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力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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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12-27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8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8号
批复原因我局对聂传林内幕交易“新力金融”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批复内容没收聂传林违法所得429,306.16元,并处以70万元罚款。
处理人安徽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2-01
标题关于对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2023]7号
批复原因(一)商誉减值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二)逾期资产减值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三)长期应收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四)其他程序不到位
批复内容对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审计机构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丁鹏、宋立云予以监管警示。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1-09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7号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安徽证监局[2022]7号
批复原因在内幕信息公开前,石勇与知晓该内幕信息的人联络、接触,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石勇无合理理由解释说明上述情况。因此,石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批复内容没收石勇违法所得2,142,667.55元,并处以2,142,667.55元罚款。
处理人安徽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1-09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6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安徽证监局[2022]6号
批复原因在内幕信息公开前,明进与知晓该内幕信息人员联络、接触,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明进无合理理由解释说明上述情况。因此,明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批复内容没收明进违法所得2,084,287.71元,并处以2,084,287.71元罚款。
处理人安徽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1-05
标题关于对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文件批号安徽证监局[2022]43号
批复原因近期,我局对你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年10月11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和公司控股股东的唯一股东安徽省供销集团有限公司主要领导及公司董事长、董秘前往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克动力)郑州工厂进行初步考察,了解比克动力生产经营情况,公司未针对该事项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违反了《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5号)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安徽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1-04
标题新力金融: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公告
相关法规《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21年10月11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和公司控股股东的唯一股东安徽省供销集团有限公司主要领导及公司董事长、董秘前往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克动力)郑州工厂进行初步考察,了解比克动力生产经营情况,公司未针对该事项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批复内容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安徽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2-12-21
标题关于对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徐莉芳、全秀娟、杨洪顺、陈翔、丁鹏、宋立云、孟祥征、郑运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安徽证监局[2022]36号
批复原因一、内部治理、质量控制及独立性存在的问题 二、执业质量存在的问题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所及徐莉芳、全秀娟、杨洪顺、陈翔、丁鹏、宋立云、孟祥征、郑运霞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安徽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5-06
标题新力金融: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2]0264号
批复原因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
批复内容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工作函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4-12
标题关于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e互动回复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e互动回复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批复内容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工作函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4-07
标题关于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对公司提出监管工作要求
批复内容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工作函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12-01
标题关于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工作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1]2945号
批复原因对公司提出监管工作要求
批复内容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工作函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21-11-29
标题新力金融: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1]2931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1】2931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收到本问询函立即披露,在5个交易日内针对上述问题书面回复我部,并对预案作相应修改。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12-05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5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安徽证监局[2019]5号
批复原因1.账户交易情况 “吴静”账户,2008年5月7日开立于中信建投证券北京丹棱街营业部。吴静承认,“吴静”证券账户由本人操作。2018年3月22日,吴静申报卖出其持有的全部“新力金融”股票31,200股,实际成交8,000股,成交金额89,040元。 2.“吴静”账户交易“新力金融”行为明显异常 从交易时间来看,根据李某辉、孟某新等人的谈话,吴静参加了海科融通2018年3月22日左右(前1-2天)召开的内部会议,知晓海科融通决定终止重组的信息,而“吴静”账户卖出“新力金融”发生在2018年3月22日(新力金融自2018年3月23日起停牌,2018年9月28日复牌),与其获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基本一致。 从交易特征来看,“吴静”账户自2017年3月30日买入“新力金融”以来,到2018年3月21日,期间从未卖出,3月22日全部申报卖出(成交8000股),卖出意愿强烈。 从交易价格来看,“吴静”账户2017年3月30日买入“新力金融”15,600股,均价29.36元/股,加之2016年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10转10),“吴静”账户共持有“新力金融”31,200股,平均持股成本为14.68元/股,2018年3月22日,“吴静”账户以11.13元/股的亏本价格申报卖出持有的全部“新力金融”股票。 综上可以看出,“吴静”账户交易“新力金融”行为明显异常,避损意图明显。经测算,“吴静”账户避损金额29,792.26元。
批复内容 我局认为,吴静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新力金融”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吴静违法所得29,792.26元,并处以50,000元罚款。
处理人安徽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9-19
标题关于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的信息披露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8]2509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的信息披露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2509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2018年9月27日之前,针对上述问题书面回复我部,并对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作相应修改。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8-04-24
标题关于对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18]23号
批复原因一、公司虚增收入和利润,导致2015年年报披露不真实、不准确 2015年4月30日,公司完成安徽德润租赁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润租赁)60.75%的股权收购交割,将德润租赁纳入合并报表。2015年6月,德润租赁对安徽省东方金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金河)1.55亿元贷款开始出现利息逾期,公司2015年按照正常类对东方金河债权计提0.5%的减值准备。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债权在借款人已逾期支付利息、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时,应按次级类计提20%的减值准备。公司少计提2015年度减值准备30,225,000元,虚增2015年利润30,225,000元。 德润租赁对淮南市荣胜昕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南荣胜)1.65亿元贷款于2014年6月开始出现利息逾期。2015年12月,公司将德润租赁当期收到淮南荣胜支付的属于2014年度的利息22,323,287.68元、2015年1-4月(公司受让德润租赁等资产前)利息13,200,000元计入当期收入,分别虚增2015-3-年度营业收入和利润35,523,287.68元。 综上,公司2015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35,523,287.68元,占2015年度营业收入的2.59%,虚增利润65,748,287.68元,占2015年度利润总额的23.66%,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 二、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股东大会决策程序 2015年至2016年期间,公司控股子公司合肥德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德润租赁、安徽德众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向第三方王炜、安徽省众城臵业发展有限公司、巢湖市兴达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华融联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安徽新华阳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阳光,现更名为安徽新华控股集团投资有限公司)等交易对方,转让相关所持债权,交易金额合计810,119,845.12元。经核实,前述交易对方用于购买相关债权的资金,系来自公司控股股东安徽新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力投资)。并且,除转让给新华阳光的债权外,相关债权后续均由控股股东新力投资全资子公司安徽德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安徽德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原价或略高于原价的价格购回。 上述交易实质系公司通过第三方将相关债权转让给控股股东的子公司,构成关联交易。其中,2015年、2016年的交易金额分别为254,466,760.29元和555,653,084.83元,分别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3.43%和49.12%,达到应当披露和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但公司均未按关联交易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事项2015年12月,德润租赁与安徽汇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蕴公司)洽谈,拟将东方金河项目债权转让给汇蕴公司,并于当月以汇蕴公司名义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东方金河,要求对方偿还相关债务及律师代理费合计195,269,183元。2016年3月,汇蕴公司无力支付全额债权转让价款,经协商,汇蕴公司继续完成诉讼和处臵程序,但处臵所得的相关权益最终均归德润租赁所有。因此,德润租赁是东方金河项目债权的实际所有人,该诉讼标的金额占新力金融201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7.99%,达到应当披露的标准,但公司迟至2017年4月18日才披露上述重大诉讼,信息披露不及时。 四、公司2015年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披露不真实 公司在2015年度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中披露,报告期内,交易标的德润租赁均正常收取客户租金、利息和服务费。上述披露内容与淮南荣胜于2014年6月停止付息、截至2015年4月30日重大资产收购完成日累计欠息35,523,287.68元等实际情况不符,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 综上,公司虚增收入和利润导致2015年年报披露不真实、不准确,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重大诉讼未及时披露,2015年重大资产收购报告书披露不真实等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5条、第10.2.4条、第10.2.5条、第11.1.1条等有关规定,情节严重。 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新力投资董事长、德润租赁董事长徐立新,时任公司总经理兼董事、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新力投资副董事长、德润租赁董事荣学堂,时任公司副总经理钟钢,时任公司副总经理兼德润租赁总经理孟庆立,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会计部门负责人、新力投资董事桂晓斌等,主要负责和直接参与上述类金融资产日常业务,对前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同时,董事长徐立新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桂晓斌作为信息披露的直接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督促公司依法合规进行信息披露,对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亦负有责任。上述人员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公司时任董事王彪、王家斌、陈茂浏和时任监事齐生立、段佑君、章厚平,虽然不直接参与公司类金融资产日常业务,但未能勤勉尽责,也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公司内部控制中的违规行为,对公司第一、二项违规行为负有一定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的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批复内容基于上述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徐立新、时任总经理荣学堂、时任副总经理钟钢、时任副总经理孟庆立、时任董事会秘书桂晓斌予以公开谴责,对时任董事王彪、时任独立董事王家斌、时任独立董事陈茂浏、时任监事齐生立、时任监事段佑君、时任监事章厚平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8-04-24
标题关于对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18]23号
批复原因一、公司虚增收入和利润,导致2015年年报披露不真实、不准确 2015年4月30日,公司完成安徽德润租赁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润租赁)60.75%的股权收购交割,将德润租赁纳入合并报表。2015年6月,德润租赁对安徽省东方金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金河)1.55亿元贷款开始出现利息逾期,公司2015年按照正常类对东方金河债权计提0.5%的减值准备。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债权在借款人已逾期支付利息、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时,应按次级类计提20%的减值准备。公司少计提2015年度减值准备30,225,000元,虚增2015年利润30,225,000元。 德润租赁对淮南市荣胜昕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南荣胜)1.65亿元贷款于2014年6月开始出现利息逾期。2015年12月,公司将德润租赁当期收到淮南荣胜支付的属于2014年度的利息22,323,287.68元、2015年1-4月(公司受让德润租赁等资产前)利息13,200,000元计入当期收入,分别虚增2015-3-年度营业收入和利润35,523,287.68元。 综上,公司2015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35,523,287.68元,占2015年度营业收入的2.59%,虚增利润65,748,287.68元,占2015年度利润总额的23.66%,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 二、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股东大会决策程序 2015年至2016年期间,公司控股子公司合肥德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德润租赁、安徽德众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向第三方王炜、安徽省众城臵业发展有限公司、巢湖市兴达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华融联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安徽新华阳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阳光,现更名为安徽新华控股集团投资有限公司)等交易对方,转让相关所持债权,交易金额合计810,119,845.12元。经核实,前述交易对方用于购买相关债权的资金,系来自公司控股股东安徽新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力投资)。并且,除转让给新华阳光的债权外,相关债权后续均由控股股东新力投资全资子公司安徽德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安徽德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原价或略高于原价的价格购回。 上述交易实质系公司通过第三方将相关债权转让给控股股东的子公司,构成关联交易。其中,2015年、2016年的交易金额分别为254,466,760.29元和555,653,084.83元,分别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3.43%和49.12%,达到应当披露和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但公司均未按关联交易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事项2015年12月,德润租赁与安徽汇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蕴公司)洽谈,拟将东方金河项目债权转让给汇蕴公司,并于当月以汇蕴公司名义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东方金河,要求对方偿还相关债务及律师代理费合计195,269,183元。2016年3月,汇蕴公司无力支付全额债权转让价款,经协商,汇蕴公司继续完成诉讼和处臵程序,但处臵所得的相关权益最终均归德润租赁所有。因此,德润租赁是东方金河项目债权的实际所有人,该诉讼标的金额占新力金融201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7.99%,达到应当披露的标准,但公司迟至2017年4月18日才披露上述重大诉讼,信息披露不及时。 四、公司2015年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披露不真实 公司在2015年度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中披露,报告期内,交易标的德润租赁均正常收取客户租金、利息和服务费。上述披露内容与淮南荣胜于2014年6月停止付息、截至2015年4月30日重大资产收购完成日累计欠息35,523,287.68元等实际情况不符,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 综上,公司虚增收入和利润导致2015年年报披露不真实、不准确,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重大诉讼未及时披露,2015年重大资产收购报告书披露不真实等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5条、第10.2.4条、第10.2.5条、第11.1.1条等有关规定,情节严重。 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新力投资董事长、德润租赁董事长徐立新,时任公司总经理兼董事、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新力投资副董事长、德润租赁董事荣学堂,时任公司副总经理钟钢,时任公司副总经理兼德润租赁总经理孟庆立,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会计部门负责人、新力投资董事桂晓斌等,主要负责和直接参与上述类金融资产日常业务,对前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同时,董事长徐立新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桂晓斌作为信息披露的直接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督促公司依法合规进行信息披露,对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亦负有责任。上述人员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公司时任董事王彪、王家斌、陈茂浏和时任监事齐生立、段佑君、章厚平,虽然不直接参与公司类金融资产日常业务,但未能勤勉尽责,也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公司内部控制中的违规行为,对公司第一、二项违规行为负有一定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的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批复内容基于上述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徐立新、时任总经理荣学堂、时任副总经理钟钢、时任副总经理孟庆立、时任董事会秘书桂晓斌予以公开谴责,对时任董事王彪、时任独立董事王家斌、时任独立董事陈茂浏、时任监事齐生立、时任监事段佑君、时任监事章厚平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4-20
标题关于对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8]0360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关于对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8年4月26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回复并披露,同时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9-19
标题新力金融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皖证调查通字1711号、处罚字[2017]5-1至6号、5-8至9号、安徽证监局[2017]4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力金融)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新力金融2015年年报虚增收入和利润 二、新力金融未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 三、新力金融未按规定履行重大诉讼信息披露义务 四、新力金融2015年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披露不准确 综上,我局认为新力金融存在2015年年报虚增收入和利润、关联交易和重大诉讼未按规定披露、2015年度重大资产报告书披露不准确等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新力金融董事长徐立新、总经理荣学堂、财务总监兼董秘桂晓斌、副总经理孟庆立和钟钢,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王彪、陈茂浏、王家斌、齐生立、段佑君、章厚平。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责令新力金融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徐立新、荣学堂、桂晓斌、孟庆立、钟钢分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王彪、陈茂浏、王家斌、齐生立、段佑君、章厚平分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处理人安徽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9-01
标题新力金融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皖证调查通字1711号、处罚字[2017]5-1至6号、5-8至9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力金融)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新力金融2015年年报虚增收入和利润 二、新力金融未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 三、新力金融未按规定履行重大诉讼信息披露义务 四、新力金融2015年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披露不准确 综上,我局认为新力金融存在2015年年报虚增收入和利润、关联交易和重大诉讼未按规定披露、2015年度重大资产报告书披露不准确等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违法情形。 对新力金融的违法行为,新力金融董事长徐立新、总经理荣学堂、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桂晓斌、副总经理孟庆立、副总经理钟钢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独立董事陈茂浏、王家斌为其他责任人员。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涉案金额与社会危害程度等情节,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1、责令新力金融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2、对徐立新、荣学堂、桂晓斌、孟庆立、钟钢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3、对陈茂浏、王家斌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处理人安徽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7-04-18
标题新力金融关于安徽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指出的六安淮南两项目的自查情况说明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安徽监管局[2017]9号
批复原因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年3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以下简称 “安徽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7〕9号,以下简称 “《决定书》”)。
批复内容公司对此高度重视,根据安徽证监局所发现2016年6月30日公司子公司安徽德润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租赁公司”)对安徽省东方金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淮南荣胜昕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融资租赁应收款逾期未按坏账准备计提政策计提坏账准备,导致公司2016年半年报出现错误的问题,组织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召开专题会议,对《决定书》涉及的两项目进行认真全面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予以公告。
处理人安徽证监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7-04-01
标题新力金融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皖证调查通字1711号
批复原因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3月30日晚间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皖证调查通字1711号):“因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
批复内容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安徽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7-03-29
标题新力金融关于收到安徽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安徽监管局[2017]9号
批复原因经查,截至2016年6月30日,你公司子公司安徽德润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对安徽省东方金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淮南市荣胜昕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公司的融资租赁应收款已经逾期,但子公司未按照公司制定的坏账准备计提政策计提坏账准备,导致你公司2016年半年度报告出现错误,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批复内容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请你公司对上述违规行为进行改正。
处理人安徽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16-09-02
标题中国证监会青海监管局对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青证监措施字[2016]4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青海证监局[2016]4号
批复原因2016年9月2日,被中国证监会青海监管局出具青证监措施字[2016]4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批复内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处理人青海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6-06
标题新力金融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556号
批复原因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5月27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对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556号)。
批复内容根据《问询函》要求,公司现就相关问题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5-28
标题新力金融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556号
批复原因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5月27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对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556号)。
批复内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公司将于2016年6月6日前就上述问询事项予以回复并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16-05-26
标题对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警示函的决定
相关法规《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安徽监管局[2016]5号
批复原因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执行的巢东股份(证券代码:600318)拟收购安徽德众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项目承接和计划阶段 评估计划存在疏漏,未明确评估各过程拟实施的具体步骤和技术方案等内容,不符合《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第十四条的要求。 二、项目实施阶段 (一)成本法评估 其他应收款评估明细表显示,应收合肥报业传媒有限公司合晚广告分公司16,500.00元,但工作底稿中调取的公司明细分类账显示,应收合肥报业传媒有限公司合晚广告分公司20,000.00元。对此差异,评估师未进行分析判断,不符合《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第四十条的相关要求。 (二)收益法评估 1.营业收入预测。评估预测的平台管理费收入和债权转让收入一直呈增长趋势,但现有工作底稿相关资料不能予以相应支持,评估师也未作进一步分析说明。 2.折现率取值。评估师对特性风险调整系数取值未作出分析说明。 3.营业费用预测。对于评估预测的广告费、办公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各项营业费用,工作底稿中未反映预测依据和分析过程。 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第二十六条、《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第九条、第十四条、二十七条的相关要求。 此外,你公司还存在工作底稿中项目负责人前后不一致、评估报告出具程序前后倒置、工作底稿归档不及时等行为。 我局认定,你公司的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六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处理人安徽证监局
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16-05-18
标题关于对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徐立新、总经理荣学堂、董事会秘书桂晓斌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安徽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6]2号
批复原因经查,2015年9月10日,公司子公司安徽德润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向公司总经理荣学堂、董事会秘书桂晓斌借款1087.96万元、746.18万元。2015年9月16日,安徽德润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向荣学堂、桂晓斌归还了借款。2015年9月I6日,荣学堂、桂晓斌分别向公司子公司合肥德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771.54万元、1010.02万元。2015年9月23曰,荣学堂、桂晓斌向合肥德善小额 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归还了借款。上市公司子公司在与公司高 管进行资金拆借时未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徐立新作为上市公司董事长,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批复内容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现要求董事长徐立新、总经理荣学堂、董事会秘书桂晓斌于2016年5月26日上午9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安徽证监局(合肥市高新区天波路6号)223室接受监管谈话。
处理人安徽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2-06
标题安徽巢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安徽巢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的审核意见函》的回复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5[0090]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发来的《关于安徽巢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的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5【0090】号),就以下几方面提出问题: 一、关于标的资产的行业特征及经营风险 二、关于资金支付能力 三、关于交易对方 四、关于前置审批 五、预估作价的合理性
批复内容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发来的《关于安徽巢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的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5【0090】号)(以下简称:《审核意见函》)相关要求,本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现对《审核意见函》中提及的问题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2-03
标题安徽巢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关于安徽巢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的审核意见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5[0090]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发来的《关于安徽巢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的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5【0090】号),就以下几方面提出问题: 一、关于标的资产的行业特征及经营风险 二、关于资金支付能力 三、关于交易对方 四、关于前置审批 五、预估作价的合理性
批复内容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于2015年2月6日之前,针对上述问题书面回复我部,并对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作相应修改。目前,公司正组织相关人员对《审核意见函》中提出的问题进行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5-12-24
标题安徽巢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整改报告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控股股东违规占用资金、规范运作方面、信息披露方面、财务管理中等存在的问题。
批复内容 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于2005年9月19日至22日对本公司进行了巡回检查,根据检查结果于2005年10月31日下发了《限期整改通知书》。公司董事会召开了专题会议,向全体董事、监事传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的全部内容,对整改工作进行了部署,2005年12月23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安徽巢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整改报告》。
处理人安徽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2-12-04
标题《限期整改通知书》
相关法规《监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 
批复内容中国证监会合肥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于2002年9月16日至20日对本公司进行了巡回检查,根据检查结果于2002年9月29日下发了《限期整改通知书》。
处理人合肥特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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