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特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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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06-18
标题抚顺特钢: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2023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4]0600号
批复原因近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监管工作函》
批复内容公司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监管工作函》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9-29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准会计师事务所、臧德盛、董震)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21]74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中准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中准所为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抚顺特钢)出具的2010年至2016年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中准所关于抚顺特钢2010年至2016年年度报告的审计程序中,存货监盘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对期末存货予以充分关注,多项存货实质性程序工作底稿缺失 三、中准所关于抚顺特钢2010年至2016年年度报告的审计程序中,分析程序及对原材料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在相关数据存在异常的情况下,未进行充分核查或者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 四、未保持职业谨慎,未对原材料大额结转、大额结存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 五、中准所关于抚顺特钢2013年至2015年年度报告的审计工作未保持职业谨慎,未按照审计准则规定对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执行必要的实质性程序
批复内容一、对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没收其对抚顺特钢2010年至2016年年报审计业务收入363万元,并处以1,089万元罚款;   二、对臧德盛、董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7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12-27
标题ST抚钢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47号、市场禁入决定书[2019]24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抚顺特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抚顺特钢2010年至2016年年度报告和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的期末存货余额存在虚假记载 二、抚顺特钢2013年至201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期末在建工程余额存在虚假记载 三、抚顺特钢2013年和2015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期末固定资产余额存在虚假记载 四、抚顺特钢2014年至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的固定资产折旧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五、抚顺特钢2010年至2016年年度报告和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的主营业务成本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六、抚顺特钢2010年至2016年年度报告和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的利润总额存在虚假记载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二、对赵明远、单志强、董事、孙启、张晓军、王勇、姜臣宝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三、对邵福群、王朝义、高炳岩、董学东、魏守忠、张玉春、赵明锐、孔德生、鄂成松、刘振天、孙立国、崔鸿、单永利、王红刚、张洪坤、徐德祥、周建平、刘伟、朴文浩、张力、唐丽、李刚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四、对徐庆祥、赵振江、张鹏、李茂党、伊成贵、邵万军、刘彦文、张悦、武春友、赵彦志、李延喜、高岩、姚殿礼、赵光晨、权日纯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五、对国长虹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我会决定:对赵明远、单志强分别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对王勇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 我会决定:对董事、孙启、张晓军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对姜臣宝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7-09
标题ST抚钢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文件批号处罚字[2019]87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抚顺特钢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抚顺特钢2010年至2016年年度报告和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的期末存货余额存在虚假记载 二、抚顺特钢2013年至201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期末在建工程余额存在虚假记载 三、抚顺特钢2013年和2015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期末固定资产余额存在虚假记载 四、抚顺特钢2014年至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的固定资产折旧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五、抚顺特钢2010年至2016年年度报告和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的主营业务成本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六、抚顺特钢2010年至2016年年度报告和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的利润总额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批复内容一、对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的罚款; 二、对赵明远、单志强、董事、孙启、张晓军、王勇、姜臣宝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十万元的罚款; 三、对邵福群、王朝义、高炳岩、董学东、魏守忠、张玉春、赵明锐、孔德生、鄂成松、刘振天、孙立国、崔鸿、单永利、王红刚、张洪坤、徐德祥、周建平、刘伟、朴文浩、张力、唐丽、李刚、赵光晨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十万元罚款; 四、对徐庆祥、赵振江、张鹏、国长虹、李茂党、伊成贵、邵万军、刘彦文、张悦、武春友、赵彦志、李延喜、高岩、姚殿礼、权日纯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五万元罚款。 对赵明远、单志强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对王勇采取十年市场禁入措施;对董事、孙启、张晓军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对姜臣宝采取十年市场禁入措施。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5-21
标题ST抚钢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9]33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抚顺特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抚顺特钢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2018年1月31日,抚顺特钢发布《关于公司前期财务数据重大调整及停牌检查的公告》,称经公司自查发现,公司存在存货等实物资产不实问题,可能涉及公司以往年度财务数据重大调整。2018年4月28日,抚顺特钢发布《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披露定期报告及公司股票继续停牌的公告》,称相关财务数额核实工作尚未结束,预计无法在2018年4月28日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一季度报告。截至2018年4月30日,抚顺特钢仍未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2018年6月26日,抚顺特钢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二、对孙启、张晓军、姜臣宝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 万元罚款; 三、对高炳岩、王朝义、董学东、魏守忠、张玉春、邵万军、伊成贵、刘彦文、武春友、张悦、赵明锐、 王红刚、 单永利、孔德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 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1-19
标题*ST抚钢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处罚字[2018]157
批复原因2018年1月31日,抚顺特钢发布《关于公司前期财务数据重大调整及停牌检查的公告》,称“经公司自查发现,公司存在存货等实物资产不实问题,可能涉及公司以往年度财务数据重调整”。2018年4月28日,抚顺特钢发布《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披露定期报告及公司股票继续停牌的公告》,称“鉴于上述追溯调整工作量较大且追溯调整事项涉及年限较长,相关财务数据核实工作尚未结束,公司预计无法在2018年4月28日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一季度报告”。截至2018年4月30日,公司仍未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而是迟至2018年6月26日才对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进行了披露。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抚顺特钢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孙启、张晓军、姜臣宝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三、对高炳岩、王朝义、董学东、魏守忠、张玉春、邵万军、伊成贵、刘彦文、武春友、张悦、赵明锐、单永利、王红刚、孔德生、刘振天、孙立国、崔鸿、鄂成松、孙大利、孙德石、赵光晨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8-11-06
标题关于对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纪律处分决定书[2018]58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抚钢或公司)原定于2018年4月28日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2018年4月28日,公司披露公告称,因存在存货等实物资产不实问题,可能涉及以往年度财务数据重大调整,公司已自2018年1月31日起申请停牌核查,但由于财务数据核查工作尚未结束,无法按期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直至2018年6月26日,公司才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
批复内容对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和公司时任董事长孙启,时任董事张玉春、董学东、高炳岩、王朝义、魏守臣,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姜臣宝,时任独立董事邵万军、刘彦文、伊成贵、张悦、武春友,时任监事赵明锐、单永利、王红刚,时任总经理张晓军,时任副总经理鄂成松、崔鸿、孙立国、孙大利、孙德石、刘振天,时任董事会秘书孔德生,时任总法律顾问赵光晨予以公开谴责。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8-05-22
标题抚顺特钢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沈稽局调查通字[2018]252号
批复原因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
批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4-28
标题抚顺特钢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8]0412号
批复原因2018年4月27日,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抚顺特钢年报和一季报有关披露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8】0412号),因公司财务数据核实工作尚未结束,公司预计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7 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一季度报告。
批复内容你公司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妥善处理上述重大事项,严格落实相关监管要求,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做好风险揭示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我部将严肃追责,并提请证监会稽查。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8-03-22
标题抚顺特钢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沈稽局调查通字[2018]251号
批复原因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3月2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沈稽局调查通字[2018]251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批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8-01-31
标题抚顺特钢关于收到辽宁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文件批号辽宁证监局[2018]2号
批复原因经检查初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内部控制不规范。你公司在资产管理方面(主要包括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存在诸多薄弱环节,无法合理保证企业财务报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等规定。 二、会计基础工作薄弱。你公司存在会计核算不规范、未按规定进行对账等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三条等规定。
批复内容依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二十一条,辽宁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深入自查、举一反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整改,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切实提高会计信息披露质量。公司应在2018年2月28日前向辽宁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处理人辽宁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5-18
标题抚顺特钢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538号
批复原因2017年5月10日,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538号。
批复内容现回复予以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5-11
标题抚顺特钢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538号
批复原因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538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之前,披露上述事项的回复情况。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09-30
标题抚顺特钢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2135号
批复原因2016年9月23日,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抚顺特钢”)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破产重整有关媒体报道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6】2135号(以下简称《工作函》),《工作函》要求公司核实股东破产重整相关情况,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批复内容公司经向控股股东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北特钢集团”)问询,现将《工作函》主要内容和回复披露如下。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09-28
标题抚顺特钢关于延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2135号
批复原因2016年9月23日,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破产重整有关媒体报道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6】2135号(以下简称《工作函》)。
批复内容要求公司在2016年9月28日之前核实股东破产重整相关情况,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16-07-19
标题抚顺特钢关于辽宁证监局对公司控股股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决定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履行》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016年7月18日,公司控股股东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辽宁证监局《关于对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主要内容如下: 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你公司于2015年7月8日承诺拟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累计金额不低于18,000万元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抚顺特钢”)股票。2016年7月2日,抚顺特钢披露的《提示性公告》称:“东北特钢集团因流动资金不足已经导致债务违约,无资金能力履行于2015年7月8日作出的增持公司股份承诺。”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履行》(以下简称《4号指引》)第五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根据《4号指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处理人辽宁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4-30
标题抚顺特钢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362号
批复原因2016年4月13日,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报 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362号,问询函全文如下: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则的要求,经对你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为便于投资者理解,请公司结合行业情况,从盈利模式、销售、采购、生产、流动性等方面进一步补充披露下述信息。 一、关于公司盈利模式及研发情况 二、关于公司销售环节情况 三、关于公司采购环节情况 四、关于公司生产环节情况 五、关于公司流动性情况 六、关于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 七、其他问题
批复内容根据问询函,公司现给予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4-14
标题抚顺特钢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362号
批复原因2016年4月13日,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报 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362号,问询函全文如下: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则的要求,经对你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为便于投资者理解,请公司结合行业情况,从盈利模式、销售、采购、生产、流动性等方面进一步补充披露下述信息。 一、关于公司盈利模式及研发情况 二、关于公司销售环节情况 三、关于公司采购环节情况 四、关于公司生产环节情况 五、关于公司流动性情况 六、关于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 七、其他问题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6-04-01
标题抚顺特钢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事项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295号
批复原因2016年3月30日,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股东有关信息披露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6】0295号),对公司及控股股东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北特钢集团”)近期发生的重大事项提出问询。
批复内容为保证投资者知情权,防范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现回复并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5-07-24
标题关于对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15]14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抚顺特钢”)第一大股东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北特钢集团”)于2015 年4月27日至2015年5月7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交易系统卖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31,863,200股,占抚顺特钢已发行股份的6.13%。东北特钢集团在减持抚顺特钢股份达到其已发行股份的5%时,未按《证券法》第八十六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停止卖出行为并对外披露。 东北特钢集团的上述股票交易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3.1.6条等相关规定,违规交易股票数量较大。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抚顺特钢股东东北特钢集团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5-27
标题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4年年度报告的补充披露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5]0437号
批复原因近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上证公函【2015】0437号,根据相关准则和制度,公司需对2014年年度报告相关事项进行补充披露。
批复内容根据相关准则和制度,公司对2014年年度报告相关事项补充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4-05-30
标题关于对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赵明远等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14]0043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5月26日召开了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但公司董事长赵明远、全体独立董事均未出席会议。董事会秘书孔德生亦未列席会议。上述事项反映出公司在治理结构和规范运作方面存在一定缺陷。 公司董事长赵明远、独立董事李源山、姚殿礼、赵彦志、李延喜、高岩、邵万军、董事会秘书孔德生未勤勉尽责,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4条以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26条的规定,我部对此予以关注。
批复内容希望你公司积极整改,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进一步加强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管理工作。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07-29
标题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情况的说明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一)规范运作方面 (二)独立性方面 (三)透明度方面
批复内容通过开展公司治理活动,辽宁监管局在 “评价意见”中提出的公司治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已按照要求在期限内全部整改和落实解决。本公司充分认识到开展上市公司治理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以专项治理活动和关联方自查活动为起点,进一步落实好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不断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处理人辽宁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1-17
标题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一)规范运作方面 (二)独立性方面 (三)透明度方面
批复内容 通过本次专项治理活动,本公司董事会充分认识到开展上市公司治理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看到了成绩,找到了差距,提高了认识,明确了方向。本公司董事会将以本次专项治理活动为起点,进一步落实好各项整改措施,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处理人辽宁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3-08-21
标题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沈阳证券监管办公室巡回检查意见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文件批号沈证监上市字[2003]44号
批复原因会计核算不够规范;部分收购资产变更手续尚未办理完毕;关联方占用我公司非经常性资金;控股股东变更尚未办理股权过户手续;
批复内容 中国证监会沈阳证券监管办公室于2003年6月30日至7月3日、7月8日至7月9日,对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了巡回检查,并于7月28日下发了沈证监上市字〖2003〗44号《关于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限期整改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学习了《通知》,对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一步检查了公司上市以来的运作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整改措施。
处理人沈阳证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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