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4-11-13 |
标题 |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自律处分信息——宏图高科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一是2017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二是未按期披露2023年三季度财务报表和2024年一季度财务报表。三是未及时披露受到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
批复内容 | 对宏图高科予以公开谴责、暂停其债务融资工具相关业务;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袁亚非予以公开谴责、认定不适当人选;对公司时任监事会主席檀加敏、时任董事长杨怀珍、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宋荣荣予以严重警告,认定不适当人选2年;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董事长廖帆予以警告。 |
处理人 |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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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10-10 |
标题 | 关于对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林雷、郭志东、王进、李来民、陈奕彤、沈建华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10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10月修订)》)第1.4条、第2.23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4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 |
文件批号 |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24]183号 |
批复原因 | 苏亚金诚所作为公司2017年至2021年年度审计机构,未能勤勉尽责,相关审计程序存在重大缺陷,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林雷作为公司2017年、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项目合伙人,未按照职业准则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导、监督、执行审计业务,致使发生严重未勤勉尽责行为,违规情节严重。郭志东作为公司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未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对函证保持控制,在发现公司账面数与信用报告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下,未查明原因,进而未要求公司进行账务调整,也未进一步扩大审计程序,严重违反审计准则的规定,违规情节严重。李来民作为公司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未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对函证保持控制,未发现银行询证函回函存在的异常情况;其作为2017年、2018年质量控制复核人,未有效实施复核,违规情节严重。王进、陈奕彤、沈建华分别作为公司2019年、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分别对各自任期内上述年度审计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
批复内容 | 对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至2021年度审计机构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公开谴责,并6个月内不接受提交的文件;对注册会计师林雷、郭志东、王进、李来民、陈奕彤、沈建华予以公开谴责,并36个月内不接受林雷、郭志东、李来民签字的文件,12个月内不接受王进、陈奕彤、沈建华签字的文件。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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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9-23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苏亚金诚) |
相关法规 |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21号—注册会计师对其他信息的责任》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24]103号 |
批复原因 | 我会对苏亚金诚所对宏图高科2017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审计中未勤勉尽责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苏亚金诚所、林雷、郭志东、王进、陈奕彤、沈建华、李来民的要求,我会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听证会后,当事人代理人又提交了《补充陈述和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
批复内容 | 一、依据2019年《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对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325万元,并处以1625万元罚款,暂停从事证券业务6个月;对林雷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李来民给予警告,并处以35万元罚款;对王进、陈奕彤、沈建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5万元罚款。
二、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对郭志东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对郭志东采取5年市场禁入措施。对林雷采取7年市场禁入措施,对李来民采取3年市场禁入措施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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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5-15 |
标题 | *ST宏图:关于对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24]86号 |
批复原因 | (一)虚假记载
(二)重大遗漏 |
批复内容 | 对公司及控股股东三胞集团,时任三胞集团董事长、公司实际控制人袁亚非,时任公司监事会主席、三胞集团副总裁檀加敏,时任公司董事长、三胞集团总裁杨怀珍,时任公司董事、董事长兼总裁杨帆,时任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廖帆,时任公司董事兼财务总监宋荣荣,时任公司董事兼财务总监钱南,时任公司董事兼财务总监李国龙,时任公司董事、三胞集团副总裁仪垂林,时任公司董事、三胞集团副总裁施长云,时任公司董事、三胞集团副总裁邹衍,时任公司董事兼总裁辛克侠,时任公司董事兼董事会秘书许娜,时任宏图三胞财务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刘正虎,时任公司监事、三胞集团财务中心总经理李旻,时任公司董事长兼总裁、董事鄢克亚,时任公司独立董事苏文兵、林辉、王家琪、李浩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袁亚非10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檀加敏5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杨怀珍、宋荣荣3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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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4-30 |
标题 | 江科宏3: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24]36号、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2024]9号 |
批复原因 | 一、虚假记载
二、重大遗漏 |
批复内容 | 一、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对三胞集团有限公司处以四百万元的罚款;对袁亚非处以二百万元的罚款;对檀加敏处以一百万元的罚款。二、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对杨怀珍、檀加敏、宋荣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二十五万元的罚款;对杨帆、仪垂林、辛克侠、邹衍、施长云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二十万元的罚款;对李旻、鄢克亚、苏文兵、林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十万元的罚款。对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二百万元的罚款;对廖帆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的罚款;对钱南、李国龙、许娜、刘正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六十万元的罚款;对王家琪、李浩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五十万元的罚款。三、袁亚非作为控股股东三胞集团董事长,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和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对袁亚非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檀加敏作为控股股东三胞集团副总裁、时任宏图高科监事会主席,接受指示,组织、策划、实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违法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和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对檀加敏采取5年市场禁入措施,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杨怀珍作为控股股东三胞集团有限公司总裁、时任宏图高科董事长,知悉、参与、实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违法情节严重。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2015年《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杨怀珍采取3年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宋荣荣作为时任宏图高科董事兼财务总监,接受指示,组织、策划、实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违法情节严重。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2015年《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宋荣荣采取3年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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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4-02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袁亚非、杨怀珍、檀加敏、宋荣荣)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24]9号 |
批复原因 | 虚构交易,虚增收入和利润、虚减负债、未披露关联方担保 |
批复内容 | 袁亚非作为控股股东三胞集团董事长,组织、策划、领导上述涉案违法行为,行为恶劣,违法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和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对袁亚非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檀加敏作为控股股东三胞集团副总裁、时任宏图高科监事会主席,接受指示,组织、策划、实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违法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和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对檀加敏采取5年市场禁入措施,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杨怀珍作为控股股东三胞集团有限公司总裁、时任宏图高科董事长,知悉、参与、实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违法情节严重。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2015年《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杨怀珍采取3年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宋荣荣作为时任宏图高科董事兼财务总监,接受指示,组织、策划、实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违法情节严重。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2015年《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宋荣荣采取3年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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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4-02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宏图高科及其责任人员)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36号 |
批复原因 | 一、虚假记载
(一)虚构交易,虚增收入和利润
经查,2017年至2018年,宏图高科通过宏图三胞及其32家子公司、3家分公司与三胞集团安排设立、借用并控制的,交由宏图三胞管理的南京龙昀电脑有限公司等18家公司虚构购销业务,虚增收入和利润,导致2017年和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具体情况如下:
2017年,宏图三胞虚构销售业务677笔,虚增收入7,418,380,324.79元,虚构采购业务677笔,虚增成本6,902,732,589.74元,虚增利润总额515,647,735.05元。宏图高科2017年年度财务报告披露营业收入为19,032,259,081.76元,利润总额为714,090,164.08元,其上述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占当年披露金额比例为38.98%,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金额比例为72.21%。2018年,宏图高科虚构销售业务416笔,虚增收入4,582,133,040.08元,虚构采购业务416笔,虚增成本4,289,122,525.97元,虚增利润总额293,010,514.11元。宏图高科2018年度财务报告披露营业收入14,018,181,636.91元,披露利润总额-2,115,966,425.70元,其上述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占当年披露金额比例为32.69%,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金额绝对值比例为13.85%。
(二)虚减负债
2017年至2018年,宏图高科(包括宏图三胞)以自己名义与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发生未进行账务处理融资共计33笔,金额合计8,766,270,000.00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尚未完全偿还,2017年至2021年末未偿还融资余额分别为7,132,071,094.45元、7,335,777,279.85元、7,334,360,547.17元、7,281,073,995.91元、7,281,073,995.91元;宏图高科(包括宏图三胞)以第三方名义通过商业保理和票据贴现等发生未进行账务处理的融资共计25笔,金额合计2,806,657,403.00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尚未完全偿还,2017年至2021年末未偿还融资余额分别为1,931,000,000.00元、2,467,349,819.67元、2,466,546,377.70元、2,466,546,377.70元、2,466,546,377.70元。
宏图高科上述行为导致其2017年至2021年财务报表虚减负债金额分别为9,063,071,094.45元、9,803,127,099.52元、9,800,906,924.87元、9,747,620,373.61元、9,747,620,373.61元,占当期披露负债的比例为81.28%、104.55%、106.40%、103.34%、101.75%,存在虚假记载。
二、重大遗漏
2017年10月25日,宏图高科形成董事会决议,同意宏图高科签署《保证合同》,为《国内保理合同》(F17C1952)项下保理本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贰亿壹仟万元,期限壹年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宏图高科时任董事杨怀珍、辛克侠、宋荣荣、仪垂林、施长云、邹衍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10月26日,三胞集团实际控制的上海越神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越神)与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恒信)签订《国内保理合同》(F17C1952),合同约定上海越神以对宏图三胞的210,000,000.00元应收账款向海通恒信申请保理融资210,000,000.00元,回购日期分四期,分别为2018年1月30日、2018年4月30日、2018年7月30日、2018年10月30日,每期回购金额为52,500,000.00元。同日,宏图高科与海通恒信签订《担保合同》(GCF17C1952-02),合同约定由宏图高科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2017年10月31日、11月1日,海通恒信向上海越神分别放款100,000,000.00元、94,070,000.00元。2018年1月31日、4月28日、7月20日,上海越神分别还款52,500,000.00元、52,500,000.00元、5,000,000.00元。2018年12月21日,宏图高科、上海越神与海通恒信签订《还款协议》,协议约定将剩余款项还款日延长至2020年10月31日,宏图高科在上海越神未还款的情况下承担还款责任。截止2021年12月31日,上海越神未偿还上述借款,宏图高科2021年年末仍承担担保义务。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第(六)项、《证券法》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宏图高科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其对关联方担保事项。宏图高科未在2017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该事项,导致2017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
批复内容 | 一、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对三胞集团有限公司处以四百万元的罚款;对袁亚非处以二百万元的罚款;对檀加敏处以一百万元的罚款。
对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二百万元的罚款;对廖帆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的罚款;对钱南、李国龙、许娜、刘正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六十万元的罚款;对王家琪、李浩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五十万元的罚款。
二、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对杨怀珍、檀加敏、宋荣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二十五万元的罚款;对杨帆、仪垂林、辛克侠、邹衍、施长云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二十万元的罚款;对李旻、鄢克亚、苏文兵、林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十万元的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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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5-27 |
标题 | *ST宏图: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3]061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 |
批复内容 | 请公司收到本监管工作函后立即披露。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相关工作对投资者影响重大,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勤勉尽责,认真落实本工作函各项要求,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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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5-26 |
标题 | 关于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关于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
批复内容 | 监管工作函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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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3-05-19 |
标题 | 关于向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公告送达纪律处分意向书的通知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一、虚假记载
(一)虚构交易,虚增收入和利润
(二)虚减负债
二、重大遗漏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我部拟提请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3条的规定,对公司时任董事仪垂林予以公开谴责。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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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4-29 |
标题 | *ST宏图: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3]0403号 |
批复原因 | 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收到本监管工作函后立即披露。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高度重视上述事项,严格遵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相关规定,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与财务信息、退市事项等相关的重大信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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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4-28 |
标题 | 关于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报编制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监管工作函 |
批复内容 | 上海交易所对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报编制相关事项监管关注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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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4-19 |
标题 | ST宏图: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处罚字[2023]17号 |
批复原因 | 一、虚假记载
(一)虚构交易,虚增收入和利润
(二)虚减负债
二、重大遗漏 |
批复内容 | 一、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对三胞集团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四百万元的罚款;对袁亚非给予警告,并处以二百万元的罚款;对檀加敏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对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二百万元的罚款;对廖帆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的罚款;对钱南、李国龙、许娜、刘正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六十万元的罚款;对王家琪、李浩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五十万元的罚款
二、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对杨怀珍、檀加敏、宋荣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二十五万元罚款;对杨帆、仪垂林、辛克侠、邹衍、施长云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二十万元罚款;对李旻、鄢克亚、苏文兵、林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十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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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4-19 |
标题 | ST宏图: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ST宏图触及重大违法退市风险警示情形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3]0312号 |
批复原因 | 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ST宏图触及重大违法退市风险警示情形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工作函》所述内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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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3-02-14 |
标题 | 关于对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业绩预告相关事项的二次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3]0108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收到本函后立即对外披露,并于5个交易日内回复本函。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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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3-01-30 |
标题 | ST宏图:关于对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业绩预告相关事项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3]006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收到本函后立即对外披露,并于5个交易日内回复本函。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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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2-09-09 |
标题 | ST宏图:关于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2]2479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并于5个交易日内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同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和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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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2-07-14 |
标题 | ST宏图:关于对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三胞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袁亚非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22]0094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2022年4月20日,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及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上述公告显示,公司控股股东三胞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胞集团)控制的公司北京乐语世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南京东方福来德百货有限公司、浙江乐语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于2021年期初合计占用公司资金约396万元,占公司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0.97%。同时,2021年新增占用资金252万元,占公司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73%。至2021年期末余额为631万元,占公司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9.34%。公司已于2021年年报披露前收回上述资金。公司与控股股东控制的公司违规发生资金往来,构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
批复内容 | 对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三胞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袁亚非以及时任董事长兼总裁廖帆、财务总监李国龙、财务总监钱南、董事会秘书许娜、董事会秘书黄锦哲予以监管警示。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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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2-07-07 |
标题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王家琪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22]76号 |
批复原因 | 王家琪:
经查,你作为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宏图或公司)的时任独立董事,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2年4月8日,你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卖出ST宏图股票合计35,000股,成交金额73,850元。2022年4月20日ST宏图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你在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减持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19号)第十二条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七条规定。 |
批复内容 | 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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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2-05-25 |
标题 | ST宏图:ST宏图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监管二次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2]0469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公司收到本函后立即对外披露,并于5个交易日内,就上述事项书面回复我部,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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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2-04-25 |
标题 | ST宏图:ST宏图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2]0266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公司收到本函后立即对外披露,并于5个交易日内,就上述事项书面回复我部,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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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2-04-09 |
标题 | ST宏图:ST宏图关于独立董事窗口期买卖公司股票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王家琪先生于2022年4月8日,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票,构成窗口期买卖公司股票。 |
批复内容 | 经与王家琪先生核实,其因本人工作繁忙,股票账户由其家人代为管理,王家琪先生对其家人操作其股票账户的行为并不知情。公司董事会对王家琪先生进行了批评教育。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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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2-01-01 |
标题 | ST宏图:ST宏图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文件批号 | 证监立案字0372021035号、0372021036号 |
批复原因 | 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三胞集团有限公司涉嫌与宏图高科相关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
批复内容 |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和三胞集团立案。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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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1-09-14 |
标题 | ST宏图:关于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半年报信息披露的监管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1]2738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收到本函后立即对外披露,并于五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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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0-08-29 |
标题 | *ST宏图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20]72号 |
批复原因 | 你公司2019年1月31日披露《关于2018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2018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亿元至-6亿元。2019年4月25日,公司披露《关于2018年度业绩预亏更正公告》,预计2018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0.34亿元。2019年4月26日,公司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2018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0.34亿元。公司在披露业绩预告时未保持必要的审慎,致使2018年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值差异较大,信息披露不准确。此外,公司至年报披露前一天,即2019年4月25日才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更正公告披露不及时。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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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7-28 |
标题 | 关于对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苏文兵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20]0084号 |
批复原因 | 当事人:苏文兵,时任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经查明,2019年1月31日,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宏图或公司)披露2018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2018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4亿元至-6亿元。亏损原因包括,一是受行业竞争激烈及大股东流动性危机等因素影响,公司主要业务板块经营业绩大幅下滑,对前期收购的北京匡时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匡时国际)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约8亿元;二是鉴于匡时国际2018年无法完成业绩承诺,本期累计确认业绩补偿金额约15.3亿元。4月25日,公司披露业绩预亏更正公告,2018年度公司预计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20.34亿元。业绩预告更正的原因系,年审会计师建议取消确认业绩补偿款15.3亿元,并对收购匡时国际形成的商誉全额计提减值准备,上述事项合计造成2018年亏损增加约15亿元。4月26日,公司披露2018年年报,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0.34亿元。公司2018年度实际业绩相比预告业绩差异高达239%,差异绝对值金额14亿,披露的业绩预告不准确。同时,业绩预亏公告中,公司对于匡时国际2018年有关数据均未经审计、补偿的最终金额可能影响业绩预告内容的准确性,虽然进行了风险提示,但在风险提示中未明确该不确定性风险的实际影响及具体金额,未提示可能取消确认业绩补偿款以及商誉减值准备事项,相关风险提示不充分。此外,公司迟至2019年4月25日才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更正公告披露不及时。 |
批复内容 | 对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苏文兵予以监管关注。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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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0-07-28 |
标题 | 关于对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纪律处分决定书[2020]69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宏图或公司)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2018年年度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且未及时更正
(二)收购资产相关补充协议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信息披露不及时
(三)收购资产相关的诉讼事项未及时披露
(四)债务融资工具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
批复内容 | 对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裁鄢克亚、时任董事长杨怀珍、时任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陈军予以公开谴责。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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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0-07-28 |
标题 | 关于对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纪律处分决定书[2020]69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宏图或公司)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2018年年度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且未及时更正
(二)收购资产相关补充协议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信息披露不及时
(三)收购资产相关的诉讼事项未及时披露
(四)债务融资工具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
批复内容 | 对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宋荣荣予以通报批评。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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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0-01-21 |
标题 | 关于对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及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三胞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袁亚非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纪律处分决定书[2020]4号 |
批复原因 | 2018年2月3日,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宏图高科)披露公告称,其控股股东三胞集团、实际控制人袁 亚非拟自2018年2月3日起的6个月内,通过本所交易系统集 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和信托计划等方式增持宏图高科无限售流 通股,拟增持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宏图 高科已发行总股份的2、2018年8月2日,宏图高科披露公告 称,上述增持计划尚未实施;鉴于宏图高科股票于2018年6月 19曰起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停牌,待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 后续,宏图高科股票于2018年11月2日复牌,增持计划的完成 时限相应顺延至2018年12月13日。2018年12月13日,宏图 高科披露公告称,上述增持计划仍未实施;同时,因三胞集团流 动性紧张,主要资产大部分已被债权人冻结,现阶段无法筹措资 金在原计划期间内实施增持,因此将增持计划的履行时间延长6 个月,即于2019年6月12日前实施完成。2019年5月25日, 宏图高科披露公告称,上述增持计划仍未实施,因尚未筹集到相 应的增持资金,控股股东三胞集团、宏图高科实际控制人袁亚非 决定终止实施本次增持计划,增持计划的完成率为0。 |
批复内容 | 对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和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三胞集团有限公司和实际控制人袁亚非予以 公开谴责。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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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9-13 |
标题 | 宏图高科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公告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9]2739号 |
批复原因 | 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2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2739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9年9月12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9年9月21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同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和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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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9-06-28 |
标题 | 宏图高科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49号 |
批复原因 | 据公司公告信息及相关举报线索,我局对你公司相关信息披露情况进行核查。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8年7月,你公司与湖北匡时文化艺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匡时文化”)、董国强签署了《<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约定将已经过户在你公司名下但尚未付款部分的北京匡时国际有限公司40%股权分别返还给匡时文化和董国强,同时解除前期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中有关交易对价和业绩承诺及补偿的条款,该补充协议二未经法定的审议程序审议,你公司也未履行该协议内容。2018年11月28日,董国强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你公司履行补充协议二的合同义务,法院受理此案并于2019年1月15日开庭审理,目前该案件尚未结案。前述补充协议二和诉讼,你公司均未按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2018年11月27日,你公司在未与“15宏图MTN001”全部投资人就延期兑付方案达成一致的前提下,披露了《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5宏图MTN001”与投资人达成一致的公告》,上述披露存在不准确,不审慎的情况。 |
批复内容 |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项和第(十)项以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采取有力措施,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同时,应切实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各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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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5-17 |
标题 | 关于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期报告事后审核意见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9]070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期报告事后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9]0704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9年5月18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9年5月25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同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和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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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公告日期:2019-04-30 |
标题 | 交易商协会自律处分信息——宏图高科相关责任人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图高科”)作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存在多项信息披露违规事项。 |
批复内容 | 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图高科”)作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存在多项信息披露违规事项,经2019年第4次自律处分会议审议,给予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人自律处分。其中,针对发行人的处分决定已于4月15日在协会网站公告。
前期,宏图高科相关责任人对其个人处分意见提出复审申请,经2019年第5次自律处分会议审议,决定维持初审意见,给予宏图高科2013年7月26日至2018年12月3日的时任董事长杨怀珍警告处分,给予财务总监宋荣荣警告处分。 |
处理人 |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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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4-25 |
标题 | 宏图高科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有关业绩预告更正事项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9]0512号 |
批复原因 | 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业绩预告更正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0512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9年4月29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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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公告日期:2019-04-15 |
标题 | 交易商协会自律处分信息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银行间协会自律处分决定书[2019]7号 |
批复原因 | 一、宏图高科于2018年11月26日披露了《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5宏图MTN001”与投资人达成一致的公告》,其中“已与‘15宏图MTN001’全部投资人就延期兑付方案达成一致”的表述与实际情况不符。
二、宏图高科未就“15宏图MTN001”和“18宏图高科SCP002”违约事项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本金的公告,未在“18宏图高科SCP002”兑付日前5个工作日披露本金兑付、付息事项。
三、2018年9月和11月发生的主体评级下调事项触发了宏图高科相关债务融资工具投资者保护的事先约束条款,宏图高科未配合相关主承销商召开持有人会议。 |
批复内容 | 依据相关自律规定,经2019年第4次自律处分会议审议,给予宏图高科严重警告处分,暂停债务融资工具市场相关业务一年;责令其针对本次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 |
处理人 | 交易商协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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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9-26 |
标题 | 关于对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二次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8]2528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二次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2528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在2018年10月11日之前,针对上述问题书面回复我部,并对预案作相应修改。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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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9-07 |
标题 | 关于对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预案的信息披露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8]2467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预案的信息披露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2467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在2018年9月14日之前,针对上述问题书面回复我部,并对预案作相应修改。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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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9-07 |
标题 | 关于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期报告事后审核意见函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8]2468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期报告事后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8]2468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8年9月8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8年9月12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同时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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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6-14 |
标题 | 宏图高科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之回复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0394号 |
批复原因 | 2016年4月20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394号)。 |
批复内容 | 现就《问询函》中所涉问题进行了说明与答复,具体内容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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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6-03 |
标题 | 宏图高科: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延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之专项说明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0394号 |
批复原因 | 2016年4月20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394号)。 |
批复内容 | 2016年5月13日,宏图高科向上交所提交了回复材料,上交所对回复材料提出了反馈意见。宏图高科收到反馈意见后,积极组织标的公司及各方中介准备相关问题的回复。截至日前,标的公司及中介机构正在对对相关内容做相应的补充、完善,宏图高科承诺不晚于2016年6月3日提交相关回复材料。待本次回复材料通过审核后,宏图高科将及时发布关于《间询函》的回复公各等文件并申请股票复牌。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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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5-04 |
标题 | 宏图高科关于延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0394号 |
批复原因 | 2016年4月20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394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收到《问询函》后,积极组织交易各方、中介机构等对《问询函》中涉及的问题进行逐项落实和回复。由于《问询函》的内容涉及大量的行业、财务数据及业务模式等材料,各中介机构亦需履行内部审核流程,经申请,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披露了《关于延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详见公司临2016-053号公告)。
考虑到中介机构仍需要一定时间对盈利预测报告予以确认、补充和完善,为确保本次回复材料与各中介机构相关报告全面、准确、完整,因此本次回复工作仍需继续延期,后续公司将全力协调各方推进回复工作,预计公司将不晚于2016年5月13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回复文件,待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发布《问询函》回复等相关公告,同时申请公司股票复牌。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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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4-26 |
标题 | 宏图高科关于延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0394号 |
批复原因 | 2016年4月20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394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收到《问询函》后,及时组织交易各方、中介机构等对《问询函》中涉及的问题进行逐项落实和回复。由于《问询函》的内容涉及大量的行业、财务数据及业务模式等材料,各中介机构亦需履行内部审核流程,因此,回复工作无法在2016年4月26日前完成。公司将协调各方加快推进本次回复工作,预计于2016年5月4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回复文件,待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发布《问询函》回复等相关公告,同时申请公司股票复牌。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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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4-21 |
标题 | 宏图高科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0394号 |
批复原因 | 2016年4月20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394号)。 |
批复内容 | 上交所对公司提交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以下简称“预案”)进行了审阅,要求公司对相关问题作进一步说明和补充披露。
请你公司在2016年4月26日之前,针对上述问题书面回复我部,并对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作相应修改并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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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4-06-07 |
标题 | 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3年年报补充与更正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披露存在问题。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年报事后审核意见的相关要求,公司现就2013年年度报告中有关内容进行了补充与更正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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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1-20 |
标题 | 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法》、《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苏证监函[2007]320号 |
批复原因 | (一)公司规范运作方面
(二)内部控制方面
(三)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的有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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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内容 | 江苏证监局《监管意见函》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对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运作的规范性具有很大的指导意义。本公司将以此次专项活动为契机,认真逐项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加强制度建设和内部管理,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推动公司稳定、健康、高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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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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