟、时任总经理赵林中、时任财务总监王坚予以公开谴责,对时任董事会秘书彭超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4-06-06
标题*ST富润:关于对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文件批号纪律处分决定书[2024]98号
批复原因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8号、19号、20号)(以下统称《决定书》)查明的相关事实,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20年1月至2022年上半年,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泰一指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一指尚)虚构广告代理流程,以二级广告代理商的名义,向侠某行(上海)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侠某行)或其安排的微岚某空(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采购流量后,销售给双方商定的上海某韵广告有限公司、西藏某韵广告有限公司、拉萨某娱传媒有限公司等公司,形成没有商业实质的空转代理业务。公司通过前述虚构业务,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导致公司披露的2020年年报、2021年年报和2022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2020年至2022年上半年,公司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合计717,225,918.88元,虚增营业成本合计715,512,264.14元。其中,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365,766,164.15元,虚增营业成本364,924,901.98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2.04%、13.30%;2021年虚增营业收入142,612,952.84元,虚增营业成本143,233,987.18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0.87%、11.11%;2022年上半年虚增营业收入208,846,801.89元,虚增营业成本207,353,374.98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69.05%、69.79%。2023年4月28日,公司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对2020年年报、2021年年报和2022年半年报等报告的相关财务数据进行调整。
批复内容对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赵林中,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以及子公司泰一指尚时任董事长江有归,时任董事、常务副总经理以及子公司泰一指尚时任总经理付海鹏,时任财务总监王燕,时任董事会秘书张玉兰予以公开谴责。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5-29
标题*ST富润:浙江富润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浙江证监局[2024]92号
批复原因“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黎伟、赵林中、王坚、彭超: 2024年1月27日,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2023年度实现营业收入约为13,000万元,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0,000万元到-46,000万元。4月16日,公司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及致歉公告》,更正后实现营业收入约为9,350万元,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6,000万元左右。公司业绩预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更正不及时。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5-29
标题关于对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黎伟、赵林中、王坚、彭超: 2024年1月27日,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2023年度实现营业收入约为13,000万元,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0,000万元到-46,000万元。4月16日,公司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及致歉公告》,更正后实现营业收入约为9,350万元,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6,000万元左右。公司业绩预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更正不及时。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5-20
标题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0号(王燕)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浙江证监局[2024]20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浙江富润、王燕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0年1月至2022年上半年,浙江富润全资子公司杭州泰一指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一指尚)虚构广告代理流程,以二级广告代理商的名义,向侠某行(上海)广告有限公司或其安排的微岚某空(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采购流量后,销售给双方商定的上海某韵广告有限公司、西藏某韵广告有限公司、拉萨某娱传媒有限公司等公司,形成没有商业实质的空转代理业务。公司通过前述虚构业务,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导致公司披露的2020年年报、2021年年报和2022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2020年至2022年上半年,公司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合计717,225,918.88元,虚增营业成本合计715,512,264.14元。其中,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365,766,164.15元,虚增营业成本364,924,901.98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2.04%、13.30%;2021年虚增营业收入142,612,952.84元,虚增营业成本143,233,987.18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0.87%、11.11%;2022年上半年虚增营业收入208,846,801.89元,虚增营业成本207,353,374.98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69.05%、69.79%。 2023年4月28日,浙江富润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对2020年年报、2021年年报和2022年半年报等报告的相关财务数据进行调整。 上述违法事实,有资金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业务合同及结算单、财务账套、情况说明、公司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 对王燕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5-20
标题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8号(浙江富润、赵林中、江有归、付海鹏)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浙江证监局[2024]18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浙江富润及相关人员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0年1月至2022年上半年,浙江富润全资子公司泰一指尚虚构广告代理流程,以二级广告代理商的名义,向侠某行(上海)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侠某行)或其安排的微岚某空(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采购流量后,销售给双方商定的上海某韵广告有限公司、西藏某韵广告有限公司、拉萨某娱传媒有限公司等公司,形成没有商业实质的空转代理业务。公司通过前述虚构业务,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导致公司披露的2020年年报、2021年年报和2022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2020年至2022年上半年,公司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合计717,225,918.88元,虚增营业成本合计715,512,264.14元。其中,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365,766,164.15元,虚增营业成本364,924,901.98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2.04%、13.30%;2021年虚增营业收入142,612,952.84元,虚增营业成本143,233,987.18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0.87%、11.11%;2022年上半年虚增营业收入208,846,801.89元,虚增营业成本207,353,374.98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69.05%、69.79%。
批复内容一、对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50万元罚款; 二、对赵林中、江有归、付海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50万元罚款。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5-20
标题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9号(张玉兰)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浙江证监局[2024]19号
批复原因2020年1月至2022年上半年,浙江富润全资子公司杭州泰一指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一指尚)虚构广告代理流程,以二级广告代理商的名义,向侠某行(上海)广告有限公司或其安排的微岚某空(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采购流量后,销售给双方商定的上海某韵广告有限公司、西藏某韵广告有限公司、拉萨某娱传媒有限公司等公司,形成没有商业实质的空转代理业务。公司通过前述虚构业务,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导致公司披露的2020年年报、2021年年报和2022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2020年至2022年上半年,公司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合计717,225,918.88元,虚增营业成本合计715,512,264.14元。其中,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365,766,164.15元,虚增营业成本364,924,901.98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2.04%、13.30%;2021年虚增营业收入142,612,952.84元,虚增营业成本143,233,987.18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0.87%、11.11%;2022年上半年虚增营业收入208,846,801.89元,虚增营业成本207,353,374.98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69.05%、69.79%。2023年4月28日,浙江富润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对2020年年报、2021年年报和2022年半年报等报告的相关财务数据进行调整。 上述违法事实,有资金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业务合同及结算单、财务账套、情况说明、公司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张玉兰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但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未能保证任职期间公司相关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批复内容对张玉兰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5-18
标题*ST富润:浙江富润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浙江证监局[2024]18号、[2024]19号、[2024]20号
批复原因2020年1月至2022年上半年,浙江富润全资子公司泰一指尚虚构广告代理流程,以二级广告代理商的名义,向侠某行(上海)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侠某行)或其安排的微岚某空(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采购流量后,销售给双方商定的上海某韵广告有限公司、西藏某韵广告有限公司、拉萨某娱传媒有限公司等公司,形成没有商业实质的空转代理业务。公司通过前述虚构业务,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导致公司披露的2020年年报、2021年年报和2022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2020年至2022年上半年,公司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合计717,225,918.88元,虚增营业成本合计715,512,264.14元。其中,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365,766,164.15元,虚增营业成本364,924,901.98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2.04%、13.30%;2021年虚增营业收入142,612,952.84元,虚增营业成本143,233,987.18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0.87%、11.11%;2022年上半年虚增营业收入208,846,801.89元,虚增营业成本207,353,374.98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69.05%、69.79%。2023年4月28日,浙江富润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对2020年年报、2021年年报和2022年半年报等报告的相关财务数据进行调整。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 一、对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50万元罚款; 二、对赵林中、江有归、付海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50万元罚款。 三、对张玉兰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 四、对王燕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4-25
标题ST富润:浙江富润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浙处罚字[2024]8号
批复原因2020年1月至2022年上半年,浙江富润全资子公司杭州泰一指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一指尚)虚构广告代理流程,以二级广告代理商的名义,向侠客行(上海)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侠客行)或其安排的微岚星空(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采购流量后,销售给双方商定的上海蓝韵广告有限公司、西藏蓝韵广告有限公司、拉萨美娱传媒有限公司等公司,形成没有商业实质的空转代理业务。公司通过前述虚构业务,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导致公司披露的2020年年报、2021年年报和2022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2020年至2022年上半年,公司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合计717,225,918.88元,虚增营业成本合计715,512,264.14元。其中,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365,766,164.15元,虚增营业成本364,924,901.98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2.04%、13.30%;2021年虚增营业收入142,612,952.84元,虚增营业成本143,233,987.18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0.87%、11.11%;2022年上半年虚增营业收入208,846,801.89元,虚增营业成本207,353,374.98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69.05%、69.79%。2023年4月28日,浙江富润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对2020年年报、2021年年报和2022年半年报等报告的相关财务数据进行调整。
批复内容我局拟决定: 一、对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50万元罚款; 二、 对赵林中、江有归、付海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50万元罚款; 三、 对王燕、张玉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70万元罚款。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3-14
标题ST富润:关于对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24]0066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23年7月12日,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显示,2021年2月,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泰一指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一指尚)通过其子公司杭州泰一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向供应商预付业务款,供应商将其中410万元、490万元通过流转分别借款给公司关联方钱安、杭州泰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迪科技),构成关联方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上述占用发生额分别占2021年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的0.23%、0.27%。泰一指尚已于2023年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供应商返还预付业务款并支付资金占用费,上述占用资金目前尚未归还。同时,公告显示,公司认为时任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江有归,泰一指尚董事、财务负责人钱安系公司内部控制缺陷的直接责任人,时任董事兼常务副总经理及泰一指尚董事、总经理付海鹏对内部控制缺陷负有间接责任。
批复内容对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关联方钱安、杭州泰迪科技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赵林中、时任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江有归、时任财务总监王燕、时任董事兼常务副总经理付海鹏予以监管警示。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4-02-08
标题关于向浙江富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杭州泰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送达纪律处分意向书的通知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一、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根据《警示函》,2020年、2021年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泰一指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一指尚)通过与侠客行(上海)广告有限公司等供应商及上海蓝韵广告有限公司、西藏蓝韵广告有限公司、拉萨美娱传媒有限公司等客户之间的循环交易,虚增2020年、2021年的营业收入,导致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的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2023年4月28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称,公司收到《警示函》后,对提出的问题进行深入自查,在整改过程中与年审会计师发现了前期会计差错事项,据此对涉及的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一季度、2022年半年度、2022年三季度相关数据进行更正。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后,2020年年报中,调减营业收入36,492万元,调增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以下简称归母净资产)2,478.94万元、2,478.94万元,分别占更正前相应金额绝对值的12.01%、5.72%、1.05%;2021年年报中,调减营业收入12,777万元,调增归母净利润、归母净资产988.32万元、3,467.26万元,分别占更正前相应金额绝对值的9.74%、1.75%、1.95%;2022年一季报中,调减营业收入、归母净利润22,281万元、10,587万元,分别占更正前相应金额绝对值的84.97%、2,418.96%;2022年半年报中,调减营业收入、归母净利润22,281万元、15,925万元,分别占更正前相应金额绝对值的73.66%、239.09%;2022年三季报中,调减营业收入、归母净利润22,281万元、18,787万元,分别占更正前相应金额绝对值的62.60%、91.16%。此外,公司还对营业成本、资产减值损失、应收账款等多项科目金额进行了调整。 二、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23年7月12日,公司披露《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显示,2021年2月,公司全资子公司泰一指尚通过其子公司杭州泰一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向供应商预付业务款,供应商将其中410万元、490万元通过流转分别借款给公司关联方钱安、杭州泰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实现关联方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金额900万元,占2021年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的0.50%。泰一指尚已于2023年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供应商返还预付业务款并支付资金占用费,上述占用资金目前尚未归还。 因上述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出具否定意见,公司于2023年5月4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批复内容我部拟提请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对杭州泰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4-01-27
标题ST富润:浙江富润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业绩预告相关事项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4]0073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收到本函后立即对外披露,并于5个交易日内回复本函。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3-10-28
标题ST富润:浙江富润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文件批号证监立案字01120230033号
批复原因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批复内容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7-17
标题关于对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赵林中、王燕、张玉兰: 2023年1月31日,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40,800万元左右。4月28日,公司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将上述金额更正为亏损58,000万元左右。公司业绩预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更正不及时。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7-12
标题ST富润:浙江富润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浙江证监局[2023]60号
批复原因2023年1月31日,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40,800万元左右。4月28日,公司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将上述金额更正为亏损58,000万元左右。公司业绩预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更正不及时。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23-05-26
标题ST富润:关于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3]0610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收到本函件后立即披露,并于10个交易日内书面回复我部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和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2-11-03
标题关于对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20年、2021年浙江富润的全资子公司杭州泰一指尚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与侠客行(上海)广告有限公司等供应商及上海蓝韵广告有限公司、西藏蓝韵广告有限公司、拉萨美娱传媒有限公司等客户之间的循环交易,虚增2020年、2021年的营业收入,导致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的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公司、赵林中、江有归、王燕、张玉兰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2-11-01
标题浙江富润: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浙江证监局[2022]105号
批复原因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赵林中、江有归、王燕、张玉兰: 2020年、2021年浙江富润的全资子公司杭州泰一指尚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与侠客行(上海)广告有限公司等供应商及上海蓝韵广告有限公司、西藏蓝韵广告有限公司、拉萨美娱传媒有限公司等客户之间的循环交易,虚增2020年、2021年的营业收入,导致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的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公司、赵林中、江有归、王燕、张玉兰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2-06-27
标题浙江富润:关于对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江有归、付海鹏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2022]84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16年12月2日,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称,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向江有归、付海鹏等18名股东购买其持有的杭州泰一指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一指尚)100%的股权,公司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显示,泰一指尚2020年实现扣非后净利润为2,512.06万元,2020年业绩承诺完成率为12.14%。据此,泰一指尚2019年、2020年合计实现扣非后净利润10,050.42万元,累计业绩承诺完成率为27.46%。2020年11月14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与江有归、付海鹏签署《关于自愿追加业绩承诺的承诺函》之补充约定的议案,同意江有归、付海鹏于2021年12月31日前以现金方式向公司支付2019年度业绩补偿款8,361.64万元。公司于2022年1月5日披露进展公告,2019年度业绩补偿款约定补偿期限已于2021年12月31日届满,但江有归、付海鹏对上述承诺事项未予补偿。2022年3月18日,公司披露公告称,公司收到江有归、付海鹏支付的2019年度业绩补偿款100万元。截至目前,业绩承诺方及补偿责任人江有归、付海鹏仍未履行剩余业绩补偿义务。
批复内容对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江有归、付海鹏予以公开谴责。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22-05-13
标题浙江富润:关于对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预案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2]0371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在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并在5个交易日内,针对上述问题书面回复我部,并对预案作相应修改。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2-04-18
标题浙江富润:浙江富润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一一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文件批号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42号
批复原因“江有归、付海鹏:2016年12月,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富润或公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你们及另外16名股东持有的杭州泰一指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一指尚)100%股权。2018年11月,你们向浙江富润提供《关于自愿追加业绩承诺的承诺函》,自愿且不可撒销地承诺2019年、2020年泰一指尚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59亿元、2.07亿元,若实际净利润低于承诺净利润,将以现金或股票等方式补足。根据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泰一指尚2019年实现扣非后净利润为7,538.36万元,与承诺净利润之间的差额为8,361.64万元。2020年11月,你们与浙江富润就自愿追加的业绩承诺签署补充约定,承诺于2021年12月31日前以现金方式向渐江富润支付2019年度业绩补偿数8,361.64万元。你们未按照约定,按期足额支付上述业绩补偿款。另外,泰一指尚2020年扣非后净利润为2,512.06万元,也未完成承诺业绩。你们作为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手方,上述行为构成了违反承诺。
批复内容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一一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6-25
标题浙江富润:浙江富润关于2020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1]0558号
批复原因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6月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1】0558号)。
批复内容收到《监管工作函》后,公司积极组织财务部门、中介机构等各方共同对《监管工作函》中涉及的问题进行逐项落实和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1-06-10
标题浙江富润:关于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1]0611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收函后立即披露,并于五个交易日内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8-04
标题关于浙江富润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0]0920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在收到问询函后立即披露,并于2020年8月7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6-03
标题浙江富润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0]0639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并于2020年6月9日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同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和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6-01
标题浙江富润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9]0818号
批复原因浙江富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对浙江富润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0818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9年6月1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9年6月7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同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和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1-15
标题关于对浙江富润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会秘书卢伯军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18]0103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18年11月14日上午,浙江富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富润或者公司)通过上证E互动回复投资者提问时表示,公司的参股公司执御信息属于独角兽企业,已在筹划上市;公司的参股公司安存科技、东导数据、乾汇信息也将根据上海科创板的上市标准进行谋划。11月16日上午,公司再次在上证E互动平台回答投资者提问,称公司出资2,000万元参与诸暨产业转型升级基金,持股比例8.33%,目前该基金已经投资诸多科技企业。公司股票于11月16日涨停。 经监管督促,公司于11月17日披露澄清说明暨风险提示公告称,公司各项股权投资的投资金额较小,且持股比例微小;公司不参与诸暨产业转型升级基金的投资决策,且通过该基金间接投资的项目,最终持有比例均低于1%。
批复内容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4条、第2.6条、第2.14条以及本所《关于启动上证E互动网络平台相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卢伯军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2.14条、第3.1.4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9-13
标题关于对浙江富润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17]0062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16年11月24日,浙江富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富润或公司)向江有归等6名自然人以及嘉兴泰一指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12家企业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杭州泰一指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一指尚")100%股权的事项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并于2016年12月27日完成泰一指尚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本次交易完成后,江有归直接持有浙江富润6.03%的股份,同时持有宁波章鱼控股有限公司50%的股权。 2016年11月24日和12月1日,宁波章鱼控股有限公司分别违规占用前述重组标的泰一指尚资金各2000万元,合计占用金额4000万元,截至2016年12月31日占用余额为2850万元,上述款项已于2017年1月25日全部收回。江有归未及时向浙江富润提供上述资金占用信息,浙江富润未在重大资产重组有关报告中对上述资金占用情况进行披露。 综上,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的以上非经性资金往来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等有关规定;公司财务总监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相应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江有归作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未及时向浙江富润提供泰一指尚资金占用信息,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条和《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22条等有关规定。
批复内容对浙江富润股份有限公司、江有归、宁波章鱼控股有限公司以及公司时任财务总监王坚予以监管关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17-04-13
标题浙江富润关于公司及持股5%以上股东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7]16号、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7]17号
批复原因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证监局《关于对浙江富润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7】16号): 2016年11月24日,你公司向江有归等6名自然人以及嘉兴泰一指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12家企业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杭州泰一指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一指尚”)100%股权的事项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并于2016年12月27日完成泰一指尚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泰一指尚资金分别于2016年11月24日和12月1日被关联方宁波章鱼控股有限公司违规占用各2000万元,截至2016年12月31日占用余额为2850万元,上述款项已于2017年1月25日全部收回。你公司未在重大资产重组有关报告中对上述资金占用情况进行披露。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江有归于2017年4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证监局《关于对江有归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7】17号): 2016年11月24日,你和杭州泰一指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一指尚”)其他股东向浙江富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富润”)出售泰一指尚100%股权的事项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并于2016年12月27日完成泰一指尚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泰一指尚资金分别于2016年11月24日和12月1日被关联方宁波章鱼控股有限公司违规占用各2000万元,截至2016年12月31日占用余额为2850万元,上述款项已于2017年1月25日全部归还。你作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未及时向浙江富润提供泰一指尚资金占用信息,导致浙江富润未在重大资产重组有关报告中对上述资金占用行为进行披露。
批复内容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7】16号: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予以警示并计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7】17号: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予以警示并计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你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切实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4-11
标题浙江富润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356号
批复原因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浙江富润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356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现对《问询函》中提及的问题补充披露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4-01
标题浙江富润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格式准则第2号》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356号
批复原因浙江富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年3月3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浙江富润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356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要求公司于2017年4月7日之前,就上述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披露,同时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2-18
标题浙江富润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131号
批复原因浙江富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年2月2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浙江富润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131号)(以下简称“《问询函》”)。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提交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以下简称“预案”)进行了审阅,需公司就一些问题作进一步说明和补充披露。
批复内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浙江富润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131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的要求,浙江富润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及中介机构等各方经认真分析,现对《问询函》中提及的问题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2-04
标题浙江富润关于延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131号
批复原因浙江富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年2月2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浙江富润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131号)(以下简称“《问询函》”)。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提交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以下简称“预案”)进行了审阅,需公司就一些问题作进一步说明和补充披露。
批复内容公司收到《问询函》后,积极组织中介机构等各方共同对《问询函》中涉及的问题进行逐项落实和回复。由于一些问题的回复涉及对部分事项和数据的进一步核实、补充,需要财务顾问、会计师、律师等进行确认和完善,且中介机构尚需履行内部审核流程,目前无法在2016年2月4日前完成。 公司将积极协调各方推进《问询函》的回复工作,预计于2016年2月18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回复文件,待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发布关于《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同时申请公司股票复牌。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2-03
标题浙江富润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131号
批复原因浙江富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年2月2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浙江富润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131号)(以下简称“《问询函》”)。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提交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以下简称“预案”)进行了审阅,需公司就一些问题作进一步说明和补充披露。
批复内容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在2月4日之前,针对上述问题进行书面回复,并对预案做相应补充。公司将与中介机构根据《问询函》的要求准备回复,并尽快将回复意见反馈报送至上海证券交易所。回复期间,公司股票将继续停牌。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06-09
标题浙江富润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更正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浙证监上市字[2015]71号
批复原因本公司于2015年3月31日披露了《2014年年度报告》。根据浙江证监局浙证监上市字【2015】71号《上市公司监管关注函》,因公司董事赵林中、傅国柱同时担任公司合营企业诸暨市富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润置业”)的董事,富润置业构成公司的关联法人,而公司在2014年年度报告“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中未披露与富润置业的关联交易情况。
批复内容公司为此对上述事项进行补充披露并对2014年年度报告进行更正。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07-17
标题浙江富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整改情况的报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浙证监上市字[2007]116号文
批复原因1、"三会"运作方面存在的问题 2、内控制度方面 3、独立性方面
批复内容根据浙江证监局提出的整改意见以及公司自查整改计划,2007年10月29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报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2008年进一步深入推进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通知》(上市部函〔2008〕116号)和浙江证监局《关于贯彻落实证监会上市部进一步深入推进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通知》精神,公司对《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报告》中所列事项截至2008年6月30日的整改落实情况及整改效果重新进行了审慎评估,并针对尚存在的问题和需持续性改进的问题制定了进一步的改进计划。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0-29
标题浙江富润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浙证监上市字[2007]116号
批复原因 1、"三会"运作方面存在的问题 2、内控制度方面 3、独立性方面 4、其他方面
批复内容 在本次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中,通过全面、彻底的自查和整改,公司内控制度更加规范、严谨、科学、完整,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规范运作意识有了进一步的增强,公司运作的透明度和规范化水平有了进一步的提高。公司将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不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协调发展,以良好的业绩回报股东、回报社会。 欢迎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继续对公司治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提出宝贵意见。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6-10-25
标题浙江富润股份有限公司巡检整改报告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治理方面、子公司管理方面、信息披露方面、财务会计方面存在的问题。
批复内容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在2006年8月22日-8月29日对我公司进行了例行巡检。针对巡检中发现的问题,浙江监管局于2006年9月28日发出了《关于要求浙江富润股份有限公司对巡检问题限期进行整改的通知》(浙证监上市字[2006]117号,以下简称《通知》)。公司接到《通知》后,将《通知》及时下发所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并组织认真学习讨论了《通知》中指出的本公司在规范治理、财务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整改要求,公司董事会十分感谢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公司的巡检,本次巡检对本公司进一步加强规范运作和提升管理水平是积极有力的推动。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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