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3-03-23 |
标题 | 新湖中宝:关于对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
文件批号 |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23]24号 |
批复原因 | (一)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未履行决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二)对外投资事项未履行董事会决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三)未披露关联交易相关情况 |
批复内容 | 对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林俊波、时任总裁赵伟卿、时任财务总监潘孝娜、时任董事会秘书虞迪锋予以通报批评。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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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1-06 |
标题 | 新湖中宝:关于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2]2665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证监局警示函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2】2665号)。 |
批复内容 | 现就监管工作函相关事项进行了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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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2-11-23 |
标题 | 关于对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一是2018年至2021年公司向公司参股的、控股股东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制的企业新湖控股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公司仅就部分财务资助金额履行决议程序及披露义务。二是公司投资长安信托·长安盈海外精选16号单一资金信托产品未经董事会审议,也未披露该事项。三是公司未披露收购杭州易百德微电子有限公司30%股权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进展情况。四是公司部分贸易业务收入确认不准确。五是公司部分债券发行存在非市场化发行行为。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新湖中宝、林俊波、赵伟卿、虞迪锋、潘孝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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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2-11-15 |
标题 | 新湖中宝: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浙江证监局[2022]112号 |
批复原因 | 一是2018年至2021年公司向公司参股的、控股股东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制的企业新湖控股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公司仅就部分财务资助金额履行决议程序及披露义务。二是公司投资长安信托·长安盈海外精选16号单一资金信托产品未经董事会审议,也未披露该事项。三是公司未披露收购杭州易百德微电子有限公司30%股权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进展情况。四是公司部分贸易业务收入确认不准确。五是公司部分债券发行存在非市场化发行行为。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新湖中宝、林俊波、赵伟卿、虞迪锋、潘孝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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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6-07 |
标题 | 新湖中宝: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2]0427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2】0427号) |
批复内容 | 现将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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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5-30 |
标题 | 关于对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9]0808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0808号。 |
批复内容 | 请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9年6月10日之前,回复上述事项并予以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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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5-30 |
标题 | 新湖中宝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于2018年5月27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增持事项的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问询函》所提问题回复如下。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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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5-28 |
标题 | 新湖中宝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于2018年5月27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对外投资事项的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8年5月30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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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3-16 |
标题 | 新湖中宝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于2017年3月12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拟通过金融机构融资产品增持公司股份的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和实际控制人就《问询函》所提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将有关情况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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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3-13 |
标题 | 新湖中宝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025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于2017年3月1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增持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254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和实际控制人就《问询函》所提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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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3-13 |
标题 | 新湖中宝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于2017年3月12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拟通过金融机构融资产品增持公司股份的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于2017年3月15日前,披露回函并书面回复我部。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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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3-11 |
标题 | 新湖中宝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025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于2017年3月1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增持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254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7年3月13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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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1-29 |
标题 |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境外投资资产管理合同的补充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5]0073号 |
批复原因 | 本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1月26日分别发布了《关于与国投瑞银、鹏华基金分别签订境外投资资产管理合同的公告》和《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公告》。2015年1月27日,本公司接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公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5]0073号),函中要求对以下问题补充披露:
1、关于拟委托资产投向的决定权归属。
2、关于境外票据金额。
3、关于拟委托资产的具体额度分配。
4、关于标的股份的最终经济利益。 |
批复内容 | 公司就相关问题补充披露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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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4-05-24 |
标题 |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更正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14年4月26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201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经事后审核,该报告在以下方面存在问题:
一、报告第2页“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中“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32.46%,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71.69%”。
二、报告第3页“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对以上问题作出说明更正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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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1-12-02 |
标题 |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给予通报批评决定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深证上[2011]361号文 |
批复原因 |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构成《证券法》第四十七条所界定的短线交易。 |
批复内容 | 公司作为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构成《证券法》第四十七条所界定的短线交易,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第3.1.8 条、第3.1.9 条的规定,故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对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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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07-15 |
标题 |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入推进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情况的报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市部函[2008]116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在规范运作、内控管理、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等方面存在问题。 |
批复内容 | 公司将以此次深入推进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为契机,继续深入挖掘公司治理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之处,认真接受社会公众和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督和建议,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司治理机制,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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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0-19 |
标题 |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情况的报告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股票上市规则》等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1、“三会”运作需进一步规范。
2、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 |
批复内容 | 公司将以本次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有效开展为契机,进一步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统一部署, 深入挖掘治理工作存在的不足之处,认真接受社会公众和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督和建议,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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