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园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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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3-12-27
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魏仁忠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文件批号深圳证监局[2023]268号
批复原因魏仁忠:经查,你作为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副总裁,于2022年6月提前离任,原定任期至2024年8月8日结束。你于2023年4月至7月期间合计减持公司股票222,300股,较你本年度可减持公司股票数量超出22,450股。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9-13
标题长园集团:关于对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裁魏仁忠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23]0197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23年9月5日,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园集团或公司)披露公告称,魏仁忠系公司第八届高级管理人员(副总裁),任期是2021年8月13日至2024年8月8日,魏仁忠于2022年6月14日因个人原因辞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截至2022年12月31日,魏仁忠持有公司股份79.94万股。魏仁忠分别于2023年4月20日、2023年7月7日减持公司股票3万股、19.23万股,合计减持22.23万股,超过上一年末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批复内容对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裁魏仁忠予以监管警示。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3-09-05
标题长园集团:关于离任高级管理人员违规持股变动的致歉公告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截至2022年12月31日,魏仁忠先生持有公司股份799,400股。2023年4月20日,减持公司股票30,000股,成交均价5.75元/股。2023年5月8日,魏仁忠先生将所持公司股票由信用担保户转入普通账户。2023年7月7日减持公司股票192,300股,成交均价5.74元/股。2023年截止目前魏仁忠先生合计减持公司股票222,300股,占公司总股本0.0169%,减持数量超过上一年末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超额减持22,450股,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批复内容魏仁忠先生对上述违规减持行为进行了深刻反省,并就该行为对公司和市场带来的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魏仁忠先生后续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11-26
标题长园集团:关于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2]2628号
批复原因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监管工作函
批复内容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7-15
标题长园集团:关于公司董事兼副总裁受到证监局行政处罚及提出辞职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沪[2022]8号
批复原因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起科技”)未及时披露股东权益变动重大事件,违反了2014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八项规定,构成2014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朱晓军作为时任鹏起科技董事会秘书,在知悉股东权益变动事项后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是对鹏起科技未及时披露股东权益变动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14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朱晓军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6-22
标题长园集团:关于收到上交所2021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2]0548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收到本函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我部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和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5-16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3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相关责任》、《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
文件批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3号
批复原因一、大华所出具的长园集团2016年、2017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大华所在对长园集团2016年、2017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未勤勉尽责 (一)识别、评估重大错报风险方面存在缺陷 (二)应收账款函证程序存在缺陷 (三)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审慎评价已获取的审计证据 (四)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五)未审慎评价在实施分析程序时识别出的异常关系 (六)未合理运用职业判断 (七)合并报表时计算数据错误
批复内容一、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3,867,924.53元,并处以7,735,849.06元罚款; 二、对刘基强、张洪富、莫建民、陈良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万元罚款。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2-28
标题长园集团:关于公司相关投诉事项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1]2838号
批复原因公司前期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关于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投诉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1】2838号)。
批复内容公司对工作函所涉及问题进行自查,并对有关事项进行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1-28
标题关于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工作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2]0102号
批复原因就公司业绩预告等相关事项明确监管要求
批复内容下发监管工作函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21-12-10
标题长园集团:关于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1]2975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5-18
标题长园集团:关于子公司长园和鹰收到原法定代表人尹智勇刑事判决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文件批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第[2020]沪0112刑初2120号
批复原因被告人尹智勇时任长园和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公司经理,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在以公司名义与镇政府签订关于税收扶持的相关合作协议时将其控制和管理的、与长园和鹰公司无关联的上海衣得体公司作为扶持对象申请并获取扶持款600余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批复内容(一)被告人尹智勇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尹智勇退赔被害单位人民币六百一十三万元。
处理人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0-12-23
标题长园集团:关于对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文件批号纪律处分决定书[2020]120号
批复原因(一)子公司存在业绩造假及重大会计差错,导致公司2016年度、2017年度财务数据披露不真实、不准确 (二)公司收购长园和鹰、中锂新材相关公告信息披露不准确,风险揭示不充分 (三)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2018年度内部控制被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子公司多项关联交易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收入确认政策变更未披露,且相关临时公告披露内容不真实、不准确
批复内容对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许晓文、时任董事兼总裁鲁尔兵、时任财务负责人黄永维、时任董事会秘书兼常务副总裁倪昭华、时任监事史忻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史忻5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许晓文、鲁尔兵3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时任董事长吴启权,时任董事徐成斌、隋淑静,时任监事姚太平、贺勇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12-23
标题长园集团:关于对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20]0142号
批复原因一、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2018年度内部控制被出具否定意见审计报告 二、收入确认政策变更未披露,相关临时公告内容披露不准确
批复内容对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杨依明、秦敏聪、贺云、时任总裁许兰杭、时任董事会秘书高飞予以监管关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0-12-23
标题长园集团:关于对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收购交易对方上海和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王信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尹智勇、孙兰华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文件批号纪律处分决定书[2020]121号
批复原因(一)长园和鹰存在业绩造假,2016年度、2017年度财务数据披露不真实、不准确 (二)未按期履行业绩补偿义务
批复内容对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收购交易对方上海和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尹智勇、上海王信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孙兰华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尹智勇5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10-24
标题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深圳证监局[2020]7号、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1号
批复原因一、2015年12月,长园和鹰向泰国M.T.SEWINGMACHINECENTERC0.,LTD.(以下简称M.T.SEWING)出口2,048站吊挂产品,并于2016年3月确认销售收入。经查,双方仅口头约定M.T.SEWING将货物卖出以后再付款,未销售不用付款。该批货物报关出口后,存放于长园和鹰在泰国租赁的仓库中;直至2018年8月1日,长园和鹰将上述吊挂产品运回国内。长园和鹰以此虚增2016年度、2017年度期末应收账款870.41万元。二、2016年6月至11月,长园和鹰及其子公司分别与JD&TOYOSHIMACO.,LTD.等6家柬埔寨公司签订8份吊挂产品销售合同,合同金额共计819.09万美元。2016年,长园和鹰按照合同金额确认了收入。经查,长园和鹰及其子公司与上述6家柬埔寨公司签署了对应的备忘录、承诺函或声明,表示柬埔寨公司只是协助免税清关,不存在付款义务。长园和鹰以此虚增2016年度营业收入5,662.91万元,虚增2016年度利润总额3,954.7万元。三、2016年10月至12月,长园和鹰及其子公司分别与LADOGROUPCORP等4家越南代理商签订吊挂产品销售合同,合同金额共计438.3万美元。2017年12月,长园和鹰与越南代理商STRENGTHSHARPCORPORATI0N签订吊挂产品销售合同,合同金额97.78万美元。上述合同均约定,代理商将产品销售给终端客户后才产生付款义务,在代理商付清全部货款前,长园和鹰及其子公司对设备拥有所有权。经查,业绩承诺期内上述5家代理商仅于2017年向终端客户销售了183.44万美元的吊挂产品,但长园和鹰在合同签订当年却提前全额确认了收入。长园和鹰以此虚增2016年度营业收入3,233.44万元,虚增2016年度利润总额2,270.76万元;虚减2017年度营业收入565.96万元,虚减2017年度利润总额432.37万元。四、2017年11月,长园和鹰全资子公司和鹰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鹰国际)与柬埔寨客户DASXINGGARMENT签订金额为93万美元的吊挂产品销售合同。在一直未发货的情况下,和鹰国际于2017年12月按照合同金额确认了收入,未结转销售成本。2018年3月,双方协议解除该合同,DASXINGGARMENT一直未就该合同付款。长园和鹰以此虚增2017年度营业收入614.12万元,虚增2017年度利润总额614.12万元。五、2017年,长园和鹰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鹰设备,系长园和鹰控股子公司上海欧泰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在与南昌中绵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吊挂系统销售合同中约定,货交承运人后视为完成交付;在与际华三五三九制鞋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中约定,裁剪机等设备到货后试用期满未提出退货视为对方同意购买。经查,相关商品实际并未销售出库,但和鹰设备仍确认了收入。长园和鹰以此虚增2017年度营业收入15.64万元,虚增2017年度利润总额15.64万元。六、2017年,和鹰设备向慈溪市曼嘉服饰有限公司等13家国内客户销售裁床、铺布机、吊挂等产品。经查,在上述销售中,和鹰设备重复开具发票,继而重复确认收入。长园和鹰以此虚增2017年度营业收入287.51万元,虚增2017年度利润总额287.51万元。七、2017年,和鹰设备与阜新市福雅服装有限公司等8家国内客户签订了9份销售合同。经查,对于上述合同中已开发票确认收入的产品,和鹰设备在2017年底编制财务报表时再次作为已发货但未开票项目调增收入,重复确认收入。长园和鹰以此虚增2017年度营业收入202.31万元,虚增2017年度利润总额202.31万元。八、长园和鹰子公司上海和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鹰租赁)向和鹰设备购买吊挂产品和裁床设备,并为客户中蔼万家服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蔼万家)提供相应的融资租赁服务。2017年8月至11月,和鹰租赁与中蔼万家先后签订21份《融资租赁合同》,每份合同均有高价、低价两个版本,除价格外其它合同内容完全相同。长园和鹰依据高价版合同,按照合同全部商品已发货确认了2017年销售商品收入;经查,和鹰租赁与中蔼万家实际按照低价版合同结算支付,且合同约定商品并未全部发货。长园和鹰以此虚增2017年度营业收入5,259.17万元,虚增2017年度利润总额3,059.17万元。九、2016年6月,长园和鹰与山东昊宝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昊宝)签订金额为1.5亿元的《昊宝服饰不落地智能工厂销售合同》,向山东昊宝提供服装不落地智能工厂系统项目整厂解决方案。2017年2月,山东昊宝在智能工厂项目中的全部权利义务由山东伊甸缘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伊甸缘)承担。长园和鹰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了2016年度、2017年度该项建造合同收入。经查,该建造合同结果不能可靠估计,不应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长园和鹰以此虚增2016年度、2017年度营业收入分别为4,531.16万元、1,538.26万元,虚增2016年度、2017年度利润总额分别为4,531.16万元、635.72万元。十、2016年11月,和鹰设备与上海峰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峰龙)签订金额为1.72亿元的总包合同,向上海峰龙提供女装智能柔性生产线系统集成项目总体解决方案,其中包括500万元的方案设计。同期,长园和鹰又与上海峰龙签订金额为500万元的《设计服务合同》,约定由长园和鹰提供智能工厂及智能物联网系统设计服务。长园和鹰确认2016年度提供劳务收入500万元,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2017年度建造合同收入13,272.92万元。经查,《设计服务合同》在2016年未实际履行,长园和鹰以此虚增2016年度营业收入500万元、利润总额500万元。上海峰龙项目建造合同结果不能可靠估计,不应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长园和鹰以此虚增2017年度营业收入6,291.57万元、利润总额6,291.57万元。十一、2016年12月5日,长园和鹰与安徽红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红爱)签订金额为4亿元的合同,约定向安徽红爱提供智能工厂全面解决方案。2016年12月26日,双方又签订了金额为7,470万元的销售合同(以下简称《7,470万元合同》),约定就智能工厂项目向安徽红爱销售智能裁剪系统、服装吊挂系统及183套智能三维人体扫描仪。2016年12月29日,和鹰设备与安徽红爱签订金额为3.4亿元的合同(以下简称《3.4亿元合同》),约定向安徽红爱提供智能工厂系统全面解决方案,该合同取代以往达成的各项协议。长园和鹰依据《7,470万元合同》和ERP系统销售出库单,确认2016年度销售商品收入;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2017年度建造合同收入。经查,《7,470万元合同》效力实际已于2016年12月29日终止,为《3.4亿元合同》所取代,相关商品应当纳入安徽红爱智能工厂项目整体按照建造合同进行核算,不应单独按照产品销售合同进行核算。长园和鹰以此虚增2016年度营业收入1,043.76万元、利润总额1,043.76万元。安徽红爱智能工厂项目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不应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长园和鹰以此虚增2017年度营业收入7,316.16万元、利润总额7,316.16万元。综上,长园和鹰上述行为导致长园集团2016年度合并利润表虚增营业收入14,971.27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2,300.38万元,分别占公开披露的长园集团当期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追溯调整前)的2.56%、15.21%;2017年度合并利润表虚增营业收入20,958.78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7,989.83万元,分别占公开披露的长园集团当期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追溯调整前)的2.82%、14.85%。此外,长园和鹰确认对M.T.SEWING的销售收入,发生在其被纳入长园集团合并报表范围之前,该笔业务导致长园集团虚增2016年度、2017年度期末应收账款870.41万元。上述行为导致长园集团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长园集团主动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了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并通过2018年年度报告进行了追溯调整。
批复内容一、对长园集团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的罚款; 二、对尹智勇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三、对史忻、刘瑞、许晓文、鲁尔兵、黄永维、倪昭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0 万元罚款; 四、对徐成斌给予警告,并处以 5 万元罚款。 五、对隋淑静、姚太平、贺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 万元罚款。 对尹智勇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刘瑞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史忻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深圳证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10-20
标题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0]2577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监管工作函
批复内容现将回复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6-13
标题长园集团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证券法》
文件批号深圳证监局[2020]4号
批复原因“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尹智勇、史忻、许晓文、鲁尔兵、刘瑞、黄永维、徐成斌、倪昭华、隋淑静、姚太平、贺勇: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园集团或公司)信息披露违法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并拟对尹智勇、史忻和刘瑞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所依据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权利予以告知。经查,长园和鹰通过虚构海外销售、提前确认收入、重复确认收入、签订“阴阳合同”、项目核算不符合会计准则等多种方式虚增业绩,导致长园集团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具体违法事实如下:一、2015年12月,长园和鹰向泰国M.T.SEWINGMACHINECENTERC0.,LTD.(以下简称M.T.SEWING)出口2,048站吊挂产品。2016年3月,长园和鹰确认对M.T.SEWING销售收入870.41万元。经查,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双方仅口头约定M.T.SEWING将货物卖出以后再付款,未销售不用付款。该批货物于2015年12月出口报关后,存放于长园和鹰租赁的泰国保税区仓库,未对外销售;直至2018年8月1日,因M.T.SEWING仍未找到客户,长园和鹰将上述2,048站吊挂产品运回国内。长园和鹰以此虚增2016年度、2017年度期末应收账款870.41万元。二、2016年6月至11月,长园和鹰及其子公司分别与JD&TOYOSHIMACO.,LTD.、NAGAPEACECORPORATIONLIMITED、新海杰制衣厂有限公司、新峰景(柬埔寨)有限公司、诚浩(柬埔寨)时装有限公司、常荣服饰(柬埔寨)有限公司6家柬埔寨公司签订了8份吊挂产品销售合同,合同金额共计819.09万美元。2016年,长园和鹰按照合同金额确认了收入。经查,长园和鹰及其子公司与上述6家柬埔寨公司签署了对应的备忘录、承诺函或声明,表示柬埔寨公司只是协助免税清关,不存在针对合同的付款义务。长园和鹰以此虚增2016年度营业收入5,662.91万元,虚增2016年度利润总额3,954.7万元。三、2016年10月至12月,长园和鹰及其子公司分别与4家越南代理商LADOGROUPCORP、CONGTYTNHHTM&DVHALONG、ZHENSONGCO.,LTD.、TAEGWANGC0.,LTD.签订吊挂产品销售合同,合同金额共计438.3万美元,2017年12月,长园和鹰与越南代理商STRENGTHSHARPCORPORATI0N签订吊挂产品销售合同,合同金额97.78万美元。上述合同均约定,代理商在将产品销售给终端客户之后才对长园和鹰产生相应的付款义务,在代理商付清全部货款之前,长园和鹰及其子公司对上述设备拥有所有权。经查,在业绩承诺期内上述5家代理商仅于2017年向终端客户销售了183.44万美元的吊挂产品,但长园和鹰在合同签订当年却提前全额确认了收入。长园和鹰以此虚增2016年度营业收入3,233.44万元,虚增2016年度利润总额2,270.76万元;虚减2017年度营业收入565.96万元,虚减2017年度利润总额432.37万元。四、2017年11月,长园和鹰全资子公司和鹰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鹰国际)与柬埔寨客户DASXINGGARMENT签订吊挂产品销售合同(编号:0TK-KH-20171116),合同金额93万美元。在该批货物一直未发货的情况下,和鹰国际于2017年12月按照合同金额确认了收入,未结转销售成本。2018年3月双方协议解除该合同,DASXINGGARMENT一直未就该合同付款。长园和鹰以此虚增2017年度营业收入614.12万元,虚增2017年度利润总额614.12万元。五、2017年,长园和鹰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鹰设备,系长园和鹰控股子公司上海欧泰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在与南昌中绵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吊挂系统销售合同中约定,货交承运人后视为完成交付;在与际华三五三九制鞋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中约定,裁剪机等设备到货后试用期满未提出退货视为对方同意购买。经查,相关商品实际并未销售出库,但和鹰设备仍确认了收入。长园和鹰以此虚增2017年度营业收入15.64万元,虚增2017年度利润总额15.64万元。六、2017年,和鹰设备向13家国内客户销售裁床、铺布机、吊挂等产品,具体客户包括慈溪市曼嘉服饰有限公司、东莞倍成服装设备有限公司、勉县政力制衣有限公司、南通佰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宁波象山天奇缝纫设备有限公司、普宁市百雁制衣有限公司、青岛丰菏制衣有限公司、山东梦楚服饰有限公司、汕头市南田实业有限公司、响水佰帛服饰有限公司、延津县榆林乡广鑫服装厂、枣阳时创服饰有限公司、开封市华洋服装有限公司。经查,在上述销售中,和鹰设备重复开具发票,继而重复确认收入。长园和鹰以此虚增2017年度营业收入287.51万元,虚增2017年度利润总额287.51万元。七、2017年,和鹰设备与阜新市福雅服装有限公司、丹阳市凯瑞宝纺织品有限公司、湖北比帆制衣有限公司、江苏国泰汉帛贸易有限公司、青岛旭昶制衣有限公司、武汉市依翎针织有限责任公司、耀邦织造(深圳)有限公司、广东长恒服装有限公司签订了9份销售合同。经查,对于上述合同中已开发票确认收入的产品,和鹰设备在2017年底编制财务报表时再次作为已发货但未开票项目调增收入,重复确认收入。长园和鹰以此虚增2017年度营业收入202.31万元,虚增2017年度利润总额202.31万元。八、长园和鹰子公司上海和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鹰租赁)向和鹰设备购买吊挂产品和裁床设备,并为客户中霭万家服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霭万家)提供相应的融资租赁服务。2017年8月至11月,和鹰租赁与中霭万家陆续签订21份《融资租赁合同》,每份合同均有高价、低价两个版本,21份高价版《融资租赁合同》总金额为10,043.20万元(其中和鹰租赁向和鹰设备采购设备成本共8,511.15万元,36个月融资租赁利息共1,532.05万元),而低价版《融资租赁合同》总金额仅为2,900.80万元,除价格外其余合同内容完全相同。长园和鹰依据高价版合同,按照合同全部商品已发货确认了2017年销售商品收入;但经查,和鹰租赁与中霭万家实际按照低价版合同结算支付,且合同约定商品并未全部发货。长园和鹰以此虚增2017年度营业收入5,259.17万元,虚增2017年度利润总额3,059.17万元。九、2016年6月,长园和鹰与山东昊宝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昊宝)签订金额为1.5亿元的《昊宝服饰不落地智能工厂销售合同》(编号HY20160618),约定向山东昊宝提供服装不落地智能工厂系统项目整厂解决方案。2017年2月,长园和鹰、山东昊宝和山东伊甸缘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伊甸缘)签订三方协议,山东昊宝在智能工厂项目中的全部权利义务由山东伊甸缘承担。长园和鹰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了2016年度、2017年度该项建造合同收入。经查,该建造合同结果不能可靠估计,不应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长园和鹰以此虚增2016年度、2017年度营业收入分别为4,531.16万元、1,538.26万元,虚增2016年度、2017年度利润总额分别为4,531.16万元、635.72万元。十、2016年11月,和鹰设备与上海峰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峰龙)签订金额为1.72亿元的《上海峰龙科技女装智能柔性生产线系统集成服务总包合同》,约定向上海峰龙提供女装智能柔性生产线系统集成项目总体解决方案,其中包括500万元的方案设计。同期,长园和鹰又与上海峰龙签订金额为500万元的《设计服务合同》,约定由长园和鹰提供智能工厂及智能物联网系统设计服务。长园和鹰确认2016年度提供劳务收入500万元,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2017年度建造合同收入13,272.92万元。
批复内容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长园集团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的罚款; 二、对尹智勇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三、对史忻、刘瑞、许晓文、鲁尔兵、黄永维、倪昭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0 万元罚款; 四、对徐成斌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 五、对隋淑静、姚太平、贺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 万元罚款。 此外,尹智勇、史忻、刘瑞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违法情节较为严重,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尹智勇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史忻、刘瑞分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9-07-05
标题长园集团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深圳证监局[2019]127号)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深圳证监局[2019]127号
批复原因长园集团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子公司相关关联交易事项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及时核算并反映税收优惠返还资金被占用情况 三、收入确认政策变更未披露,且相关临时公告披露内容不准确 四、重大会计差错未追溯调整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长园集团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长园集团应对照上述问题并按以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19-07-05
标题公司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深圳证监局[2019]128号-[2019]135号
批复原因长园集团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子公司相关关联交易事项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及时核算并反映税收优惠返还资金被占用情况 三、收入确认政策变更未披露,且相关临时公告披露内容不准确 四、重大会计差错未追溯调整
批复内容长园集团原董事长许晓文、原总裁鲁尔兵、原董事会秘书倪昭华、原财务负责人黄永维、现任董事长吴启权、原总裁许兰杭、原董事会秘书高飞,对上述相关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上述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上述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9-06-01
标题长园集团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深证调查通字[2019]114号
批复原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批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正式立案调查,并进行调查取证,请予以配合。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9-05-18
标题长园集团关于子公司长园和鹰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长园和鹰原董事长尹智勇挪用资金、职务侵占。
批复内容2019年5月17日,公司收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送达的函件,尹智勇已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目前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处理人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5-13
标题收到上交所《关于对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9]0645号
批复原因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5月12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0645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及时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9年5月25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同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和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12-26
标题长园集团关于收到上交所《关于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业绩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8]2758号
批复原因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业绩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8】2758号)。
批复内容你公司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高度重视并落实本工作函的要求,如实反映公司真实经营状态和业绩情况,对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追责,充分保障上市公司权益。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工作函后立即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8-10-20
标题长园集团关于收到上交所《关于对长园集团2018年半年度报告事后审核的二次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8]2575号
批复原因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0月1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事后审核的二次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2575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8年10月19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8年10月26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9-22
标题长园集团关于收到上交所《关于对长园集团2018年半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8]2520号
批复原因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9月2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2520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8年9月22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8年10月13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9-12
标题关于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8]2490号
批复原因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2490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收函后立即披露本函件内容,并在2018之前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5-12
标题长园集团关于上交所《关于对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沃特玛交易款项处理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8]0494号
批复原因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5月1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0494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及时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8年5月28日之前,回复上述事项并予以披露,同时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5-03
标题长园集团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8]0422号
批复原因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5月2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沃特玛交易款项处理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0422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收函后立即披露本函件内容,并在2018年5月4日之前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7-12-27
标题关于对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股东承诺事项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2459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对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股东承诺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2459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收函后立即披露本函件内容,并在2017年12月29日之前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10-17
标题收到泰兴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相关法规《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泰兴市环境保护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办法》
文件批号泰环罚字[2017]316号
批复原因泰兴华盛生产车间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未运行废气无组织排放,同时危险废物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批复内容泰兴市环境保护局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泰兴市环境保护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办法》的规定对泰兴华盛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立即恢复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限7日内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对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行为罚款10万元,对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标志的行为罚款2万元。
处理人泰兴市环境保护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10-12
标题收到上海市嘉定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相关法规《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文件批号嘉环责改[2017]第1418号、嘉环听告[2017]第1360号
批复原因上海长园电子夜间噪声排放超过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规定2类区夜间50dB(A)的限值,△-1边界外一米处夜间噪声为54.5dB(A),△-2边界外一米处夜间噪声为53.2dB(A)。上海市嘉定区环境保护局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批复内容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九万元。
处理人上海市嘉定区环境保护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8-15
标题长园集团关于上交所《关于对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收购事项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2090号
批复原因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8月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收购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2090号)。
批复内容公司现将《问询函》中内容进行回复如下。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8-10
标题长园集团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2090号
批复原因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今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收购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2090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收函后立即披露本函件内容,并在2017年8月12日之前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8-04
标题收到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相关法规《税收征收管理法》
文件批号苏地税稽罚[2017]44号
批复原因江苏华盛2013至2015年度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过程中存在未代扣代缴、少代扣代缴和多代扣代缴的情况,在2013至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过程中存在未代扣代缴、少代扣代缴的情况。
批复内容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以及《关于发布<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4]5号)第十七条对江苏华盛处以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合计195,234.61元。
处理人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8-01
标题长园集团关于上交所《关于对长园集团相关媒体报道的问询函》的回复暨相关媒体报道的澄清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867号
批复原因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媒体报道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867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现将《问询函》中有关媒体报道的质疑内容进行澄清。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7-29
标题长园集团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867号
批复原因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今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媒体报道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867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收函后立即披露本函件内容,并在2017年8月1日之前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5-19
标题长园集团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函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584号
批复原因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质疑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584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根据《问询函》要求,现将有关回复内容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5-18
标题长园集团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函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568号
批复原因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媒体报道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568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根据《问询函》要求,现将有关回复内容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5-18
标题长园集团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584号
批复原因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今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质疑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584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收函后立即披露本函件内容,并在2017年5月19日之前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5-16
标题长园集团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568号
批复原因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媒体报道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568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收函后立即披露本函件内容,并在2017年5月17日之前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1-09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郭建兴、张超)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7]4号
批复原因2013年6月1日至2015年9月8日,“杨某”账户累计交易股票19只,累计成交金额6,485.25万元。“杨某”账户先于或同期于郭建兴任职基金经理的银华优质基金交易“一汽轿车”“英威腾”“宏大爆破”“神州泰岳”“万邦达”“三聚环保”“通源石油”“易华录”“长园集团”“城投控股”“中青旅”“冠农股份”和“宜华木业”等13只股票,占全部交易股票数的比例为68.42%,交易成交金额4,094.09万元,交易成交金额占比为63.13%,交易盈利2,460,691.66元。 2013年6月1日至2015年9月8日,“张超”账户累计买入股票19只,累计成交金额704.46万元。“张超”账户先于或同期于郭建兴任职基金经理的银华优质基金交易“格力电器”“英威腾”“宏大爆破”“神州泰岳”“三聚环保”“易华录”“长园集团”“城投控股”和“回天胶业”(后更名为“回天新材”)等9只股票,占全部交易股票数量比例为47.37%,交易成交金额为349.17万元,交易盈利278,764.07元。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原《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责令郭建兴、张超改正,没收郭建兴、张超违法所得2,739,455.73元,并对郭建兴、张超处以8,218,367.19元的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7-01
标题收到张家港市公安消防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相关法规《消防法》
文件批号苏张公(消)行罚决字[2016]0068号、苏张公(消)行罚决字[2016]0069号
批复原因江苏华盛存在堆放货物占用消防车通道的情形。
批复内容张家港市公安消防大队根据《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对江苏华盛处以5000元罚款;张家港市公安消防大队根据《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对江苏华盛处以10,000元罚款。
处理人张家港市公安消防大队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10-10
标题收到东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相关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东莞市环境87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文件批号东环罚(寮)[2015]83号
批复原因东莞三联在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增加双螺杆挤出造粒机、密炼造粒机、挤出机、干式扩张机、油式扩张机、包装机、空压机、切管机、分线机、张力机等设备,相关建设项目已投入使用,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但未经环保部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
批复内容东莞市环境保护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以及《东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二章中关于三类污染项目的“需要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并投入使用,未发现污染物直排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给予东莞三联1万元罚款的处罚。
处理人东莞市环境保护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05-28
标题关于对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及相关一致行动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15]0031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在行使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园集团)股东权益方面,公司股东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尔核材)及其实际控制人周和平与万博兄弟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邱丽敏以及周和平配偶易华蓉、岳父母童绪英、易顺喜为一致行动人,截止2014年12月22日,前述一致行动人共同持有长园集团16.71%的股权。 2014年12月22日至2015年4月24日期间,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邱丽敏、童绪英、易顺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持续增持长园集团股份,累计达48,520,659股,占长园集团现总股本的5.48%。上述一致行动人在增持长园集团股份达到5%时,未按照《证券法》第86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13条的规定停止买入行为并履行权益变动的报告和公告义务。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邱丽敏、童绪英、易顺喜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3.1.6条等有关规定。
批复内容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邱丽敏、童绪英、易顺喜予以监管关注。 长园集团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并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违法  公告日期:2015-04-02
标题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告知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一致行动人邱丽敏女士股票账户于2015年3月26日发生误操作情形,其以竞价交易方式从二级市场买入贵司股票696,000股,均价16.71元/股;误操作卖出长园集团股票226,300股,均价16.46元/股,占长园集团总股本的0.0256%,买入价格高于卖出价格。截止目前,邱丽敏女士持有长园集团股票39,642,595股,占长园集团总股本的4.4796%。
批复内容公司将会督促一致行动人加强账户管理,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切实履行股东义务。
处理人其他机构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04-01
标题关于对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15]0014号
批复原因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星集团”),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截至2014年6月23日,复星集团持有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园集团”)股份43,175,500股,占长园集团总股本的5%。2014年10月15日至16日期间,复星集团累计买入长园集团股份3,000,000股。之后,复星集团未遵守《证券法》第47条关于六个月内禁止反向交易的有关规定,又于2015年1月5日至15日期间累计卖出长园集团股份1,896,817股,构成短线交易的违规行为。
批复内容复星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3.1.7条等有关规定。鉴于复星集团存在主动报告,违规交易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较低等情节,我部决定对复星集团予以监管关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违法  公告日期:2015-02-04
标题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交易情况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截至2014年6月23日,复星集团持有公司股份43,175,500股,持股比例为5%。复星集团在2014年10月15日至16日期间,累计买入本公司股份3,000,000股,均价12.80元/股;2015年1月5日至15日期间累计卖出公司股份1,896,817股,均价12.05元/股。经与复星集团沟通,上述减持行为是由于内部误操作所致。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7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1、根据《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 当收回其所得收益”的规定,公司董事会需要收回此次交易所得收益,但复星集团本次短线交易未产生收益(买入均价为12.80元/股,卖出均价为12.05元/股),因此不存在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的情形。 2、公司将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 股东对《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避免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3、复星集团对因本次事件给公司和市场带来不良影响,在此表示诚挚的歉意,并表示今后将加强相关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之培训,加强账户管理,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切实履行股东义务。
处理人其他机构
违法  公告日期:2010-10-11
标题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误操作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华润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交易员近期在执行其公司指令减持长园集团(代码:600525)的过程中,误将某笔卖出指令错误录入为买入指令,于2010年9月21日误买入长园集团10000股,成交均价为19.185元/股。
批复内容本次华润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误买入10000股股票产生的收益为1180元(计算方式如下:华润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当日误买入之后卖出长园集团的成交均价为19.303元/股,收益计算公式为(19.303-19.185)*10000,共计收益1180元),华润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已按规定将此部分收益交付至公司。 公司董事会已再次提醒股东,在股票交易操作下单时,应审慎、细致、严谨、加强自律。同时,公司已再次提醒股东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股票交易,并将进一步加强对股东单位相关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的教育和培训,避免此类事项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其他机构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0-06-01
标题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整改总结报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深证局发[2010]70号
批复原因一、公司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信息披露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募集资金使用存在的主要问题 四、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存在的主要问题 五、财务会计基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批复内容至此,公司治理整改报告中所列事项的整改工作已全部完成。通过本次深圳证监局对公司的现场检查及工作指导, 公司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整改,进一步提高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及相关责任部门规范运作意识,并将持续贯彻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完善公司规范运作。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0-04-13
标题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方案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深证局发字[2010]70号文
批复原因一、公司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信息披露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募集资金使用存在的主要问题 四、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存在的主要问题 五、财务会计基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批复内容深圳证监局此次对公司的现场检查,使我们充分认识到公司目前在治理结构、规范运作方面存在的不足之处,同时极大的促进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规范运作意识的提高。公司董事会将利用本次整改契机,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要求,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及时、准确、完整地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07-22
标题深圳市长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完成情况的报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问题一:向大股东提供非公开信息的自查情况存在遗漏 问题二:“三会”运作不够规范 问题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未得到规范执行 问题四:《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不够完善
批复内容至此,公司治理整改报告中所列事项的整改工作已全部完成。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0-30
标题深圳市长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深证局公司字[2007]75号
批复原因问题一:向大股东提供非公开信息的自查情况存在遗漏 问题二:"三会"运作不够规范 问题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未得到规范执行 问题四:《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不够完善
批复内容深圳证监局在对公司现场检查后提出整改意见,公司高度重视并制定了相应的整改措施。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4-08-28
标题深圳市长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巡检发现问题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文件批号深证局发字[2004]175号
批复原因公司治理存在不完善;股东大会运作需加强;部分信息披露不准确;关于公司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入进度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关于部分计入募集资金投向的资产实际上未用于募集资金项目的问题;关于部分资产转让未及时完成法律变更程序;未对其他应收款计提坏帐准备
批复内容 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巡回检查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于2004年6月18日至6月25日对本公司进行了巡回检查,并于2004年7月22日以深证局发字[2004]175号文下发了《关于要求深圳市长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限期整改的通知》。接通知后,公司对此给予高度重视,及时组织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进行了认真学习和研究。公司将以本次巡回检查为契机,认真整改、严格落实,提高公司的企业管理和规范运行水平。为此,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整改通知中的有关问题制定了整改方案,并由公司第二届第八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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