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钢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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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1-25
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陈林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江苏证监局[2024]19号
批复原因天衡所接受委托,对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钢股份)2021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于2022年3月22日出具了审计报告(天衡审字〔2022〕00380号)。你作为南钢股份项目组成员,在2021年年报审计期间买卖南钢股份股票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4-23
标题关于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转让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就公司控制权转让相关事项明确监管要求
批复内容公司收到上海交易所下发的监管工作函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11-17
标题南钢股份: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分拆上市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1]2888号
批复原因一、分拆上市,属于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应当督促钢宝股份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公平维护所有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二、公司、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当引以为戒,对上述问题予以高度重视,提高合规意识,加强内部控制,做好工作协同,杜绝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三、请你公司自查是否存在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行为,如存在,请立即纠正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收到本工作函后立即披露并予以整改。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5-22
标题南钢股份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9]0725号
批复原因2019年5月21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0725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在2019年5月31日之前,针对上述问题书面回复我部,并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作相应修改。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人为操纵  公告日期:2016-11-11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任良成)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6]121号
批复原因在2014年7月16日至7月23日期间操纵“南钢股份”,盈利-466,833.74元;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任良成违法所得99,994,704.47元,并处以199,989,408.94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06-08
标题关于对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16]0040号
批复原因2016年1月30日,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披露2015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2015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亏损,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5亿元左右。4月9日,公司披露更正公告称,预计2015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24.30亿元,业绩更正原因为公司根据谨慎性原则,核销了未弥补亏损形成的部分递延所得税资产,相应增加了所得税费用,导致2015年度净利润亏损额比预告额加大。4月16日,公司披露2015年度报告,公司201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4.32亿元。 公司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前期披露的业绩预告为预亏15亿元左右,实际亏损达到24.32亿元,公司预告的业绩与实际业绩状况出现较大偏差,差异金额为9.32亿元,差异幅度达到62.1%,可能对投资者产生一定误导。尽管公司4月9日公告称,公司业绩更正原因涉及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与计量事项,但该事项非突发性事件,公司在1月30日进行业绩预告时,即应与年审会计师进行有效沟通,并根据会计准则对此进行充分的会计估计,并充分揭示风险。同时,公司直至4月9日才发布业绩预告更正公告,信息披露不及时,存在严重滞后。 综上,公司前期披露的业绩预告不谨慎、不准确,风险揭示不充分,也未及时发布更正公告,其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6条和第11.3.3条等有关规定;时任董事长黄一新、董事兼总经理秦勇、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何次琴、总会计师梅家秀、董事会秘书徐林在相当长的期间内,未能勤勉尽责,促进公司积极与年审会计师有效沟通,并及时披露更正公告,对公司业绩预告违规负有相应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时任董事长黄一新、董事兼总经理秦勇、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何次琴、总会计师梅家秀、董事会秘书徐林予以监管关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5-12-12
标题南钢股份关于公司股票复牌的提示性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5年12月11日,南京钢联回复本公司,其已接到控股股东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回复,告知“有关近日媒体就本公司执行董事、董事长兼最终控制股东郭广昌先生(「郭先生」) 之报导,经本公司了解,郭先生现正协助相关司法机关调查。郭先生可以以适当方式参与公司重大事项之决策。本公司董事会认为这并未对本集团的财务或经营有任何重大不利影响,本公司目前运营一切正常”。
批复内容郭广昌先生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但并未在本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也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一切正常。
处理人相关司法机关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3-12
标题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4年年报事后审核意见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5]0146号
批复原因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报的事后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5]0146号),函中指出: 一、关于董事会报告 1、在钢铁行业整体下行的情况下,2014年度公司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毛利率大幅上升至10.27%,比去年上升4.71个百分点。请你公司结合同行业毛利率情况,定性并定量分析公司本年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毛利率大幅上升的原因。 2、公司在董事会报告中的产品细分中披露,带钢产品毛利率增加4.77个百分点,板材产品毛利率增加5.92个百分点,型钢产品毛利率增加13.56个百分点,其余产品毛利率变化相对较小。请公司结合行业情况、相关产品的价格情况、成本构成以及原材料价格变动等,从定性及定量的角度说明公司不同产品本年度毛利率变化差异较大的原因。 3、公司主营业务分行业情况中披露的其他产品和服务约占营业总收入的16%,请公司补充披露相关业务的具体内容。同时,请公司说明在分产品部分披露的其它类产品的具体内容,并说明此类产品本年度毛利率增长3.11个百分点的原因。 4、你公司从事贸易业务,且公司旗下拥有多家贸易子公司,请就公司贸易业务的相关情况进行说明,包括但不限于贸易产品类别、商业运作模式、主要结算方式、收入确认模式、会计核算方式等。同时,请特别说明公司海外贸易子公司主营贸易产品类别、运作模式以及相关风险控制制度。 5、公司披露,本年度销售费用上升34.18%,主要系公司钢材销量上升及采用“一票制”结算方式(出厂价加运费)的销量同比增加所致。请详细说明公司采用一票制结算方式对公司收入确认与销售费用的直接影响以及相关影响金额。 二、关于公司财务报表附注6、公司在年报中披露,公司存在票据池业务,本年度应收应付票据均大幅增加,其中应收票据余额为约23亿元,应付票据余额为约74亿元。请公司说明以下问题:(1)公司票据池业务的具体运作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票据的管理方式,收入确认及终止确认票据的会计处理,是否发生票据违约,可能存在的风险等。(2)本年度应付票据余额为7,381,262,295.79元,较年初余额增加152.39%。请公司结合存货以及主营业务成本,分析应付票据变化的合理性。(3)请公司说明是否存在对关联方的应收及应付票据,如有,请公司补充说明交易对方及金额,并说明公司是否已履行必要的决策和披露程序。 7、公司本年处置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为359,128,422.54元。请公司说明处置的金融资产内容、会计处理方式,以及公司履行的决策和披露程序。同时,公司在非经常性损益表中披露,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125,829,850.46元。请公司说明处置资产的内容、会计处理方式,以及公司履行的决策和披露程序。 8、公司披露,持有少量的衍生工具(期货投资)系钢铁产业链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同时,公司在受限资产中披露期货保证金20,591,153.09元。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相关规定,请公司补充说明以下问题:(1)相关套期保值业务的内容,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会计核算方式,明确判断是否符合套期会计的相关处理;(2)按照套期类别披露套期及相关套期工具、被套期风险的相关定量定性信息;(3)在原材料价格下行的背景下,公司的相关投资策略和风险管控方法,是否存在因原材料价格下跌产生无效套期保值导致公司发生大额亏损的可能。 9、公司将应付工程及设备款约19亿元计入应付账款进行核算,请公司说明该会计处理和列报的判断依据。
批复内容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就2014年年报事后审核意见的相关回复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02-26
标题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在2013年年度报告事项中,公司只登记了审计机构天衡事务所两位签字会计师,未登记现场项目经理等人;调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转让股权投资企业股权事项中,将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法人知情人进行登记,未登记内幕知情人自然人。
批复内容上述事项,江苏证监局对公司现场检查后出具的监管函表示了关注。公司监事会也提出了整改要求。公司已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公司将持续监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4-11-12
标题南钢股份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苏证监函[2014]483号
批复原因2014年8月,江苏证监局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于2014年11月12日下发了《关于对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苏证监函[2014]483号)(以下简称“《监管关注函》”)。
批复内容公司针对《监管关注函》提出的问题进行了答复及持续整改,并按要求将整改计划及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送江苏证监局。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3-12-31
标题南钢股份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苏证监函[2013]241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苏证监函[2013]241号)。
批复内容公司对相关情况进行说明。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2-02-04
标题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0.5”重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苏政复[2012]3号
批复原因2011年10月5日11时45分左右,公司炼铁厂5号高炉在停炉过程中发生铁水外流事故,共造成12人死亡、1 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1208 万元。 江苏省人民政府于事故发生当日成立了“10.5”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认为:残铁口碳砖瞬时塌落,高温铁水大量涌出,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炼铁厂制订的《方案》对停炉、放残铁工作中安全问题研究不深、预判不足,指挥人员违规指挥,操作人员违规作业,安全管理不到位,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事故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批复内容根据2012 年1 月18 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省政府关于同意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10.5”重大事故结案的批复》(苏政复[2012]3 号)的意见,公司和控股股东南京南钢钢铁联合有限公司分别召开了“10.5”事故处理大会,对13 名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行政处分。其中,公司董事长杨思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副董事长吕鹏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公司董事、南京南钢钢铁联合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陶魄撤销职务、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不再出任南钢股份董事。“10.5”重大事故触犯刑律的3 人已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本公司因“10.5”重大事故受到100万元的经济处罚。
处理人江苏省人民政府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1-12-31
标题南钢股份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苏证监函[2011]147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南钢股份2010年年报相关情况的监管关注函》(苏证监函[2011]147号)。
批复内容公司对相关情况进行说明。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1-15
标题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苏证监函[2007]269号
批复原因1、公司规范运作方面 2、内部控制方面 3、独立性方面 4、信息披露方面
批复内容经过此次上市公司的治理专项活动,公司查找了在规范运作、内控制度建设、独立性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制订了相应的整改措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学习公司治理有关文件,加深了对公司治理重要性的认识。公司将以本次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为契机,在今后的工作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切实加强公司内部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建设和内控制度建设,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运作,完善内控制度,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管理,树立上市公司规范、独立、透明的良好形象,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2-07-10
标题关于《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南京特派办巡回检查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 
批复内容  中国证监会南京特派办于2002年6月5日至7日对我公司进行了巡回检查,并于2002年6月26日下发了《限期整改通知书》(宁证监公司字[2002]166号)(以下简称″通知书″)。接到通知书后,公司董事会即向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了传达。本着严格自律、认真整改的精神,公司针对通知书所列的问题,逐条拟订了整改措施。   
处理人南京特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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