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6-07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俞国生、张一苗)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23]40号 |
批复原因 | 俞国生、张一苗超比例持有“浙大网新”未披露及限制期内交易“浙大网新” |
批复内容 | 四、对俞国生、张一苗超比例持有“浙大网新”未披露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其中,对俞国生处以20万元罚款,对张一苗处以10万元罚款。
五、对俞国生、张一苗限制期内交易“浙大网新”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万元罚款,其中,对俞国生处以2,000万元罚款,对张一苗处以1,00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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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2-01-26 |
标题 | 浙大网新:关于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2]0069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收函后立即披露本问询函。你公司应当认真落实本问询函要求,于5个交易日内对外披露回复内容,并做好后续年报编制和披露工作。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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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3-09 |
标题 | 浙大网新:关于对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21]0017号 |
批复原因 | 一、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决策和披露义务
二、定期报告中收入等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
批复内容 | 对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时任董事长史烈、董事兼总经理沈越、财务总监谢飞、董事会秘书许克菲予以监管关注。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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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0-12-24 |
标题 | 浙大网新: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浙江证监局[2020]108号、[2020]109号 |
批复原因 | “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史烈、沈越、谢飞、许克菲: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关联交易未临时公告
二、定期报告收入披露不准确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我局决定对史烈、沈越、谢飞、许克菲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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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8-25 |
标题 | 浙大网新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对外投资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0]0515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监管工作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对相关情况核实后回复如下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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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06-14 |
标题 | 关于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0]0728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并于2020年6月22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同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和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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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12-26 |
标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5号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浙江证监局[2019]5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薛跃宏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及公开过程
二、当事人内幕交易“浙大网新”情况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没收薛跃宏违法所得6,717,251.96元,并处以13,434,503.92元罚款。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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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11-05 |
标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韩锋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2年6月,华数网通信息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通信息港”)、浙大网新共同出资设立浙江华通云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云数据”),其中网通信息港持股30.5%,浙大网新持股22%。
2016年8月18日,华通云数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同意授权华通云数据管理层寻找合作的目标公司。会上,浙大网新董事长史某表达了浙大网新收购华通云数据的意愿。
2016年10月10日,浙大网新史某、董某青到上海,与华通云数据董事长郑某林等商谈浙大网新收购华通云数据事宜,基本确定了浙大网新收购华通云数据的合作意向。
2016年10月11日,史某、董某青告知浙江浙大网新集团有限公司(浙大网新母公司,以下简称“网新集团”)董事长赵某谈判情况,赵某表示支持收购。
2016年10月26日,史某、董某青、郑某林等收购相关方谈判收购事项,形成初步方案。2016年10月26日下午股市收盘后,史某通知浙大网新董秘许某菲停牌。
2016年10月26日,浙大网新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称公司正在筹划重大事项,该股自10月27日起停牌。2017年1月6日,公司股票复牌,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华通云数据股权,其中,现金支付金额为72,823.65万元,股份支付对价107,176.35万元,合计交易金额18亿元。上述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完成后,公司将直接持有华通云数据100%股权。
浙大网新于2016年10月10日启动并于2016年10月26日停牌筹划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宜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未公开前属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6年10月10日至2016年10月26日。赵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赵某知悉时间不晚于2016年10月11日。
马某在内幕敏感期内与内幕知情人赵某有通讯联络。韩锋与马某关系密切,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操作其配偶“林某”账户买入“浙大网新”股票470,700股,成交金额7,946,292.95元。“浙大网新”股票复牌后,该账户全部卖出上述股票,没有违法所得。“林某”账户自2015年2月16日开户至2016年10月17日均没有证券交易,2016年10月18日转入1000万元后当天开始买入“浙大网新”股票,且买入时点与马某和内幕知情人赵某的通讯联络时点一致。韩锋上述交易行为与本案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无正当信息来源和合理解释。
上述事实,有浙大网新公告、当事人询问笔录、通话记录、当事人证券账户资料、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
韩锋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
批复内容 | 对韩锋处以6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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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2-20 |
标题 | 关于对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潘丽春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19]0013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2018年12月12日,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大网新或公司)董事潘丽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公司股份7,500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占公司总股本的0.0007%,成交金额为7.94元/股,总额为59,550元。潘丽春作为公司董事,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未按规定提前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直至2018年12月14日才就前述股份买卖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潘丽春上述减持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3.1.7条的规定,也违反了其在《董事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潘丽春予以监管关注。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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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9-01-22 |
标题 | 浙大网新关于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公司董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浙江证监局[2019]3号 |
批复原因 | 潘丽春:
你于2018年12月12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大网新”或“公司”)股票7,500股,成交金额7.94元/股,总额为59,550元,占公司总股本的0.0007%。作为浙大网新的董事,你未在减持公司股票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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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18-12-15 |
标题 | 浙大网新关于董事违规减持公司股份及致歉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于2018年12月13日获悉公司董事潘丽春女士的证券账户存在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情形。
公司董事潘丽春女士于2018年12月12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公司股份7,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07%。
上述减持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中关于董监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需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1、公司获悉上述减持行为后,立即与潘丽春女士进行核实。因工作繁忙,潘丽春女士的证券帐户一直委托券商工作人员管理。2018年12月12日,券商工作人员为确认相关股票的可减持数量,拟以较高的价格(涨停板附近)测试可减持股数,因误操作,导致系统以当时默认价格7.94元/股报出,造成实际成交7,500股。本次交易系操作失误造成,并非故意减持。
2、潘丽春女士意识到上述情况构成违规减持后,进行了深刻的反省,并就本次行为给公司及全体股东造成的不便,致以诚恳的歉意。今后潘丽春女士将加强对其证券账户的管理。
3、公司将进一步加强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同时将再次提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学习相关减持规定,加强证券账户的管理,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避免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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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8-05-11 |
标题 | 浙大网新关于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公司及相关人员、控股股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浙江证监局[2018]27号、浙江证监局[2018]28号 |
批复原因 | 一、27号决定书
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许克菲:
你公司的控股股东浙江浙大网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新集团”)分别于2017年6月6日、2017年7月15日、2017年8月21日、2017年9月20日将持有的你公司2,200万股、3,687万股、1,000万股、1,000万股股票予以质押,合计占你公司总股本的8.48%,但你公司在得知上述四笔股权质押信息后均未以临时公告的形式予以披露。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你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许克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事项应承担主要责任。
二、28号决定书
浙江浙大网新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分别于2017年6月6日、2017年7月15日、2017年8月21日、2017年9月20日将持有的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大网新”或“上市公司”)2,200万股、3,687万股、1,000万股、1,000万股股票予以质押,合计占浙大网新总股本的8.48%,但均未及时将上述质押股份的相关信息告知浙大网新,导致上市公司未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你公司于2018年1月2日将持有的浙大网新1,500万股股票予以质押(占公司总股本的1.42%),但迟至1月10日才告知浙大网新该笔股票质押的事实,导致上市公司迟至1月12日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一、27号决定书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许克菲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二、28号决定书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浙江浙大网新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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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4-18 |
标题 | 关于对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浙江浙大网新集团有限公司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18]0013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2017年6月6日至2018年1月2日期间,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大网新或公司)控股股东浙江浙大网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新集团)合计将其所持公司9,387万股股份进行质押,质押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8.89%;期间,网新集团还合计将其所持公司2,650万股股份办理解除质押手续。其中,2017年6月6日、2017年7月5日、2017年8月21日、2017年9月20和2018年1月2日分别质押2,200万股、3,687万股、1,000万股、1,000万股和1,500万股;2017年7月14日和2017年9月15日分别解除质押1,650万股和1,000万股。网新集团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未及时将前述股份质押和解除质押事项告知公司。 |
批复内容 | 对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浙江浙大网新集团有限公司予以监管关注。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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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12-16 |
标题 | 浙大网新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暨公司股票复牌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2419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2419号)。 |
批复内容 | 根据《问询函》的要求,公司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后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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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12-13 |
标题 | 关于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2419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2419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在收函后立即披露本函件内容,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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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5-10 |
标题 | 浙大网新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暨公司股票复牌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0511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511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根据《问询函》的要求,公司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后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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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5-05 |
标题 | 浙大网新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暨继续停牌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0511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511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收函后立即披露本函件内容,于2个交易日内回复并对外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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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6-02-05 |
标题 | 关于对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裁陈健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18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纪律处分决定书[2016]15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2015年11月18日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大网新”或“公司”)董事兼总裁陈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竞价交易系统减持4.25万股公司股票,成交金额61.80万元。
陈健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18号》第一条关于“从即日起6个月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并称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的规定,且违规减持股份的金额较大。
另经核实,陈健在违规减持后发布致歉公告,承诺在未来12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并于法律法规允许其增持的时间窗口通过二级市场增持不少于4.25万股公司股票。据此,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理。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裁陈健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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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 公告日期:2015-11-21 |
标题 | 浙大网新关于公司高管减持股票及致歉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15年11月17日,公司总裁陈健先生向董事会办公室咨询减持股票事宜,工作人员告知可以按照其2015年初持股数量的25%进行减持。11月18日,陈健先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减持4.25万股公司股票,成交金额为61.795万元,减持后,陈健先生仍持有12.75万股公司股票。陈健先生在减持后随即向董事会办公室申报了上述减持情况。
董事会办公室对上述交易行为进行核查申报时发现:上述减持行为实际违反了公司全体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自2015年7月8日起6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票的承诺(详见2015年7月11日披露的《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维护股价稳定的公告》(2015-056号),应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减持情况并制订补救措施。 |
批复内容 | 陈健先生就本次因个人疏忽导致未能履行前期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向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并主动承诺在未来12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票,一旦法律法规允许其本人增持公司股票的时间窗口开启(本次减持行为发生后6个月即2016年5月19日起),将通过二级市场增持不少于4.25万股公司股票。 |
处理人 | 其他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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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09-06-03 |
标题 | 严惩短线操纵行为上交所对有关账户进行限制交易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吴宝珍账户今年以来反复发生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和频繁撤销申报的涉嫌短线操纵行为 |
批复内容 | 上交所决定对该账户采取限制交易一个月的纪律处分措施。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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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5-07-16 |
标题 | 浙江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巡检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关于三会运作问题及信息披露问题。 |
批复内容 | 浙江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5年6月1日至至6月9日接受了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的巡回检查,并于7月12日收到《关于要求浙江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巡检问题限期进行整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司董事会对此十分重视,及时向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传达了《通知》意见。针对《通知》所提出的意见,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认真学习和讨论,对要求整改的事项,逐条进行了研究,并于2005年7月14日召开公司第四届第二十二次董事会议,审议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巡检问题的整改报告。
公司董事会将在进行上述整改的同时,在今后的经营管理中,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加重视规范运作,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确保公司健康、稳定、持续的发展。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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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2-08-03 |
标题 | 《限期整改的通知》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
批复内容 | 浙江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02年5月29日至5月31日、6月11日至6月18日接受了中国证监会杭州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的巡回检查,并于近日收到《关于要求浙江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巡检问题限期进行整改的通知》。 |
处理人 | 杭州特派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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