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1-11-30 |
标题 | 一汽富维: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违规减持公司股份并致歉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21年11月29日获知公司股东长春一汽富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晟公司”)因未充分理解相关文件规定,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未按规定披露减持计划,发生了违规减持公司股票 |
批复内容 | 公司董事会获悉此事项后高度重视,及时核实了相关操作情况,未来将再次组织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督促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证券账户的管理、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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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12-02 |
标题 | 关于对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9]3032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3032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对外披露,并于2019年12月6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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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11-17 |
标题 | 一汽富维关于收到有关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8]2642号 |
批复原因 | 2018年11月16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函[2018]2642号《关于对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事项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8年11月17日前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8年11月21日前对相关事项予以回复并对外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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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4-25 |
标题 | 关于对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长春一汽富晟集团有限公司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18]0021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长春一汽福晟集团有限公司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18]0021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股东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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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9-10-29 |
标题 | 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六届五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暨召开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吉证监发[2009]214号文 |
批复原因 | 一、公司章程和内控制度方面
1、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未进行修订。
2、公司未聘任会计专业人士担任独立董事。
3、公司未能按《证监会公告[2008]48号》的要求做好外部信息使用人的管理工作。
二、三会运作方面
1、公司独立董事未主动参加股东大会。
2、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在确定高管薪酬方面发挥作用。
3、公司主要盈利来源于对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投资收益,未能完整说明收益变动原因。
4、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应进行完整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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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内容 | 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对本公司的现场检查,促进了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提高了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的规范运作认识,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吉林省证监局的要求,在今后的工作中,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不走形式和过场,注重实效,将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持续推向深入,切实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加强内控、加强管理、提高效益、提高综合实力,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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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人 | 吉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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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0-24 |
标题 | 长春一汽四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吉证监公司字[2007]179号 |
批复原因 | 未能够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吉林省证监局。 |
批复内容 | 吉林省证监局下发了《关于长春一汽四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治理状况整改建议 》(以下简称《整改建议》),对公司治理状况提出了以下评价意见:"公司治理架构清晰,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较完善,对主要业务工作都制订了较明确的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控股股东行为较为规范,不存在大股东占款情况;能够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基本做到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能够严格遵守股改的相关承诺事项"。
《整改建议》同时指出公司未能够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吉林省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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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人 | 吉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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