庚星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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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3-13
标题庚星股份:关于对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24]0067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根据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庚星股份或公司)于2024年1月24日披露的公告,参股公司武汉敏声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敏声)及其原股东分别于2021年12月17日、2022年5月31日、2022年8月1日、2022年8月29日、2023年8月11日与外部投资者签订《投资协议》,通过增资扩股引入外部投资者分别认购其新增注册资本226.76万元、283.45万元、50.92万元、48.75万元、88.63万元。另外,武汉敏声股东孙成亮于2022年5月与外部投资者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孙成亮转让武汉敏声股权对应注册资本11.34万元。 公司未及时就关联交易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影响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合理预期。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1.7条、第6.3.6条等有关规定。
批复内容对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姚米娜及时任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夏建丰予以监管警示。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4-01-16
标题庚星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文件批号证监立案字0262024001号
批复原因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批复内容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警示  公告日期:2023-12-08
标题关于对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林东、江旺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
文件批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15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们在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银星或公司)2018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舞弊风险评估不恰当 二、收入审计程序不到位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林东、江旺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处理人福建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9-21
标题庚星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福建证监局[2023]81号
批复原因(一)2018年燃料油贸易的会计核算存在错误 (二)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占用资金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庚星股份、中庚置业、梁衍锋、石春兰、夏建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福建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9-18
标题关于对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相关责任主体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81号
批复原因经查,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庚星股份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2018年燃料油贸易的会计核算存在错误 二、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占用资金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庚星股份、中庚置业、梁衍锋、石春兰、夏建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福建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9-04
标题关于对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福建证监局[2023]72号
批复原因经查,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庚星股份或公司)于2023年1月31日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盈公告,预计2022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1,388.46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净利润)为1,226.42万元。4月29日,庚星股份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预计2022年净利润更正为1,422.69万元,扣非净利润为-152.16万元。庚星股份1月31日披露的业绩预告信息不准确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庚星股份及梁衍锋、夏建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福建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9-02
标题庚星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福建证监局[2023]72号
批复原因经查,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庚星股份或公司)于2023年1月31日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盈公告,预计2022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1,388.46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净利润)为1,226.42万元。4月29日,庚星股份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预计2022年净利润更正为1,422.69万元,扣非净利润为-152.16万元。庚星股份1月31日披露的业绩预告信息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庚星股份公司时任董事长梁衍锋、总经理兼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夏建丰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庚星股份及梁衍锋、夏建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福建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8-07
标题庚星股份:关于对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23]0145号
批复原因一、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二、2022年年度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且更正不及时
批复内容对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姚米娜、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张立萃予以监管警示。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3-08-07
标题庚星股份:关于对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关联方、实际控制人梁衍锋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23]91号
批复原因(一)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二)2022年年度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且更正不及时
批复内容对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股东中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关联方中庚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梁衍锋、时任总经理兼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夏建丰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23-05-10
标题庚星股份:关于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3]0453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于10个交易日内书面回复我部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和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4-14
标题关于对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林东、林祥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8号
批复原因(一)风险评估方面一是未有效识别控股股东信用风险和公司经营风险。中审众环所未有效识别并记录公司控股股东中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庚置业)和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梁衍锋存在的多起债务到期无法偿付被法院采取限制消费令措施的风险情况;未有效识别公司2021年新增原油大宗贸易业务的风险。二是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审计底稿不完善。中审众环所部分风险评估审计底稿中记录执行的风险评估程序无相关审计证据索引号,未见相关询问记录与内容。(二)内部控制审计方面对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缺陷整改的检查程序不到位。一是对个别缺陷整改情况的检查中,中审众环所审计底稿记录了对内部控制缺陷的检查结论,但未记录检查的样本和具体检查情况,也未见相关检查的审计证据。二是对个别内部控制缺陷整改情况的检查中,未就供应商付款是否符合公司对该供应商的授信进行检查,未发现公司仍存在对个别供应商授信不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相关规定的情况。三是对个别内部控制缺陷整改情况未执行相关审计程序。四是对个别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检查内容不完整。(三)实质性程序方面一是预付款项审计程序不到位。对预付账款回函存在的2,334.97万元差异,中审众环所未获取回函差异具体明细清单及相关证据材料,未进一步核实差异的真实性和合理性。二是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审计程序不到位。公司在2021年年度报告中将控股股东中庚置业具有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应收账款余额7,784.95万元作为低风险组合,未计提坏账准备。针对控股股东中庚置业被相关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情况,公司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八条规定考虑相关前瞻性信息,未合理估计预期信用减值损失。中审众环所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评价公司对上述关联方应收账款未计提坏账准备的合理性。三是收入审计程序不到位。1.未对收入跨期作出审计调整。在对公司子公司宁波星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收入细节的测试中,中审众环所抽查了凭证号为0601-2021-1-0108的凭证及相关原始凭证,但未发现后附结算单注明的结算日期均为2020年。公司将应计入2020年的相关营业收入计入2021年,涉及金额2,141.34万元。中审众环所在执行预付款项期后结算检查程序时取得相关结算单,其中1,439.06万元货款(含税)结算单日期为2021年12月,但公司却将相关收入和成本计入2022年。中审众环所审计底稿中记录未发现公司存在上述收入和成本跨期事项,未作出审计调整。2.对收入确认方法和时点获取的审计证据不足。公司主营业务为大宗商品贸易,2021年除原油贸易业务外,其他业务均按总额法确认收入,大多数合同均约定货物所有权及风险转移的时点为货物抵达交货地点并经客户验收合格后转移至客户。中审众环所在执行收入确认细节测试时检查了公司与客户的财务结算单和发票,但未通过获取货物物流、货物验收记录、仓储记录等资料核实公司收入确认时点的准确性,对公司取得商品控制权的时点获取的审计证据不足。3.未对已发现的报告期内不实业务执行针对性的审计程序。中审众环所在审计中已发现公司2021年原油贸易业务为不实业务,但未对2021年业务模式相似的石油焦业务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实施走访第三方码头或港口、向第三方码头或港口函证交易情况、检查公司或供应商是否与第三方签署仓储或保管协议等必要的审计程序。
批复内容对福建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2021年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林东、林祥予以监管警示。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2-10
标题关于对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林东、林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福建证监局[2023]5号
批复原因一、风险评估方面(一)未有效识别控股股东信用风险和公司经营风险。(二)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审计底稿不完善。二、内部控制审计方面对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缺陷整改的检查程序不到位。三、实质性程序方面(一)预付款项审计程序不到位(二)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审计程序不到位(三)收入审计程序不到位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林东、林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处理人福建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6-01
标题东方银星:东方银星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福建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及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2]0468号
批复原因福建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于福建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2】0468号)(以下简称“《监管工作函》”)。
批复内容公司收到《监管工作函》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及审计机构就相关问题逐项核查工作,现就《监管工作函》中的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1-05-15
标题东方银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问询函的复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关于福建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问询函的复函
批复内容公司《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问询函》已收悉,经核查,现将有关事项复函如下: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7-17
标题东方银星受到福州市主管税务机关行政处罚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9年4月,公司注册地址从河南省商丘市迁址到福建省福州市,迁址后公司未及时缴纳企业残疾人保障金。
批复内容处以200元罚款。
处理人福州市主管税务机关
问讯  公告日期:2018-10-23
标题东方银星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终止重大资产重组及核销应付账款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8]2577号
批复原因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发来的关于《公司终止重大资产重组及核销应付账款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2577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前补充披露以上情况,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并提供重大资产重组交易进程备忘录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5-21
标题关于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8]0581号
批复原因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0581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在2018年5月X日之前,针对上述问题回复我部,并对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作相应修改和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4-16
标题对东方银星的监管工作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收到对东方银星的监管工作函
批复内容要求公司加强停复牌管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11-25
标题东方银星关于《对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国民信托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变动事项的问询函》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2238号
批复原因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1月2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发来的《关于对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国民信托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变动事项的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2238号)。
批复内容公司于11月24日收到股东国民信托有限公司关于《问询函》的书面回复,现将回复内容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7-11-21
标题东方银星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国民信托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变动事项的问询函》公告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2238号
批复原因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1月2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发来的《关于对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国民信托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变动事项的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223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7年11月25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4-19
标题东方银星:中国证监会河南证监局关于对东方银星的监管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豫证监函[2017]107号
批复原因我局在对你公司披露的2016年年报及相关信息披露资料审阅过程中关注到以下问题: 一、关于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确定的问题 二、关于主营业务收入真实性的问题 三、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披露的问题 四、关于公司董事会拒绝接受持股3%以上股东提交的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问题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于收到本函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书面材料报送我局,同时抄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就本函及你余司的回复意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河南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4-19
标题东方银星关于对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对东方银星的监管关注函》相关问题说明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豫证监函[2017]107号
批复原因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发来的《关于对东方银星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以下简称“《关注函》”)(豫证监函【2017】107号),河南监管局在审阅公司2016年年报及相关信息披露资料的过程中关注到了相关问题,要求公司在收到函件后的5个工作日内就相关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批复内容公司在收到《关注函》后,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并与公司相关股东、公司年报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公司律师等进行了沟通,现对《关注函》所提及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河南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4-07
标题对东方银星的监管工作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收到对东方银星的监管工作函
批复内容要求公司及其股东加强规范运作,维护投资者利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3-17
标题东方银星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公司大股东股权转让事项的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244号
批复原因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3月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发来的《关于对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股权转让事项的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244号)。
批复内容现公司董事会依据相关股东的回复内容,对《问询函》所提及问题作出书面答复并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3-09
标题东方银星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公司大股东股权转让事项的问询函》暨股票继续停牌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244号
批复原因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3月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发来的《关于对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股权转让事项的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244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积极向有关股东核实并取得其书面回复,并于2017年3月17日之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1-14
标题东方银星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公司大股东股权转让事项的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076号
批复原因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月1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发来的《关于对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股权转让事项的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076号)。
批复内容公司董事会对《问询函》所提及问题作出书面答复并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1-11
标题东方银星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公司大股东股权转让事项的问询函》暨股票继续停牌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076号
批复原因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月1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发来的《关于对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股权转让事项的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076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之前对上述问题进行补充披露,同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9-09
标题东方银星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公司有关核销长期挂账应付账款事项的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1009号
批复原因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9月6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有关核销长期挂账应付账款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1009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董事会对《问询函》所提及问题作出书面答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9-07
标题东方银星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有关核销长期挂账应付账款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1009号
批复原因2016年9月6日,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关于对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有关核销长期挂账应付账款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1009号)。2016年9月6日公司发布了《关于核销长期挂账应付账款的公告》,公告称:公司依据规定,拟核销长期挂账的应付款项共112笔,合计10,283,879.43元。上述款项长期存在且无交易,账龄在10年以上,应付账款主体已注销或被吊销。本次核销的应付账款转入2016年度公司营业外收入,将增加2016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10,283,879.43元。经对你公司上述公告进行事后审核,现有如下问题需你公司作进一步说明和补充披露。
批复内容上交所要求公司于2016年9月9日之前对上述问题进行补充披露,同时以书面形式回复上交所。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5-07-27
标题东方银星关于媒体报道的情况说明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渝公(经)立字[2014]76号
批复原因公司于今日收到重庆银星智业(集团)有限公司转来的重庆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原件及重庆市公安局渝公(经)立字[2014]76号《立案决定书》复印件。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函 [2014]2447号《关于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相关要求,说明有关情况: 重庆银星智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收悉你单位《关于对豫商集团有限公司等涉嫌证券违法犯罪案件立案情况给予书面确认的请求》,现依法向你单位告知:我总队于2014年10月23日对豫商集团有限公司以涉嫌泄露内幕信息罪、王沛等人涉嫌内幕交易罪立案侦查。
批复内容2015年7月24日有媒体报道豫商集团涉嫌泄露内幕信息罪一案已被撤销的情况,公司曾收到过豫商集团发来的重庆市公安局出具的《撤销案件决定书》复印件,其内容为:“我局办理的豫商集团涉嫌泄露内幕信息案,因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决定撤销此案。重庆市公安局”。但公司尚未获悉王沛等人涉嫌内幕交易罪立案侦查的任何进展情况。
处理人重庆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6-30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1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1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常耿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常耿在2013年1月至2014年9月担任五矿证券有限公司重庆中山三路营业部(以下简称五矿证券重庆中山三路营业部)总经理期间,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刘某芳账户和牟某林账户买卖证券。 常耿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违法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常耿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我局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
处理人重庆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5-06-24
标题东方银星:对河南证监局年报问询函回复公告的补充公告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4年修订)》、《企业会计准则-金融资产减值》
文件批号豫证监函[2015]140号
批复原因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海证券报》刊登了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年报披露后,公司收到河南证监局《关于对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豫证监函[2015]140号)。 一、问询问题:按照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年报格式准则”)第二十一条,你公司2014年年报的“董事会报告”中未披露公司主要销售客户、主要供应商的情况;未分别披露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现金流及资产负债情况分析表中相关项目财务数据同比变动达30%以上的原因。请补充说明。 二、问询问题:你公司在2014年年报中披露2012年预付瑞展园林苗木采购1800万元,截止2014年12月30日,上述采购交易并未完成。年报审计机构在审计报告中称:“苗木采购事项后期交易是否能够完成,或如不能完成贵公司预付款项是否能够收回,因审计范围受限,我们无法判断。”并出具了保留意见的非标准审计报告。请说明上述交易的真实性。 三、问询问题:你公司在2014年年报中披露向控股股东重庆银星智业(集团)有限公司关联方重庆天仙湖置业有限公司购买其位于重庆市万州区天仙湖总面积为109,698.04平方米(折164.55亩)的16宗相邻土地,土地购买价格为15,960.42万元。该款项已于2010年4月全部支付。因重庆市万州区调整天仙湖项目规划等原因,暂不具备土地过户的条件。请说明公司为解决土地过户问题都采取了哪些措施?何时能解决上述问题。 四、问询问题:你公司在2014年年报中披露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额733万元时未说明关联交易的必要性、持续性、关联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公司对关联方的依赖程度,以及关联解决措施。请按照年报格式准则第三十一条相关规定进行补充说明。 问题五:你公司2014年年报披露的应收款项计提坏帐准备政策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金融资产减值”第四十三条规定,单独测试未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包括单项金额重大和不重大的金融资产),未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再进行减值测试。年报中披露的“应收帐款”计提坏帐准备金额不准确,其中单项金额重大并单独计提坏帐准备的应收帐款265万元,及单项金额不重大但单独计提坏帐准备的应收款项185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也未包括在信用风险特征的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并计提坏帐准备,请解释说明。 六、问询问题:你公司在2014年年报中披露关联租赁情况,取得出租给关联方东宏实业(重庆)有限公司房地产租赁收入160万元,较上年确认的租赁收入120万增加33%,请解释租金增长的合理性。 七、问询问题:你公司在2014年年报中披露预付帐款余额为1.79亿元,占资产总额的78.2%,其中2至3年1852.65万,3年以上1.6亿元,占预付帐款余额的99.51%,你公司未预计可能发生的坏帐损失并计提相应坏帐准备,请说明原因。
批复内容对于第五个问题公司补充说明: 应收账款中单独测试未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包括单项金额重大和不重大的金融资产)均系关联方往来款。单项测试时,公司财务人员单独对此部分应收账款进行了减值测试,根据多年以来的经验,关联方往来均能陆续回款,信用风险较小,所以公司制订的政策也不对关联方往来计提坏账;组合测试时,公司财务将关联方往来列为无风险的组合进行了减值测试,减值为0。在财务列报时因失误未列入“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中“无风险组合”的项目中,但两种方式列报对损益均无影响,不会对报告使用造成重大影响。在以后的工作中公司将加强财务信息披露的管理,并纠正上诉分类不当的问题。
处理人河南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5-06-11
标题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河南证监局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4年修订)》、《企业会计准则-金融资产减值》
文件批号豫证监函[2015]140号
批复原因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海证券报》刊登了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年报披露后,公司收到河南证监局《关于对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豫证监函[2015]140号)。 一、问询问题:按照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年报格式准则”)第二十一条,你公司2014年年报的“董事会报告”中未披露公司主要销售客户、主要供应商的情况;未分别披露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现金流及资产负债情况分析表中相关项目财务数据同比变动达30%以上的原因。请补充说明。 二、问询问题:你公司在2014年年报中披露2012年预付瑞展园林苗木采购1800万元,截止2014年12月30日,上述采购交易并未完成。年报审计机构在审计报告中称:“苗木采购事项后期交易是否能够完成,或如不能完成贵公司预付款项是否能够收回,因审计范围受限,我们无法判断。”并出具了保留意见的非标准审计报告。请说明上述交易的真实性。 三、问询问题:你公司在2014年年报中披露向控股股东重庆银星智业(集团)有限公司关联方重庆天仙湖置业有限公司购买其位于重庆市万州区天仙湖总面积为109,698.04平方米(折164.55亩)的16宗相邻土地,土地购买价格为15,960.42万元。该款项已于2010年4月全部支付。因重庆市万州区调整天仙湖项目规划等原因,暂不具备土地过户的条件。请说明公司为解决土地过户问题都采取了哪些措施?何时能解决上述问题。 四、问询问题:你公司在2014年年报中披露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额733万元时未说明关联交易的必要性、持续性、关联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公司对关联方的依赖程度,以及关联解决措施。请按照年报格式准则第三十一条相关规定进行补充说明。 五、问询问题:你公司2014年年报披露的应收款项计提坏帐准备政策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金融资产减值”第四十三条规定,单独测试未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包括单项金额重大和不重大的金融资产),未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再进行减值测试。年报中披露的“应收帐款”计提坏帐准备金额不准确,其中单项金额重大并单独计提坏帐准备的应收帐款265万元,及单项金额不重大但单独计提坏帐准备的应收款项185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也未包括在信用风险特征的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并计提坏帐准备,请解释说明。 六、问询问题:你公司在2014年年报中披露关联租赁情况,取得出租给关联方东宏实业(重庆)有限公司房地产租赁收入160万元,较上年确认的租赁收入120万增加33%,请解释租金增长的合理性。 七、问询问题:你公司在2014年年报中披露预付帐款余额为1.79亿元,占资产总额的78.2%,其中2至3年1852.65万,3年以上1.6亿元,占预付帐款余额的99.51%,你公司未预计可能发生的坏帐损失并计提相应坏帐准备,请说明原因。
批复内容根据函件要求,公司现就相关事项回复并披露。
处理人河南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6-10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15〕3号)
相关法规《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15]3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豫商集团、海银财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豫商集团、海银财富未按规定披露持有相关股票信息 二、海银财富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豫商集团、海银财富未按规定披露持有相关股票信息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的违法行为,韩宏伟是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海银财富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所述的违法行为。蔡云波实际决定海银财富利用个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并下单操作,是海银财富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和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豫商集团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300,000元; 二、没收海银财富违法所得2,265,494.25元,对海银财富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2,565,494.25元; 三、对韩宏伟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50,000元; 四、对蔡云波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50,000元。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6-09
标题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2014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5]0482号
批复原因近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5]0482 号),根据函件要求,公司需就相关事项回复并公告。
批复内容根据函件要求,公司现就相关事项回复并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04-13
标题对东方银星的监管工作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收到对公司的监管工作函
批复内容要求公司督促股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4-11-13
标题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豫商集团被立案侦查证明文件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渝公(经)立字[2014]76号
批复原因公司于今日收到重庆银星智业(集团)有限公司转来的重庆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原件及重庆市公安局渝公(经)立字[2014]76号《立案决定书》复印件。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函 [2014]2447号《关于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相关要求,说明有关情况: 重庆银星智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收悉你单位《关于对豫商集团有限公司等涉嫌证券违法犯罪案件立案情况给予书面确认的请求》,现依法向你单位告知:我总队于2014年10月23日对豫商集团有限公司以涉嫌泄露内幕信息罪、王沛等人涉嫌内幕交易罪立案侦查。
批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决定对豫商集团有限公司涉嫌泄露内幕信息罪,王沛等人涉嫌内幕交易罪案立案侦查。
处理人重庆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4-11-12
标题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河南证监局《关于对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豫证监函[2014]375号)落实情况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豫证监函[2014]375号、豫证监函[2014]358号、豫证监函[2014]361号
批复原因公司于2011年11月11日收到河南证监局《关于对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豫证监函[2014]375号),关注函要求公司应在收到本函后次日披露以下内容: (一)我局2014年10月21日向你公司发送的《关于对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豫证监函[2014]358号) (二)我局2014年10月28日向招商证券发送的《关于对豫商集团有限公司相关信息进行核查的函》(豫证监函[2014]361号) (三)2014年11月10日招商证券向我局回复的关于《关于对豫商集团有限公司相关信息进行核查的函》的复函(招证函[2014]80号): (四)本函监管要求落实情况 (五)做好连续90日以上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依法自行召开股东大会的配合工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批复内容公司按照函件要求及落实情况对关注到的问题进行了披露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河南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4-11-12
标题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函[2014]2447号监管工作函落实情况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4]2447号
批复原因公司于2014年11月4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函 [2014]2447号《关于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函中要求: 一、关于东方银星所称豫商集团及王沛分别因涉嫌泄露内幕信息罪和内幕交易罪被重庆市公安局立案侦查一事,豫商集团回应称相关方均未收到任何法律文件,也未被采取任何措施。请东方银星进一步向有关机关核实前述立案侦查事宜的情况,并提供有关法律文书。 二、经核实,豫商集团董事长韩宏伟配偶王沛在豫商集团增持东方银星股票期间曾有过买卖该公司股票的交易记录。请豫商集团核实并说明王沛相关股票交易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该事项与豫商集团前期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内容是否一致。请豫商集团进一步核实其增持期间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的一致行动人的股票交易情况。 三、请豫商集团财务顾问招商证券尽快核实豫商集团股票增持期间是否存在未披露的一致行动人及其股票买卖情况、豫商集团及王沛是否因涉嫌证券交易犯罪被立案等情况。如有前述情况,请说明该等情况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与豫商集团前期信息披露内容一致、是否影响其收购人资格和股东权利行使。 四、请豫商集团按照我部前期工作函要求,就自行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是否合法合规提供专项法律意见。
批复内容公司将该函件转给了豫商集团,并对函中涉及我公司需落实的情况进行了落实,现将函件内容及要求事项的落实情况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4-11-01
标题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豫商集团有限公司对《关于河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豫商集团有限公司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4]2443号)的反馈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4]2443号
批复原因2014年10月31日,我部关注到,《证券时报》刊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自行召集召开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披露“根据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取得豫商集团的同意,本公司决定于2014年11月18日自行召集和主持东方银星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东方银星董事会换届选举议案。”根据有关情况,现提出如下监管要求: 1、请豫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商集团”)说明是否向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银星”)提交过上述于10月31日在证券时报披露的“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文本; 2、若豫商集团向东方银星提交过公告文本,请说明是在何时以何种方式提交,以及是否要求东方银星办理披露事宜; 3、请豫商集团说明自行通过《证券时报》发布股东大会通知的合法性并提供专项法律意见。 豫商集团应于2014年10月31日前17:00前完成相关核实工作,并于次日披露我部上述要求说明事项及回复。
批复内容对于监管函中的监管要求,豫商集团有限公司就关于在证券时报披露的“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文本是否向东方银星提交过及提交的时间、方式和自行通过媒体发布股东大会通知的合法性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详细回复说明,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4-11-01
标题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豫商集团有限公司对《关于河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4]2435号)的反馈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4]2435号
批复原因豫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4)2435号),函件内容如下: “日前,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银星”)报告称:重庆市公安局于2014年10月24日对豫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商集团”)以涉嫌泄露内幕信息罪立案侦查,对自然人王沛以涉嫌内幕交易罪立案侦查,并据此认为豫商集团存在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根据有关情况,现提出如下监管工作要求: 1、请豫商集团核实并说明:(1)上述东方银星报告内容是否属实,如属实,请说明立案的具体情况;(2)自然人王沛与豫商集团及其董事长韩宏伟的关系。另外,豫商集团应就所陈述事项的真实性聘请律师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作为豫商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财务顾问,在2014年9月30日出具的《关于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中披露,“豫商集团及上海杰宇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的情形,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请招商证券根据前述东方银星的报告,进行补充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东方银星收到本函件后,应于当日(2014年10月28日)转交豫商集团、招商证券,并于2014年10月31日前将相关回复资料提交我部。”
批复内容对于监管函中的监管要求,豫商集团有限公司回复如下: 一、截止目前,豫商集团有限公司没有收到过重庆市公安局以及其他公安机关的有关针对公司涉嫌犯罪的任何法律文书和采取的任何措施。望上交所责成东方银星就报告所反映内容提供相应法律依据。 二、豫商集团有限公司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目前因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赔偿一案,已通过法律途径将东方银星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大明和控股股东重庆银星智业(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被告,提起了民事赔偿诉讼,现该案件已于2014年10月27日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 三、自然人王沛是豫商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韩宏伟的妻子。王沛不持有豫商集团的股份,未在豫商集团担任任何职务。截止目前,王沛没有收到过重庆市公安局以及其他公安机关的有关针对个人涉嫌犯罪的任何法律文书和采取的任何措施。 四、截止日前,招商证券的核查工作尚在进行中。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4-11-01
标题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函[2014]2438号监管工作函落实情况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4]2438号
批复原因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0月2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函[2014]2438号《关于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函中提到:“日前,豫商集团有限公司报告称,豫商集团起诉重庆银星智业(集团)有限公司、李大明、重庆天仙湖置业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案,已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银星”或“公司”)在该诉讼中被列为第三人。”根据该内容,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核实相关情况。
批复内容公司收到该函件后,立即按照函件要求与相关各方沟通,对函中要求事项逐条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详细说明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4-11-01
标题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证券时报》刊登《中信证券关于自行召集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说明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4]2441号
批复原因2014年10月31日,《证券时报》刊登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自行召集召开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披露了中信证券决定于2014年11月18日自行召集和主持东方银星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东方银星董事会换届选举议案。同日,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函[2014]2441号《关于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函中要求公司落实此次中信证券刊登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情况。
批复内容监管工作函共提出了4项要求: 1、请你说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豫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商集团”)是否向你公司提交过上述于10月31日在证券时报披露的“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2、若中信证券或豫商集团向你公司提交过,请你公司说明是在何时以何种方式提交,以及是否要求你公司办理披露事宜; 3、若中信证券或豫商集团要求你公司办理披露事宜,请你公司说明未予办理信息披露的原因和理由; 4、请你说明对豫商集团自行发布股东大会通知的意见和判断。 公司现根据函中要求,对相关情况详细回复加以说明,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4-10-13
标题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监管关注函及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4]2388号
批复原因近期你公司已收到中信证券关于自行召集和主持你公司临时股东大会换届选举议案的相关材料。同时,你公司以仍需与中信证券就相关资料沟通为由,未披露其自行召集股东大会通知及相关信息。
批复内容你公司应当为符合条件的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提供保障,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你公司应当配合办理相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的披露事宜,不得提出与前述规定无关的要求限制其权利行使。 你公司应当与中信证券、豫商集团就其拟自行召集股东大会事宜建立顺畅联系机制,及时反馈、沟通相关问题,不得无正当理由拖延、阻碍相关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请你公司向前两大股东核实是否存在新的一致行动人,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比例是否存在变化。如存在变化,请督促相关股东及时予以披露。 你公司董事会应当认真落实前述情况,于今日向我部提交经公司全体董事签字确认的落实情况报告,于明日对外披露本监管工作函及公司落实情况报告,并申请股票明日复牌。 公司董事会已收到函件,将尽快按函件的要求予以落实并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4-10-09
标题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信证券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说明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4]2369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提议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换届选举议案的相关材料。2014年9月29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函[2014]2369号《关于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要求公司及相关股东核实并披露中信证券本次提案的相关情况。
批复内容公司就函中要求公司及相关股东核实并披露中信证券本次提案的相关情况加以说明,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4-10-08
标题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监管关注函及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豫证监函[2014]346号
批复原因我局高度关注你公司治理结构存在重大不稳定因素。
批复内容一、你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做好股东自行召开股东大会的相关配合工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你公司应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核实相关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权益的变动情况,督促其及时履行上市公司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切实勤勉尽责,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保证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董事会已收到函件,将尽快按函件的要求予以落实并披露。
处理人河南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4-05-21
标题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3年年报事后审核意见回复说明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4]0380号
批复原因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关于对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报的事后审核意见的函》,函中指出公司2013年年报相关事项存在问题。
批复内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对函件中涉及的事项进行回复说明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13-07-03
标题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河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河南证监局[2013]5号、河南证监局[2013]6号
批复原因一、公司于2012年12月20日发布“关于出售控股公司股权的临时公告”前公司持有雅佳置业60%的股权已经被冻结,公告中“不存在冻结,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内容与事实不符,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规定。 二、公司得知股权被冻结后到2013年4月26日才在201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由于雅佳置业股权被冻结,致使该60%股权至今未能完成工商过户手续。”存在披露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问题,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应该及时公告”的规定。
批复内容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河南证监局决定对公司予以警示,并提醒公司及时采取以下措施: 一、公司应高度重视信息披露事项的合规性,切实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向投资者披露信息。 二、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切实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内部控制规范建设工作。 三、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强化责任追究,对在本事件中的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四、公司应以本事件为戒,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认真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加强对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意识和依法合规运作水平。
处理人河南证监局
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13-06-24
标题关于对河南东方银星股份有限公司李大明、温泉等人员采取监管谈话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河南证监局[2013]6号
批复原因河南东方银星股份有限公司、李大明、温泉同志: 你公司持有雅佳置业60%的股权于2011年11月24日被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后,你公司没有及时披露。另外,你公司于2012年12月20日发布 “关于出售控股公司股权的临时公告”,公告中“不存在冻结,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内容与事实不符,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要求你公司董事长李大明、董事会秘书温泉于2013年6月26日前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接受监管谈话。
处理人河南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2-27
标题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豫证监发[2007]276号
批复原因1、目前,公司主业已经转型,对存在部分制度陈旧及不符合行业特点的现象,公司需尽快修改完善公司制度体系。 2、公司应充实调整专门委员会的配备,充分发挥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作用。 3、股东大会的召开,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应尝试使用网络投票。 4、公司考核机制、激励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和强化。 5、公司要切实履行有关承诺,加快重组进度,通过并购重组彻底解决同业竞争和持续关联交易问题。 6、公司应按有关要求设立内审部门,发挥内审部门的稽核作用。
批复内容通过中国证监会组织开展的本次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公司进一步认识到了加强公司治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发现了过去治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公司将以此为契机,通过落实各项整改措施,不断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各项制度,强化公司内部控制,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促进公司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处理人河南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3-12-27
标题河南冰熊保鲜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巡回检查问题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郑证监[2003]221号
批复原因公司运作不规范;五分开″不彻底;管理对外地存货的盘点未实施有效监盘;函证帐面余额与回函金额不符;
批复内容 根据中国证监会安排,今年10月,海口证券监督特派员办事处对我公司实施了巡回检查。巡检中指出了我公司在公司规范运作、信息披露情况和公司财务核算等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对于促进我公司今后的规范运作,完善企业制度起到了重要的监督和促进作用。对此,公司表示真诚的感谢。 2003年11月2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郑州特派办根据检查情况下发的《关于要求河南冰熊保鲜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限期整改的通知》(郑证监?2003?221号)以后,公司董事、监事和其它高管人员针对巡检查出的问题认真研究整改措施并组织落实。
处理人海口特派办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01-05-19
标题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河南冰熊保鲜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谴责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未及时预报预亏公告;重大诉讼事项未及时披露;公司以前年度信息披露存在重大不实行为
批复内容  经审核,河南冰熊保鲜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下述行为:   1、公司未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公布预亏公告。   2、重大诉讼事项未及时披露。四川省眉山地区中级法院于2000年12月21日作出(2000)眉经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该公司在判决10日内支付货款11149593.42元及利息。该公司接受并服从上述判决。上述事项已经构成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重大事项,该公司未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   3、该公司2000年年报显示,由于费用挂帐、会计处理不当等会计差错,该公司2000年期初未分配利润调减55455423.27元,表明该公司以前年度信息披露存在重大不实行为。   该公司上述行为,已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4.1条、第7.4.1条、第7.4.2条的规定。本所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2.1条的规定,对河南冰熊保鲜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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