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7-19 |
标题 | 国新文化: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3]0701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3】0701号) |
批复内容 | 根据要求,公司对工作函中所提问题逐项进行了核查,现就工作函所提问题及公司相关回复说明公告如下: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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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6-23 |
标题 | 国新文化: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2]0579号 |
批复原因 | 2022年6月9日,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2】0579号)(以下简称“工作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对工作函中所提问题逐项进行了核查,现就工作函所提问题及公司相关回复说明公告如下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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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12-12 |
标题 | 关于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审核意见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9]3078号 |
批复原因 | 2019年12月12日,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9】3078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收到问询函后对外披露,并在五个交易日内针对上述问题书面回复我部,并对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作相应修改。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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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6-15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陕西证监局[2018]1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王顺龙、王新龙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公开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情况
三爱富大股东上海华谊(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华谊集团)资本运作部于2016年2月13日召开会议,就华谊集团再融资方案及两家上市公司(其中一家即为三爱富)处置方案进行分析和讨论,明确开始筹划三爱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2016年5月9日三爱富发布停牌公告称华谊集团正在筹划涉及三爱富的股权转让事宜,首次公开关于三爱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相关内容。
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上述涉及三爱富重大资产重组事宜的信息未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不晚于2016年2月13日,公开于2016年5月9日。
王某龙作为华谊集团资本运作部副总经理,是该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全程参与华谊集团资本运作整体方案的起草、制定、研究工作,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王某龙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王顺龙、王新龙内幕交易三爱富股票的情况
(一)相关证券账户情况。
王顺龙于2015年8月28日在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迎春路证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31××××70;2016年5月5日开立融资融券账户63×××××68;三方存管银行为中国农业银行。
王新龙于2009年5月13日在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龙吴路证券营业部(现已更名为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景东路证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3150××××××3701;2014年3月26日开立融资融券账户E01××××329;三方存管银行为中国农业银行。
(二)王顺龙、王新龙内幕交易情况。
王顺龙与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王某龙因项目合作关系认识多年,且日常有通讯联系,二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存在7次通话、6次短信联系。
2016年4月21日(周四)在与王某龙联络接触后,仅隔一个交易日,2016年4月25日(周一),王顺龙即分两笔向“王新龙”三方存管银行账户转入资金600万元,其中500万元系来自其证券账户转出资金。2016年4月26日,“王新龙”融资融券账户即开始连续买入三爱富股票(以下简称“三爱富”)。4月29日,“王新龙”账户将全部67.03万股“三爱富”卖出,成交金额947.64万元,再以现金抵押品的方式融资买入“三爱富”37.6万股,成交金额534.03万元。2016年5月3日,王顺龙通过其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再次向“王新龙”三方存管银行账户转入资金400万元,“王新龙”账户随即继续买入“三爱富”。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王顺龙合计向“王新龙”三方存管银行账户转入资金1000万元,至5月6日“王新龙”融资融券账户连续买入“三爱富”共计98.17万股,成交金额1402.93万元。截至2017年10月23日,该账户所持有的“三爱富”尚未卖出,账面浮亏5.74万元。
2016年5月3日“王顺龙”三方存管银行账户转入资金900万元,5月5日王顺龙开立融资融券账户,5月6日“王顺龙”融资融券账户买入“三爱富”55.64万股,成交金额818.72万元。截至2017年10月23日,该账户所持有的“三爱富”尚未卖出,账面浮亏30.73万元。
王顺龙、王新龙两人系兄弟关系,分别任上海申剑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申剑)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共同负责该公司的生产经营,日常关系密切。调查询问中,两人对王顺龙打入“王新龙”三方存管银行账户的1000万元资金归属均有所说明,但说法不一,且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资金混同明显。
至“三爱富”停牌时,“王新龙”融资融券账户持有“三爱富”市值占比100%,“王顺龙”融资融券账户持有“三爱富”市值占比96.81%。王新龙本人称,为融入更多资金,其于2016年4月29日当天先将持有的“三爱富”全部卖出,再以现金抵押品的方式融资买入,交易“三爱富”目的明确。
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王顺龙与王某龙通讯联络--相关证券账户转入资金--买入股票”三者之间联系紧密;两人交易行为与平时交易习惯不同,资金转入及证券买入时间与王顺龙和王某龙通讯联络,以及本案内幕信息形成过程基本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王顺龙、王新龙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对王顺龙处以30万元罚款,对王新龙处以15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陕西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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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18-03-13 |
标题 | *ST爱富关于公司卸任董事减持股票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褚小东先生自2015年11月24日起至2018年2月27日任公司董事。根据本人通知并经系统查询确认,褚小东先生的证券账户于2018年3月8日通过股票交易系统卖出公司股票1000股(成交均价14.84元/股),成交金额14840元。本次减持后,褚小东先生不再持有公司股票。以上减持股票为非限售流通股。褚小东先生所持公司股票于2015年11月25日买入,平均价格17.68元/股,本次交易亏损。褚小东先生现为上海华谊新材料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平时工作繁忙,个人证券账户由其家属代为管理,因公司于2018年2月27日进行了董事会换届改选,其家属以为其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进行以上交易操作。褚小东先生获知信息后已向公司正式确认告知。鉴于目前褚小东先生已不再担任公司董事,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但根据相关规定,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减持交易行为未能尽到交易报备及预披露的责任。 |
批复内容 | 1、公司获知上述消息后,对褚小东先生进行了批评教育,要求其认真学习《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严格履行法律法规有关上市公司董监高减持上市公司股票规定,以及减持计划事先报备披露等要求,并要求其在2018年2月27日之后的6个月内对其家属代为交易的行为进行严格管理,其家属具体代为交易行为须在交易前告知褚小东先生本人完全知悉。
2、褚小东先生本人对以上违规减持公司股票行为进行了深刻反省,并承诺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本人愿意承担一切相关责任。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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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5-18 |
标题 | 关于上海三爱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审核意见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0593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关于对上海三爱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及出售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593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在2017年5月27日之前,针对上述问题书面回复我部,修改重组预案并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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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3-06 |
标题 | 上海三爱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常熟四氟分厂恢复生产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14年11月13日,公司下属常熟四氟分厂发生一起安全事故,6名员工出现有机氟气体吸入中毒症状,中毒员工分别于当晚被送至上海医疗机构进行救治,无人员死亡。
11月20日,一名中毒员工经救治无效死亡,其余5名中毒员工,目前症状趋稳,并继续接受住院观察治疗。
中毒事故发生后,公司立即启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按规定程序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告。公司成立了事故调查组,配合工厂所在地安监部门对本次事故作进一步调查分析。
本次事故直接原因为:公司四氟分厂雨水管、工业污水窨井、污水集水池、事故车间南侧污水井内和裂解装置异常排放的毒气通过落水管、空调新风口和电缆桥架孔洞进入事故车间,导致工作人员发生中毒。本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
批复内容 | 事故发生后,公司已基于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积极进行整改,并于近日收到主管部门关于同意涉事单体生产装置复工的意见。
2015年3月4日,公司常熟四氟分厂在完成前期准备工作的基础上,恢复正常生产。 |
处理人 | 常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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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2-06 |
标题 | 上海三爱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常熟四氟分厂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结果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14年11月13日,公司下属常熟四氟分厂发生一起安全事故,6名员工出现有机氟气体吸入中毒症状,中毒员工分别于当晚被送至上海医疗机构进行救治,无人员死亡。
11月20日,一名中毒员工经救治无效死亡,其余5名中毒员工,目前症状趋稳,并继续接受住院观察治疗。
中毒事故发生后,公司立即启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按规定程序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告。公司成立了事故调查组,配合工厂所在地安监部门对本次事故作进一步调查分析。
本次事故直接原因为:公司四氟分厂雨水管、工业污水窨井、污水集水池、事故车间南侧污水井内和裂解装置异常排放的毒气通过落水管、空调新风口和电缆桥架孔洞进入事故车间,导致工作人员发生中毒。本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
批复内容 | 责任追究和行政处罚结果:
1、公司常熟四氟分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到位,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事故隐患排除治理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足,在事故发生后应急处置不力,未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单位管理责任。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罚条例》相关规定,常熟市安监局对公司常熟四氟分厂作出罚款人民币19万元的处罚。
2、公司常熟四氟分厂的厂长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并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在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的发生负管理责任。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罚条例》相关规定,常熟市安监局对其作出罚款上年度收入40%的处罚。
3、公司常熟四氟分厂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由公司按照本单位规章对其作出处理。 |
处理人 | 常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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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4-11-21 |
标题 | 上海三爱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常熟四氟分厂发生安全事故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14年11月13日,公司下属常熟四氟分厂发生一起安全事故,6名员工出现有机氟气体吸入中毒症状,中毒员工分别于当晚被送至上海医疗机构进行救治,无人员死亡。
11月20日,一名中毒员工经救治无效死亡,其余5名中毒员工,目前症状趋稳,并继续接受住院观察治疗。
中毒事故发生后,公司立即启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按规定程序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告。公司成立了事故调查组,配合工厂所在地安监部门对本次事故作进一步调查分析。 |
批复内容 | 目前,涉事的单体生产装置已经停产整改。公司初步预计该事故不会对公司整体的生产经营和业绩产生较大影响。
对事故的善后,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安监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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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2-10-12 |
标题 | 上海三爱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接受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
文件批号 | 沪证监决[2012]第20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你公司控股子公司常熟三爱富中昊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简称CDM)收入确认方法,自2009年起确定为权责发生制核算方法,但公司未及时披露相关会计政策,且公司对2011年CDM收入确认的会计处理方法未保持一贯性原则。上述事项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及《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
此外,我局还发现你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内容不完整,未将年审会计师、控股股东相关部门人员等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不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11】30号)第八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现对你公司予以警示,你公司应进一步加强会计核算,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同时,你公司应对不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相关规定的行为及时予以整改。 |
批复内容 | 公司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即刻向相关子公司和业务部门传达了警示内容并启动相关整改工作。2012年10月30日,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报送了《上海三爱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落实监管警示函的报告》,具体整改情况如下:
(1)关于未及时披露CDM收入确认的相关会计政策以及2011年CDM收入确认的会计处理方法未保持一贯性原则
针对上述警示,公司已督促控股子公司常熟三爱富中昊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完成CDM收入情况的自查,并强调 CDM收入确认须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明确以CDM执行理事会对CDM减排量的正式签发日期,作为CDM收入确认的入账依据。同时,公司也要求财务部门进一步加强业务培训,深入学习理解企业会计准则,不断提高相关岗位人员的实务操作能力,对CDM等非主营业务收入的会计处理需严格遵守《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杜绝会计核算方法的随意性。
自2012年年报开始,公司已在定期报告的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CDM收入确认的相关会计政策,具体如下:“CDM(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简称CDM)项目收入以CDM执行理事会正式签发核证减排量(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简称CERs)、并在项目双方CER帐户上录入经核证的减排量作为确认收入的依据,于CDM执行理事会发出的签发确认书日期,确认收入实现。”
(2)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内容不完整
针对上述警示,公司已对控股股东相关部门人员以及年审会计师等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补充登记。同时,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内幕信息管理意识,提高日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质量,严格做到一事一记,避免因相关工作人员经验不足而导致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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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0-31 |
标题 | 上海三爱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沪证监公司字[2007]414号 |
批复原因 | (一)规范运作方面
(二)独立性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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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内容 | 2007年10月9日,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下达了《关于上海三爱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治理状况整改通知书》沪证监公司字[2007]414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我公司在公司治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要求我公司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公司接到《通知》后,高度重视,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针对《通知》要求整改的事项,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逐项落实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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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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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6-01-25 |
标题 | 上海三爱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落实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限期整改通知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沪证监公司字[2005]311号 |
批复原因 | 关于子公司越权运作以及公司未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和披露程序问题。 |
批复内容 |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于2005年10月26日至10月28日对我公司进行了专项检查,并于2005年12月30日下发了沪证监公司字[2005]311号《限期整改通知书》(以下简称《整改通知》)。接到《整改通知》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认真学习和讨论,根据《整改通知》的精神和要求制定了整改方案,提出了《关于落实上海证监局限期整改通知的报告》。此次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对公司的专项检查,提高了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认识,提升了相关人员贯彻执行这些法律、法规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对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具有积极的意义。公司将认真分析存在问题的客观性和错误所在,切实落实整改措施,尽快使整改措施取得实际效果,杜绝类似问题今后的再次发生;并以此次专项检查为契机,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在以后的工作中严格执行《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公司制度;对公司制度尚不够完善的部分,进行修订并贯彻执行,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按照信息披露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公司经济效益和规范运作共同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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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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