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汽蓝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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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问讯  公告日期:2019-12-02
标题关于对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事项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9]3033号
批复原因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 [2019]3033号 。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对外披露,并于2019年12月6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18-11-03
标题北汽蓝谷关于职工监事违规买入公司股票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陈玉侠女士因工作繁忙一直将个人股票帐户交于他人代为管理,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其帐户于2018年10月23日通过二级市场买入公司股票2300股,成交价格8.92元/股。截止本公告日陈玉侠女士持有本公司股票余额为2300股。 陈玉侠女士知悉情况后立即向董事会报告了相关情况。经公司董事会核查,陈玉侠女士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中“第十三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二)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的第一款规定。
批复内容1、陈玉侠女士深刻认识到本次违规事项的严重性,承诺今后不再发生此类事件,加强自身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合规意识;同时,就违规买入公司股票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 2、公司董事会已向陈玉侠女士进一步说明了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并要求其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3、陈玉侠女士承诺: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任职期间及离任后六个月内不卖出。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1-26
标题关于对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8]0106号
批复原因收到关于对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0106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在2018年1月30日之前,针对上述问题书面回复我部,并对草案作相应修改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2-09
标题S前锋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153号
批复原因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2017年2月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对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筹划与股权分置改革有关重大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153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7年2月10日之前,予以回复及对外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9-13
标题S前锋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
文件批号成稽调查通字15204号、川证监处罚字[2016]1号、川[2016]1号
批复原因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前锋股份)于2015年7月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成稽调查通字15204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2016年7月1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川证监处罚字【2016】1号)。 2016年9月1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川【2016】1号)
批复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前锋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陈森林、陶雷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陈森林并提出听证要求;其他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 对前锋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 对杨晓斌、朱霆、王小平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三、 对邓红光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四、 对姜久富、吕先锫、张力上、向显湖、陈森林、陶雷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帐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给我局备案。如对本处罚决定书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处理人四川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7-13
标题S前锋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文件批号成稽调查通字15204号、川证监处罚字[2016]1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前锋股份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前锋股份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前锋股份本依法披露发生的重大诉讼事件 (二)前锋股份未依法披露发生的重大担保事件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 一、对前锋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60万元罚款; 二、对杨晓斌、朱霆、王小平给予警告,并处30万元罚款; 三、对邓红光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 四、对姜久富、陶雷、陈森林、吕先锫、张力上、向显湖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处理人四川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2-16
标题S前锋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会计处理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152号
批复原因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前锋股份)于2016年2月5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会计处理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152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对有关问题逐一落实,现就问询函中提及的有关问题回复说明。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5-12-08
标题关于对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纪律处分决定书[2015]48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诉讼 2010年12月,五洲证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以公司虚假出资为由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诉金额为8700万元,占公司200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近33%,但公司未及时予以披露。该案件随着诉讼进程的推进和时间的推移,涉诉金额已累计高达17400万元,占公司201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56.40%,公司直至2015年7月28日才对该诉讼进行披露,公司信息披露严重滞后。 二、对外担保未履行决策程序、未及时披露 2015年5月29日和2015年6月4日,公司控股子公司下属北京标准前锋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两次以存单质押的方式为他人提供担保,总金额合计为4600万元,占公司前一年末净资产的14.9%。公司对上述对外担保未按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也未及时进行披露,直至2015年7月17日才予以公告。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9.11条和第11.1.1条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杨晓斌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事兼总经理朱霆作为公司管理层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邓红光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和对外担保、未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等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杨晓斌、董事兼总经理朱霆、董事会秘书邓红光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5-08-20
标题S前锋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近日,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公司第一大股东四川新泰克数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函告,公司原董事、总经理朱霆涉嫌严重违纪。
批复内容公司原董事、总经理朱霆涉嫌严重违纪,已由中共北京市纪委正式立案,现正接受组织调查。
处理人中共北京市纪委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5-07-24
标题S前锋风险提示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成稽调查通字15204号
批复原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批复内容截至目前,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尚在进行过程中,如公司因该立案调查事项被中国证监会最终认定存在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并暂停上市;如公司所涉及立案调查事项最终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公司股票将不会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暂停上市。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5-07-23
标题S前锋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成稽调查通字15204号
批复原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批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14-04-10
标题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试行)》
文件批号四川监管局[2014]3号
批复原因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于2014年3月15日披露的2013年年报存在多处数据、比例及文字表述错误。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和《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现要求你公司董事长杨晓斌、总经理朱霆、董事会秘书邓红光、财务总监王小平于2014年4月15日14:30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来我局接受监管谈话。谈话地点:四川省成都市洗面桥街26号四川证监局办公楼2楼。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处理人四川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13-07-17
标题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四川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3]7号
批复原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公司子公司重庆昊华置业有限公司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于2011年4月与控股股东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北京首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创建设)签署《项目投资拓展及前期咨询服务协议》,协议约定由首创建设向重庆昊华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咨询服务,服务金额800万元人民币;重庆昊华已于2012年4月、8月和11月分3次将500万元支付给首创建设。上述协议签署及支付行为,未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二、2012年年报存在章节、表格、货币单位、日期、金额等多处错漏,前10名股东之间关联关系和一致行动关系表述模糊,信息披露质量存在问题。 另外,公司在子公司独立性、债权清收和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问题。
批复内容虽然你公司在我局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共同督促下,已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整改和公告,但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2条、第30条和第48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59条和《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现提醒你公司认真查找原因、完善制度、落实责任,严格遵守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各项要求。你公司应当在2013年7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整改书面报告。 对于公司在子公司独立性、债权清收和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问题,你公司要引起高度重视,妥善做好针对性的查纠工作,积极协调推进股改,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
处理人四川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3-04-24
标题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2012年年报事后审核意见回复及2012年年报补充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3]0244号
批复原因1、关于公司收入确认条件问题; 2、关于公司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的问题; 3、关于公司账龄在5年以上的其他应收款的问题; 4、关于公司未开展经营业务的控股子公司的问题; 5、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首创建设的交易事项问题; 6、关于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首创建设发生500万元的其他应收款往来问题; 7、关于公司披露相关董、监、高的薪酬问题; 8、关于公司前五名供应商采购的问题; 9、关于年报中前10名股东之间关联关系和一致行动关系的问题; 10、关于公司新年度资金需求的问题; 11、关于本年度未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问题。
批复内容2013年4月10日公司接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报的事后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3〕0244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公司就意见函中所涉及的有关事宜进行了说明。并公司针对本公告第七、第九、第十条内容对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进行了补充。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07-19
标题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情况说明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1、在章程中明确制止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侵占上市公司资产的具体措施,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应提高规范运作和责任意识,做到勤勉尽责。 3、3、公司应在及时清理和收回各种应收款项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和完善资金管理制度。 4、公司应进一步做到在资产管理和决策等方面的独立性,加强各子公司管理,保证公司独立运作。 5、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建立各专业委员会并制定有关工作细则,积极推动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和发挥作用。 6、公司应在认真清查披露工作中出现问题的基础。
批复内容在公司董事会领导下,公司专项治理整改工作成效明显,公司独立性和透明度得到加强,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规范运作的意识进一步提高,董事会下属各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信息披露工作更加规范。今后,公司将继续以此工作为契机,推动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的学习,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范运作。按时完成未整改完成事项,继续加强对信息披露、资金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质量。   
处理人四川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2-21
标题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
文件批号川证监上市[2007]101号
批复原因1、在章程中明确制止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侵占上市公司资产的具体措施,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应提高规范运作和责任意识,做到勤勉尽责,并对近年公司资金往来等方面发生的不规范行为进行清查和处理,积极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推动公司规范运作和长远发展。 3、公司应在及时清理和收回各种应收款项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和完善资金管理制度,严格界定公司资金使用权限,加强资金管理控制。 4、公司应进一步做到在资产管理和决策等方面的独立性,加强各子公司管理等等
批复内容通过此次公司治理自查活动和监管部门的指导,公司发现了自身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找出了过去工作中确实存在的问题,明确了整改方向并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进一步增强了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依法规范经营意识。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长远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公司法人治理的提高和完善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任务,公司将以此次治理为契机,积极探索和创新具有自身特色的公司治理经验和途径,增强公司的整体竞争能力,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处理人四川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6-04-20
标题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
文件批号川证监上市[2006]12号
批复原因关于"四川速通未按工程决算报告进行帐务调整"的问题;关于"你公司应就出售四川速通股权事项做出补充公告,并在2005年度报告中按照调整后的资产和债务进行披露"的问题;关于"你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应加强合同管理和风险控制,并责成四川速通督促合同方及时履行合同,保障公司权益"的问题。
批复内容贵局近期对我公司及原控股子公司四川速通高速公路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速通)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出具了川证监上市〔2006〕12号《限期整改通知书》(下称"通知")。接到《通知》后,我公司对此非常重视,及时将其印发给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学习,并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针对《通知》中要求整改的事项,逐项落实,进行了认真整改。 公司将进一步加强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规范运作,提高公司各项管理工作水平,强化公司对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管理,组织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对上市公司的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上市规则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同时,公司董事会本着严格自律规范发展、认真负责的态度对《通知》中提出的问题认真分析,对整改报告加以落实,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实现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处理人四川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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