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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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6-28
标题江苏吴中: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3]0582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监管工作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2-28
标题关于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质押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关于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质押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批复内容就控股股东质押事项提出监管要求。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12-19
标题江苏吴中: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所属江苏吴中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制药厂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文件批号苏(苏)药监药罚[2020]011号
批复原因江苏吴中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制药厂生产的注射用硫酸阿米卡星抽检不合格,不合格项目均为澄清度
批复内容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注射用硫酸阿米卡星569,274瓶;2、没收注射用硫酸阿米卡星违法所得602,516元;3、罚款9,137,659.5元。罚没款合计为9,740,175.5元。
处理人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0-07-10
标题江苏吴中关于所属江苏吴中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制药厂产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所属江苏吴中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制药厂生产的注射用硫酸阿米卡星抽检不合格
批复内容问题批次产品事件发生后,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立即启动召回程序,发出召回通知。并要求苏药厂就产品生产过程进行全面复查并及时完成整改;同时也督促各成员企业以此次事件为戒,进一步加强药品生产质量的全过程管理,持续提升产品全生命周期的质量风险管理水平,防止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处理人河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6-02
标题关于对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陈佳海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启动上证E互动网络平台相关事项的通知》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20]0027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20年1月21日,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吴中或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回复投资者提问时称,盐酸阿比多尔片为公司医药集团在产在销重点产品之一,其除了抗流感病毒外,对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SARS冠状病毒和中东呼吸综合征MERS冠状病毒有一定的疗效。俄罗斯联邦卫生部在关于阿比多尔说明书中明确指出,阿比多尔可有效预防及治疗冠状病毒感染。公司称,医药集团目前针对本次爆发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已在积极与相关医院对接盐酸阿比多尔片采购进院事宜。当日,公司回复后公司股票涨停,1月21日至2月3日期间公司股价连续4个交易日涨停。 公司于1月22日披露风险提示公告称,盐酸阿比多尔片为预防和治疗流行性感冒药,通过抑制流感病毒脂膜与宿主细胞的融合而阻断病毒的复制,目前尚无证据表明该药品对新出现的“新型冠状病毒”有疗效。同时该药品销售收入占上市公司营业收入比例极小,2019年1-9月,公司医药集团盐酸阿比多尔片销售收入为1,602.8万元,占上市公司营业收入1.06%;2018年同期销售收入为583.9万元,占上市公司营业收入0.42%。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相关药物情况受到市场广泛关注,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及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盐酸阿比多尔片相关产品信息时,未能充分提示风险,未就该产品的销售收入占比极小等情况进行充分提示。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陈佳海予以监管关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4-01
标题江苏吴中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0]0289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20年4月1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20年4月8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同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和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5-10
标题关于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期报告事后审核意见函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9]0605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期报告事后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9]0605号。
批复内容请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对上述问题1、3、5、6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针对前述问题,公司依据《格式准则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定要求认为不适用或因特殊原因确实不便披露的,应当说明无法披露的原因。请你公司于收到函件即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9年5月21日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同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和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19-03-23
标题江苏吴中关于全资子公司响水恒利达科技化工有限公司的提示性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9年3月21日下午,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陈家港化工园区某化工企业发生爆炸事故,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响水恒利达科技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响水恒利达”)位于该化工园区内。
批复内容经公司初步核实,受爆炸冲击波影响,响水恒利达部分房屋和门窗有所损坏,部分员工因此受伤,响水恒利达正积极组织安排治疗和妥善安置。同时,公司和响水恒利达积极配合当地政府救援工作,出于保障员工安全和生产安全的考虑,响水恒利达暂时处于停产状态,因暂时无法确定本次复产的确切时间,上述事项对公司的具体影响尚无法确定。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11-24
标题江苏吴中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购销与运输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响公(禁)行罚决字[2018]1285号
批复原因现查明:响水恒利达科技化工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至2018年4月份期间,多次未按规定如实登记易制毒化学品交易信息,且未如实向公安机关报告2018年2月份公司易制毒化学品的库存情况。
批复内容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易制毒化学品购销与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第三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响水恒利达科技化工有限公司警告并处罚款叁万元。
处理人响水县公安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9-20
标题江苏吴中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危化品安全管理条例》
文件批号(响)安监罚[2018]62号
批复原因2018年6月13日,经市县安监局执法人员组织专家对响水恒利达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东厂区已建成的两只45立方米埋地油罐,其管道法兰静电跨接未做,未设置现场高液位报警、现场未设置可燃气体报警仪等问题。
批复内容以上事实违反了《危化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化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5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理人响水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5-29
标题江苏吴中关于全资子公司临时停产的进展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文件批号响环罚字[2018]23号、响环罚字[2018]39号、响环责改字[2018]24号
批复原因(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响环罚字[2018]23号) 1、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4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你公司三车间增加设置一个大气污染物排气口,危险废物仓库未采取防渗漏措施,部分危险废物未设置识别标志。上述行为已构成“未按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贮存危险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和“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有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响环罚字[2018]39号) 1、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4月23日,响水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你公司未依法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投资约7500万元建设河水纯化装置、MVR蒸发析盐装置和2500吨废水处理站,废盐贮存未采取防渗措施,擅自变更清下水排污口位置。上述行为已构成“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贮存危险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和“未按规定设置废水排污口”,有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批复内容(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响环罚字[2018]23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一项及第二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1)对未按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二万元。 (2)对贮存危险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五万元。 (3)对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三万元。 合计处罚款(人民币)十万元。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响环罚字[2018]39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1)对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责令停止建设,并处罚款(人民币)七十五万元。 (2)对贮存危险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行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四万元。 (3)对未按规定设置废水排污口的行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二万元。 合计处罚款(人民币)八十一万元。
处理人响水县环境保护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8-01-24
标题江苏吴中关于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收到中国证监会结案通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结案字[2018]1号
批复原因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长赵唯一先生、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姚建林先生、副总经理许良枝先生、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朱菊芳女士及财务总监承希女士于2016年12月20日及21日分别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编号分别为:深专调查通字20161418号、深专调查通字20161419号、深专调查通字2016114号、深专调查通字20161420号、深专调查通字20161400号)。具体内容为:因案件调查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上述人员进行立案调查。
批复内容2018年1月23日,公司接到赵唯一先生、姚建林先生、许良枝先生及朱菊芳女士的通知,上述四人已收到了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结案通知书》(结案字[2018]1号)。经审理,赵唯一先生、姚建林先生、朱菊芳女士、许良枝先生的涉案违法事实不成立,中国证监会决定结案。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6-12-22
标题江苏吴中关于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收到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深专调查通字20161418号、20161419号、2016114号、20161420号、20161400号
批复原因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长赵唯一先生、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姚建林先生、副总经理许良枝先生、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朱菊芳女士及财务总监承希女士于2016年12月20日及21日分别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编号分别为:深专调查通字20161418号、深专调查通字20161419号、深专调查通字2016114号、深专调查通字20161420号、深专调查通字20161400号)。具体内容为:因案件调查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上述人员进行立案调查。
批复内容赵唯一先生、姚建林先生、许良枝先生、朱菊芳女士及承希女士均表示将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调查工作。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情况均正常,且此次调查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影响。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3-16
标题江苏吴中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214号
批复原因2016年3月7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214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经审阅你公司提交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现有如下问题需要你公司作进一步说明和补充披露。 一、关于本次交易的主要风险 二、关于本次交易目的及标的资产的行业信息 三、关于标的资产权属、对外担保 四、其他
批复内容根据《问询函》)的要求,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各方对《问询函》所涉及的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及逐条回复,现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3-08
标题江苏吴中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审核意见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214号
批复原因2016年3月7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214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经审阅你公司提交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现有如下问题需要你公司作进一步说明和补充披露。 一、关于本次交易的主要风险 二、关于本次交易目的及标的资产的行业信息 三、关于标的资产权属、对外担保 四、其他
批复内容根据上述《问询函》的内容,公司将与相关各方及中介机构积极准备答复工作,尽快对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相关文件的内容进行补充和完善,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1-07
标题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文件批号苏证监函[2007]288号
批复原因(一)公司规范运作方面 (二)公司内部控制方面 (三)公司独立性方面
批复内容公司将以本次治理专项活动为契机,认真学习并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认真贯彻落实本次治理活动中提出的各项整改计划,切实解决上述问题。不断强化公司治理工作,完善公司内控制度建设, 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持续健康发展,努力实现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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