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易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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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3-11-30
标题退市易见:关于对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江平、高丽华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10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23]170号
批复原因(一)未对函证过程保持控制天圆全所未对2015年度银行询证函保持控制,未亲自获取相关账户银行询证函、现场函证过程失控,未对银行询证函回函快递单寄件人为个人信息等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且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了虚假银行询证函,未能发现公司虚增2015年度银行存款1,208,436,000元。天圆全所2018年度、2019年度审计时,未对核心企业函证过程保持控制,对被询证单位的地址和联系人等影响函证真实性的重要信息未能有效控制和关注,且询证函发出后未有效跟进。(二)未有效执行关联方审计程序2015年至2019年年度,天圆全所未有效执行关联方审计程序,未审慎查验获取的审计证据,未能识别公司利用黔西南州通程工贸有限公司等9家未披露关联方开展虚构的代付款、商业保理业务,从而导致未发现公司虚增收入及利润的事实。(三)访谈程序执行不恰当天圆全所在2016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审计时,对核心企业的访谈均由公司安排和联系,统一由公司人员陪同安排车辆前往。在部分核心企业访谈中,天圆全所没有核实被访谈人身份、没有有效核实现场访谈的被访谈单位地址、视频访谈中没有对被访谈人单位所在地(如访谈单位牌匾等)进行核实、未对访谈记录中被访谈人签字和公司盖章过程保持控制,从而未发现被访谈人姓名与访谈记录上姓名不一致、被访谈人非访谈公司员工以及公司安排其员工冒充被访谈人等异常情况,无法保证访谈的真实性。(四)信息系统审计程序存在缺陷2017年至2019年年度,天圆全所信息系统审计未对代付款和保理业务中涉及的公司区块系统数据真实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且未进行有效验证。2018年度、2019年度天圆全所在访谈中也未对公司区块系统中的数据是否来源于核心企业进行有效核实。
批复内容对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年度审计机构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江平、高丽华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3-07-14
标题退市易见:关于对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法(2005年修订)》、《证券法(2019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
文件批号纪律处分决定书[2023]79号
批复原因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易见股份及相关责任人员)》(〔2023〕11号)(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冷天晴)》(〔2023〕4号)(以下简称《市场禁入决定书》),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一)公司2015年度至2018年度报告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 (二)公司2015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三)2021年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更正不及时
批复内容对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冷天晴,时任资金结算部负责人胡玉苹,时任财务部副经理、云南滇中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贵州易见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凡建,时任云南滇中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煤焦事业部经理和总经理助理、贵州易见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单德堂,时任副总经理罗志洪,时任副总经理王跃华,时任总经理吴江,时任董事长任子翔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冷天晴终身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时任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冷天辉,时任董事苏丽军,时任董事长杨复兴,时任总裁兼董事史顺,时任财务总监李超,时任董事会秘书罗昌垚,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张慧德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7-14
标题退市易见:关于对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法(2005年修订)》、《证券法(2019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23]0119号
批复原因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易见股份及相关责任人员)》(〔2023〕11号)(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冷天晴)》(〔2023〕4号)(以下简称《市场禁入决定书》),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一、公司2015年度至2018年度报告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 二、公司2015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批复内容对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徐蓬,时任董事罗寅、徐加利、丁加毅、樊平、邵凌,时任独立董事李洋、梁志宏、高巍、胡钢、林楠、刘譞哲、王建新、赵起高予以监管警示。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3-05-18
标题关于向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公告送达纪律处分意向书的通知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一、公司2015年度至2018年度报告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 二、公司2015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我部拟一并提请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3条的规定,对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冷天晴、时任副总裁罗志洪、时任董事苏丽军、冷天辉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冷天晴终身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3-04-27
标题关于向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公告送达纪律处分意向书的通知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时任资金结算部负责人胡玉苹、时任财务部副经理、云南滇中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贵州易见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凡建、时任云南滇中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煤焦事业部经理和总经理助理、贵州易见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单德堂: 经查明,你们在职责履行方面涉嫌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的有关规定。
批复内容对你们予以公开谴责。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4-04
标题易见3: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1号
批复原因一、易见股份2015年度至2018年度报告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 二、易见股份2015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三、易见股份未按期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国证监会决定: (一)对易见股份未按规定披露年报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对易见股份披露年报虚假记载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的罚款,对易见股份罚款合计1,050万元; (二)对冷天晴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的罚款; (三)对胡玉苹、凡建、罗志洪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0万元的罚款; (四)对王跃华、单德堂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 (五)对吴江、任子翔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80万元的罚款; (六)对杨复兴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冷天晴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综上,对冷天晴罚款合计530万元。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4-04
标题易见3:关于公司立案调查进展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部分前任高管涉嫌违法犯罪
批复内容近日,公司从有权机关获悉,公司所报案件的相关犯罪嫌疑人已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处理人昆明市公安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3-31
标题易见3:关于公司董事受到纪律处分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云南省滇中产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副总经理苏丽军因严重违法违纪被开除党籍及公职。苏丽军自2015年9月起任公司非独立董事,前期因多次未按规定出席公司召开的董事会,公司已于2022年9月26日披露《关于董事无法履职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2-017)。
批复内容被开除党籍及公职。
处理人云南省纪委省监委、昆明市纪委监委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3-03
标题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冷天晴)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23]4号
批复原因一、易见股份2015年度至2018年度报告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 二、易见股份2015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易见股份虚增银行存款、应收票据 (二)易见股份虚增收入及利润
批复内容对冷天晴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3-03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易见股份及相关责任人员)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1号
批复原因一、易见股份2015年度至2018年度报告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 二、易见股份2015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三、易见股份未按期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
批复内容(一)对易见股份未按规定披露年报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对易见股份披露年报虚假记载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的罚款,对易见股份罚款合计1,050万元; (二)对冷天晴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的罚款; (三)对胡玉苹、凡建、罗志洪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0万元的罚款; (四)对王跃华、单德堂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 (五)对吴江、任子翔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80万元的罚款; (六)对杨复兴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我会决定:对冷天晴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综上,对冷天晴罚款合计530万元。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1-19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天圆全所、江平、高丽华)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号
批复原因一、易见股份2015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天圆全所2015年至2019年年度出具存在虚假记载的审计报告 三、天圆全所为易见股份提供审计服务情况
批复内容1.责令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改正,没收业务收入3,632,075.45元,并处以7,264,150.90元的罚款; 2.对2018年、2019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江平、高丽华予以警告,并分别处以三十万元的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4-27
标题*ST易见: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2]0278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监管工作函
批复内容请公司收到本监管工作函后立即披露。退市相关工作对投资者影响重大,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勤勉尽责,认真落实本工作函各项要求,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4-20
标题*ST易见:易见股份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2]0248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监管工作函
批复内容请公司收到本函后立即对外披露。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依法依规处理有关事项,认真落实函件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与退市有关的信息,充分提示退市风险,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4-20
标题*ST易见:易见股份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暨风险提示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证券法》
文件批号处罚字[2022]25号
批复原因一、易见股份2015年至2020年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一)易见股份2015年度至2018年度报告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 (二)易见股份2015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易见股份未按期披露2020年年报
批复内容一、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以及《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我会拟决定:对易见股份未按规定披露年报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的罚款;对易见股份披露年报虚假记载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万元的罚款。对易见股份罚款合计一千零五十万元;对冷天晴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万元的罚款;对胡玉苹、凡建、罗志洪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的罚款;对王跃华、单德堂、吴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一百万元的罚款;对任子翔给予警告,并处以八十万元的罚款;对徐蓬、苏丽军、罗寅、李洋、梁志宏、邵凌、马赛荣、王刚、嵇长青、谢建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五十万元的罚款;对杨复兴、史顺、肖琨文、薛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二十万元的罚款;对徐加利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的罚款。 二、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我会拟决定:对九天集团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对冷天晴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的罚款;对冷天辉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的罚款。综上,对冷天晴罚款合计五百三十万元。 三、冷天晴决策并组织实施财务造假,手段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2015年《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冷天晴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9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10-14
标题*ST易见:易见股份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1]2791号
批复原因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前期,我部向公司发出《年报披露有关事项问询函》《2020年年报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以及《2021年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等三封监管函件。今日,公司披露公告,对部分内容予以回复,但对资金占用情况、是否涉及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和年度损益调整等投资者关注的重要事项未按要求披露。现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6.1条,就有关事项明确要求如下。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尽快根据监管要求,对前述未回复的重要事项进行核查,并按要求进行回复并披露。你公司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请你公司同时自查是否存在触及退市的情形和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重要信息,并根据自查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向市场揭示风险。请公司收到本工作函后立即对外披露。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高度重视并落实本工作函要求,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并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9-03
标题*ST易见:易见股份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1]2715号
批复原因公司于2021年9月2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出具的《关于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收到本函后立即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7-30
标题关于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工作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收到监管工作函
批复内容督促公司回复前期监管函件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1-07-10
标题*ST易见:易见股份关于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昆公(直经)受案字[2021]3号
批复原因近日,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就公司部分前任高管涉嫌违法犯罪,向公安机关报案。
批复内容2021年7月8日,公司收到昆明市公安局的《受案回执》,案件已受理,受案登记表文号为昆公(直经)受案字【2021】3号。
处理人昆明市公安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1-07-07
标题易见股份:易见股份关于收到云南证监局对股东责令改正措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
文件批号云南证监局[2021]5号
批复原因根据易见股份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你公司存在占用易见股份及其子公司资金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八条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第一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ST易见2021年7月6日收到云南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云南九天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1]5号)。
处理人云南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7-06
标题易见股份:易见股份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1]0677号
批复原因公司于2021年7月5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出具的《关于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1]0677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收到本函后立即披露,并认真落实本工作函要求,及时对外披露相关事项重大进展。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1-05-18
标题易见股份:关于对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法(2019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纪律处分决定书[2021]42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定于2021年4月30日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和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2021年4月30日,公司披露公告称,因公司业务形成的资产、负债及权利义务等需进一步梳理清查,导致年度报告编制工作量大幅增加,部分重大事项有待进一步落实,公司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和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截至目前,公司仍未披露上述定期报告。
批复内容对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杨复兴,时任副董事长邵凌,时任董事苏丽军、丁加毅,时任董事兼总裁史顺(代行财务总监),时任独立董事高巍、刘譞哲、王建新,时任监事张吉杭、范宏平、陈敏、吕玲,时任常务副总裁丁思德,时任副总裁兼首席技术官林咏华,时任副总裁黄钰迪、刘天成、罗志洪,时任董事会秘书薛鹏予以公开谴责。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1-05-15
标题易见股份:易见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证调查字2021030002号
批复原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规
批复内容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1-05-06
标题易见股份:易见股份关于收到云南证监局责令改正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云南证监局[2021]2号
批复原因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你公司公告称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经审计的2020年年度报告。未按规定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九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处理人云南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21-04-28
标题易见股份: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1]0367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发来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6.1条的规定,现要求你公司就下述事项进行核实并予以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20-12-25
标题关于对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江平、高丽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四川证监局[2020]63号
批复原因一、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不到位 二、实质性程序不到位 (一)未发现公司关于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会计处理错报 (二)未发现公司对应收保理款坏账准备的有关处理不符合金融工具会计准则
批复内容对你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江平、高丽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处理人四川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12-09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0〕31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0]31号
批复原因(一)内幕信息公开前,钟成江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联络 内幕信息公开前,钟成江与胡某于2017年5月4日通话1次,5月8日通话3次。 (二)内幕信息公开前,钟成江、赵毅敏交易“易见股份” 钟成江与赵毅敏为夫妻,2017年5月4日、8日钟成江与胡某通话,5月8日钟成江银行账户向赵毅敏银行账户转账31万元,其中25万元于5月8日至10日期间转入“赵毅敏”账户对应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并随后转入“赵毅敏”账户,由赵毅敏于5月9日、10日操作下单买入“易见股份”14,400股和5,500股,合计买入金额258,375.00元。钟成江、赵毅敏称买入“易见股份”作为家庭理财。 经计算,前述交易账面获利11,870.86元。 (三)内幕信息公开前,钟成江、赵毅敏交易“易见股份”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 2016年9月至涉案交易前,“赵毅敏”账户一直未进行证券交易。内幕信息公开前,钟成江与胡某联络后,钟成江、赵毅敏银行账户突击向“赵毅敏”账户转入大额资金用于集中买入“易见股份”,“赵毅敏”账户买入“易见股份”的活动与钟成江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的时间高度吻合。综上,“赵毅敏”账户于内幕信息公开前交易“易见股份”的行为明显异常,且钟成江、赵毅敏对此没有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
批复内容根据钟成江、赵毅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本局决定:没收钟成江、赵毅敏违法所得11,870.86元,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11-24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0〕24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0]24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李朝晖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二、李朝晖内幕交易“易见股份”的事实
批复内容根据李朝晖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本局决定:没收李朝晖违法所得12,442.91元,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11-24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0〕25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0]25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艾梅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二、艾梅内幕交易“易见股份”的事实
批复内容根据艾梅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本局决定:没收艾梅违法所得6,982.36元,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11-24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0〕22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0]22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肖江梅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二、肖江梅内幕交易“易见股份”的事实
批复内容根据肖江梅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本局决定:没收肖江梅违法所得9,177.22元,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11-24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0〕23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0]23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李明宏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二、李明宏内幕交易“易见股份”的事实
批复内容根据李明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李明宏处以4万元的罚款。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11-23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0〕20号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0]20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方勇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一)李某宏从胡某处获取内幕信息 (二)内幕信息公开前,方勇与李某宏存在接触 (三)内幕信息公开前,方勇交易“易见股份” (四)内幕信息公开前,方勇交易“易见股份”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 2016年9月1日至涉案交易前,“蒋某”账户交易其他股票金额均在两万元以下,多为几千元。2017年5月15日,“蒋某”账户突击转入资金并卖出其他股票用于集中买入“易见股份”,交易金额明显放大,5月16日停牌时,该账户全仓持有“易见股份”。综上,“蒋某”账户2017年5月15日交易“易见股份”的行为明显异常,且方勇对此没有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 方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批复内容没收方勇违法所得43,576.19元,并处以130,728.57元的罚款。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11-23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0〕18号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0]18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张秋菊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一)张秋菊从李某凤处获取内幕信息 (二)内幕信息公开前,张秋菊交易“易见股份” (三)内幕信息公开前,张秋菊交易“易见股份”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 “税某”“张某”账户于2017年3月31日开立,开立至涉案交易前,仅分别买入过十万元“中信证券”和“科大讯飞”。内幕信息公开前,“税某”“张某”账户集中、大额买入“易见股份”,交易金额明显放大,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张秋菊对此没有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 张秋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批复内容对张秋菊没收违法所得292,756.90元,并处以878,270.70元的罚款。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11-23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0〕17号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0]17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胡钢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一)胡钢向艾某、李某宏泄露内幕信息 (二)胡钢向俎某芬泄露内幕信息 胡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泄露内幕信息行为。
批复内容对胡钢处以八万元的罚款。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11-23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0〕16号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0]16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李联凤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17年4月14日,云南世博旅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世博)财务部副部长唐某成,与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见股份或公司)时任独立董事胡某一起吃饭,二人谈及云南世博可以与易见股份的大股东云南九天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天集团)进行股权方面合作的想法。之后,二人分别将该想法向九天集团及云南世博双方时任总经理等人汇报,双方同意进一步接触,并约定2017年4月24日面谈。   4月24日,九天集团时任总经理冷某晴、胡某等人与云南世博时任总经理葛某荣等人召开会议,商讨云南世博增资入股九天集团事项,双方达成初步意向,决定继续推进合作。   4月24日至5月12日期间,云南世博对九天集团的增资扩股事项持续推进。其中,4月26日,云南世博有关人员前往九天集团沟通立项报告及框架协议的内容,九天集团副总经理左某作为九天集团主要人员参与本次沟通,左某不晚于该日起参与项目框架协议起草等工作。   5月16日,易见股份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披露公司大股东九天集团正在筹划涉及易见股份的重大事件,可能涉及易见股份控制权变更。“易见股份”自5月16日起停牌。   5月23日,易见股份披露九天集团的股东冷某辉、冷某晴、冷某芬与云南世博已签署《增资扩股框架协议》,云南世博拟增资入股九天集团,若该增资扩股完成,易见股份的实际控制人预计发生变更。   前述增资扩股事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于2017年4月24日,公开于2017年5月16日。   二、李联凤泄露内幕信息的事实   (一)李联凤获取内幕信息的情况   左某在开展增资扩股事项有关工作时,安排胡某苹承担文书传递等相关具体工作。胡某苹承担前述工作期间,李联凤因业务关系前往胡某苹办公室,并在胡某苹办公桌上看到增资扩股事项有关文件,因而非法获取了内幕信息。   (二)李联凤泄露内幕信息的情况   1.李联凤向张某1泄露内幕信息   李联凤与张某1相熟,二人见面较多,李联凤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后,将有关信息告诉张某1。内幕信息公开前,从李联凤处获取内幕信息后,张某1控制使用“范某清”“赵某新”账户集中、大额买入“易见股份”,交易金额明显放大,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张某1自认其系从李联凤处获取信息后,萌生了买入“易见股份”的想法。综上,李联凤向张某1泄露内幕信息。   2.李联凤向张某菊泄露内幕信息   李联凤与张某菊相熟,二人经常见面,周末经常一起吃饭。李联凤获取内幕信息后、与张某菊一起吃饭时,将有关信息告诉张某菊。内幕信息公开前,从李联凤处获取内幕信息后,张某菊控制使用“税某”“张某2”账户集中、大额买入“易见股份”,交易金额明显放大,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张某菊称其从李联凤处获取信息后,认为“易见股份”的股价可能会上涨。综上,李联凤向张某菊泄露内幕信息。
批复内容根据李联凤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李联凤处以八万元的罚款。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11-23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0〕26号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0]26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艾英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17年4月14日,云南世博旅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世博)财务部副部长唐某成,与易见股份时任独立董事胡某一起吃饭,二人谈及云南世博可以与易见股份的大股东云南九天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天集团)进行股权方面合作的想法。之后,二人分别将该想法向九天集团及云南世博双方时任总经理等人汇报,双方同意进一步接触,并约定2017年4月24日面谈。   4月24日,九天集团时任总经理冷某晴、胡某等人与云南世博时任总经理葛某荣等人召开会议,商讨云南世博增资入股九天集团事项,双方达成初步意向,决定继续推进合作。   4月24日至5月12日期间,云南世博对九天集团的增资扩股事项持续推进,包括起草、签署框架协议初稿等。   5月16日,易见股份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披露公司大股东九天集团正在筹划涉及易见股份的重大事件,可能涉及易见股份控制权变更。“易见股份”自5月16日起停牌。   5月23日,易见股份披露九天集团的股东冷某辉、冷某晴、冷某芬与云南世博已签署《增资扩股框架协议》,云南世博拟增资入股九天集团,若该增资扩股完成,易见股份的实际控制人预计发生变更。   前述增资扩股事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于2017年4月24日,公开于2017年5月16日。胡某参加2017年4月24日的会议,于当天知悉内幕信息。   二、艾英内幕交易“易见股份”的事实   (一)艾英从胡某处获取内幕信息   艾英与胡某为小学、初中、高中同学,二人2017年时分别为班级在昆明同学会的会长、副会长,平时联系、聚会较多。内幕信息公开前,二人共同参加2017年5月12日的同学聚会,聚会上,胡某向艾英泄露了案涉内幕信息。   (二)内幕信息公开前,艾英交易“易见股份”   艾英控制“艾英”账户于2017年5月15日买入“易见股份”33,800股,买入金额434,902.00元。前述买入的股票于2018年1月22日前全部卖出。经计算,获利496.97元。   (三)内幕信息公开前,艾英交易“易见股份”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   2016年9月1日前至涉案交易前,“艾英”账户交易其他股票金额均在五万元以下。艾英获取内幕信息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暨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5月15日),“艾英”账户卖出其他股票集中买入“易见股份”,交易金额明显放大,5月16日“易见股份”停牌时,该账户全仓持有“易见股份”。综上,“艾英”账户2017年5月15日交易“易见股份”的行为明显异常,且艾英对此没有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
批复内容根据艾英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本局决定:没收艾英违法所得496.97元,并处以5万元的罚款。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11-23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0〕21号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0]21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俎云芬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俎云芬是胡某父亲的主治医生,胡某经常前往医院探望其父亲,并与俎云芬交流。内幕信息公开前,胡某前往医院探望其父并与俎云芬交流时,将案涉内幕信息告诉俎云芬,建议俎云芬交易“易见股份”。内幕信息公开前,胡某与俎云芬存在多次通话联络,其中2017年5月15日二人于11:12通话,“俎云芬”账户于11:17开始委托买入“易见股份”。 2016年1月6日至涉案交易前,“俎云芬”账户一直没有交易证券。2016年9月至涉案交易前,“俎云芬”账户的总资产一直小于三百元。5月15日“俎云芬”账户突击转入资金并集中买入“易见股份”,交易金额明显放大,5月16日停牌时,该账户全仓持有“易见股份”。综上,“俎云芬”账户2017年5月15日交易“易见股份”的行为明显异常,且俎云芬对此没有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 俎云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批复内容没收俎云芬违法所得11,838.06元,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11-23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0〕19号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0]19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张谊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一)张谊从李某凤处获取内幕信息,及其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左某存在联络 (二)内幕信息公开前,张谊交易“易见股份” (三)内幕信息公开前,张谊交易“易见股份”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 2016年9月至涉案交易前,“范某清”“赵某新”账户交易其他股票金额均不超过一万元,其中“范某清”账户期间仅有四次证券买入记录。2017年5月12日,“范某清”“赵某新”账户集中、大额买入“易见股份”,交易金额明显放大。5月16日“易见股份”停牌时,“范某清”“赵某新”账户均几乎全仓持有“易见股份”。综上,“范某清”“赵某新”账户2017年5月12日交易“易见股份”的行为明显异常,且张谊对此没有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 张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批复内容对张谊没收违法所得126,153.93元,并处以378,461.79元的罚款。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0-11-18
标题易见股份关于收到四川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四川证监局[2020]54号
批复原因经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内部控制存在缺陷你公司部分保理业务客户对应的基础业务和购销合同高度相似,不同保理客户的交易对手方高度相似,有关交易对手方资质与所开展的采购业务规模不匹配,部分保理客户可能属于同一企业控制或存在关联关系。而你公司在对保理业务的合同评审、尽职调查及资金投放过程中未对上述问题进行必要的查验和说明,在保理业务管理、保理资金投放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内部控制缺陷。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资金活动》第三条、第四条及《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6号——合同管理》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二、ABS相关事项会计核算不规范你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滇中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签署协议,使用5.65亿元资金认购“长江易见一深圳保理1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ABS)优先、劣后份额,2018年末、2019年末合计持有上述ABS的份额分别为2.7亿元、0.97亿元。你公司将认购及持有ABS份额事项全部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中进行会计核算,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第二十四条、《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第九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2018年、2019年年度财务报告中列报并披露期末持有上述ABS份额的情形。上述问题导致你公司2018年、2019年年报披露的相关财务数据信息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四川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9-11-27
标题关于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9]3021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3021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9年12月4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同时按要求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9-27
标题易见股份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9]2799号
批复原因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9月26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2799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9年9月27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9年10月11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5-10
标题易见股份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8]0471号
批复原因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5月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0471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8年5月17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回复并披露,同时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1-19
标题易见股份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8]0085号
批复原因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18年1月1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8】0085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如实披露公司线上供应链管理平台与相关投资基金的业务实质、最新进展、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你公司及全体董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认真落实前述要求,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保护全体股东利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6-10
标题易见股份关于云南世博旅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673号
批复原因2017年6月1日,云南世博旅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转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673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根据《问询函》的要求及涉及各方提供的书面资料,公司就相关问题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6-02
标题易见股份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信息披露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673号
批复原因2017年6月1日,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见股份”)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673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及相关方在2017年6月9日之前,针对上述问题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补充摘要中的相应内容,同时书面回复我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07-01
标题关于对四川禾嘉股份有限公司和董事会秘书徐德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16]0046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15年7月,四川禾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嘉股份”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深圳滇中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和云南滇中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滇中供应链”)与公司关联方,大股东云南九天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的子公司贵州图南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图南矿业”)及云南工投集团动力配煤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动力配煤”),发生保理与票据服务的日常关联交易,产生营业收入1025.34万元,占公司2014年末净资产的2.53%。 另经查明,2015年7月至8月,滇中供应链为公司关联方图南矿业和动力配煤及下属煤矿供煤业务提供供应链管理相关服务,产生营业收入7963.22万元,占公司2014年末净资产的19.66%。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上述保理及供应链相关业务构成日常关联交易,合计产生营业收入8988.56万元,占公司2014年末净资产的22.19%,但公司未按照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也未履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10.2.12条等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第四十二条等相关规定。董事会秘书徐德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相应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同时,鉴于上述交易属于公司正常经营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且公司发现后主动披露并履行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不存在主观恶意,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理。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四川禾嘉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会秘书徐德智予以监管关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2-06
标题四川禾嘉股份有限公司禾嘉股份《关于执行落实四川证监局关于对四川禾嘉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的整改报告》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1号
批复原因公司于2015年1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1号《关于对四川禾嘉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具体内容如下: 在对你公司实施的现场检查中,我局发现以下问题: 一、财务管理缺乏独立性 1、银行账户的网银密钥保管不规范。公司在云南、贵州等省开设的银行账户网银密钥在控股股东人员处保管。 2、财务印鉴使用管理存在缺陷。办理上述外省银行账户柜台业务时,由控股股东相关人员从公司借出财务印鉴并带回开户地操作办理,公司未对上述用印事项进行登记、未采取管控措施。 3、外省银行账户的对账管理控制薄弱。银行对账单由控股股东人员负责取回,再转寄至公司。 二、未严格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中,存在如下问题: 1、未登记发行对象的具体参与人员,只登记了相关公司名称。 2、公司登记档案的时间和保荐机构报送登记档案的时间均晚于内幕信息披露日。 3、发行参与方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不完整。
批复内容收到《决定书》后,公司董事会对此高度重视,及时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传达,并召集专题会议,对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规定,制定了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形成本整改报告。
处理人四川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1-29
标题四川禾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文件批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1号
批复原因公司于2015年1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1号《关于对四川禾嘉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具体内容如下: 在对你公司实施的现场检查中,我局发现以下问题: 一、财务管理缺乏独立性 1、银行账户的网银密钥保管不规范。公司在云南、贵州等省开设的银行账户网银密钥在控股股东人员处保管。 2、财务印鉴使用管理存在缺陷。办理上述外省银行账户柜台业务时,由控股股东相关人员从公司借出财务印鉴并带回开户地操作办理,公司未对上述用印事项进行登记、未采取管控措施。 3、外省银行账户的对账管理控制薄弱。银行对账单由控股股东人员负责取回,再转寄至公司。 二、未严格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中,存在如下问题: 1、未登记发行对象的具体参与人员,只登记了相关公司名称。 2、公司登记档案的时间和保荐机构报送登记档案的时间均晚于内幕信息披露日。 3、发行参与方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不完整。
批复内容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相关规定,现责令你公司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予以纠正: 1、严格执行“五分开”,保证财务独立性。要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控。银行存款业务的办理、网银密钥、财务印鉴的管理及银行对账等工作应由公司工作人员负责,确保与控股股东在财务上的独立性。 2、加强内幕交易防控,及时登记知情人档案。督促大股东、交易对方、中介机构等相关主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填报工作,确保相关信息登记及时、完整。 你公司应在2015年2月15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详细说明整改落实情况。
处理人四川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4-07-29
标题四川禾嘉股份有限公司更正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川证监上市[2014]40号
批复原因近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监管意见函》(川证监上市【2014】40号),《监管意见函》指出:公司在2013年12月20日发布的关于公司股东云南兰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中,将云南兰茂增持公司股票750万股的日期披露为2013年12月18日,而实际增持日期为2013年12月17日。
批复内容因工作人员的疏忽,造成上述差错。 除上述更正内容外,原公告其他内容不变。由此给投资者造成的不便,我们深表歉意。
处理人四川证监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4-05-05
标题关于对四川禾嘉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云南兰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2014]10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13年12月17日,云南兰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茂投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大宗交易系统受让莱州市和吉升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750万股四川禾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嘉股份”或“公司”)股票,占禾嘉股份总股本的2.32%。加上之前持有的1250万股(占禾嘉股份总股本的3.88%),兰茂投资共持有禾嘉股份2000万股,占禾嘉股份总股本的6.20%。兰茂投资在持有禾嘉股份的股份达到其已发行股份的5%时,未按照《证券法》第86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13条的规定,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并停止买卖。 兰茂投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3.1.6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云南兰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3-08-22
标题四川禾嘉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半年度报告更正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2013年半年度报告全文以下内容披露有误: 1、半年度报告全文第六节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二、股东情况内容。 2、半年度报告全文第八节财务报告七、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三)本企业的其他关联方情况内容。
批复内容四川禾嘉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0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披露了公司2013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和摘要。根据上海交易所对半年度报告事后审查,现对全文披露的第六节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二、股东情况内容予以更正。且根据上述修改对全文披露的第八节财务报告七、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三)本企业的其他关联方情况内容也予以更正。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2-12-19
标题四川禾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修订稿)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2012]7号
批复原因2012年12月1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2]7号)暨《关于对四川禾嘉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批复内容收到监管函后,公司责成相关人员对相关事实进行了调查,并制定了整改计划和措施。
处理人四川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2-06-30
标题四川禾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与成都金色世纪有限责任公司违规关联交易的整改报告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2]3号
批复原因 2002年至2007年期间公司向成都金色世纪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色世纪)采购货物9102.36万元(其中1992.85万元的货物因质量问题被公司退回),支付货款及预付款9122.48万元,尚有2012.97万元未收回。 经查2002年7月至2003年5月金色世纪的主要出资人高敏毓确系原董事、总经理袁东畴(已于2005年病故)之配偶。2003年5月高敏毓将其持有的金色世纪的股份转让。在公司与金色世纪交易期间,袁东畴未就金色世纪的主要股东是其配偶的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公司也未对金色世纪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进行调查。在上述交易发生期间,公司与金色世纪存在关联关系,但未履行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批复内容今后,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对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防范违规关联交易的再次发生。公司将努力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治理水平,在各级监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在广大投资者的共同关心支持下,进一步强化公司治理,提高公司的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处理人四川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2-01-13
标题四川禾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修订稿)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川证监上市[2012]5号
批复原因2012年1月13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下发的《提示整改函》(川证监上市[2012]5号),提示公司针对子公司四川飞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球集团”)的独立性、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财务管理等问题进行整改。
批复内容收到提示整改函后,公司对整改函所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制定了整改计划和措施。
处理人四川证监局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09-01-20
标题四川禾嘉股份有限公司和前董事长夏朝嘉、董事长宋浩等公开谴责以及对前董事长夏朝嘉公开认定三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股票上市规则》、《董事声明及承诺书》、《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于2003年7月8日与广东发展银行广州天河支行签订保证合同,为关联方广州保税区禾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30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担保事项当时未召开董事会,也没有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仅经时任董事夏朝嘉、宋浩、毛競、夏朝怡、喻德露、袁东畴(已去世)同意,且公司直至2008年11月6日才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披露。
批复内容  鉴于公司和有关责任人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和第17.4条的规定,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四川禾嘉股份有限公司和前董事长夏朝嘉,董事长宋浩,前董事喻德露、赵嘉斌,董事毛競、夏朝怡、樊平、郁蓉娟、刘谟林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前董事长夏朝嘉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三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对于上述惩戒,上海证券交易所将抄报四川省人民政府,并将其计入上市公司诚信记录。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11-04
标题四川禾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证监局现场检查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川证监上市[2008]46号
批复原因一、关于"对子公司管理控制力度不够"问题的整改 二、关于"定期报告部分披露事项不完整"的问题 三、关于"飞球集团资产不独立,缺乏独立经营能力"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四、关于"财务管理方面内控制度不完善,资产减值准备提取不充分"的问题 五、其他风险问题
批复内容公司董事会非常重视以上问题和风险,将按照以上解决措施和办法进行整改,以保证公司健康稳定的发展。
处理人四川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2-01
标题四川禾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川证监上市[2007]83号
批复原因1、公司应加强控股子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内控体系,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召开股东大会要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公司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清欠工作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6〕92号)要求,在章程中载明制止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侵占上市公司资产的具体措施,董事会应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 3、公司应加强对"三会"会议资料与会议记录的管理,务必做到会议记录真实、准确、完整。会议资料要妥善保存等
批复内容通过本次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开展,健全了公司的治理结构和各项制度,使公司治理水平有了进一步的提高,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的法人治理意识普遍增强。今后,公司将在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在广大投资者的关心和支持下,坚持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整改措施,进一步健全公司内控制度,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促进投资者管理工作的开展,加强对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改善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年龄和知识结构。改进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推动公司健康持续地向前发展。
处理人四川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4-01-30
标题四川禾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中国证监会成都证券监管办公室巡检意见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上市规则》、《公司法》、《公司章程》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治理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完整;未准确披露应收帐款帐龄情况;应收帐款帐龄计算不准确和坏帐准备计提不足的问题;
批复内容 四川禾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3年10月21日―24日接受了中国证监会成都证管办的巡回检查,并于2004年1月5日接到《限期整改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公司董事会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传达了《通知书》内容,对要求整改的事项,逐条进行了研究,认为贵办对公司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纠正了公司运作不够规范的方面,对于提高公司管理层对规范运作的思想认识、提高管理水平、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将产生十分重要的积极影响。
处理人成都证管办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02-03-25
标题对四川禾嘉股份有限公司通报批评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与公司承诺不符,变更募集资金的投向未履行相关变更程序,且信息披露与实际不符
批复内容  中国证监会因我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相关信息披露违规”等事项对公司董事会及相关人员进行了通报批评。公司董事会诚恳的接受批评,并将认真学习证监会批评的内容和《证券法》有关规定,积极地对此进行整改。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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