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 公告日期:2022-08-31 |
标题 | 大名城: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沪证监决[2022]97号 |
批复原因 | 你公司在2022年1月29日的业绩预告中,未能充分、审慎考虑影响存货等减值的各项因素,导致两次业绩预告中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差异金额较大,信息披露不准确。 |
批复内容 | 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决定对董事长俞培俤、董事兼总经理俞锦、财务负责人郑国强、董事会秘书张燕琦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
警示 公告日期:2022-08-24 |
标题 | 关于对俞培俤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沪证监决[2022]98号 |
批复原因 | 俞培俤:经查,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事实:2022年1月29日,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业绩预告的公告》,预计公司2021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减少34,817.18万元至27,817.18万元,同比减少62.07%-77.69%。2022年4月22日,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业绩预告更正的公告》,预计2021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将出现亏损,为-40,500万元左右,同比减少190.37%左右。更正的主要原因系对存货、税费等进行谨慎性评估并新增计提存货大额资产减值损失、减计递延所得税资产等。2022年4月30日,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1,234.47万元。你作为公司董事长,未能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现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
警示 公告日期:2022-08-24 |
标题 | 关于对郑国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沪证监决[2022]100号 |
批复原因 | 郑国强:
?????经查,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事实:
?????2022年1月29日,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业绩预告的公告》,预计公司2021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减少34,817.18万元至27,817.18万元,同比减少62.07%-77.69%。2022年4月22日,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业绩预告更正的公告》,预计2021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将出现亏损,为-40,500万元左右,同比减少190.37%左右。更正的主要原因系对存货、税费等进行谨慎性评估并新增计提存货大额资产减值损失、减计递延所得税资产等。2022年4月30日,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1,234.47万元。你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未能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现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
警示 公告日期:2022-08-24 |
标题 | 关于对张燕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沪证监决[2022]101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在2022年1月29日的业绩预告中,未能充分、审慎考虑影响存货等减值的各项因素,导致两次业绩预告中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差异金额较大,信息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现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
警示 公告日期:2022-08-24 |
标题 | 关于对俞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沪证监决[2022]99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在2022年1月29日的业绩预告中,未能充分、审慎考虑影响存货等减值的各项因素,导致两次业绩预告中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差异金额较大,信息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作为公司董事兼总经理,未能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现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
警示 公告日期:2022-08-11 |
标题 | 大名城:关于对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22]0111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业绩预告公告中预计年度盈利,但实际业绩与预告业绩相比发生盈亏方向变化,实际的归母净利润、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与预告金额差异分别达512.34%、522.48%,影响了投资者的合理预期,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 |
批复内容 | 对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俞培俤、时任总经理俞锦、时任财务总监郑国强、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卢世华、时任董事会秘书张燕琦予以监管警示。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6-03 |
标题 | 大名城: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2]第0435号 |
批复原因 |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期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出的《关于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2]第0435号)(以下简称“《监管工作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及公司的审计机构对《监管工作函》中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和分析,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了书面回复,现将《监管工作函》回复内容公告如下: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5-21 |
标题 | 关于对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王文贵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20]0053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2019年3月至8月,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名城或公司)时任监事王文贵多次买卖公司股票。2020年3月12日,公司披露,王文贵子女以王文贵的证券账户买卖公司股票:2019年3月28日买入5,000股,成交均价6.95元;2019年5月31日卖出2,000股,成交价格7.21元;2019年7月2日买入14,000股,成交均价6.47元;2019年7月11日至8月6日期间卖出总计12,000股,成交均价7.24元,其中2019年7月30日至8月6日共卖出5,000股。期间,公司分别于2019年4月5日、4月26日、8月30日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2019年半年报。
作为公司监事,王文贵在上述股票卖出前未按规定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其在六个月内买入又卖出公司股票累计14,000股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其在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内买入公司股票5,000股、卖出公司股票5,000股的行为构成定期报告窗口期违规买卖公司股票;其于2019年3月28日买入公司股票前,未持有公司股票,上述卖出14,000股公司股份的行为,还违反了上市公司监事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25%的规定。公司于2020年3月12日披露,已收到王文贵上述短线交易收益8,320元。 |
批复内容 | 对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王文贵予以监管关注。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0-03-12 |
标题 | 大名城关于公司监事家属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主席王文贵先生之子女,以王文贵先生证券账户错误操作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如下:2019年3月28日在二级市场买入公司股票5000股,成交均价6.95元;2019年5月31日卖出2000股,成交价格7.21元;2019年7月2日通过二级市场买入公司股票14000股,成交均价6.47元;2019年7月11日至8月6日期间卖出总计12000股,成交均价7.24元。 |
批复内容 | 1、公司向王文贵先生再次详细告知了法律、法规中关于短线交易股票的有关规定,并要求其严格管理家属,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2、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已收回其本次短线交易收益8320元。3、本次买卖公司股票事项没有导致公司股价发生异动。相关人员已深刻认识到严重性,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保证将进一步加强操作人员专业培训,确保不再发生类似事件。4、公司董事会已向控股股东、其他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及上市公司董监高重申相关法律、法规,并将进一步加强股东及董监高培训学习,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避免此类情况的再次出现。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4-30 |
标题 | 大名城关于对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9]0481号 |
批复原因 |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0481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高度重视,对《问询函》所关注事项逐一全面分析,认真补充回复,按期完成回复文件。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8-12-05 |
标题 | 大名城关于公司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暨整改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沪证监决[2018]132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1.2017年9月13日,你公司全资子公司中程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程租赁")及其子公司天津盛慧融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分别与国大永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大永泰")、上海儒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签署《财务顾问协议》,为国大永泰向中程租赁融入5亿元资金(已逾期)提供融资方案设计及财务顾问咨询服务,合计收取财务顾问费1.485亿元。你公司未及时公告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二款及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2016年4月22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深圳名城金控(集团)有限公司与中植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签署关于收购中程租赁的《股权转让协议》,并于4月26日进行了公告。2016年9月17日,上述各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就业绩对赌等相关条款进行补充和修改。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补充协议,直至2017年4月25日才在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中做部分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2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3.截至2017年12月31日,你公司对兰州高新开发建设有限公司2亿元银行借款负有连带担保责任。你公司未在2017年年报中披露上述对外担保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你公司应在2018年12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
问讯 公告日期:2018-11-01 |
标题 | 关于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期报告事后审核意见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8]2600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发来的《关于对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2600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8年11月9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回复并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3-19 |
标题 | 关于对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8]0232号 |
批复原因 |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 2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则的要求,经对你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为便于投资者理解,请公司从业务与业绩、关联交易、财务数据等方面进一步补充披露下述信息。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8年3月20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上述事项并予以披露,同时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5-12 |
标题 | 大名城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并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0486号 |
批复原因 |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年5月1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486号)。函中指出:
一、2016年4月26日,公司公告向中植集团关联公司收购中程租赁100%股权;4月29日和5月10日,公司先后两次公告中植集团关联公司从二级市场累计购买公司股票达10%,请公司结合前述媒体质疑,核实相关交易及股票买入行为发生之前,公司及相关交易各方是否就该等事项存在统一的协议安排。
二、请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核实,与中植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否就公司后续经营等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项存在合作协议。如有,请及时披露。 |
批复内容 | 接到来函后公司高度重视,根据问询函相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对所问询事项逐一进行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12-09 |
标题 | 关于对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和董事会秘书张燕琦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15]0073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不完整、风险揭示不充分以及滥用信息披露直通车渠道等违规行为。
一、公司非公开发行事项披露不完整,风险揭示不充分
2015年11月6日,公司公告称,启动不超过人民币48亿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经核实,公司公告未披露非公开发行具体方案,包括发行对象与认购方式、发行价格及定价方式、发行数量、锁定期安排、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也未提示该等事项的不确定性风险。公司公告欠缺基本要素,信息披露不完整,风险揭示不充分。
二、公司滥用信息披露直通车渠道发布非属应披露信息范围的事项
同日,公司发布公告,公开征集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上市公司通过协商或者公开征集等方式聘任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的相关具体安排属于公司日常业务事项,公司应当通过正常业务渠道办理,该等事项不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事项。公司通过信息披露直通车发布公告征集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构成滥用信息直通车披露渠道的行为。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7条、第2.11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秘书张燕琦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部门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相应责任, 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
批复内容 |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和董事会秘书张燕琦予以监管关注。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
问讯 公告日期:2015-11-12 |
标题 | 大名城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进行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5]1879号 |
批复原因 |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1月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上证公函【2015】1879号)。
一、公司公告称,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计划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48亿元。但公告未披露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具体方案,包括发行方式、发行对象与认购方式、发行价格及定价方式、发行数量、锁定期安排、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请补充披露公司截至目前关于前述事项的具体安排,并充分提示该等事项的不确定性风险。
二、公司聘任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的方式和方法属于公司日常业务事项,不属于本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披露事项,公司应当通过正常业务渠道予以办理。请说明通过直通车公告形式公开征集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的原因和依据,并对外披露。
三、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前期已经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本次终止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未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请核实并披露撤回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合规性,并履行终止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股东大会决策程序。
请你公司于11月11日前落实上述事项,并对外披露。 |
批复内容 | 公司收到问询函后高度重视,向董事会全体董事进行汇报的同时,组织相关人员逐一对照和核实相关问题,现将回复内容予以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问讯 公告日期:2015-11-10 |
标题 | 大名城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5]1879号 |
批复原因 |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1月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上证公函【2015】1879号)。
一、公司公告称,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计划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48亿元。但公告未披露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具体方案,包括发行方式、发行对象与认购方式、发行价格及定价方式、发行数量、锁定期安排、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请补充披露公司截至目前关于前述事项的具体安排,并充分提示该等事项的不确定性风险。
二、公司聘任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的方式和方法属于公司日常业务事项,不属于本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披露事项,公司应当通过正常业务渠道予以办理。请说明通过直通车公告形式公开征集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的原因和依据,并对外披露。
三、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前期已经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本次终止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未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请核实并披露撤回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合规性,并履行终止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股东大会决策程序。
请你公司于11月11日前落实上述事项,并对外披露。 |
批复内容 | 公司将根据问询函相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对所问询事项逐一进行回复并进行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2-10-16 |
标题 | 大名城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沪证监公司字[2012]346号 |
批复原因 | 2012年10月16日,公司收到上海证监局发出的《关于对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沪证监公司字(2012)346号)(以下简称“《监管关注函》”)。《监管关注函》就完善投资者接待工作、加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等两项工作提出关注。 |
批复内容 | 收到《监管关注函》,公司高度重视,立即向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通报,对《监管关注函》中提到的关注事项开展全面自查工作,落实整改责任人,明确部门分工,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行整改,并形成书面《整改报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05-09 |
标题 | 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限期整改通知书》所涉事项整改情况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检查办法》 |
文件批号 | 沪证公司字[2006]180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在资金运用及财务管理方面、信息披露方面和公司治理方面存在问题。
|
批复内容 | 资金运用及财务管理方面
本公司自2003年12月至2005年7月期间,存在资金流向账实不符情况:
1、在2003年12月份,公司为了提高购入企业的资产质量,通过账外借款5,000万元划入上海曼高涅进出口有限公司(简称"曼高涅"),"曼高涅"则记作"收回"应收款项,消除其1996年前后形成的不良资产计4,913万元,余额87万元支付了借款费用。
到 2005年1月19日公司在归还5,000万元账外借款时,账务处理记在"其他应收款"中不相关的五家公司户上。
2、在2004年10月,公司将5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最终用以:消除2003年公司应收"华源集团"及其子公司往来款2400万元、消除公司应收"麦迪森"往来款900万元、支付公司借款费用100万元;以及分公司"常州化纤"增加2004年利润1000万元;二级子公司"曼高涅"消除2003年以前形成的坏账600万元。
到2005年4月15日和18日,公司归还到期的5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时,账务处理记在"其他应收款"中不相关的五家公司户上。
3、在2004年12月,公司用账外借款暂消其他应收款"上海思桓"公司借款800万元、"苏州麦迪森"公司借款600万元及分公司"常熟华艳"应收资产转让款750万元,支付子公司"扬州华源"资金占用费410万元,消化公司其他应收款中支付下属企业费用390万元,支付公司借款费用50万元。
到2005年7月1日公司归还3000万元到期的账外借款并利息35万元计3035万元时,公司账务处理将2300万元记在"其他应收款"中不相关的一公司户上,另735万元恢复分公司"常熟华艳"应收资产转让款。
对上述事项构成的重大会计差错,在整改中,本公司与华源集团达成债权债务转移协议,对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的债权计8000万元已在2007年4月份前追回;并追溯恢复公司对"上海思桓"、"苏州麦迪森"等公司债权3065万元,对此公司除了在2006年末计提减值之外,还拟于2007上半年收回"苏州麦迪森"股权,以拥有其地处苏州同里风景区的40亩工业用地和1万多平方米厂房;另约2000万元系公司虚增的2003、2004年度利润,公司已追溯调整减少未分配利润。
二、信息披露方面
1、公司2005年报中,对公司增资上海华源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情况,披露得不够充分。
公司已在2006年中期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中按照实际情况作了充分披露。
2、公司2005年报中,未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安徽华源化纤有限公司以165万元受让安徽华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55%股权的关联交易进行披露。
公司已在2006年中期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中作了补充披露。
三、公司治理方面
公司前任董、监事会任期为2002年8月至2005年8月,截至本核查结束日尚未换届。
公司已于2006年8月29日召开董、监事会审议换届事项,提出新一届董、监事候选人名单,并已于2006年9月18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产生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和第四届监事会。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07-02-03 |
标题 | 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文件批号 | 财监[2006]114号 |
批复原因 | 会计信息存在问题。 |
批复内容 | |
处理人 | 财政部 |
|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06-12-14 |
标题 | 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被立案调查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2006证监立通字012号 |
批复原因 | 因 "涉嫌违反证券法规",上海稽查局将对本公司立案调查。 |
批复内容 | 本公司于2006年12月1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书(2006证监立通字012号),因 "涉嫌违反证券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稽查局将对本公司立案调查。 |
处理人 | 证监会上海稽查局 |
|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6-11-18 |
标题 | 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整改事项的说明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沪证监公司字[2006]256号 |
批复原因 | 资金运用及财务管理方面,信息披露方面,公司治理方面。 |
批复内容 | 本公司于2006年8月30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就专项核查事项发出的《限期整改通知书》(沪证监公司字[2006]180号)。鉴于控股股东中国华源集团的重组尚未完成,公司于2006年9月21日向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提交了延期报送《整改报告》的申请报告。11月13日,公司又接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沪证监公司字[2006]256号《监管函》,要求公司及时披露《限期整改通知书》,并说明无法如期制定方案并整改的原因。公司现就整改事项作如下说明:
公司目前正在按照《限期整改通知书》的要求,对所列问题开展自查自纠,根据自查结果对相关事项进行追溯调整,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正在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计。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4-10-27 |
标题 | 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巡检问题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沪证监公司字[2004]77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运作不规范;违反56号文; |
批复内容 |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检查办法》,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于2004年9月16日至9月23日组织检查组对本公司进行了巡回检查,本公司于2004年10月15日收到沪证监公司字[2004]77号《限期整改通知书》。对通知中提出的问题,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高度重视,认真对照相关的证券法规,逐项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形成整改报告。2004年10月26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召开三届七次和三届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整改报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02-08-30 |
标题 | 关于对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柯碧浪予以公开批评的通报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
批复内容 | 鉴于华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柯碧浪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上市规则》有关董事持股的明确规定,未能履行其公开作出的承诺,情节严重,现决定对其予以公开批评,并责令华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通报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进行整改,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并调整董事会班子。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