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 公告日期:2024-08-26 |
标题 | 关于对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24]0196号 |
批复原因 |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对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邢雅江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陕证监措施字【2024】33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查明的事实及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8月24日披露的相关公告,因涉嫌犯罪,公司董事长邢雅江于2024年4月23日至7月26日被公安机关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信息,迟至2024年8月24日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的情况。 |
批复内容 | 对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邢雅江予以监管警示。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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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4-08-24 |
标题 | 金花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陕证监措施字[2024]33号 |
批复原因 | 经核查举报线索,发现你公司董事长邢雅江因涉嫌犯罪于2024年4月至7月被公安机关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该事项属于应立即披露的重大事件,但你公司至今未披露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邢雅江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陕西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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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4-08-24 |
标题 | 金花股份:关于公司董事长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收到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公司向邢雅江先生核实,前期因其他人员涉嫌私自刻制与公司无关的其他公司印章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其向公安机关供述系邢雅江先生知悉并受其指使,致使邢雅江先生成为涉案人员 |
批复内容 | 2024年7月26日,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出具了《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因指证邢雅江的证据发生变化,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邢雅江有涉案嫌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予以解除取保候审。 |
处理人 | 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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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4-06-27 |
标题 | 金花股份: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4]0620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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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06-22 |
标题 | 金花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陕证监措施字[2024]15号 |
批复原因 |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邢雅江、韩卓军:经查,2024年1月27日,你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3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为-2,092.41万元至-1,606.67万元;3月28日,你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预计公司2023年度实现归母净利润为-4,900万元至-4,200万元。4月27日,你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经审计归母净利润为-4,289.06万元,此前披露的业绩预告同修正业绩及最终业绩相比,差异幅度超过50%。你公司业绩预告披露的归母净利润与年度报告数据存在较大差异,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邢雅江、韩卓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陕西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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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06-21 |
标题 | 关于对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邢雅江、韩卓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陕证监措施字[2024]15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2024年1月27日,你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3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为-2,092.41万元至-1,606.67万元;3月28日,你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预计公司2023年度实现归母净利润为-4,900万元至-4,200万元。4月27日,你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经审计归母净利润为-4,289.06万元,此前披露的业绩预告同修正业绩及最终业绩相比,差异幅度超过50%。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邢雅江、韩卓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陕西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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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4-06-19 |
标题 | 金花股份:关于对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
文件批号 | 纪律处分决定书[2024]106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2024年1月27日,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花股份或公司)披露《公司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称,预计公司2023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为-2,092.41万元至-1,606.67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出现亏损;预计2023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为709.27万元至922.91万元。2024年3月28日,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称,经公司财务部门再次测算,并经与公司年审会计师沟通,预计公司2023年度归母净利润为-4,900万元至-4,200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出现亏损;预计公司2023年度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为200万元至300万元。更正原因为,公司前期以金花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花国际大酒店)不再纳入公司2023年度合并报表范围并确认了股权转让收益进行业绩预测,经与年审会计师充分沟通后,由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于2024年1月12日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金花国际大酒店工商变更手续于2024年1月31日完成,因此在本报告期末将金花国际大酒店股权作为“持有待售”处理,该事项使公司2023年度业绩预告净利润减少2,900万元,2024年一季度股权转让收益相应增加2,900万元,导致公司更正业绩预告。2024年4月26日,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2023年度归母净利润为-4,289.06万元,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为300.47万元。 |
批复内容 | 对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邢雅江、时任总经理(代行财务总监)韩卓军、时任董事会秘书孙明予以通报批评。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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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3-07-07 |
标题 | 金花股份:关于对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海证券交易所[2023]74号 |
批复原因 | 当事人:张梅,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陕监措施字〔2023〕15号)查明的事实及相关公告,2018年10月16日,由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吴一坚控股的原控股股东金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花投资),与西安曙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曙光汽车)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金花投资向曙光汽车借款人民币3,000万元。该《借款合同》同时约定,公司及吴一坚对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金额占公司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68%。该担保未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并且存在披露不及时的情况。因金花投资未履行全部还款义务,现曙光汽车已提请仲裁,要求公司及吴一坚还款本息合计21,895,017.36元及承担相关仲裁及律师费用,涉及金额占公司2021年经审计净利润的120%。 |
批复内容 | 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张梅予以通报批评。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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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3-05-08 |
标题 | 金花股份:关于对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吴一坚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纪律处分决定书[2023]47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为控股股东提供关联担保,未按规定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直至相关担保事项涉诉后才对外披露,责任人方面,原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吴一坚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事项第一责任人,损害上市公司独立性,主导实施公司为关联方违规提供担保,导致公司可能承担担保责任,情节严重。时任董事会秘书孙明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负责人,且2018年期间作为公章管理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也负有相应责任。 |
批复内容 | 对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吴一坚予以公开谴责,对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孙明予以通报批评。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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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3-05-08 |
标题 | 金花股份:关于对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吴一坚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纪律处分决定书[2023]47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为控股股东提供关联担保,未按规定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直至相关担保事项涉诉后才对外披露,责任人方面,原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吴一坚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事项第一责任人,损害上市公司独立性,主导实施公司为关联方违规提供担保,导致公司可能承担担保责任,情节严重。时任董事会秘书孙明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负责人,且2018年期间作为公章管理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也负有相应责任。 |
批复内容 | 对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吴一坚予以公开谴责,对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孙明予以通报批评。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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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04-17 |
标题 | 关于对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一坚、张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
文件批号 | 陕证监措施字[2023]15号 |
批复原因 |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一坚、张梅:
经查,2018年10月16日,你公司原控股股东金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曙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3,000万元借款合同,借款期限自2018年10月16日至11月14日,你公司及原实际控制人吴一坚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吴一坚、张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陕西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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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04-13 |
标题 | 金花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
文件批号 | 陕证监措施字[2023]15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2018年10月16日,你公司原控股股东金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曙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3,000万元借款合同,借款期限自2018年10月16日至11月14日,你公司及原实际控制人吴一坚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你公司对上述担保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吴一坚、张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陕西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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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2-09-30 |
标题 | 金花股份:关于对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吴一坚、大股东金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邢博越及其一致行动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纪律处分决定书[2022]123号 |
批复原因 | (一)未披露涉及重大股权变动协议安排等事项
(二)邢博越有关是否谋求控制权的信息披露不准确
(三)邢博越及其一致行动人未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并停止股票交易 |
批复内容 | 对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吴一坚、大股东金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邢博越予以公开谴责,对邢博越的一致行动人杜玲、杨蓓、钟春华予以通报批评。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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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2-09-30 |
标题 | 金花股份:关于对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吴一坚、大股东金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邢博越及其一致行动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纪律处分决定书[2022]123号 |
批复原因 | (一)未披露涉及重大股权变动协议安排等事项
(二)邢博越有关是否谋求控制权的信息披露不准确
(三)邢博越及其一致行动人未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并停止股票交易 |
批复内容 | 对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吴一坚、大股东金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邢博越予以公开谴责,对邢博越的一致行动人杜玲、杨蓓、钟春华予以通报批评。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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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1-26 |
标题 | 金花股份: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公告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2]0058号 |
批复原因 |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1月25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督促金花股份核实并披露实际控制人情况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2】0058号。 |
批复内容 | 请公司收到本工作函后立即对外披露,请公司及相关股东、全体董监高认真落实函件要求,尽快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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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1-10-22 |
标题 | 金花股份: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陕证监措施字[2021]30号、31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们存在以下信息披露问题:
(一) 2020 年 6 月,邢博越与金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金花企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框架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但信息披露义务人
邢博越在 2020 年 7 月、 9 月披露的《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
变动报告书》中均未披露上述信息,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 2020 年 9 月 18 日,邢博越及一致行动人杜玲、杨蓓、钟春华披露《金
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此后,上述四人继续增持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截至 2020 年 12 月增持比例达到 5%,但
未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直至 2021 年 8 月 17 日才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6 号)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金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吴一坚:
经查, 2020 年 6 月,你公司与邢博越签订《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转让框架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未及时告知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并披露相关信息,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
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吴一坚作为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上
述信息披露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吴一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及吴一
坚应认真汲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规范行使股东权利,切实履行股东
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 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
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陕西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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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3-23 |
标题 | ST金花: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ST金花股东权益变动事项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1]0260号 |
批复原因 |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ST金花股东权益变动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1】0260号) |
批复内容 | 请公司收到本函后立即对外披露。公司及相关方应当就本函要求事项进行核实,相关情况触及信息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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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1-01-23 |
标题 | ST金花: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督促公司尽快回复前期问询函相关事项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1]0142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1】0142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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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0-12-31 |
标题 | ST金花:关于对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金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吴一坚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 |
文件批号 | 纪律处分决定书[2020]131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股东金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花投资)、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吴一坚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等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并导致公司定期报告存在会计差错
(二)公司违规为控股股东提供关联担保并导致公司相关信息披露前后不一致 |
批复内容 | 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金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吴一坚、时任董事兼总经理张梅、时任财务总监侯亦文、时任监事葛秀丽予以通报批评。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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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12-31 |
标题 | ST金花:关于对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证券发行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20]0145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根据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ST金花)相关公告,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控股股东金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花投资)通过非关联方与上市公司签订《借款协议》《财务顾问合同书》、控股股东关联方西安桑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桑硕)和西安鸿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鸿辉)通过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的方式,累计从上市公司拆借资金27,777万元,占公司2018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5.68%,其中包含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10,0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第一,金花投资通过西安旭莱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莱贸易)、西安橙子计划艺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橙子)、陕西博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博润)等非关联方与ST金花签订《借款协议》《财务顾问合同书》,从上市公司拆借资金共16,007万元。其中,2019年1月1日,ST金花与旭莱贸易签订《借款协议》拆借资金4,555万元,部分用于金花投资债券利息、信托利息兑付,部分转入金花投资;2019年4月15日、2019年11月2日,ST金花与西安橙子签订《财务顾问合同书》拆借资金5,600万元,部分用于金花投资债券兑付、偿还贷款利息,部分转入金花投资;2019年9月15日ST金花与陕西博润签订《财务顾问合同书》拆借资金5,852万元,用于支付金花投资借款本息、信托及银行贷款利息。第二,控股股东关联方西安桑硕和西安鸿辉通过与ST金花及其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从ST金花拆借资金11,770万元。其中,2019年6月5日、2019年9月12日ST金花子公司金花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西安桑硕签订《借款协议》,2019年9月19日ST金花与西安桑硕签订《借款协议》,分别拆借资金400万元、170万元、1,200万元,由西安桑硕直接使用;2019年11月18日,ST金花与西安鸿辉签订《借款协议》,拆借资金1亿元,由西安鸿辉直接使用。 |
批复内容 | 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王翔、邹丽萍予以监管关注。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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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12-31 |
标题 | ST金花:关于对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20]0136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根据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金花或公司)披露的公告,2019年3月25日,公司全资子公司金花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花酒店)以其6,800万元定期存单,为阜新汇宝工贸有限公司提供质押担保,期限1年,占公司2018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3.84%。2020年3月25日,金花酒店以其6,800万元定期存单,为镇江中能恒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供质押担保,期限3个月,占公司2019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3.96%。公司在2019年年报问询函回复中披露称,上述两笔担保均系为控股股东金花投资提供的关联担保。目前,相关违规担保均已经解除。 |
批复内容 | 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孙明予以监管关注。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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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12-11 |
标题 | ST金花: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ST金花募集资金存储银行未执行划款指令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0]2685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公司收到本函后立即对外披露,并于5个交易日内回复,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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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11-04 |
标题 |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东权益变动事项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0]2611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收到本函件后立即对外披露,并于5个交易日内回复本问询函并对外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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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10-23 |
标题 | 关于对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邢博越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20]0097号 |
批复原因 | 当事人:邢博越,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7月2日披露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称根据法院裁定,控股股东金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花投资)所持公司股份43,450,000股因司法拍卖完成权利转移,本次权益变动后,金花投资持股比例由30.78%降至19.14%,公司控股股东及实控人未发生变化;受让方邢博越新增持股比例11.64%,成为公司第二大股东;金花投资、邢博越在同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称,未来12个月内无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7月3日,邢博越在披露的修订版权益变动报告书中称,其计划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公司股份,增持比例为公司总股本的5%—10%,可能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取得公司控股权。7月7日,邢博越披露二次修订权益变动报告书称,其后续增持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且认可现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控制地位。 |
批复内容 | 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邢博越予以监管关注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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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8-06 |
标题 | ST金花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陕西证监局[2020]4号 |
批复原因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项、第四项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以及上市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披露信息,金花投资为金花股份的控股股东、关联方,西安桑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桑硕)、西安鸿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鸿辉)为金花股份的其他关联方。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金花投资通过非关联方与上市公司签订《借款协议》《财务顾问合同书》、其他关联方西安桑硕和西安鸿辉通过与金花股份及其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的方式,累计从上市公司拆借资金27,777万元(2020年6月29日前分批次全部归还),占金花股份2018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5.68%。具体情况如下:
第一,金花投资通过西安旭莱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莱贸易)、西安橙子计划艺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橙子)、陕西博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博润)等非关联方与金花股份签订《借款协议》《财务顾问合同书》,从上市公司拆借资金共16,007万元。其中,2019年1月1日,金花股份与旭莱贸易签订《借款协议》拆借资金4,555万元,部分用于金花投资债券利息、信托利息兑付,部分转入金花投资;2019年4月15日、2019年11月2日,金花股份与西安橙子签订《财务顾问合同书》拆借资金5,600万元,部分用于金花投资债券兑付、偿还贷款利息,部分转入金花投资;2019年9月15日金花股份与陕西博润签订《财务顾问合同书》拆借资金5,852万元,用于支付金花投资借款本息、信托及银行贷款利息。
第二,其他关联方西安桑硕和西安鸿辉通过与金花股份及其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从金花股份拆借资金11,770万元。其中,2019年6月5日、2019年9月12日金花股份子公司金花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西安桑硕签订《借款协议》,2019年9月19日金花股份与西安桑硕签订《借款协议》,分别拆借资金400万元、170万元、1,200万元,由西安桑硕直接使用;2019年11月18日,金花股份与西安鸿辉签订《借款协议》,拆借资金1亿元,由西安鸿辉直接使用。按照《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号)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七条、第八条第五项等相关规定,上述通过签订合同将上市公司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情形,实质构成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关联交易事项。 |
批复内容 | 一、对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吴一坚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张梅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四、对侯亦文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陕西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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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0-08-06 |
标题 | ST金花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陕证监措施字[2020]16号、陕证监措施字[2020]17号 |
批复原因 | 金花企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2019年3月25日,你公司子公司金花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花酒店)以其6,800万元定期存单,为阜新汇宝工贸有限公司提供质押担保,期限1年。2020年3月25日,金花酒店以其6,800万元定期存单,为镇江中能恒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供质押担保,期限3个月。
你公司对上述两笔担保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七项,《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根据《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对吴一坚、张梅、孙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陕西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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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7-30 |
标题 | ST金花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陕证监处罚字[2020]3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金花股份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项、第四项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以及上市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披露信息,金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花投资)为金花股份的控股股东、关联方,西安桑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桑硕)、西安鸿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鸿辉)为金花股份的其他关联方。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金花投资通过非关联方与上市公司签订《借款协议》《财务顾问合同书》、其他关联方西安桑硕和西安鸿辉通过与金花股份及其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的方式,累计从上市公司拆借资金27,777万元(2020年6月29日前分批次全部归还),占金花股份2018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5.68%。
金花股份应当在上述事项发生之日的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相关的重大合同。金花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重大合同,直至2020年4月30日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
批复内容 | 一、对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吴一坚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张梅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四、对侯亦文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陕西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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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07-03 |
标题 |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东权益变动事项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0]080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9年7月3日披露本问询函,于2020年7月6日之前回复本问询函并对外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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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0-05-30 |
标题 | 金花股份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陕证调查字2020092号 |
批复原因 | 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
批复内容 | 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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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05-14 |
标题 | 关于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0]0497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20年5月22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同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和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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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5-06 |
标题 | 金花股份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2019年年报有关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0]0443号 |
批复原因 |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报有关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0】0443号)。 |
批复内容 | 请公司收到本工作函后立即披露。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责任人应当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高度重视并落实本工作函的相关要求,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和全体投资者合法权益。涉嫌违法违规的,我部将采取监管措施或启动纪律处分程序。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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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12-06 |
标题 | 关于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益变动事项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9]3051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发来的《关于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益变动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3051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9年12月7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9年12月14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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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8-05-31 |
标题 | 关于对吴一坚、秦川、张梅、孙圣明、陶玉、侯亦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
文件批号 | 陕证监措施字[2018]7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们分别作为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花股份)实际控制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于2017年12月29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间增持金花股份股票,增持数量不低于300万股且不超过500万股。但截止承诺期满,你们未履行上述承诺。 |
批复内容 | 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陕西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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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5-18 |
标题 | 金花股份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七号医药制造》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0481号 |
批复原因 |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4月28日收到贵部下发的《关于对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481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根据要求,现将《问询函》中问题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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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4-29 |
标题 | 金花股份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0481号 |
批复原因 | 2017年4月28日,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对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481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根据相关要求,现将《问询函》全文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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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10-10 |
标题 | 金花股份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及整改措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陕证监函[2016]248号 |
批复原因 | 2016年10月10日,陕西证监局出具了(陕证监函[2016]248号)监管关注函,公司2016年7月5日召开的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员工持股计划(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但此次股东大会前未披露律师事务所对上述员工持股计划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
批复内容 | 收到陕西证监局的《监管关注函》后,公司已经于2017年3月23日公开披露了对于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
处理人 | 陕西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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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6-04 |
标题 | 金花股份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七号医药制造》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0545号 |
批复原因 | 2016年5月25日,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对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545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根据要求,现将《问询函》中问题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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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5-26 |
标题 | 金花股份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七号医药制造》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0545号 |
批复原因 | 2016年5月25日,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对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545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根据相关要求,现将《问询函》全文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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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15-12-01 |
标题 | 金花股份公告 |
相关法规 |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陕证监措施字[2015]13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对土地及其他综合补偿款核算不规范。2013年7月,你公司收到西安市大兴路地区未央区域城市综合改造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支付的你公司原大兴路厂区土地及其他综合补偿款。你公司将其中部分款项作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并分年予以摊销的依据不充分,影响你公司2014年报财务报表的准确性,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三条、第七条以及《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
二、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披露不完整。2014年、2015年上半年,你公司全资子公司金花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向上市公司关联方西安世纪金花珠江时代广场购物有限公司提供保洁服务。你公司在2014年报、2015年半年报财务报表附注中未披露上述关联方关系及交易,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4]54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2014年年报:在“财务报告附注十一”之“其他关联方情况”、“其他关联交易”、“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中补充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2015年半年报:在“财务报告附注十二”之“其他关联方情况”、“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中补充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以下简称“陕西监管局”)在对本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之后,于近日通过约谈的方式传达了监管意见,现就相关情况公告。 |
处理人 | 陕西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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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15-11-23 |
标题 | 关于对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陕证监措施字[2015]13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对土地及其他综合补偿款核算不规范。2013年7月,你公司收到西安市大兴路地区未央区域城市综合改造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支付的你公司原大兴路厂区土地及其他综合补偿款。你公司将其中部分款项作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并分年予以摊销的依据不充分,影响你公司2014年报财务报表的准确性,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三条、第七条以及《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
二、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披露不完整。2014年、2015年上半年,你公司全资子公司金花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向上市公司关联方西安世纪金花珠江时代广场购物有限公司提供保洁服务。你公司在2014年报、2015年半年报财务报表附注中未披露上述关联方关系及交易,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4]54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上述问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规定,根据该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要求你公司董事长吴一坚于2015年11月20日10:00,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西安市高新四路1号高科广场24层陕西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 |
处理人 | 陕西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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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11-04 |
标题 | 金花股份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及整改措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陕证监函[2015]291号 |
批复原因 | 陕西省证监局于2015年9月7日至11月4日,对公司进行了年报现场检查。并针对现场检查中存在问题出具了监管关注函(陕证监函[2015]291号)。针对公司信息披露、会计核算及财务报表列报方面、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方面提出了相关问题。 |
批复内容 | 收到陕西证监局的《监管关注函》后,公司于2016年1月8日向陕西证监局报送了《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整改报告》,已经整改完成。 |
处理人 | 陕西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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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5-05-19 |
标题 |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获悉,公司董事长吴一坚先生正在应有关部门的要求,协助调查。 |
批复内容 | 公司正在评估该事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为了避免公司股价异常波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于2015年5月19日起停牌,公司将尽快核实并评估影响,及时公告申请复牌。 |
处理人 | 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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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公告日期:2013-09-18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何海潮、梁瑞芝)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13]42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何海潮、梁瑞芝未按规定披露持有相关股票信息,违法事实如下:
一、何海潮、梁瑞芝持有“金花股份”股票及信息披露情况
2010年12月27日,持有15,573,239股,持股比例5.10%;
2010年12月30日,持有15,903,266股,持股比例5.21%;
2010年12月31日,持有16,628,316股,持股比例5.45%;
2012年8月20日,持有1,355,369股,持股比例0.44%。
何海潮、梁瑞芝未就上述持有“金花股份”股票情况进行信息披露。
根据以上事实,中国证监会认定,何海潮、梁瑞芝未按规定披露持有相关证券的信息,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
批复内容 | 由于何海潮、梁瑞芝没有违反《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的主观故意,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没有对证券市场交易秩序造成危害后果,并已经改正了违法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已经对何海潮、梁瑞芝的相关行为进行了处理;何海潮、梁瑞芝接受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处理,并有积极主动配合我会调查等情节,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减轻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给予何海潮、梁瑞芝警告。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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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3-08-20 |
标题 | 金花股份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及整改措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陕证监函[2013]275号 |
批复原因 | 陕西省证监局于2013年8月7日至8月20日,对公司进行了年报现场检查。并针对现场检查中存在问题出具了监管关注函(陕证监函[2013]275号)。针对公司信息披露、会计核算方面提出了相关问题。 |
批复内容 | 收到陕西监管局的《监管关注函》后,公司于2013年10月14日向陕西证监局报送了《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整改报告》,已经整改完成。 |
处理人 | 陕西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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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3-05-08 |
标题 | 金花股份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及整改措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陕证监措施字[2013]1号 |
批复原因 | 陕西省证监局于2013年5月8日出具《关于对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陕证监措施字[2013]1号),发现公司于2013年4月18日委托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雁塔支行,向关联方西安秦岭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提供了3,000万元的委托贷款,要求于2013年6月底前完成委托贷款的清收工作。 |
批复内容 | 公司于2013年5月27日向陕西证监局报送了《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整改报告》,公司按照证监局要求,已经将借款收回。 |
处理人 | 陕西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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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2-06-05 |
标题 | 金花股份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及整改措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陕证监函[2012]150号 |
批复原因 | 陕西省证监局于2012年6月5日出具监管关注函(陕证监函[2012]150号)中提到:公司近3年来未向股东派发现金红利,但公司章程规定“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利润不少于该期间平均可分配利润的30%”,虽然公司的盈利主要是通过债务重组和资产处置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金额较小,但公司章程并未对此类情况作出规定,所以仍然构成利润分配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问题。 |
批复内容 | 公司针对上述情况,结合证监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和《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进行了章程的修订。公司将进一步加强规范运作,强化回报股东意识,实现持续、稳定发展。 |
处理人 | 陕西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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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07-22 |
标题 |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事项整改情况的报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1、完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资金资产安全保障方面
3、投资者管理方面
4、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建设
4、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建设 |
批复内容 | 公司治理的完善是一项长期性、持续性的工作,公司将在巩固前期治理活动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推进公司治理活动,增强规范运作意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使公司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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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人 | 陕西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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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1-02 |
标题 |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加强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一)资金资产安全保障方面
(二)财务管理方面
(三)信息披露方面
(四)公司"三会"运作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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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内容 | 公司将以本次治理专项活动为契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切实加强公司内部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建设,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运作,强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业操守,积极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实现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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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人 | 陕西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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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06-03-13 |
标题 | 关于给予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报批评的通知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因公司在信息披露和决策程序方面存在问题。 |
批复内容 |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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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5-11-23 |
标题 |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清偿股东欠款的整改报告公告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陕证监发[2005]63号 |
批复原因 | 清偿股东占用公司资金问题。 |
批复内容 | |
处理人 | 陕西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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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2-12-14 |
标题 | 《限期整改通知书》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
批复内容 | 中国证监会西安证管办于2002年9月2日至9月6日对本公司进行了例行巡回检查,并于2002年11月18日向公司发出了《限期整改通知书》(西证监办发〖2002〗214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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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人 | 西安证管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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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2-05-09 |
标题 |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年报事后审查问题的整改报告公告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
批复内容 | 中国证监会西安证管办对我公司2001年年度报告进行了事后审查,并于2002年4月10日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发出了《上市公司限期整改的通知》(西证监办发 2002 63号)文件。 |
处理人 | 西安证管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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