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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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问讯  公告日期:2023-04-25
标题*ST中安:关于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3]0346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收到本函件后立即披露,并在10个交易日内书面回复我部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和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1-17
标题关于对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23]0003号
批复原因一、关联交易未及时披露且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二、信息披露不完整
批复内容对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李凯、李振东,时任财务总监李翔、曹梦晓予以监管警示。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2-12-31
标题*ST中安:关于公司收到湖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湖北证监局[2022]22号
批复原因(一)关联交易未及时披露且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执行副总裁胡刚于2019年12月13日从子公司浙江华和万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和万润)借款500万元,12月30日归还。2020年1月2日,胡刚和华和万润签订了《借款合同》,胡刚再次向华和万润借款500万元,1月3日款项到账,2020年9月还款,上述关联交易未经董事会审议且未及时披露。同时,公司2019年年报附注“关联方资金拆借”中错误披露为公司向关联人胡刚拆入资金500万元,信息披露不准确。以上情况不符合《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及四十八条相关规定。(二)信息披露不完整公司2018年年报未分配利润为-22.81亿元,亏损已超过实收资本,但公司未履行临时披露业务,也未在2018年年报中充分披露不能弥补亏损的风险并作出特别风险提示,公司信息披露不完整,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存在未弥补亏损情形的监管要求》第三条的规定,公司直至2022年4月30日才首次披露截至2021年底公司未弥补亏损超过实收资本。
批复内容对你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规问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湖北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2-12-27
标题湖北证监局关于对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存在未弥补亏损情形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湖北证监局[2022]22号
批复原因一、关联交易未及时披露且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二、信息披露不完整
批复内容对你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规问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湖北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2-11-02
标题*ST中安:关于对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22]0156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21年9月9日,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中安或公司)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将闲置募集资金3,700万元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占募集资金净额的比重为3.96%,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2022年9月3日,公司披露公告称暂时无法按期归还上述募集资金,且目前仍未归还。公告显示,公司无法按期归还募集资金的原因为募集资金专户已全部被冻结,募集资金存在归还后被冻结或划转的风险,为保证公司资金安全,维持公司资金正常的流动性,公司暂时无法归还至募集资金账户。
批复内容对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吴博文、时任财务总监李翔予以监管警示。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9-20
标题招商证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22]50号
批复原因招商证券担任中安科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独立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为陈轩壁和俞新平。经中国证监会另案查明,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消技术)未及时提供真实、准确的盈利预测信息和虚增2013年营业收入,导致中安科公开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中安消技术将“班班通”项目计入2014年度《盈利预测报告》,在该项目难以继续履行的情况下,未及时提供真实、准确信息,导致提供给中安科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存在误导性陈述,致使重组置入资产评估值严重虚增,中安科据此虚增评估值发行股份,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招商证券制作、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对相关盈利预测、置入资产评估值均有引用,存在误导性陈述。招商证券未对“班班通”项目予以必要的关注,未对“班班通”项目中标情况和实际进展情况予以审慎核查,对制作、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引用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未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
批复内容一、责令招商证券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业务收入3,150万元,并处以3,150万元罚款; 二、对陈轩壁、俞新平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9-06
标题招商证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处罚字[2022]143号
批复原因中国证监会认为,招商证券作为中安科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履职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导致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存在误导性陈述,且后续在并购重组当事人发生较大变化对本次重组构成较大影响的情况时未能予以高度关注,未按照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涉嫌违反《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4号)(以下简称《财务顾问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二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和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构成《财务顾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员所发表的专业意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以及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所述情形。项目签字人陈轩壁、俞新平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批复内容中国证监会拟决定: 一、责令招商证券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业务收入3,150万元,并处以3,150万元罚款; 二、对陈轩壁、俞新平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2-08-13
标题招商证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证监立案字0382022020号
批复原因因公司2014年在开展上海飞乐股份有限公司(现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业务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涉嫌违法违规。
批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2-03-09
标题ST中安:关于对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涂国身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文件批号纪律处分决定书[2022]20号
批复原因(一)未及时披露“班班通”项目发生的重大变化,导致重组置入资产评估值严重虚增 (二)“智慧石拐”项目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中安消技术虚增2013年度营业收入 (三)BT方式承接的工程项目收入未按公允价值计量,中安消技术虚增2013年度营业收入 (四)重组预测性信息披露不准确,业绩承诺方未履行承诺
批复内容对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涂国身、时任董事长黄峰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涂国身10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时任董事兼总经理朱晓东,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邱忠成、时任独立董事殷承良、蒋志伟、常清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2-03-09
标题ST中安:关于对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涂国身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文件批号纪律处分决定书[2022]20号
批复原因(一)未及时披露“班班通”项目发生的重大变化,导致重组置入资产评估值严重虚增 (二)“智慧石拐”项目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中安消技术虚增2013年度营业收入 (三)BT方式承接的工程项目收入未按公允价值计量,中安消技术虚增2013年度营业收入 (四)重组预测性信息披露不准确,业绩承诺方未履行承诺
批复内容对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涂国身、时任董事长黄峰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涂国身10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时任董事兼总经理朱晓东,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邱忠成、时任独立董事殷承良、蒋志伟、常清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3-09
标题ST中安:关于对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涂国身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文件批号纪律处分决定书[2022]20号
批复原因(一)未及时披露“班班通”项目发生的重大变化,导致重组置入资产评估值严重虚增 (二)“智慧石拐”项目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中安消技术虚增2013年度营业收入 (三)BT方式承接的工程项目收入未按公允价值计量,中安消技术虚增2013年度营业收入 (四)重组预测性信息披露不准确,业绩承诺方未履行承诺
批复内容对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涂国身、时任董事长黄峰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涂国身10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时任董事兼总经理朱晓东,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邱忠成、时任独立董事殷承良、蒋志伟、常清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22-03-09
标题ST中安:关于对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张杏兴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22]0011号
批复原因当事人:张杏兴,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经查明,2014年6月11日,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ST中安)披露《重大资产出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式取得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消技术)100%股权。公司采取收益现值法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评估增值率高达747%。中安消技术原控股股东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汇志)成为公司股东,并承诺中安消技术2014年至2016年三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21,009.53万元、28,217.16万元、37,620.80万元,合计数不低于86,847.49万元。经审计,中安消技术2014年至2016年实际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合计数为48,082.20万元,盈利承诺实现率仅为55.36%,实际盈利情况与承诺数差异较大。
批复内容对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张杏兴予以监管警示。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5-22
标题关于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0]0570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收到本函后立即对外披露,并于之后的5个交易日内,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同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和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1-03
标题*ST中安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债务豁免相关事项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0]0016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0]0016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收到问询函后即予以披露,并于2020年1月7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6-13
标题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被纳入失信执行人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2019]京02执207号
批复原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批复内容被纳入失信执行人
处理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5-31
标题*ST中安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4号、45号、46号、市场禁入决定书[2019]7号
批复原因(一)中安消技术将“班班通”项目计入2014年度《盈利预测报告》,在该项目发生重大变化难以继续履行的情况下,未及时提供真实、准确信息,导致提供给中安科的信息不真实、准确,存在误导性陈述,致使重组置入资产评估值严重虚增,中安科据此虚增评估值发行股份,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 (二)中安消技术“智慧石拐”项目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虚增2013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2013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三)中安消技术对以BT方式(建设-移交,是BOT模式的变换形式)承接的工程项目收入未按公允价值计量,虚增2013年度营业收入515万元,2013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批复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4号) 一、责令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二、对黄峰予以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三、对邱忠成、朱晓东、殷承良、蒋志伟、常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十万元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5号) 一、责令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周侠、吴巧民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6号) 一、责令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涂国身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市场禁入决定书》([2019]7号) 对涂国身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5-27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梅惠民、杨建平、林美芹)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0号
批复原因一、评估项目基本情况 2014年2月14日,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上海飞乐股份有限公司)决定向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消技术)100%股权,银信评估为此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评估机构。2014年4月25日,银信评估出具《上海飞乐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股权所涉及的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报告》),采用收益法评估,中安消技术评估值为28.59亿元,评估增值约为26.91亿元,增值率1,597.19%。银信评估本次项目合计收费160万元,签字评估师为杨建平、林美芹,首席评估师为梅惠民。 二、银信评估在对中安消技术进行评估时未勤勉尽责,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存在误导性陈述 2013年11月,中安消技术与黔西南州政府签订《黔西南教育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项目总金额4.5亿元,其中预计2014年确认收入3.42亿元,占银信评估评估时所依据的中安消本部在手合同及意向合同约4.7亿元的70%,占中安消技术本部2014年度预测营业收入约5.3亿元的65%,占中安消技术2014年度预测营业收入约13.2亿元的26%。
批复内容一、责令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改正,没收评估业务收入160万元,并处以480万元罚款; 二、对梅惠民、杨建平、林美芹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5-23
标题*ST中安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9]0733号
批复原因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5月22日收到《关于对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0733号,以下简称“《年报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及时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9年5月29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同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和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4-22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屈振兴)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9]23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屈振兴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形成及公开过程 二、屈振兴使用汪某两个证券账户内幕交易“中安消” (一)屈振兴与涂某身在内幕信息形成后至公开前有多次联络 (二)屈振兴实际控制使用汪某两个证券账户 (三)“汪某”证券账户交易“中安消”及获利情况 (四)“汪某”证券账户交易“中安消”行为明显异常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屈振兴处以30万元的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4-02
标题ST中安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
文件批号处罚字[2019]51号、52号、53号
批复原因中安消技术作为涉案重大资产重组的有关方,将“班班通”项目计入盈利预测,但在该项目发生重大变化难以继续履行的情况下,未及时重新提供《盈利预测报告》,导致其评估值严重虚增,并且虚增2013年营业收入5,515万元。中安科据此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
批复内容2019年4月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9]5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9]52号)、《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9]53号)。 证监会拟决定: 一、责令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二、对时任总经理周侠、时任安防消防板块财务总监吴巧民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三、责令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四十万元罚款; 四、对黄峰予以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五、对邱忠成、朱晓东、殷承良、蒋志伟、常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十万元罚款; 六、责令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七、对涂国身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对涂国身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8-23
标题关于对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18]0043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18年1月31日,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2017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公司2017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亏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8亿元至-4.3亿元左右。4月25日,公司披露2017年度业绩预亏更正公告,称经财务部门再次测算,预计2017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4亿元。4月28日,公司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35亿元。公司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前次业绩预告的净利润数据与实际净利润数据差异较大,差异幅度近54%,且迟至4月25日才披露更正公告。公司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更正信息滞后。综上,公司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更正不及时,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及第11.3.3条。公司时任董事长涂国身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裁王蕾作为公司经营管理主要人员,时任董事会秘书李振东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负责人刘小榕作为公司财务事务负责人,时任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农晓东作为财务会计事项的主要督导人员,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批复内容对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涂国身、时任总裁王蕾、董事会秘书李振东、财务负责人刘小榕、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农晓东予以监管关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8-06-27
标题ST中安关于控股股东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18]68号
批复原因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 经查,2014年,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中安’)向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94407426,简称‘你公司’)发行股份购买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100%股权(简称‘中安消技术’),并与你公司签订了《利润补偿协议》和《利润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根据协议约定,中安消技术的利润补偿期间为2014年至2016年,拟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21,009.53万元、28,217.16万元、37,620.80万元,盈利预测三年合计数为86,847.49万元。你公司公开承诺,若实际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未达到预测数,你公司应当进行股份补偿。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之子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2016年度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大华核字[2017]003966号),中安消技术2014年至2016年经审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合计数为48,082.20万元,未达到预测数。你公司为补偿2014年、2015年业绩差额已将需补偿的48,691,587股ST中安股份托管于在招商证券开立的专门账户。截至目前,包括该部分股份在内,你公司所持ST中安的股份已全部被冻结,对中安消技术2014年至2016年业绩差额的股份补偿承诺至今尚未履行。
批复内容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履行所做出的公开承诺。你公司应在2018年7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1-16
标题*ST中安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处罚字[2018]7号、中国证监会处罚字[2018]8号、中国证监会处罚字[2018]9号
批复原因经查,中恒汇志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中安消技术虚构2014年、2015年盈利预测和虚增2013年营业收入,导致中安消股份公开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其中中安消技术资产评估金额虚增54.46%,2013年营业收入虚增5,515万元。 中安消技术作为涉案重大资产重组的有关方,将“班班通”项目计入盈利预测,导致其评估值被虚增15.57亿元,并且2013年度虚增营业收入5,515万元。中安消股份据此虚增评估值发行股份,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 中恒汇志系中安消技术控股股东,持有其100%股权,中安消技术的资产评估值被虚增,导致重大重组中中安消股份多支付股份对价,损害被收购公司中安消股份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中恒汇志利用虚增的资产评估值,获取了中安消股份据此多支付的股份。中恒汇志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重组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所述情形。涂国身作为中恒汇志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系本次重组的核心参与者和推动者,是上述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中安消股份第八届第十四次董事会于2014年6月10日审议通过重大重组议案,董事邱忠成、朱晓东、蒋志伟、殷承良、常清表决同意,关联董事黄峰、刘家雄、于东、项敏回避表决。中安消股份全体董事在《上海飞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上签字声明,保证《上海飞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及其摘要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报告书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中安消股份分别于2014年6月11日、12月27日公告《上海飞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上海飞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披露了包含上述虚增的置入资产评估值及虚增的置入标的营业收入等主要财务数据。 中安消股份及相关责任人员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以及第六十八条第三款所述“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中安消股份时任董事长黄峰是上述行为的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时任副董事长刘家雄,时任董事于东、项敏、邱忠成、朱晓东、殷承良、蒋志伟、常清是上述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中安消技术作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标的公司,属于《重组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有关各方”,以及《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安消技术虚构盈利预测和虚增2013年营业收入,致使中安消股份在2014年6月11日公告的《上海飞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2014年12月27日公告的《上海飞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中虚增置入资产评估值及置入标的营业收入。中安消技术系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中安消技术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重组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构成《重组办法》第五十三条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周侠是中安消技术的实际管理者,全面负责本次重组的审计与评估事项。吴巧民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具体负责审计与评估事项。中安消技术时任总经理周侠、安防消防板块财务总监吴巧民是上述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拟决定: 一、责令中恒汇志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涂国身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涂国身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责令中安消股份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黄峰予以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三、对刘家雄、于东、项敏、邱忠成、朱晓东、殷承良、蒋志伟、常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责令中安消技术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时任总经理周侠、时任安防消防板块财务总监吴巧民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9-12
标题*ST中安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中安消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2181号
批复原因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9月1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非纪律处分发函《关于中安消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7】2181号,以下简称“《监管工作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及时披露本监管工作函。你公司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实际控制人应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尽快落实本工作函的要求,妥善处理上述重大事项,同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7-01
标题*ST中安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741号
批复原因2017年6月16日,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非纪律处分发函《关于对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7】0741号,以下简称“《监管工作函》”)。
批复内容根据《监管工作函》的要求,公司及相关方进行了分析讨论,并于2017年6月30日召开董事会审议了相关议案,并作出决议,现就《监管工作函》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6-17
标题*ST中安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741号
批复原因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非纪律处分发函《关于对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7】0741号,以下简称“《监管工作函》”)。
批复内容你公司应当召开董事会,审议并逐项落实前述事项,及时对外披露,充分保障公司及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5-27
标题*ST中安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543号
批复原因2017年5月10日,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非纪律处分发函《关于对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543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根据《问询函》的要求,公司及相关方进行了认真分析,现就《问询函》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5-11
标题*ST中安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暨公司股票和债券继续停牌的公告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543号
批复原因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收到《关于对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543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5-11
标题*ST中安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事项的问询函》的回复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494号
批复原因2017年5月2日,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非纪律处分发函《关于对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494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根据《问询函》的要求,公司及相关方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现就《问询函》进行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5-03
标题*ST中安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暨公司股票和债券停牌的提示性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494号
批复原因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5月2日收到《关于对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494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收函后立即披露本函件内容,于5个交易日内回复并对外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1-19
标题关于对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17]0005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16年3月31日,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消或公司)发布2015年年报及《关于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显示,公司重组注入的标的资产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中安消技术)2015年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净利润)23,583.61万元,完成原预测利润28,217.16万元的83.58%。根据业绩承诺,重组方暨公司现控股股东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中恒汇志)应补偿上市公司股份21,126,791股。 2016年6月16日,公司发布更正公告,对2015年度盈利的实现情况进行更正。更正后,中安消技术2015年实现的扣非后净利润为19,917.18万元,仅完成原预测利润金额的70.59%。根据业绩承诺,中恒汇志应追加补偿上市公司股份15,796,432股。经核实,本次更正的原因是,公司2015年度转回对上海金誉阿拉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计提的坏账准备2,500万元并确认孳息800万,该项收益来源于公司2014年重组前的遗留债务,不应计入利润承诺主体中安消技术。 重组方相关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直接影响其补偿股份的数量。公司对2015年度实现的利润会计核算不准确,导致上述两次披露的盈利预测实现情况存在较大差异,利润完成率由83.58%下降至70.59%,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影响较大。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5条、第2.6条等相关规定。时任董事长涂国身、财务总监吴巧民、董事会秘书付欣未能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另经查明,公司对前述盈利实现情况已主动更正,并督促相关股东也追加补偿了相应的股份,可酌情减轻处理。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涂国身、时任财务总监吴巧民和时任董事会秘书付欣予以监管关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6-12-24
标题中安消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暨风险提示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沪证专调查字20161102号
批复原因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
批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07-05
标题关于对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和董事会秘书付欣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签订战略框架协议公告格式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备忘录第一号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九十七号——上市公司签订战略框架协议公告》、《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16]0043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16年4月22日,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消”或“公司”)披露了《关于与上海临港经济发展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全面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公告称:“双方在各自产业领域中选择能够形成优势互补的项目如机器人产业、无人机产业、电子商务产业、金融产业等进行深层次战略合作。通过强强联手的产业合作,进一步增强双方在相关产业中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经核实,公司披露上述签订前述框架协议公告时,未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签订战略框架协议公告格式指引》的规定,详细披露合作的背景、目标和具体内容等。公司也未按照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相关拟开展的新业务是否已实际开展该合作事项,是否已进行可行性论证,是否已取得必需的行业准入资质或证明,是否配备相应人员等重大信息。公司未能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决策相关的重要信息,相关信息披露不够完整、充分。 综上,公司签订战略框架协议披露不充分、不准确,可能对投资者产生误导,该等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5条、第2.6条、第2.7条及《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备忘录第一号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九十七号——上市公司签订战略框架协议公告》等有关规定。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直接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相应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和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批复内容考虑到公司对该公告及时申请停牌核实,并作进一步补充披露,未造成重大影响,可以酌情减轻处理。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和董事会秘书付欣予以监管关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5-05
标题中安消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421号
批复原因2016年4月25日,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421】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现就《问询函》的有关情况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4-26
标题中安消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421号
批复原因2016年4月25日,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421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6年5月4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公司正积极组织有关各方准备答复工作,将尽快就上述事项予以回复并履行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4-23
标题中安消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全面合作框架协议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412号
批复原因2016年4月22日,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全面合作框架协议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412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根据问询函要求,公司进行了核查并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4-06
标题中安消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286号
批复原因2016年3月25日,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中安消”)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286号)。
批复内容根据《问询函》的要求,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现就《问询函》提及的问题答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4-02
标题中安消关于延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并继续停牌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286号
批复原因2016年3月25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286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根据《问询函》要求,公司积极组织有关各方进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行逐项落实和回复。由于本次《问询函》部分问题的回复需要进一步核实、补充,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对《问询函》的回复将延期至2016年4月8日,延期回复期间,公司股票继续停牌。若公司在2016年4月8日前完成回复,公司将申请股票提前复牌。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3-26
标题中安消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286号
批复原因2016年3月25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关于对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286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经审阅你公司提交的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现有如下问题需要你公司作进一步说明和解释。 一、关于盈利预测补偿方式的合规性 二、关于标的资产业务资质及行业经营信息 三、关于标的资产的估值及作价 四、关于交易安排 五、其他
批复内容上交所要求公司在2016年4月1日之前,针对上述问题书面回复,并对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作相应修改并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5-04-22
标题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问询函及对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沪证监公司字[2015]30号
批复原因“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4月3日,你公司披露了《关于资产收购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及相关文件,拟通过全资子公司香港飞乐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乐国际”)以港币88,073.30万元(折合人民币69,478.38万元)购买同受你公司实际控制人涂国身控制的卫安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卫安控股”)持有的卫安1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卫安1”)100%股权。此外,飞乐国际将在卫安1股权变更完成后,向卫安1增资或提供借款港币73,986.70万元,专门用于卫安1向卫安控股偿还欠款。我局关注到: 1.根据公司公告信息,截止2014年12月31日,本次收购标的卫安1“其他应付款——关联方欠款”期末余额为人民币58,365.89万元、“其他应收款——关联方”期末余额为人民币7,042.46万元。 2.根据公司公告信息,卫安1系2012年7月由卫安控股在英属维尔京群岛(BVI)设立的,自身无实际生产经营业务。2013年3月,卫安1分别收购集宝 中国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卫安有限公司、运转香港(文件交汇中心)有限公司100%股权,集宝中国控股有限公司和集宝香港有限公司持有的卫安国际香港有限公司100%股权,股权收购成本合计人民币62,319.99万元(收购确认商誉人民币33,682.83万元)。2015年1月,卫安1的子公司卫安有限公司与关联方GuardforceGroupLimited签订协议,约定将卫安有限公司持有的房屋建筑物以港币2.502亿元出售给关联方GuardforceGroupLimited。
批复内容现要求你公司核实并说明:(1)上述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的产生原因、相关依据,以及"其他应收款一一关联方"的收款计划;(2)集宝中国控股有限公司和集宝香港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实际控制人涂国身是否存在关联关系;(3)2013年3月卫安1收购上述三家公司股权的交易价格确定依据;(4)卫安有限公司将房屋建筑物转让给关联方的交易价格确定依据,交易价格是否公允;(5)在分别比较分析2013年3月卫安1 收购上述三家公司股权的交易价格与本次三家公司股权评估价值的基础上,说明飞乐国际拟收购卫安1的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请你公司独立财务顾问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专项意见。 你公司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应在2015年4月25日前,将书面说明、专项意见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我局,并予以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4-09-23
标题上海飞乐股份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近日,网络媒体对飞乐股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出了四点疑问,其中主要包括置入资产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存在外汇管理局罚款未缴清、置入资产通过关联交易进行财务造假的嫌疑、置入资产披露的财务数据前后不一致、重组预案披露的充分性和完整性问题。
批复内容经向重组对方中恒汇志及其实际控制人核实,并经独立财务顾问招商证券核查,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对上述媒体疑问和猜测进行说明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0-31
标题上海飞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问题一:公司五届二次董事会会议未按要求提前10天通知。 问题二:股东大会部分会议记录未标明记录人。
批复内容 针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评价意见,公司将以此专项治理活动为契机,认真落实整改措施,严格执行《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切实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和内控制度建设,确保公司规范运作,积极推进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6-08-30
标题上海飞乐股份有限公司专项检查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
文件批号沪证监公司字[2006]130号
批复原因一、公司2001年年报中存在 现金流量表中个别项目分类发生错误;采购金额漏列个别项目;现金流量表中个别项目未考虑合并报表范围变动因素;二、公司2004年年报中除同样存在2001年年报中的上述问题外,还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中漏列个别公司国外销售收入。三、公司2005年半年报中同样存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中漏列个别公司国外销售收入的问题。
批复内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于2006年4月12日至19日对本公司进行了专项检查,并于2006年6月21日发出了沪证监公司字【2006】130号《限期整改通知书》。对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度重视,立即组织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以及相关部门进行了认真学习和讨论,针对存在问题,分析查找原因,并举一反三,制定了整改措施。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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