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微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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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04-02
标题关于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暂时无法履职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就公司董事长暂时无法正常履职有关事项明确监管要求
批复内容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监管工作函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1-18
标题华微电子:关于对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24]0017号
批复原因2023年9月6日,我部向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出《关于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访投诉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以下简称工作函),要求公司于收到工作函5个交易日内进行书面回复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前述函件回复期限届满后,公司先后七次申请延期5个交易日回复,最终迟至2023年11月11日才披露《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信访投诉相关事项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以下简称回复公告)。在回复公告中,公司仍未按照工作函要求提供相关银行流水等证明材料,并称预计在2023年11月底予以提供,但经多次监管督促,截至2024年1月15日公司仍未提供。综上,公司未及时回复监管函件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也未按监管要求及公司公告承诺的时限提供相关文件,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13.1.4条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孙铖作为信息披露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4.2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3.1.7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批复内容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孙铖予以监管警示。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9-27
标题华微电子: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访投诉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3]1076号
批复原因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访投诉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高度重视,本着对投资者负责任的态度,勤勉尽责,及时核实相关情况,认真落实本工作函的要求,于收到本函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我部,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3-06-30
标题关于拟对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通知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处函[2022]0173号
批复原因因通过法定信息披露渠道发布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批复内容关于拟对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4-26
标题华微电子:关于对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注册会计师奚晓茵、吴聪、李明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相关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2023]21号
批复原因(一)2020年年度报告审计项目对货币资金审计程序不到位。货币资金审计过程中,众华所对公司在浙商银行资产池存入的4亿元资金执行了函证程序。浙商银行在回函中明确,上述资金存在受限的情况。但众华所未实施有效审计程序核实资金受限(质押)原因和是否存在质押融资情况,未对该银行账户大额发生额进行检查,导致未发现公司未披露定期存款受限、少记负债的情况,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遗漏。 (二)2021年年度报告审计项目一是重大错报风险应对措施缺乏有效性。在2020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遗漏的情况下,众华所未有针对性地完善应对措施,对2021年度货币资金重大错报风险领域设计的审计应对措施与2020年年度报告审计基本相同,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无法有效应对货币资金重大错报风险。二是货币资金检查程序执行不到位。未按照审计计划执行银行对账单复核程序,未关注银行对账单上资金收支是否全部记录在公司财务账中,以及是否存在大额异常交易情况。三是在建工程及其他非流动资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在建工程增加额检查程序执行不到位,未见获取主要新增在建项目的合同、付款、发票及验收等关键审计证据。未见重要支撑性证据,底稿记录对大额供应商执行了关联方排查、访谈、函证程序,核实合同执行及付款情况,但底稿中未见相关证明材料。在建工程转固审计证据获取不充分,仅获取项目总结报告,未见获取设备试产等相关材料,不能充分证明在建工程已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底稿记录不完整,未记录审计调整原因及调整分录,盘点表无法对应相应在建工程项目。四是预付账款审计程序不到位。底稿中关于期初大额预付账款支付与收回的访谈记录内容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符;在连续审计的情况下,未对不符情况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就该交易的合理性和真实性进行充分的排查和判断。
批复内容对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审计机构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奚晓茵、吴聪、李明予以监管警示。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2-21
标题关于对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奚晓茵、吴聪、李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文件批号吉证监决[2023]5号
批复原因一、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货币资金审计程序不到位。 二、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 (一)重大错报风险应对措施缺乏有效性 (二)货币资金检查程序执行不到位 (三)在建工程及其他非流动资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四)预付账款审计程序不到位
批复内容对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奚晓茵、吴聪、李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处理人吉林证监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2-09-23
标题华微电子:关于对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文件批号纪律处分决定书[2022]119号
批复原因2022年3月25日,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对相关市场舆情的声明暨澄清公告(以下简称澄清公告)称,公司原副董事长、控股股东上海鹏盛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鹏盛)原法定代表人王宇峰“企图打击报复举报人、并逃避刑事责任”“意图干扰、对抗公安机关正常刑事侦查”“恶意迷惑投资者、媒体和监管机构”“意图蒙蔽监管机构”,将公司“置于舆论漩涡”“转嫁、栽赃给上市公司,并捏造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不断向监管机构诬告、抹黑上市公司”,公司“绝不向这类不法之徒低头,绝不能让上市公司受损”。公司以公告形式通过法定信息披露渠道对外发布不属于法律、法规及规则规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项,且相关表述措辞激烈、使用主观猜测性用语,不符合上市公司公告语言规范要求。同时,公司在澄清公告中披露称,有部分媒体在网站、股吧等网络平台发布、转载了针对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不实报道,对公司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但未按规定说明报道传闻的媒体、传播方式、时间、传闻内容及董事会调查、核实情况,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于澄清公告提交当日向公司发出监管工作函要求公司补充披露相关情况。公司直至2022年4月9日才就监管工作函披露回复公告(以下简称回复公告),补充披露了具体情况,回复公告严重不及时。根据回复公告,公司于3月25日发布的澄清公告中提出的“不实报道”,是指2021年12月-2022年1月东方财富网股吧中的股民言论和2020年5月江苏都市网刊载的一篇题为《华微电子MBO风波未息,巨额资金往来核查拖延无果》的报道文章。相关报道时间与公司2022年3月25日披露澄清公告的间隔时间长达数月,说明公司澄清公告存在严重滞后。另经查明,根据公司回复公告,公司澄清公告的发布由公司董事长提议、董事会秘书处起草、董事会秘书复核,在征求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意见均无异议后,最终由董事长决定发布;经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致确认,澄清公告披露流程符合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此外,公司发布澄清公告前,本所已明确告知其信息披露规范要求,但公司在明知监管要求的情况下,仍违规进行信息披露,构成《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规定的从重处分情形
批复内容对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夏增文,时任董事兼首席执行官于胜东,时任董事姜永恒、赵东军,时任财务总监王晓林,时任董事会秘书孙铖,时任独立董事沈波、佟成生、李大沛,时任监事林海、禹彤、欧小霞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22-06-29
标题华微电子: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二次监管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2]0645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并于2022年7月5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6-22
标题华微电子: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2]0443号
批复原因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微电子”、“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2】0443号,以下简称“工作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收到本函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我部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和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2-03-25
标题华微电子: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相关市场舆情的声明暨澄清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王宇峰因涉及多起刑事犯罪,已被多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据了解查证,王宇峰在以上任职期间,为获取巨额不法利益,直接实施或指使员工实施侵占公司资产、破坏国家经济秩序等犯罪行为,犯罪行为及危害结果涉及全国多个省市。
批复内容目前,吉林警方已对王宇峰涉嫌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立案侦查,并向华微电子送达了《立案告知书》(编号:A2202000200002015100011),王宇峰及其团伙的涉案人员,同时被上海、江西等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因王宇峰等人涉案金额巨大,公安机关已依法查封冻结了王宇峰大量涉案财产、对王宇峰等人采取了限制出境等强制措施。
处理人吉林警方、上海、江西等地公安机关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3-24
标题关于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工作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监管工作函
批复内容就公司有关事项明确监管要求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22-03-14
标题华微电子:关于对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22]0024号
批复原因公司未及时披露负债和货币资金受限情况,导致2020年年度报告和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中预付账款、短期借款、总资产、投资活动现金流净额、筹资活动现金流净额等科目列报金额不准确,定期报告披露不准确。
批复内容对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代行董事会秘书夏增文、时任财务总监王晓林予以监管警示。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1-26
标题关于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工作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就信访投诉和媒体报道相关事项明确监管要求。
批复内容下发监管工作函。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1-19
标题华微电子: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信访投诉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信访投诉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批复内容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1年12月3日下发了《关于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访投诉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以下简称“《工作函》”)。根据《工作函》的要求,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微电子”或“公司”)对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工作。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22-01-18
标题华微电子:关于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2]0039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并于5个交易日内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2-01-05
标题华微电子:关于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2]0005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并于2022年1月12日前内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1-12-31
标题关于对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吉证监决[2021]33号
批复原因经查:2020年3月12日,你公司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签订《资产池业务合作协议》。2020年3月13日-23日,你公司累计向浙商银行资产池存入人民币4亿元,同时累计融出资金本金人民币4亿元,融资期限1年。你公司未在2020年年报中披露上述负债,导致少计负债4亿元。此外,未在2020年年报中披露4亿元货币资金受限情况。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处理人吉林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1-12-31
标题关于对夏增文、王晓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
文件批号吉证监决[2021]34号
批复原因夏增文、王晓林:经查:2020年3月12日,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签订《资产池业务合作协议》。2020年3月13日-23日,公司累计向浙商银行资产池存入人民币4亿元,同时累计融出资金本金人民币4亿元,融资期限1年。公司未在2020年年报中披露上述负债,导致负债少计4亿元,。此外,未在2020年年报中披露4亿元货币资金受限情况。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夏增文、王晓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处理人吉林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5-15
标题关于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0]0512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并于2020年5月22日之前,回复本问询函并予以披露,同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和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12-19
标题华微电子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微电子”、“公司”)于2019年11月7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媒体报道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批复内容公司对《工作函》提及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了解核实,现就《工作函》所提内容及问题回复说明如下。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3-30
标题关于对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8]0261号
批复原因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 2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则的要求,经对你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为便于投资者理解,请公司从行业经营、财务数据等方面进一步补充披露下述信息。 一、产品和行业相关问题 产品和行业相关问题 产品和行业相关问题 二、经营状况及财务相关问题 经营状况及财务相关问题 经营状况及财务相关问题 三、其他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8年3月31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8年4月11日之前,回复上述事项并予以披露,同时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1-29
标题广州市萝岗区环境保护和城市管理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穗萝环罚[2015]1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文件批号穗萝环罚[2015]1号
批复原因广州华微超标排污。
批复内容处以罚款人民币10,261.00元。
处理人广州市萝岗区环境保护和城市管理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0-18
标题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问题一:未建立内部审计制度,也未设置专门的内部审计部门。 问题二:公司董事会暂未组建审计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 问题三:公司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监管局。
批复内容2007年9月27日,吉林监管局对我公司治理状况进行了现场检查,重点查阅了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近三年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资料及部分财务资料,认为我公司治理架构清晰,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比较完善,控股股东行为较为规范,不存在大股东占款情况、关联交易等行为;能够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基本做到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但同时发现公司存在一些问题,要求认真整改。公司管理层对此高度重视,逐一分析问题产生的根源,制定整改计划,力求做好整改工作。
处理人吉林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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