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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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问讯  公告日期:2023-07-28
标题西藏旅游:关于对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的信息披露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3]0976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在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并在10个交易日内,针对上述问题书面回复我部,并对草案作相应修改。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2-05-07
标题西藏旅游:关于对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玉锁、关联方新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22]0040号
批复原因公司直至2022年3月15日,在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1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专项说明中才披露相关资金占用情况,并披露称已于2021年4月开展自查并收回全部被占用资金。此外,公司于2021年4月8日披露2020年度报告相关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显示,除2020年年报披露的资金占用情况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资金占用情形,相关工作函回复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公司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代付款项,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且相关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 公司时任董事长赵金峰(2018年7月30日至今)作为公司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胡锋(2018年7月12日至今)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罗练鹰(财务总监任期2018年7月12日至今,董事会秘书任期2021年10月28日至今)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郝军(2018年10月12日至2021年10月28日)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负有责任。
批复内容对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玉锁、关联方新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及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赵金峰、时任总经理胡锋、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罗练鹰、时任董事会秘书郝军予以监管警示。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1-12-29
标题关于对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文件批号西藏证监局[2021]13号
批复原因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财务、办公系统独立性问题。二、人员独立性问题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处理人西藏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8-06
标题海运船厂(新绎游船分公司)受到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北综执环罚[2021]6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北综执环罚[2021]6号
批复原因海运船厂船舶修造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
批复内容罚款人民币600,000元
处理人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6-12
标题北海新绎游船有限公司受到北海海事局行政处罚(海事罚字[2019]100204002311)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海事罚字[2019]100204002311
批复原因新绎游船所拥有船舶北游28存在未按照船员值班规则安排船员值班
批复内容罚款5,000元
处理人北海海事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6-12
标题北海市涠洲岛新绎海洋运动有限公司受到北海海警局行政处罚(桂北海海警责通字[2020]5002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桂北海海警责通字[2020]5002号
批复原因新绎海洋在北海市涠洲岛竹蔗寮村南侧海域建设使用的浮动码头未取得海域使用权
批复内容给予新绎海洋恢复海域原状并处罚款人民币18,216元的行政处罚
处理人北海海警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4-27
标题西藏旅游:关于对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玉锁、关联方新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相关法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21]0051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20年度,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旅游或公司)在无交易背景情况下,为其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新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绎酒店)代付社保等款项,存在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行为。2021年2月26日,公司披露2020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专项说明显示,新绎酒店于报告期内累计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825.45万元,占公司019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0.78%;截至报告期末,相关资金占用余额为99.32万元,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0.09%。2021年4月8日,公司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称,公司于2021年1月4日收回上述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批复内容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玉锁、关联方新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及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赵金峰、时任总经理胡锋、时任财务总监罗练鹰、时任董事会秘书郝军予以监管关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4-08
标题西藏旅游:西藏旅游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1]0281号
批复原因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西藏旅游”)于2021年3月3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1】0281号)。
批复内容现就《监管工作函》中的有关问题回复并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21-03-22
标题西藏旅游: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1]0259号
批复原因2021年3月21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1】0259号)。
批复内容具体内容如下。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12-28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蓝海思通投资控股(上海)有限公司、苏思通)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8]128号
批复原因2015年7月15日至7月17日3个交易日内,耀汇金1期3期在3个交易日累计买入“西藏旅游”4,745,072股,成交金额74,881,805.29元,累计卖出“西藏旅游”4,744,900股,成交金额78,959,236.85元,截至7月17日,耀汇金1期3期期末持有“西藏旅游”股票172股,盈利3,945,890.09元。 耀汇金1期3期利用资金优势,采用持续高价申买的方式,拉抬“西藏旅游”股价,影响了“西藏旅游”股价和交易量。例如:7月15日10:53:00-11:08:19开始分5笔以涨停价16.26元申买“西藏旅游”,累计申买240万股,占市场申报量的61.01%,成交140万股,占市场成交量的54.43%,期间股票振幅5.41%,全天涨幅4.13%,最高至涨停,当天上证指数涨幅为-3.03%。 7月16日10:28:53,耀汇金1期3期分2笔以涨停价16.93元申报买入“西藏旅游”105万股,全部成交,成交均价16.50元/股,股票全天涨幅为5.13%,当天上证指数涨幅为0.46%。7月16日拉抬股价后,11:04:08-14:32:49,耀汇金1期3期开始反向卖出,累计申卖“西藏旅游”1,754,900股,全部成交。7月17日9:20:01-10:55:15,耀汇金1期3期申卖“西藏旅游”299万股,全部成交。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蓝海思通没收违法所得5,137,021.03元,并处以12,274,042.06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苏思通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7-10
标题关于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转让及控制权变更事项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8]0766号
批复原因2018年7月10日,你公司披露公告称,新奥控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奥控股)已分别与国风集团有限公司以及西藏考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权益变动完成后,新奥控股将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变为王玉锁先生。经事后审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的有关规定,请公司核实并补充披露如下事项。
批复内容请公司于2018年7月11日前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8年7月13日前对相关事项予以回复并对外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8-30
标题关于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收到西藏证监局的监管关注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藏证监函[2017]227号
批复原因2017年8月30日,发行人收到西藏证监局的监管关注函(藏证监函〔2017〕227号),西藏证监局于2017年7月3日至7月12日对发行人开展了2016年年报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发行人主要存在三方面问题:会计核算方面,主要涉及营销返利确认时点、对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会计基础工作等问题;信息披露方面,主要涉及部分信息披露不及时、违规、出现错误等问题;关联方资金占用方面,主要涉及关于西藏自治区户外协会的代垫款及往来款问题。
批复内容2017年9月11日,发行人对西藏证监局的《监管关注函》(藏证监函〔2017〕227号)提出的2016年年报会计核算问题、信息披露问题、关联方资金长期占用问题、会计基础工作有待加强问题进行如下回复并提出整改方案。
处理人西藏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6-12
标题关于对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17]0027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1月-12月分批次处置厂房、车辆等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合计账面净值1023.59万元,共实现处置损失806.23万元,绝对值占公司2015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51%。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上述资产处置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对外披露,但公司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公司披露2016年年度报告时才予以披露。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财务总监裴建军、董事会秘书汝易予以监管关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5-02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安徽证监局[2017]1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胡彪、胡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胡彪利用其自有的招商证券信用户(证券账号E000342062)、浙商证券账户(证券账号A479192506)及控制的胡波招商证券信用户(证券账号E027810036)(以下简称“胡彪”账户组)自2015年3月30日开始交易“西藏旅游”,截至2015年7月14日,“胡彪”账户组累计持有“西藏旅游”5858109 股,占总股本的3.10%。2015年7月15日,“胡彪”账户组累计买入“西藏旅游”12278866股,占总股本的6.49%。截至2015年7月15日,“胡彪”账户组累计持有“西藏旅游”18136975股,占总股本的9.59%。 2015年7月15日收盘后,胡波及其一致行动人胡彪电话通知上市公司西藏旅游,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累计购入“西藏旅游”股票1813697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9.59%。2015年7月16日,西藏旅游发布《关于相关股东在二级市场增持的提示性公告》。2015年7月17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胡波及胡彪通过上市公司发布《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胡彪、胡波为兄弟关系。胡波账户全权委托胡彪操作,并代为决策。胡波、胡彪账户购入“西藏旅游”股票的资金均属于各自所有。胡彪、胡波均承认二人在购买“西藏旅游”股票时构成一致行动人。胡彪及胡波通过上市公司于2015年7月17日、7月28日公告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材料表明胡彪及胡波为一致行动人关系。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及在本案中所起作用,依据《证券法》第八十六条和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胡彪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50万元。对胡波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处理人安徽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3-30
标题西藏旅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6年年报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编报规则第15号》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235号
批复原因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3月3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235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已于2017年3月6日进行了披露,现进行回复并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3-07
标题西藏旅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有关媒体报道事项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233号
批复原因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3月3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媒体报道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233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已于2016年3月4日进行了披露,现进行回复并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3-06
标题西藏旅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235号
批复原因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于今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235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7年3月14日之前,就问询函所述事项予以披露,并同步对年报作相应修订,同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3-04
标题西藏旅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公司有关媒体报道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233号
批复原因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于今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媒体报道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233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7年3月7日前,就核实的情况和结果予以披露,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11-29
标题西藏旅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事项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2330号
批复原因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于2016年11月2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公司控股股东国风集团有限公司增持股份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2330号,以下简称“《问询函》”),《问询函》要求公司就2016年11月26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及《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相关问题向控股股东国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风集团”)进一步核实,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批复内容公司经向国风集团问询核实,现将《问询函》主要内容和回复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10-25
标题西藏旅游关于“8.09”事故的进展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4年8月9日,西藏尼木县境内发生了特大交通事故(以下简称“8·09事故”),该事故涉及车辆所属机构之一西藏圣地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地汽车公司”)为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
批复内容受拉萨市人民政府委托,拉萨市财政局已经完成了“8·09”交通事故善后处理各项费用结算、伤亡赔偿等资金垫付工作。 经拉萨市财政局与各方最终结算,在扣除保险公司赔偿款以及其他方面的款项部分,圣地汽车公司最终应承担并向拉萨市财政局支付垫付赔偿款57.28万元。
处理人拉萨市财政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10-25
标题西藏旅游关于“6.10”事故的进展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5年6月10日,西藏山南贡嘎县境内发生了重大交通事故(以下简称“6·10事故”),该事故涉及的两台车辆中有一辆为西藏圣地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地汽车公司”)运营车辆,该公司为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
批复内容受拉萨市人民政府委托,拉萨市财政局已经完成了“6·10”交通事故善后处理各项费用结算、伤亡赔偿等资金垫付工作。 经拉萨市财政局与各方最终结算,在扣除保险公司赔偿款以及其他方面的款项部分,圣地汽车公司最终应承担并向拉萨市财政局支付垫付赔偿款19.60万元。
处理人拉萨市财政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5-13
标题西藏旅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信息披露的二次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490号
批复原因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于今日收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信息披露的二次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490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经审阅你公司提交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以下简称“草案”)及一次问询函回复,现有相关问题请你公司作进一步说明和补充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5-05
标题西藏旅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之回复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274号
批复原因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于今日收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274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经审阅你公司提交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以下简称“草案”),现有如下问题请你公司作进一步说明和补充披露。 一、关于本次交易是否构成借壳上市问题 二、关于上市公司控制权之争对本次交易的影响问题 三、关于标的资产业务模式 四、关于标的资产行业状况及风险 五、其他
批复内容根据《问询函》的要求,公司积极组织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对《问询函》所列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和落实,现回复并进行公开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4-21
标题西藏旅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272号
批复原因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3月23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272号)
批复内容公司已于2016年3月24日进行了披露,现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3-24
标题西藏旅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272号
批复原因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今日收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272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则的要求,本部对你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进行了事后审核,现有如下问题需要你公司作进一步披露。 一、整体业务经营情况 二、景区业务经营情况 三、旅游服务业务经营情况 四、财务信息披露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6年3月30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3-24
标题西藏旅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274号
批复原因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于今日收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274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经审阅你公司提交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以下简称“草案”),现有如下问题请你公司作进一步说明和补充披露。 一、关于本次交易是否构成借壳上市问题 二、关于上市公司控制权之争对本次交易的影响问题 三、关于标的资产业务模式 四、关于标的资产行业状况及风险 五、其他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针对上述问题对草案做相应补充,书面回复我部并进行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3-15
标题西藏旅游关于“6.10”事故的进展公告
相关法规《安全生产法》
文件批号(拉)安监管罚字[2016]第(1)号
批复原因圣地汽车公司于近日收到拉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拉)安监管罚字[2016]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根据处罚决定书,经调查认定西藏山南“6.10”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圣地汽车公司对此事故的发生负有主体责任。因违反了道路交通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圣地汽车公司被处以贰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圣地汽车公司就该事项已于2015年度确认了150.00万元预计负债,计入2015年当期损益。根据处罚决定书规定,现应补计50.00万元营业外支出计入2016年度损益,该笔罚款将会影响圣地汽车公司2016年利润-50.00万元。
批复内容目前,西藏自治区已经启动了旅游客运车辆管理体制改革,圣地汽车名下的全部运营车辆已经移交至政府指定的运营企业统一管理,车辆过户手续正在办理过程中。预计该措施能够完全消除未来因运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给圣地汽车公司带来的安全生产责任风险。
处理人拉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5-10-08
标题关于对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胡波及其一致行动人胡彪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2015]39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西藏旅游”)股东胡波及胡彪于2015年7月15日签署《一致行动人声明》,构成一致行动关系,两人在买卖公司股份及相关信息披露方面存在违规行为。 截至2015年7月15日,胡波、胡彪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系统,累计买入西藏旅游18,136,975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9.59%。胡波、胡彪在合计持有西藏旅游的股份达到其已发行股份的5%时,未按规定停止增持行为并及时履行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且违规增持的股份比例达4.59%,涉及股票数量巨大。 另外,胡波、胡彪于7月17日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前6个月内其累计增持西藏旅游5,858,109股,未减持股份。该情况与事实不符。根据两人于7月28日披露的修订后的报告书,前6个月内其累计增持西藏旅游6,615,409股,累计减持757,300股。 7月28日,胡波、胡彪在前述修订后的报告书中披露,其在7月15日购买西藏旅游股份的过程中,使用自有资金通过招商证券信用担保账户购入。该情况亦与事实不符。根据两人于8月18日披露的再次修订后的报告书和公告,两人使用自有资金分别通过浙商证券普通账户和招商证券信用担保账户购入西藏旅游股份。 公司股东胡波及其一致行动人胡彪的上述股票交易和信息披露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5条和第3.1.6条等有关规定。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胡波及其一致行动人胡彪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8-18
标题西藏旅游关于胡波及一致行动人胡彪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函件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5]1545号
批复原因胡波及一致行动人胡彪(以下称“我方”)于2015年8月13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发出的《关于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信息披露事项的监管工作函》,指出我方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存在如下与事实不符之处。
批复内容现我方就上述问题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7-28
标题西藏旅游关于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函件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5]0598号
批复原因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15年7月24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增持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5】0598号),主要内容为: 1、请公司说明2015年7月24日澄清公告中所称:胡波及一致行动人胡彪披露的简式权益报告书的相关信息与承诺,与公司信用担保账户股东名册的具体不符之处;“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异”的具体情况以及向交易所提交的具体相关线索。 2、近日,证券时报等媒体发布《神秘人举牌西藏旅游被查“弘俊系”悄然浮出水面》等报道,报道对胡波及胡彪与弘俊资本的关系进行了质疑,请胡波及胡彪核实并澄清上述媒体报道内容,并说明:(1)前述增持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弘俊资本或其他公司行为;(2)前述增持行为的资金来源;(3)胡波及胡彪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如有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请进行补充更正。
批复内容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5年7月24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增持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5】0598号),就胡波及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事项,对相关情况进行回复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7-28
标题西藏旅游关于胡波及一致行动人胡彪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函件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本人以及一致行动人于今日(2015年7月24日)收到贵方发出的《关于对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增持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对函件中要求我方就买卖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旅游”)股票做出说明的事项。 一、关于某些媒体就本人及一致行动人与弘俊资本的关系质疑 二、关于西藏旅游澄清公告中称“信息披露存重大差异”
批复内容针对上述监管意见,胡波及一致行动人胡彪予以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7-28
标题西藏旅游关于胡波及一致行动人收到西藏证监局《监管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藏证监函[2015]23号
批复原因1、胡波及一致行动人在增持西藏旅游股份时,违反了《证券法》第86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12条、第13条的规定,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暂停买卖行为。 2、通过现场核查,发现胡波及一致行动人在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的前六个月买卖西藏旅游股票情况中披露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信息披露存在瑕疵。 针对以上问题,西藏证监局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胡波及一致行动人发布信息更正公告,并向投资者致歉。
批复内容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了信息披露义务人胡波及一致行动人胡彪的《更正说明》,现予以公告。
处理人西藏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7-25
标题西藏旅游胡波及一致行动人胡彪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函件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5]0598号
批复原因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15年7月24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增持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5】0598号),主要内容为: 1、请公司说明2015年7月24日澄清公告中所称:胡波及一致行动人胡彪披露的简式权益报告书的相关信息与承诺,与公司信用担保账户股东名册的具体不符之处;“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异”的具体情况以及向交易所提交的具体相关线索。 2、近日,证券时报等媒体发布《神秘人举牌西藏旅游被查“弘俊系”悄然浮出水面》等报道,报道对胡波及胡彪与弘俊资本的关系进行了质疑,请胡波及胡彪核实并澄清上述媒体报道内容,并说明:(1)前述增持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弘俊资本或其他公司行为;(2)前述增持行为的资金来源;(3)胡波及胡彪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如有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请进行补充更正。
批复内容公司正在收集相关信息,下周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回复后复牌。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7-25
标题西藏旅游关于胡波及一致行动人收到西藏证监局《监管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藏证监函[2015]23号
批复原因西藏证监局针对胡波及一致行动人买卖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1、胡波及一致行动人在增持西藏旅游股份时,违反了《证券法》第86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12条、第13条的规定,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暂停买卖行为。 2、通过现场核查,发现胡波及一致行动人在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的前六个月买卖西藏旅游股票情况中披露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信息披露存在瑕疵。
批复内容针对以上问题,西藏证监局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胡波及一致行动人发布信息更正公告,并向投资者致歉。
处理人西藏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15-07-24
标题西藏旅游澄清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手册》
文件批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1号
批复原因根据《证券法》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手册》(2013年3月)第九章<权益变动和收购>的相关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首次达到5%时(不得超过1手以上),应立即停止交易并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胡波及一致行动人胡彪原持有本公司股份5,858,109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0973%,他们又于2015年7月15日当日通过多笔成交方式购入本公司股份12,278,866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6.492%,在持股比例达到本公司股份总数的5%时,没有向本公司及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停止交易,而是继续增持本公司股份直至达到本公司股份总数的9.5893%,违反了上述规定。
批复内容停牌期间,公司关注到部分媒体发布或转载有关该事件的报道。经公司核对本公司向中国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中登公司)申请的信用担保账户股东名册,与胡波及一致行动人胡彪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书告》中的相关信息与承诺不符,本公司已正式致函中登公司,请中登公司配合公司核实该信息。对于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况,我公司已将相关线索提交西藏证监局及交易所,以备核查。 目前,公司尚未收到西藏证监局对该事件核实的相关信息。
处理人西藏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15-07-18
标题西藏旅游关于胡波及一致行动人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1号
批复原因胡波及一致行动人于2015年7月15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将持有的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749)股份比例从3.0973%增至9.59%,该收购行为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西藏证监局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予以警示,并提醒关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规法律相关规定。
处理人西藏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7-01
标题西藏旅游:重大事项进展公告
相关法规《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文件批号(藏)安监管罚[2015]1号
批复原因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子公司西藏圣地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地汽车公司)于2014年8月9日发生的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8.09事故)。 2015年2月,圣地汽车公司收到西藏自治区安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藏)安监管罚(2015)1号】,给予圣地汽车公司伍佰万元整的经济处罚。
批复内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及8.09事故发生的时间,圣地汽车公司在2014年度确认了500.00万元预计负债,计入2014年当期损益。6月30日,圣地汽车公司缴纳了该笔罚款,该笔罚款的缴纳不会影响圣地汽车公司2015年损益。
处理人西藏自治区安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6-06
标题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报的补充说明公告
相关法规《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需要对2014年年报进行补充说明。
批复内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现对2014年年报进行补充说明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2-07
标题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及相关管理人员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安全生产法》
文件批号(藏)安监管罚[2015]1号、2号
批复原因2014年8月9日,(圣地汽车公司的)藏AL1869大客车沿318国道从日喀则市驶往拉萨市。当车辆行驶至拉萨市尼木县境内318国道4740公里237米处左转弯下坡路段,与对向行驶的违法越过道路中心线的车辆相撞,藏AL1869大客车随后向右前方与路侧波型防护栏刮擦并撞断护栏后,仰翻坠落至11米深的山崖,客车顶部坠地后受挤压严重变形,导致车内42人死亡、8人受伤。
批复内容事故的发生违反了《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规定,西藏自治区安监局依据《国务院关于西藏拉萨“8.09”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意见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决定给予圣地汽车公司伍佰万元整的经济处罚。圣地汽车公司法人欧阳旭先生、本公司总经理苏平先生亦收到了西藏自治区安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欧阳旭、苏平处上一年年收入8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理人西藏自治区安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4-12-04
标题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西藏拉萨“8-9”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及公司相关情况的说明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4年8月9日下午于西藏尼木县境内发生了特大交通事故,该事故涉及车辆所属机构——西藏圣地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为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该事故涉及的旅游地接社——西藏飞翔旅行社与我公司无任何关联。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网站近日公布了《西藏拉萨“8-9”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上述报告)。根据上述报告的调查认定:藏AX9272越野车在上坡路段超速行驶,在会车时违法占道是导致事故的重要原因。(圣地汽车公司的)藏AL1869大客车安全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在下坡路段严重超速行驶,会车时发现对方车辆违法占道未采取减速、警示、停车或者避让等措施,也是导致事故的重要原因。事故相关企业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生产监督不力是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
批复内容根据上述报告,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中明确涉及本公司的为:圣地汽车公司副总经理(公司实际负责人)杨健康等三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圣地汽车公司法定代表人欧阳旭、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苏平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处上一年年度收入80%的罚款,终身不得担任旅客运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建议西藏自治区及拉萨市有关部门彻底整顿圣地汽车公司。 事故发生后,本公司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全力抢救伤员,认真做好善后处置工作。针对圣地汽车公司安全管理混乱,圣地汽车公司将彻底整顿,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提高驾驶人员安全素质和应急处置技能。针对本公司对下属公司安全生产监督不力的现状,本公司迅速召开管理层专门会议,强化安全生产意识;聘请安全生产管理专家,全面落实监督管理措施。 目前,本公司生产经营正常,管理层稳定,治理运行有序。上述报告中所述对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及其管理人员的处罚建议,对本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经营和公司正常的治理运行不会构成重大影响。根据本公司目前实际情况及发展战略,旅游客运业务不是本公司的主营业务和未来发展方向。圣地汽车公司业务营收在公司总收入中的占比不足2%。圣地汽车公司彻底整顿事宜对本公司总体经营结果不构成重大影响。针对该事故的赔付金额预计将包含在圣地汽车公司运输车辆各项保险范围内,由保险公司承担。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和相关管理人员还未收到有关部门发出的相关处理文件。本公司将在收到有关部门的相关处理文件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 公司将切实吸取教训,严格按照《西藏拉萨“8-9”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彻底整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
处理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4-12-02
标题西藏旅游西藏证监局的监管提示函
相关法规《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
文件批号藏证监函[2014]118号
批复原因2014年12月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西藏监管局的监管关注函(藏证监函【2014】118号),要求公司对西藏拉萨“8.9”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做出如下说明: “(1)详细说明《西藏拉萨“8.9”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下称报告)中对你公司及子公司处罚建议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2)详细说明《报告》中对你公司及子公司高管人员及责任人处罚建议对你公司生产经营、治理运行的影响。(3)详细说明《报告》中对“8.9”事故相关责任企业及主要负责人按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处以法定上限的罚款建议,对你公司及子公司的影响。”
批复内容2014年12月8日,公司对中国证监会西藏监管局的监管关注函(藏证监函【2014】118号)做出回复。
处理人西藏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4-08-13
标题西藏旅游收到西藏证监局的监管提示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藏证监函[2014]81号
批复原因2014年8月13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西藏监管局的监管提示函(藏证监函【2014】81号),就公司进一步做好事故处置工作和信息披露工作提出以下监管要求: “(1)你公司控股子公司西藏圣地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作为涉事主体之一,应依法依规积极配合自治区事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全力开展伤员救治、赔偿善后等处置工作;(2)你公司应加强与自治区事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沟通汇报,通报证券监管法律和信息披露监管法规,并及时向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处置进展情况。在处置工作中,触发信息披露事项的,应及时、准确、全面披露相关信息;要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3)你公司应成立以公司主要负责人牵头,公司高管、证券事务代表及法律顾问等为主要成员的事故处置小组,分工负责,统筹协调做好处置工作。同时做好日常经营管理及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确保公司正常运行,及时处置突发事件。你公司应按照全区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安全经营生产意识,明确责任,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做到不留死角,及时排除隐患,保证公司安全运营;(4)认真做好投资者接待、信访与媒体沟通工作,董事会办公室要作为公司对外解答投资者咨询的唯一机构,积极有效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及时答复投资者疑问和咨询。要加强舆情监控,对媒体质疑需要澄清的及时澄清。对涉及歪曲事实、虚假报道的媒体,及时主动应对,消除影响。必要时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批复内容2014年8月21日,公司对中国证监会西藏监管局的监管提示函(藏证监函【2014】81号)做出回复。
处理人西藏证监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4-08-12
标题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重大事项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4年8月9日下午于西藏尼木县境内发生了特大交通事故,该事故涉及车辆所属机构——西藏圣地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为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该事故涉及的旅游地接社——西藏飞翔旅行社与我公司无任何关联。
批复内容西藏自治区政府成立了事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我公司相关负责人全力配合,积极参与救助、安抚工作。 目前,公司各项经营活动正常开展。同时,我公司还在全公司范围内开展了安全运营自查工作。 有关此事故的后续进展情况我公司将及时公告。
处理人西藏自治区政府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4-06-30
标题西藏旅游收到西藏证监局的监管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藏证监函[2014]54号
批复原因2014年6月2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西藏监管局的监管关注函(藏证监函【2014】54号),要求公司对下述事项进行更正: “1、你公司独立董事佘梅任职的公司-北京大地如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25日已注销,但你公司在2010年—2012年年报中,未对其简历进行更新,仍披露在大地如歌任职。2、你公司独立董事汝易任职公司-北京万德圆融投资有限公司在2011年名称发生变更,且汝易从该公司辞职,你公司在2011年—2012年年报中,未对其简历进行更新。3、你公司独立董事何思明在任职期间,2013年8月、9月、10月、12月因其他股东持股发生变化,导致其任职公司西农集团排名至前五名股东,你公司未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并发布澄清公告。”
批复内容2014年6月26日,公司发布了《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事项的公告》,对上述监管函事项进行了更正。
处理人西藏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4-02-27
标题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独立董事事项回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4]0084号
批复原因近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4】0084号),某媒体质疑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徐迅独立性相关问题。
批复内容经查询获知,北京正源同人图书销售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春秋悦读第一书店于2008年1月24日被吊销营业执照前,西藏旅游董事长欧阳旭确曾在该书店任职负责人,但非投资人或法人代表。根据我公司目前掌握的情况,该书店自吊销营业执照后至今,实际经营行为已终止,且无涉诉或纠纷问题,因此推断该书店的法律主体资格已实际不存在,我公司董事长事实上已不是该书店负责人。另,我公司并未获得任何与董事长欧阳旭在该书店自2008年1月24日后的任何法律涉诉问题的资讯。根据公司目前获知的信息,对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我公司认为独立董事徐迅的任职资格符合独董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4-02-15
标题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独立董事事项回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4]0060号
批复原因近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4】0060 号),某媒体质疑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我公司”或“公司”)部分独立董事独立性相关问题。
批复内容根据目前掌握的信息,并通过相关查询,公司未见独立董事余梅、徐迅、何思明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其任职资格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公司就问询给予了回复,先予以详细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4-02-07
标题收到西藏证监局的监管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藏证监函[2014]12号
批复原因2014年2月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西藏监管局的监管关注函(藏证监函【2014】12号),要求公司对2014年1月29日《大众证券网》发表的《四独董三位资格存疑西藏旅游独董不“独”涉嫌违规》的文章中所称公司独立董事缺乏独立性,违反相关规定的事项进行核实。
批复内容2014年2月14日,公司对中国证监会西藏监管局的监管关注函(藏证监函【2014】12号)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书面回复。
处理人西藏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0-06-22
标题西藏旅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中有关事项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藏证监上市函[2010]21号
批复原因2010年6月2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西藏监管局的监管关注函(藏证监上市函【2010】21号),西藏证监局上市公司管理处在对公司2009年年报审核和年报现场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要求公司进行认真整改: “一、制度建设方面 1、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等部分内控制度偏旧,适用性不强,需进一步修订完善,以更好的适应公司实际情况,提高决策和管理的科学性。2、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执行有效性有待进一步加强。3、对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需进一步建立健全。4、未建立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及变动管理制度。 二、募集资金使用方面 1、募集资金台帐未按实际使用情况进行完善。2、未按要求,每季度向我局报送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说明。”
批复内容2010年6月27日,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西藏监管局的监管关注函(藏证监上市函【2010】21号)提出整改方案。
处理人西藏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07-19
标题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一)关于规范运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募集资金管理问题 (三)投资者关系管理情况问题
批复内容开展治理专项活动所取得的总体效果评价通过此次开展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一步增强了规范运作的意识,公司治理结构得到了进一步完善。截止2008年6月30日,公司已完成了专项治理活动涉及的全部限期整改事项,对于持续性改进问题,公司将按照整改计划进一步改进。在今后的运作中,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西藏证监局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持续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处理人西藏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01-08
标题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藏证监发[2007]40号
批复原因一、关于规范运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募集资金管理。 三、投资者关系管理情况。
批复内容  通过此次开展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一步增强了规范运作的意识,公司治理结构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公司在今后的运作中,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西藏证监局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处理人西藏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4-10-25
标题西藏圣地股份有限公司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文件批号藏证监发[2004]11号
批复原因公司运作不规范;信息未及时批露;财务管理制度不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没有及时进行更新;没有成文的内控制度;公司未设立内审机构及人员,未开展内审工作;
批复内容 2004年4月西藏证监局对我公司进行了巡回检查,检查中提出了公司运作方面的整改意见,并于2004年6月15日下发"藏证监发(2004)11号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公司在2004年12月以前完成整改工作。公司董事、监事、经营班子、董事会秘书认真学习了《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针对公司具体情况,按照整改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相关制度,明确整改措施。同时,公司财务部门按照《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及整改意见要求,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及内控制度。
处理人西藏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00-10-11
标题西藏圣地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原第一大股东四川经济技术协作开发公司虚假出资问题
批复内容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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