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电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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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5-30
标题国电电力关于上交所对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0]0521号
批复原因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国电电力”)于5月1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0】0521号)(以下简称《工作函》)
批复内容要求公司就子公司破产清算、财务信息等有关情况进行补充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11-22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张小飞、赵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9]134号
批复原因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7年5月23日下午18:00,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监管单位相关负责人召开约谈会,会上通知正式启动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国电集团)和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神华集团)合并重组。 5月25日上午,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监管单位相关负责人主持召开国电集团和神华集团重组工作会,讨论并确定了神华集团和国电集团重组的基本思路和方案,成立了项目领导小组和协调组。张某亮参加本次会议。 国电电力6月5日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6月12日发布重大事项继续停牌公告,6月19日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8月29日发布《出资组建合资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预案》等公告。国电电力2017年8月29日的公告披露,集团层面,神华集团与国电集团实施联合重组,神华集团吸收合并国电集团;上市公司层面,国电电力拟以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相关火电公司股权及资产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相关火电公司股权及资产共同组建合资公司,合资公司组建后,国电电力拥有合资公司控股权。 我会认为,神华集团吸收合并国电集团将导致上市公司国电电力的控股股东发生变更,对国电电力构成《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不晚于2017年5月23日,公开于2017年8月29日。 二、当事人利用“赵越”等10个账户内幕交易“国电电力”的情况 (一)内幕信息公开前,当事人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联络 张某亮参加2017年5月25日上午国电集团和神华集团重组工作会,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17年5月25日。 张小飞是张某亮的堂弟,赵越是张小飞的妻子。2017年5月25日13:27:20,张某亮主叫张小飞通话39秒。与张某亮通话后,张小飞于当天14:06:17、14:16:38、14:18:32分别与其妻子赵越通话76秒、18秒、18秒。 (二)当事人内幕交易“国电电力”情况 2017年5月25日13:27:20张小飞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张某亮通话,与张某亮通话后40分钟内,张小飞于当天14:06:17、14:16:38、14:18:32分别与妻子赵越通话。与张小飞通话后25分钟内,赵越于当天14:43:30开始向“赵越”账户转入资金,并于14:41:39开始操作“张小飞”“赵越”账户大笔买入“国电电力”;5月26日,赵越操作“赵越”“高某娣”“李某”“张某彦”“黄某”“田某”“薛某龙”“王某景”“马某霞”账户大笔买入“国电电力”;6月2日,赵越操作“高某娣”“黄某”账户大笔买入“国电电力”。上述股票在内幕信息公开后全部卖出,合计获利1,174,902.97元。 “张小飞”账户交易所用资金为账户沉淀资金,其他账户交易资金均通过赵越控制的石家庄洋淼商贸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或赵越控制的张某等4人的银行账户转入。 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1日前,“赵越”等10个账户从未出现单日转入资金超过300万元的情形,在买入“国电电力”期间,其中8个账户单日资金转入量超过1,000万元,且转入资金全部买入“国电电力”,明显异常。截止到2017年6月2日,除“张小飞”账户持仓“国电电力”较少,“赵越”账户“国电电力”持仓85.32%,“高某娣”等其余8个账户“国电电力”持仓均为100%。 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后,涉案账户开始突然大笔资金转入,全仓买入“国电电力”,涉案账户资金转入时间、“国电电力”买入时间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时间高度吻合,买入意愿强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批复内容责令赵越、张小飞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赵越、张小飞违法所得1,174,902.97元,并处以3,524,708.91元的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11-21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刘惠燕)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9]132号
批复原因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7年5月23日下午18:00,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监管单位相关负责人召开约谈会,会上通知正式启动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国电集团)和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神华集团)合并重组。 5月27日上午,国电集团和神华集团各自召开党组会,通报国电集团和神华集团启动合并重组。王某力参加了神华集团本次党组会。 6月1日下午16:00,神华集团召开党组会,研究并通过了神华集团与国电集团重组整合方案,会上提出“中国神华”“国电电力”“龙源电力”先行停牌,其他的上市公司开完党委会再停牌。王某力参加了该次党组会。 国电电力6月5日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6月12日发布重大事项继续停牌公告,6月19日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8月29日发布《出资组建合资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预案》等公告。国电电力2017年8月29日的公告披露,集团层面,神华集团与国电集团实施联合重组,神华集团吸收合并国电集团;上市公司层面,国电电力拟以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相关火电公司股权及资产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相关火电公司股权及资产共同组建合资公司,合资公司组建后,国电电力拥有合资公司控股权。 我会认为,神华集团吸收合并国电集团将导致上市公司国电电力的控股股东发生变更,对国电电力构成《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不晚于2017年5月23日,公开于2017年8月29日。 二、当事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并建议他人买卖“国电电力”的情况 (一)内幕信息公开前,刘惠燕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通讯联络 王某力参加神华集团2017年5月27日的党组会,是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17年5月27日。同时,王某力参加神华集团2017年6月1日的党组会,知悉了“国电电力”停牌事宜。 刘惠燕与王某力是同乡,相识多年,2017年刘惠燕多次邀请王某力一起聚餐,2017年5月31日13:51:35刘惠燕给王某力发送短信,当天14:14:19王某力主叫刘惠燕通话24秒。2017年6月1日22:43:15,刘惠燕与王某力通话13秒。 (二)内幕信息公开前,刘惠燕建议他人买卖“国电电力” 2017年6月1日22:43:15刘惠燕与王某力通话,通话结束后12分钟,刘惠燕开始通过手机短信和微信向其部分联系人发送“国电电力,明最后一天,速进”,发送信息行为持续到6月2日凌晨。6月2日一早,刘惠燕继续发送“国电电力,今最后一天,速进。今晚停后两月后出”等消息建议他人买入“国电电力”。刘惠燕的建议对象中,刘某军、周某明、周某红、余某、庄某鹏、高某先、秦某宏、郑某山、侯某静、郑某如、杨某胜、白某宇、刘某等至少13人在6月2日买入“国电电力”,其中郑某如、刘某军、庄某鹏、秦某宏、周某明等至少5人2017年6月2日交易“国电电力”存在卖出其他股票买入、突击转入资金买入、大量买入、首次买入、买入时点特殊等异常特征。 另外,刘惠燕通过电话建议白某宇买入“国电电力”,白某宇2017年6月2日使用本人信用账户买入“国电电力”。刘惠燕通过电话或当面建议刘某买入“国电电力”。2017年6月1日22:43:15与王某力通话后,刘惠燕在23:19:58主叫弟弟刘某通话49秒,2017年6月2日刘某操作其亲属信用账户大量融资买入“国电电力”,买入金额高达5,004,610.11元。刘惠燕、刘某承认刘惠燕向刘某推荐过“国电电力”。 刘惠燕对如何知悉本案内幕信息没有合理解释,被建议买入人员对交易“国电电力”行为也无合理解释,且郑某如、刘某军、庄某鹏、秦某宏、周某明等人明确承认基于刘惠燕的推荐而买入。
批复内容对刘惠燕处以60万元的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11-21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刘燕)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9]131号
批复原因(一)内幕信息公开前,刘燕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通讯联络 王某力参加神华集团2017年5月27日的党组会,是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17年5月27日。同时,王某力参加神华集团2017年6月1日的党组会,知悉了“国电电力”停牌事宜。 2017年5月28日19:59:48王某力主叫刘燕通话16秒,20:19:53刘燕主叫王某力通话33秒,2017年6月1日16:56:51刘燕与王某力通话1分钟。 (二)刘燕利用“刘燕”账户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交易“国电电力” “刘燕”账户于1997年3月18日开立于中天证券沈阳南京北街营业部,内幕信息公开前,刘燕操作“刘燕”账户买入“国电电力”150万股,成交金额5,321,680.00元,内幕信息公开后全部卖出,获利327,270.54元。 “刘燕”账户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入“国电电力”,所用资金来源于“刘燕”账户卖出其他股票所得以及刘燕自有资金转入,除一笔使用刘燕家中电脑下单外,其余全部使用刘燕手机委托下单。 (三)内幕信息公开前,“刘燕”账户交易“国电电力”行为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无合理解释 刘燕2017年5月28日晚与王某力联系后,5月31日买入“国电电力”2万股,6月1日买入3万股。6月1日16:56:51与王某力通话后,6月2日开盘起大笔买入“国电电力”,当日合计买入145万股。此外,“刘燕”账户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2日期间,仅2017年5月31日和6月2日单日转入资金超过100万元,其中5月31日转入200万元,6月2日转入161.92万元,全部买入“国电电力”。同时,“刘燕”账户6月2日卖出其他股票共计1,478,950元,全部买入“国电电力”。“刘燕”账户买入“国电电力”的金额,较之其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2日期间买入其他股票的金额显著放大。截至2017年6月2日,“刘燕”账户“国电电力”持仓占比100%。 内幕信息公开前,刘燕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后,“刘燕”账户突击转入大额资金,卖出其他股票,并全仓买入“国电电力”,交易量较其他股票明显放大,资金转入时间、卖出其他股票时间和买入“国电电力”时间与内幕信息的发展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以上事实,有相关公司的会议记录、公告、情况说明等资料,有关人员询问笔录、通话记录,证券账户资料,有关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刘燕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批复内容没收刘燕违法所得327,270.54元,并处以981,811.62元的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11-21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振东、王尧)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9]133号
批复原因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7年5月23日下午18:00,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监管单位相关负责人召开约谈会,会上通知正式启动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国电集团)和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神华集团)合并重组。 5月27日上午,国电集团和神华集团各自召开党组会,通报国电集团和神华集团启动合并重组。王某力参加了神华集团本次党组会。 6月1日下午16:00,神华集团召开党组会,研究并通过了神华集团与国电集团重组整合方案,会上提出“中国神华”“国电电力”“龙源电力”先行停牌,其他的上市公司开完党委会再停牌。王某力参加了该次党组会。 国电电力6月5日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6月12日发布重大事项继续停牌公告,6月19日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8月29日发布《出资组建合资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预案》等公告。国电电力2017年8月29日的公告披露,集团层面,神华集团与国电集团实施联合重组,神华集团吸收合并国电集团;上市公司层面,国电电力拟以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相关火电公司股权及资产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相关火电公司股权及资产共同组建合资公司,合资公司组建后,国电电力拥有合资公司控股权。 我会认为,神华集团吸收合并国电集团将导致上市公司国电电力的控股股东发生变更,对国电电力构成《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不晚于2017年5月23日,公开于2017年8月29日。 二、当事人利用“生某娟”账户内幕交易“国电电力”的情况 (一)内幕信息公开前,生振东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通讯联络 王某力参加神华集团2017年5月27日的党组会,是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17年5月27日。同时,王某力参加神华集团2017年6月1日的党组会,知悉了“国电电力”停牌事宜。 生振东与王某力相识多年,2017年5月29日15:11双方通话46秒,2017年6月1日16:47王某力主叫生振东通话51秒,当日20:40双方再次通话22秒。 (二)当事人利用“生某娟”账户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交易“国电电力” “生某娟”账户于2007年7月30日开立于东北证券白山通江路营业部,内幕信息公开前,于2017年6月2日13:26至14:46买入“国电电力”612.1万股,成交金额21,989,999.79元,内幕信息公开后全部卖出,亏损634,332.69元。 生某娟是王尧的母亲,是生振东的妹妹。王尧在生振东的公司任职,二人关系比较密切。生振东2017年6月1日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王某力联络后,6月2日上午与王尧见面。6月2日11:25至12:25间,王尧银行账户和生振东控制的富源县东南矿业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的银行账户向“生某娟”账户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合计转入2,200万元,该2,200万元于当日13:26进入“生某娟”账户后几乎全部买入“国电电力”。6月2日10:46至14:59期间,王尧与生某娟通话15次,沟通资金到账情况和“国电电力”买入情况。生某娟、王尧均称,若“生某娟”账户亏损由王尧承担。 综上,“生某娟”账户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入“国电电力”由生某娟操作下单,由生振东、王尧决策。 (三)内幕信息公开前,“生某娟”账户交易“国电电力”行为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无合理解释 “生某娟”账户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1日期间,一直空仓,未交易过任何股票。2017年6月1日16:47、20:40,生振东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王某力联络,6月2日上午生振东与王尧见面,随后当天11:25至12:25突击向“生某娟”账户三方存管银行账户转入2,200万元大额资金,13:26至14:46该笔资金几乎全部买入“国电电力”。6月2日当天10:46至14:59期间,王尧与生某娟通话高达15次。截至6月2日当天,“生某娟”账户“国电电力”持仓占比100%。 内幕信息公开前,生振东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后,第二天与王尧见面并随后与王尧共同向“生某娟”账户突击转入大额资金全仓买入“国电电力”,买入意愿强烈,同时,交易当天是“国电电力”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生某娟”账户资金转入时间、股票买入时间与生振东同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的时间、内幕信息的发展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批复内容一、对生振东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二、对王尧处以5万元的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8-31
标题关于对国电电力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信息披露的事后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2159号
批复原因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国电电力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信息披露的事后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2159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在2017年9月1日之前,针对上述问题书面回复我部,并对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作相应修改。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4-04-26
标题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2013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意见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4]0227号
批复原因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报的事后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4]0227号)的要求,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需对公司2013年年度报 告中关于永续中票的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批复内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报的事后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4]0227号)的要求,公司对2013年年度报告中关于永续中票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说明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01-22
标题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高管兼职问题解决情况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关于公司董事会就公司高管人员陈飞总经理和高嵩副总经理分别兼任控股股东国电集团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的兼职情况制定整改计划,形成决议并对外公告。
批复内容公司董事会关于解决高管兼职问题的承诺在承诺期限内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处理人大连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5-10-26
标题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四届二十七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大证监发[2005]188号
批复原因关于公司治理方面、信息披露方面以及财务方面的问题。
批复内容 中国证监会大连监管局(以下简称大连证监局)于6月27日至7月18日对公司本部及国电电力大同第二发电厂、国电电力大连开发区热电厂、国电电力大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国电宣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国电大渡河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外高桥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和浙江北仑发电有限公司等单位进行了巡检。公司对此次巡检高度重视,把巡检当作一次难得的学习机会和改正不足、提高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水平的难得机遇。公司认为通过此次巡检,对于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规范公司的经营管理及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等方面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公司十分感谢大连监管局对公司的巡检,公司将进一步加强规范运作,提高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和财务等各方面的水平,实现“打造国电品牌,锻造精品国电”的目标,为股东创造丰厚的回报。
处理人大连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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