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2-12-24 |
标题 | 华鑫证券烟台迎春大街证券营业部收到山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12号) |
相关法规 |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
文件批号 | 山东证监局[2018]12号 |
批复原因 | 对异常交易监控预警信息处理不到位以及未将员工公开使用的手机号码纳入异常交易监控范围的问题 |
批复内容 | 山东证监局决定对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并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的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山东证监局 |
|
警示 公告日期:2022-12-24 |
标题 | 关于对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股转系统会员监函[2021]1号) |
相关法规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办法(试行)》 |
文件批号 | 股转系统会员监函[2021]1号 |
批复原因 | 未及时报告失去证券保荐资格事宜、未及时报告公司控股权变动相关事宜的违法事实 |
批复内容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决定对华鑫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9-22 |
标题 | 华鑫股份关于华鑫期货有限公司收到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决定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期协字[2020]109号 |
批复原因 | 华鑫期货因使用非本公司购买或开发的交易系统传递客户交易指令、未对该系统上进行交易的客户账户资金和持仓验证、不符合期货公司审慎经营和风险管理的要求,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业务管理规则、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存在较大缺陷等问题。 |
批复内容 | 中国期货业协会决定对华鑫期货处以以下纪律惩戒:(一)给予华鑫期货有限公司“12个月暂停享有协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纪律惩戒;(二)给予华鑫期货总经理“公开谴责”的纪律惩戒。 |
处理人 | 中国期货业协会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7-21 |
标题 | 华鑫股份关于华鑫期货有限公司收到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2013年8月30日修订)》 |
文件批号 | 《纪律处分决定书》[2020]1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华鑫期货未督促相关客户履行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报备义务,未按规定完全履行程序化交易报备义务,使用未经我所接口适应性测试的系统传递交易指令。同时,华鑫期货未履行客户管理职责、对客户管理不善,其客户伊世顿公司的行为严重扰乱市场交易秩序,构成操纵期货市场犯罪;华鑫期货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原技术总监参与了伊世顿公司的犯罪行为,华鑫期货未采取有效措施防范。 |
批复内容 |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对华鑫期货采取通报批评、暂停受理华鑫期货为客户申请我所交易编码业务六个月的措施,暂停受理日期从2020年7月18日至2021年1月17日,并将处理结果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12-26 |
标题 | 华鑫股份关于华鑫期货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沪[2019]16号、沪[2019]17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华鑫期货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实:2014年7月至2015年7月,华鑫期货原技术总监金文献组织、安排信息技术部员工下载、测试、安装、运行、维护由张家港保税区伊世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世顿公司”)开发的交易系统(以下简称RM系统)。2015年3月,还配合伊世顿公司,抓取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中金所)允许使用的飞马系统标识信息,对RM系统进行技术伪装。华鑫期货员工将由伊世顿公司实际控制的27个期货账户(以下简称涉案账户组),从华鑫期货交易系统切换至RM系统后,涉案账户组即通过RM系统传递交易指令。华鑫期货实际使用了非本公司购买或开发的交易系统传递客户交易指令,未对该系统上进行交易的客户账户资金和持仓进行验证,不符合期货公司审慎经营和风险管理的要求,所获违法所得为10,089,097元。涉案期间,金文献安排信息技术部员将工多套RM系统安装至华鑫期货机房服务器,使用华鑫期货IP、席位号连接中金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系统,后又将伊世顿公司客户端策略机安装在华鑫期货机内房,以便伊世顿公司通过客户端策略机和RM系统进行程序化交易。华鑫期货未严格执行对接入信息系统的审批,对交易系统的使用,缺少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华鑫期货交易席位的申请、登记、使用均由信息技术部负责,关于席位号的管理没有相应的规章制度,以致信息技术部员工可以随意使用华鑫期货席位号连接RM系统,且长期未被公司发现。华鑫期货对交易席位的管理缺少相应的制度规定和有效监督。金文献安排信息技术部员工未经申请审批将涉案账户组从公司交易系统切换到RM系统,并由该部员工直接将涉案账户组结算和风控数据导入RM系统。华鑫期货对客户使用交易系统的切换以及结算、风控数据导入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监督。上述事实表明,华鑫期货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业务管理规则、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存在较大缺陷。 |
批复内容 | 对华鑫期货有限公司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0,089,097元,并处10,089,097元罚款。
对李俊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
警告 公告日期:2019-12-23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19〕18号 |
相关法规 |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
文件批号 | 沪[2019]18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华鑫期货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实:
2014年7月至2015年7月,华鑫期货原技术总监金文献组织、安排信息技术部员工下载、测试、安装、运行、维护由张家港保税区伊世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世顿公司”)开发的交易系统(以下简称RM系统)。2015年3月,还配合伊世顿公司,抓取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中金所)允许使用的飞马系统标识信息,对RM系统进行技术伪装。华鑫期货员工将由伊世顿公司实际控制的27个期货账户(以下简称涉案账户组),从华鑫期货交易系统切换至RM系统后,涉案账户组即通过RM系统传递交易指令。华鑫期货实际使用了非本公司购买或开发的交易系统传递客户交易指令,未对该系统上进行交易的客户账户资金和持仓进行验证,不符合期货公司审慎经营和风险管理的要求,所获违法所得为10,089,097元。
涉案期间,金文献安排信息技术部员工将多套RM系统安装至华鑫期货机房服务器,使用华鑫期货IP、席位号连接中金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系统,后又将伊世顿公司客户端策略机安装在华鑫期货机房内,以便伊世顿公司通过客户端策略机和RM系统进行程序化交易。华鑫期货未严格执行对接入信息系统的审批,对交易系统的使用,缺少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华鑫期货交易席位的申请、登记、使用均由信息技术部负责,关于席位号的管理没有相应的规章制度,以致信息技术部员工可以随意使用华鑫期货席位号连接RM系统,且长期未被公司发现。华鑫期货对交易席位的管理缺少相应的制度规定和有效监督。金文献安排信息技术部员工未经申请审批将涉案账户组从公司交易系统切换到RM系统,并由该部员工直接将涉案账户组结算和风控数据导入RM系统。华鑫期货对客户使用交易系统的切换以及结算、风控数据导入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监督。上述事实表明,华鑫期货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业务管理规则、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存在较大缺陷。 |
批复内容 | 对金文献给予警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12-10 |
标题 | 华鑫股份关于华鑫期货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文件批号 | 沪证监处罚字[2019]9号 |
批复原因 | 一、华鑫期货实际使用了非本公司购买或开发的交易系统传递客户交易指令,未对该系统上进行交易的客户账户资金和持仓进行验证,不符合期货公司审慎经营和风险管理的要求。
二、华鑫期货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业务管理规则、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存在较大缺陷。
三、与本案有关的其他事实根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沪01刑初78号),金文献因配合伊世顿公司因擅自使用RM交易系统,绕过华鑫期货公司资金和持仓验证构成伊世顿公司操纵市场共犯,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1、对华鑫期货有限公司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0,089,097元,并处10,089,097元罚款。
2、对李俊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3、对金文献给予警告。(因金文献相关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并由司法机关处以罚金,我局拟对其进行的罚款予以折抵,仅给予其警告,不再另处罚款)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4-11 |
标题 | 关于对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8]0299号 |
批复原因 |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2号》)等规则的要求,经对你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进行事后审核,为便于投资者理解,现有如下问题需要你公司作进一步补充披露。
一、关于公司房地产业务情况房地产业务情况
二、关于公司整体证券业务情况
三、关于公司具体业务情况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8年4月18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回复并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7-11-02 |
标题 | 华鑫股份关于华鑫期货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
文件批号 | 沪调查通字2017-2-076号 |
批复原因 | 因华鑫期货涉嫌违反证券期货法律法规。 |
批复内容 |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华鑫期货立案调查。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10-23 |
标题 | 关于对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分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相关法规 |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文件批号 | 马银罚决字[2017]第3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子公司华鑫证券分支机构华鑫证券马鞍山分公司在反洗钱方面存在不规范行为: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违反了《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对马鞍山分公司违反反洗钱相关规定的行为减轻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十八万元整,直接负责的分支机构负责人处以罚款人民币五千元整。 |
处理人 | 中国人民银行马鞍山市中心支行 |
|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6-01-25 |
标题 | 关于对华鑫期货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沪证监决[2016]8号 |
批复原因 | 华鑫期货原信息技术部门负责人兼任外部客户的开发服务人员,直接代办外部系统接入、线路席位申请、返佣申请等问题,导致华鑫期货存在前后台业务未完全隔离问题和部分居间的财务处理瑕疵。 |
批复内容 | 责令华鑫期货进行整改并提交书面报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5-28 |
标题 | 关于对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常州晋陵中路证券营业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相关法规 |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
文件批号 | 常银罚字[2015]第1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子公司华鑫证券的分支机构华鑫证券常州晋陵中路证券营业部在反洗钱方面存在不规范行为,包括:①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②未按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③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前述行为违反了《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对常州营业部违反反洗钱相关规定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十万元整。 |
处理人 | 中国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3-09-03 |
标题 |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对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13]33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仪电集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仪电集团通过直接持股以及通过上海兴正投资发展管理中心持股上海敏特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华铭投资有限公司,对敏特投资、华铭投资具有股权控制关系。此外,仪电集团对敏特投资、华铭投资的人事、财务、投资决策均有控制权。
2008年5月,仪电集团与仪电集团本部工会签订《委托持股协议》,仪电集团本部工会以代持有的方式持有仪电集团对兴正投资100%股权。
2008年6月2日,仪电集团与敏特投资、华铭投资合计持有“上海金陵”股权比例7.59%,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仪电集团应当予以披露。2008年6月3日,上海市国资委将所持“上海金陵”股权转至仪电集团名下后,仪电集团与敏特投资、华铭投资合计持有“上海金陵”股权比例为24.95%,仪电集团仍未对合计持股情况进行披露。2010年5月10日,敏特投资将所持“上海金陵”股票通过大宗交易转让给仪电集团。
仪电集团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的行为。 |
批复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仪电集团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对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仪电集团存在上述违法事实。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序,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仪电集团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3-08-27 |
标题 |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半年度报告更正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披露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时,股东持股数量未按照其通过普通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及其权益数量合并计算。 |
批复内容 | 经公司对信用担保账户分拆合并计算,现已对2013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进行更正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0-09-07 |
标题 | 上海金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沪调查通字1002号 |
批复原因 | 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 |
批复内容 | 公司与控股股东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将配合中国证监会上海稽查局的调查工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证监会上海稽查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