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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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12-07
标题宁夏新安受到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处罚(石环罚字[2021]17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文件批号石环罚字[2021]17号
批复原因2021年11月9日,宁夏新安因《7000t/a氯甲酸酯类产品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
批复内容对宁夏新安处以65万元罚款,并对宁夏新安该项目负责人处以5万罚款。
处理人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0-07-08
标题泰州新安阻燃材料有限公司收到泰州市高港区环境保护局停产通知书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涉嫌私设暗管偷排化工废水
批复内容责令其停止
处理人泰州市高港区环境保护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5-14
标题关于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审核意见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0]0500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对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0]0500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上述问题书面回复我部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并在5个交易日内上述问题书面回复我部,并对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作相应修改个交易日内,针对并对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作相应修改。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7-09-08
标题新安股份关于控股子公司及相关人员涉嫌污染环境案的后续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控股子公司泰州新安阻燃材料有限公司(本公司持有60.44%股份,该公司现已更名为泰州瑞世特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州瑞世特”)于2016年6月22日收到泰州市高港区环境保护局《停产通知书》:因公司涉嫌私设暗管偷排化工废水,责令其停止生产。2016年8月4日该公司总经理许某某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7年3月取保候审。
批复内容泰州瑞世特于近日收到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检察院的《起诉书》,《起诉书》认为:泰州瑞世特及原总经理许某某等五人(另四人分别是原泰州公司生产部经理、车间主任、环保部主管、行政部经理)违反国家规定,私设暗管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刑法》相关条款,涉嫌环境污染罪。泰州高新区检察院向泰州高新区法院提起公诉。
处理人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检察院
警示  公告日期:2017-07-21
标题新安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决定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浙江证监局[2017]40号
批复原因近期,我局在年报监管中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你公司控股子公司泰州新安阻燃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收到泰州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停产通知书》,被责令立即停止一切生产行为,截至目前尚未恢复生产。你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事项。
批复内容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姜永平予以警示。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6-09
标题新安股份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604号
批复原因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下发的《关于对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604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对问询函中所提问题逐项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了回复说明,现将相关回复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5-20
标题新安股份关于收到上交所对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604号
批复原因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下发的《关于对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604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7年5月20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7年5月26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同时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4-06
标题新安股份关于子公司所涉环保案的后续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镇江江南化工有限公司污染环境。
批复内容2017年3月31日,江南化工收到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判决:江南化工犯污染环境罪,处罚金100万元。另外涉案5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拘役三个月不等(均缓刑),并被判处8万元至2000元不等的罚金。
处理人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问讯  公告日期:2016-12-17
标题新安股份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2426号
批复原因2016年12月14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关于对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售资产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2426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对问询函所提问题进行了认真核实,现就回复内容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12-15
标题新安股份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2426号
批复原因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16年12月14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下发的《关于对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售资产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2426号)(以下简称“《问询函》”)。上交所对公司于2016年12月13日披露的出售资产相关公告 (以下简称“公告”)进行了审阅,需公司就有关问题作进一步说明和补充披露。
批复内容公司将及时对上述情况进行核实,并于2016年12月17日之前予以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6-08-09
标题新安股份关于控股子公司相关人员涉嫌污染环境罪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控股子公司泰州新安阻燃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许某某因涉嫌污染环境罪。
批复内容许某某被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另有二名该公司员工同时批捕。 此相关事项仍在调查中,公司已责令泰州阻燃公司停产排查、整改。该事件对公司当期生产经营存在一定的负面影响,预计对全年经营情况不会有重大影响。
处理人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8-21
标题新安股份关于建德化工二厂涉嫌污染环境案的裁定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文件批号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5)浙杭刑终字第695号]、刑事判决[(2014)杭余刑初字第619号]
批复原因2014年6月6日,公司接到下属工厂建德化工二厂报告,该工厂收到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的《传票》和《起诉书》。 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向余杭区法院提起的《起诉书》共起诉三家单位和9名自然人。其中《起诉书》认为:建德化工二厂将工厂的磷酸盐混合液交由不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企业进行非法处置,涉嫌污染环境罪。 《起诉书》中涉及建德化工二厂原工厂厂长胡某某和原工厂生产科长马某某,《起诉书》认为:胡某某为建德化工二厂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同时认为:胡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应以污染环境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马某某在此案中为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此外,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日前对此前涉案的原公司安全环保部经理作出不起诉决定。
批复内容2015年8月20日,公司下属工厂建德化工二厂收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5)浙杭刑终字第695号】,就建德化工二厂等单位和个人涉及污染环境案的上诉做出了裁定。 1、驳回被告单位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德化工二厂、建德市宏安货运有限公司及被告人胡志红、徐国富、汪健、周金龙、邓小芬的上诉; 2、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公司已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将损失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公司于2014年末和2015年上半年已分别计提了因承担刑罚而预计的或有负债5172万元和1128万元,2015年度公司实际将减少利润1128万元(具体内容在2015年4月14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正常,公司将从本案中深刻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在企业发展过程中,积极创导资源循环利用的同时,更多、更好地承担起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
处理人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5-05-23
标题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建德化工二厂涉嫌污染环境案的判决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文件批号刑事判决[2014]杭余刑初字第619号
批复原因2014年6月6日,公司接到下属工厂建德化工二厂报告,该工厂收到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的《传票》和《起诉书》。 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向余杭区法院提起的《起诉书》共起诉三家单位和9名自然人。其中《起诉书》认为:建德化工二厂将工厂的磷酸盐混合液交由不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企业进行非法处置,涉嫌污染环境罪。 《起诉书》中涉及建德化工二厂原工厂厂长胡某某和原工厂生产科长马某某,《起诉书》认为:胡某某为建德化工二厂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同时认为:胡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应以污染环境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马某某在此案中为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此外,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日前对此前涉案的原公司安全环保部经理作出不起诉决定。
批复内容余杭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之相关规定,作出了如下判决: 公司下属工厂建德化工二厂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千三百万元(罚金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原建德化工二厂厂长胡某犯污染环境罪、非国家公职人员受贿罪,二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原建德化工二厂科长马某犯污染环境罪,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其他2单位和8名自然人,均被判犯污染环境罪,单位判处罚金,自然人执行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处理人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5-02-04
标题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下属工厂涉嫌污染环境案后续审理情况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4年6月6日,公司接到下属工厂建德化工二厂报告,该工厂收到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的《传票》和《起诉书》。 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向余杭区法院提起的《起诉书》共起诉三家单位和9名自然人。其中《起诉书》认为:建德化工二厂将工厂的磷酸盐混合液交由不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企业进行非法处置,涉嫌污染环境罪。
批复内容2015年2月3日,余杭区人民法院第三次开庭审理此案,主要针对余杭区检察院追加起诉内容进行审理,建德化工二厂聘请的律师出庭辩护。经过一天的法庭审理,审判长宣布休庭,法院将择期宣判。
处理人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5-01-20
标题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下属工厂涉及环境公益诉讼及涉嫌环境污染案后续进展情况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5年1月18日,公司下属工厂建德化工二厂收到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书》,该起诉书为中华环保联合会向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公司也同时收到起诉书,中华环保联合会认为建德化工二厂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要求本公司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请求法院判令建德化工二厂(本公司)及另2家企业以及李强、李兆福共同支付处置费用1000万元(以鉴定评估机构评估为准),用于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磷酸盐混合液”进行合法处置等,同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2015年1月19日,建德化工二厂收到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余杭区人民检察院追加起诉决定书》。追加起诉决定书认为:在审理建德化工二厂、建德宏安货运有限公司、胡志红、汪健、徐国富涉嫌环境污染罪过程中有遗漏罪行,对原起诉书进行补充。
批复内容上述涉案事宜,可能对公司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公司也将对后续进展情况及时披露。
处理人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5-01-17
标题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下属工厂涉环境公益诉讼案相关事宜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5年1月14日,法制日报发表题为《中华环保联合会提两起环境公益诉讼 法官称:法院准备聘请环保专家出任陪审员》文章。 文章中涉及到本公司下属工厂建德化工二厂的部份内容:“由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的两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于1月13日同时被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据中华环保联合会的起诉书介绍,新安化工下属建德化工二厂是建德市一家生产草甘膦农药的企业。为了节省危险物质处置费并从中获得更大的非法利益,建德化工二厂将其生产草甘膦农药过程中产生的“磷酸盐混合液”交由不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自然人徐国富处置。2012年3月至2013年4月,徐国富将危险废物“磷酸盐混合液”交给同样未获得国家认定的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自然人李强和李兆福处置。中华环保联合会调查发现,浙江省建德市宏安货运有限公司违法将“磷酸盐混合液”运至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一出租院内,由李强和李兆福接收并非法处置10650吨。2013年5月,李强和李兆福将从被告徐国富手中接收的“磷酸盐混合液”交由建德市宏安货运有限公司运至山东省东营市,并由东营市垦利县玖新工贸有限公司接收并非法处置720吨。中华环保联合会请求法院判令 4 家企业以及李强、李兆福共同支付处置费用1000万元(以鉴定评估机构评估为准),用于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磷酸盐混合液”进行合法处置等”。
批复内容建德化工二厂至目前止,尚未收到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法律文书及与本案相关的其他资料,公司将对此事宜做进一步核实,有新的进展将及时公告。
处理人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4-10-31
标题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4年三季度报告全文和正文的更正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2014年三季度报告全文和正文披露存在问题。
批复内容经公司自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现将2014年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内容更正进行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4-07-22
标题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下属工厂涉嫌污染环境案后续审理情况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4年6月6日,公司接到下属工厂建德化工二厂报告,该工厂收到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的《传票》和《起诉书》。 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向余杭区法院提起的《起诉书》共起诉三家单位和9名自然人。其中《起诉书》认为:建德化工二厂将工厂的磷酸盐混合液交由不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企业进行非法处置,涉嫌污染环境罪。
批复内容2014年7月19日,余杭区法院再次开庭审理了此案,经过一天的法庭辩论和被告人最后陈述,审判长宣布休庭,法院将择期宣判。
处理人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4-07-19
标题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下属工厂涉嫌污染环境案后续进展情况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4年6月6日,公司接到下属工厂建德化工二厂报告,该工厂收到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的《传票》和《起诉书》。 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向余杭区法院提起的《起诉书》共起诉三家单位和9名自然人。其中《起诉书》认为:建德化工二厂将工厂的磷酸盐混合液交由不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企业进行非法处置,涉嫌污染环境罪。
批复内容2014年7月17日余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建德化工二厂聘请律师出庭辩护,建德化工二厂另二名涉案员工也各自请了律师出庭辩护。 针对本案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最终将由法院依据法律和事实作出判决。
处理人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4-06-10
标题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下属工厂收到余杭区法院《传票》、《起诉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4年6月6日,公司接到下属工厂建德化工二厂报告,该工厂收到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的《传票》和《起诉书》。 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向余杭区法院提起的《起诉书》共起诉三家单位和9名自然人。其中《起诉书》认为:建德化工二厂将工厂的磷酸盐混合液交由不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企业进行非法处置,涉嫌污染环境罪。 《起诉书》中涉及建德化工二厂原工厂厂长胡某某和原工厂生产科长马某某,《起诉书》认为:胡某某为建德化工二厂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同时认为:胡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应以污染环境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马某某在此案中为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此外,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日前对此前涉案的原公司安全环保部经理作出不起诉决定。
批复内容目前建德化工二厂已委托代理律师,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事实,积极做好应对工作,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同时,公司上下也将从本次事件中认真反思,吸取教训,将“安全环保重于泰山”的工作理念和行为准则在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中落到实处。 目前公司各子公司及下属工厂生产经营正常,公司及下属工厂也无其他人员被涉案起诉。以建德化工二厂生产的磷酸盐混合液为原料生产磷酸盐产品的生产装置也已在下属工厂建成并投入使用。建德化工二厂的磷酸盐混合液已无需再向外寻求储存。
处理人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4-03-14
标题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开化合成恢复生产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12月20日晚,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开化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化合成)在生产过产中由于员工操作失误,导致空气中氯化氢气体浓度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我局环境监测人员在厂区内办公楼前设立HCl气体点位实施监测,两次监测结果为1.03mg/m 3、0.87mg/m 3,均超过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的监控浓度限值要求(0.25mg/m 3)。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
批复内容2014年3月13日,公司收到开化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同意浙江开化合成材料有限公司恢复生产的通知》,经开化县人民政府召集县经信局、环保局、安监局、卫生局及特邀专家对开化合成进行事故整改资料审查和现场联合检查,认为开化合成已完成了“12.20”事故相关整改工作,具备恢复生产条件。同意开化合成恢复生产。 开化合成于2014年3月13日恢复生产。
处理人开化县环境保护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4-01-10
标题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开化合成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12月20日晚,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开化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化合成)在生产过产中由于员工操作失误,导致空气中氯化氢气体浓度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我局环境监测人员在厂区内办公楼前设立HCl气体点位实施监测,两次监测结果为1.03mg/m 3、0.87mg/m 3,均超过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的监控浓度限值要求(0.25mg/m 3)。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
批复内容2014年1月8日下午,开化合成收到了开化县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限期治理的决定权限和违反限期治理要求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结合你公司本次事件造成的影响,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玖万玖仟元整。” 目前开化合成正在进行整改,尚未恢复生产,后续进展情况公司将及时公告。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处理人开化县环保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3-12-27
标题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停产整改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12月20日晚,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开化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化合成)在生产过产中由于员工操作失误,导致空气中氯化氢气体浓度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我局环境监测人员在厂区内办公楼前设立HCl气体点位实施监测,两次监测结果为1.03mg/m 3、0.87mg/m 3,均超过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的监控浓度限值要求(0.25mg/m 3)。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
批复内容责令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对造成事故性排放进行彻底整改,未经验收同意不得恢复生产。 目前开化合成已根据要求进行停产整改,待通过验收后恢复生产。
处理人开化县环保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3-12-18
标题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员工协助调查相关事项的后续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建德宏安货运有限公司(承接本公司部份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余杭荣圣化工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提供仓储服务的业务单位)相关人员在承运和仓储本公司磷酸盐混合液(用于生产磷酸盐产品的中间体,当时因本公司内部仓储能力受限,以及工厂磷酸盐产品后工段生产能力和装置尚未能配套,需寻找外部仓储)过程中偷排了本公司磷酸盐混合液,涉嫌环境污染案。
批复内容目前,本公司上述协助调查的二人也已被批捕,移交检察机关。此外,公司另一名人员(公司原安全环保部经理)也于8月份被公安机关调查、批捕,并于9月份取保侯审。 目前公司未受相关司法机关调查,生产经营正常,公司也无其他人员被涉案调查。
处理人公安部门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3-06-21
标题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员工协助调查相关事项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近日公司获悉,与本公司有仓储业务的某公司(本公司部分化工产品的中间体仓储该公司)涉嫌环境污染事件正在接受公安部门的调查,本公司下属一工厂与该公司进行仓储业务来往的两名人员就该事件接受公安部门的协助调查。
批复内容目前该事件公安部门仍在调查中,后续进展情况公司将及时予以披露。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情况均正常。
处理人公安部门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3-09-27
标题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杭州特派办巡检问题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
文件批号证监发[2001]46号
批复原因″三会″运作不规范;
批复内容中国证监会杭州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检查办法》 证监发〖2001〗46号 ,贵办于2003年7月28日至8月1日对公司进行了巡回检查。重点是:2001年以来的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募集资金使用及有关财务情况。巡回检查组针对巡检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于2003年8月28日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公司接到通知书后,立即将″通知书″复印发送给各位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本着严格自律,认真整改的态度,公司拟订了整改计划,针对″通知书″所列问题,逐条拟订了整改措施。公司四届第十五次董事会讨论并通过了整改工作决议,认为此次巡检工作是对公司的一次全面指导,对公司强化规范运作和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公司将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对《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及制度的学习,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做到精细管理、规范运作,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目标。
处理人杭州特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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