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恩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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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0-07-15
标题康恩贝关于子公司产品抽检不合格事项的说明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20年7月9日,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今年第4期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质量抽检通告,其中拜特公司生产的丹参川芎嗪注射液(批号:20180726)可见异物项检测不合格。
批复内容产品抽检不合格事件发生后,拜特公司立即启动内部排查,对市场在售丹参川芎嗪注射液进行进一步跟踪、排查,确保产品在运输、储存等环节符合规定要求,保证产品质量;对在产、在库产品严把质量关,严控生产过程和库存环节等管理。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6-06
标题康恩贝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0]0562号
批复原因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
批复内容根据《工作函》要求,公司积极组织相关各方核实有关情况并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6-03
标题收到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处罚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6年4月26日,省中医药健康产业集团因丢失发票1份
批复内容被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处以罚款1,050元。
处理人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6-19
标题关于对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会秘书杨俊德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19]0046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19年4月4日,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恩贝或者公司)通过上证E互动对投资者关于工业大麻的提问进行集中回复,其中部分回复提及,公司全资子公司云南云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杏公司)改造完成后的提取生产线年加工处理工业大麻花叶(干品)能力可达2500吨-3000吨,将是目前已知国内最大的工业大麻花叶加工处理产能之一,改造和试制工期将在3至5个月内完成。公司回复上述提问后的首个交易日(即4月8日),公司股价上涨9.49%。综上,公司信息披露不公平,风险提示不充分,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4条、第2.6条、第2.15条以及本所《关于启动上证E互动网络平台相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杨俊德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2.15条、第3.1.4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批复内容对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时任董事会秘书杨俊德予以监管关注。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审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5-29
标题关于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期报告事后审核意见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9]0806号
批复原因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期报告事后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9]0806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9年6月11日之前,回复上述事项并予以披露,同时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10-30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3号(徐再聪)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广东证监局[2017]13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徐再聪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5年7月20日至2016年3月8日期间,徐再聪在上午开盘集合竞价可申报可撤单阶段,以涨停价大额申报买入“航天工程”等9只股票,随后全部撤单并反向卖出所持全部涉案股票。行为人在开盘集合竞价阶段,通过虚假大额买入申报拉抬涉案股票开盘价,为其随后的反向卖出制造条件,操纵意图明显。徐再聪上述行为共计获利271,231.88元。 我局认为,徐再聪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批复内容鉴于徐再聪在调查期间能配合调查,以及获利金额不大等情节因素,我局已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徐再聪处以30万元罚款。
处理人广东证监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5-06-10
标题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银杏叶提取物和银杏叶制剂产品专项治理进展相关情况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桂林兴达药业有限公司等企业违法生产销售银杏叶药品的通告》(2015年第15号)和《关于开展银杏叶药品专项治理的通知》(食药监电[2015]6号)精神,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生产和销售银杏叶提取物及制剂的情况进行了全面自查。
批复内容公司对公司国际业务部及下属子公司生产和销售银杏叶提取物及制剂的情况及有关事宜进行了更加深入、全面的核查,现将进展情况进行公告。
处理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6-06
标题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的审核意见函》的回复报告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5]0521号
批复原因公司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的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5]0521号)(以下简称《审核意见函》),提出以下问题: 一、关于标的公司所处行业经营模式及经营情况 二、关于标的资产的作价及交易的相关安排 三、关于标的公司资产质量及经营情况 四、关于收购完成后相关安排 五、其他
批复内容根据要求,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公司对《审核意见函》中提及的问题进行了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5-05-29
标题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银杏叶提取物和银杏叶制剂产品自查情况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桂林兴达药业有限公司等企业违法生产销售银杏叶药品的通告》(2015年第15号)和《关于开展银杏叶药品专项治理的通知》(食药监电[2015]6号)精神,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生产和销售银杏叶提取物及制剂的情况进行了全面自查。
批复内容公司自查情况如下: 1、公司及下属有关子公司均按国家规定的工艺标准生产银杏叶提取物,不存在采用稀盐酸水为溶媒生产银杏叶提取物的情况,没有任何改变法定提取工艺、非法添加相关物质等违法生产行为。 2、公司生产的天保宁银杏叶片、康恩贝银杏叶片和全资子公司杭州康恩贝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天保宁银杏叶胶囊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艺要求生产,经过严格的质量检验,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3、在自查过程中发现,公司下属子公司云南希陶绿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附属安宁分公司(下称:云南希陶安宁分公司)违反公司有关规定,于2014年10月至2015年4月期间从云南白药集团中药资源有限公司购进并销售银杏叶提取物合计6.9吨。根据云南白药有关公告进一步核查确认,该批问题银杏叶提取物系来源于桂林兴达药业有限公司。对此,公司高度重视,立即要求相关子公司根据各级食药监部门有关通知精神对该批问题银杏叶提取物的销售、使用情况进行排查并及时通知和协调有关企业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4、据云南希陶安宁分公司报告,截至目前,上述6.9吨问题银杏叶提取物中,已有95.65%的产品得到有效控制和召回(以提取物计合计6.6吨),剩余问题银杏叶产品正在积极召回中。 本公司及相关子公司已经就自查情况分别向浙江、云南两地的药品监管部门作了报告,并积极配合进行核查。
处理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14-07-09
标题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公司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未及时跟踪、披露公司收购贵州拜特制药有限公司51%股权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备案事宜,属信息披露不及时。
批复内容上海证券交易所给予公司口头警示。 同时,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经认真学习《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手册》(2013年8月修订)相关规则,认识到应及时跟踪、披露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今后要加强相关工作,落实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健全相应的联系、反馈机制,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4-03-19
标题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公司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4]0155号
批复原因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要求公司对一些问题作进一步说明和解释。其中一个问题为:“根据你公司2013年报,你公司下属子公司杭州康恩贝公司全资子公司兰溪康宏商贸有限公司处置投资性房地产,确认资产转让收益3,433.34万元。该交易事项所产生的利润,超过了你公司2012年净利润的10%。请你公司补充说明该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并核实是否属于临时披露事项并履行了相应的临时公告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核实后进行回复。
批复内容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回复的口头反馈意见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9.2条有关规则,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在2013年内处置商业房地产合计获得的利润额占上一年度公司净利润超过了10%,但未作临时公告披露,因此给予本公司口头警示。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财务人员经认真学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则,认识到公司在计算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净利润比例时使用的2013年内处置商业房地产合计获得的利润额应为税前收益,而不是税后净收益的概念,说明对规则的学习理解还不够到位,需要加强学习。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6-09-14
标题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巡检整改报告的公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修订)》
文件批号浙证监上市字[2006]90号
批复原因公司在治理方面以及财务方面存在问题。
批复内容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在2006年6月-7月间对我公司进行了例行巡检。针对巡检中发现的问题,浙江监管局于2006年月日发出了《关于要求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对巡检中发现的问题限期进行整改的通知》(浙证监上市字[2006]90号,以下简称《通知》)。公司接到《通知》后,将《通知》及时下发所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并组织认真学习讨论了《通知》中指出的本公司在规范治理、财务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整改要求,公司董事会十分感谢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公司的巡检,本次巡检对本公司进一步加强规范运作和提升管理水平是积极有力的推动。公司今后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证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三会"运作,规范日常财务核算和会计处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信息披露工作,切实提高公司管理水平。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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