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05-13 |
标题 | 神马股份: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工作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4]0279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近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收到工作函后积极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及中介机构准备回复9工作。公司将在相关工作完成后,及时完成工作函回复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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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01-03 |
标题 | 关于对盖家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 |
文件批号 | 沪证监决[2024]5号 |
批复原因 | 盖家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的证券投资行为进行了抽查。经查,你作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审计高级经理、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马股份)2021年度财务报告审计项目组成员,于2022年2月11日买入神马股份股票15200股。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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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9-07 |
标题 | 关于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工作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3]1085号 |
批复原因 | 对公司全资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暨关联交易事项发出监管工作函。 |
批复内容 | 监管关注。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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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12-15 |
标题 | 关于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工作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1]2992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全资子公司以增资方式引入投资者,向公司明确监管要求 |
批复内容 | 收到监管工作函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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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10-28 |
标题 | 神马股份:神马股份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1]2782号 |
批复原因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1】2782号)要求.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将函件所涉问题回复如下: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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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5-26 |
标题 | 神马股份:神马股份关于延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1]0442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公司下发的监管工作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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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6-01 |
标题 | 河南神马尼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收到平顶山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处罚(平地税稽罚告[2018]4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平地税稽罚告[2018]4号 |
批复原因 | 因2015年少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016年少缴纳企业所得税与印花税的违法相关事实 |
批复内容 | 处以罚款384,704.07元。 |
处理人 | 平顶山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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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6-01 |
标题 | 平顶山神马化纤织造有限责任公司受到叶县环境保护局处罚(叶环罚决字[2019]第21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叶环罚决字[2019]第21号 |
批复原因 | 2019年7月25日对化纤织造公司现场检查时,查出企业搬迁升级改造及年产1万吨浸胶帆布项目对所排放污染物未定期进行检测且原始检测记录未保存的违法行为。 |
批复内容 | 处以罚款20,000元。 |
处理人 | 叶县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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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10-26 |
标题 | 神马股份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9]2902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2902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收到问询函后立即披露,在5个交易日内针对上述问题书面回复我部,对重预案作相应修改,并履行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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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1-08 |
标题 | 关于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9]0029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0029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9年1月9日披露本问询函,于1月15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并予以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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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5-17 |
标题 | 关于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期报告事后审核意见函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8]0546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期报告事后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8】0546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8年5月25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同时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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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7-04-17 |
标题 | 关于对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上海证券交易所[2017]20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规范运作方面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2014年年度报告主要财务数据披露不真实、不准确
二、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未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时任董事长王良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段文亮和财务总监赵运通作为公司经营管理主要人员,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时任董事兼总经理张电子主要负责科研工作和项目建设,董事会秘书刘臻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未尽督促义务,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
批复内容 | 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王良、时任副总经理段文亮、时任财务总监赵运通予以公开谴责,对时任董事兼总经理张电子、时任董事会秘书刘臻予以通报批评。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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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17-03-07 |
标题 | 关于对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
文件批号 | 河南证监局[2017]3号 |
批复原因 | 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作为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马股份”或“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承诺自2014年11月19日起两年内解决河南神马尼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尼龙化工公司”)历史遗留问题,由上市公司采取适当方式、选择适当时机完成对尼龙化工公司的收购。承诺到期时,你公司提出变更承诺,但于2016年12月30日被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否决。 |
批复内容 | 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你公司存在超期未履行承诺的情形,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现要求你公司董事长梁铁山于2017年3月13日10时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
处理人 | 河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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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12-22 |
标题 | 神马股份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豫调查字201519号、豫证监处罚字[2O16]2号、河南监管局[2O16]1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神马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神马股份2014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5,343,419,931.06元。
二、神马股份2014年度关联销售1,964,668,635.57元和关联采购4,411,393,418.32元未按规定披露。
三、神马股份2015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2,512,108,098.07元。
四、神马股份2015年上半年关联销售1,2O3,796,316.52元和关联采购2,438,345,851.87元未按规定披露。
在我局调查过程中,相关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被立案调查后,神马股份于2016年4月20日发布公告,对2014年度虚增的营业收入和未按规定披露的关联交易进行了追溯调整和补充披露。
以上事实和改正情况,有相关2014年年度报告、2015年半年度报告、相关临时公告、公司财务会计凭证、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神马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笫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笫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责令神马股份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二、对王良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三、对赵运通、段文亮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河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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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6-12-14 |
标题 | 神马股份关于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暨复牌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1、尼龙化工是成立于1996年的危化品生产企业,近年来,国家环保监管政策趋紧,2016年8月,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7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在尽调过程中发现,尼龙化工现有4台锅炉列入整改范围,需要进行升级改造,以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如不能按规定整改,可能对尼龙化工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2、按照《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地方监管部门监管要求,尼龙化工存在与相邻企业防火间距不足的问题,在尽调过程中发现,因该事项导致尼龙化工KA油品质提升技术改造项目、笑气项目安全评价验收及尼龙化工于2017年9月到期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换证等工作受到影响,该事项的解决需要一定时间。 |
批复内容 | 目前,尼龙化工正严格按照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环评、安评等各项工作的改造和提升。 |
处理人 |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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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12-08 |
标题 | 神马股份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豫调查字201519号、豫证监处罚字[2O16]2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神马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神马股份2014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5,343,419,931.06元。
二、神马股份2014年度关联销售1,964,668,635.57元和关联采购4,411,393,418.32元未按规定披露。
三、神马股份2015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2,512,108,098.07元。
四、神马股份2015年上半年关联销售1,2O3,796,316.52元和关联采购2,438,345,851.87元未按规定披露。
在我局调查过程中,相关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被立案调查后,神马股份于2016年4月20日发布公告,对2014年度虚增的营业收入和未按规定披露的关联交易进行了追溯调整和补充披露。
以上违法事实和改正情况,有相关2014年年度报告、2015年半年度报告、相关临时公告、公司财务会计凭证、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神马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笫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神马股份时任董事长王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神马股份时任财务总监赵运通、时任副总经理段文亮。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笫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
一、责令神马股份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二、对王良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三、对赵运通、段文亮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河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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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5-27 |
标题 | 神马股份关于2015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0519号 |
批复原因 | 2016年5月19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函【2016】0519号《关于对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现将函件全文公告如下: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则的要求,经对你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为便于投资者理解,请公司从信息披露、行业经营、会计处理等方面进一步补充披露下述信息。
一、关于行业经营
二、关于信息披露
三、关于会计处理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函【2016】0519号《关于对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要求,公司现将函件所提事项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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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5-20 |
标题 | 神马股份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2015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0519号 |
批复原因 | 2016年5月19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函【2016】0519号《关于对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现将函件全文公告如下: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则的要求,经对你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为便于投资者理解,请公司从信息披露、行业经营、会计处理等方面进一步补充披露下述信息。
一、关于行业经营
二、关于信息披露
三、关于会计处理 |
批复内容 | 针对前述问题,依据《格式准则第2号》规定要求,对于公司认为不适用或因特殊原因确实不便说明披露的,应当详细披露无法披露的原因。
请你公司于2016年5月27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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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12-31 |
标题 | 神马股份关于河南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
文件批号 | 河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39号 |
批复原因 | 我局在对你公司2014年年报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2014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为297,960万元,实际发生金额为339,185万元,超出预计范围,未及时对超出部分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决策程序。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二、2014年年报披露“期末有预付账款河南省森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68.31万元,未及时结算原因为代建湛华棚户区项目的预付工程款”,此部分预付账款未重分类至其他非流动资产。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0 号—财务报表列报》第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三、2014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前五名客户名称错误,第四名客户应为洁达(上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披露为舞钢市德悦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四、2014年年报部分待抵扣进项税在其他应收账款披露,未重分类至其他流动资产项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0 号—财务报表列报》第十七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五、公司2014年提前确认2015年发生的研发支出11.69万元、转出口产品代理费356.7万元,多确认费用支出368.39万元,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六、公司将控股股东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拥有的房屋出租收入434万元计入其他业务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十七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
批复内容 | 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对《决定》提出的问题进行了全面梳理和分析,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现将整改情况公告。 |
处理人 | 河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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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5-12-08 |
标题 | 神马股份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公司立案调查暨股票复牌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豫调查字201519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于2015年12月4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送达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豫调查字201519号),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 |
批复内容 | 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
处理人 | 河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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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11-26 |
标题 | 关于对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
文件批号 | 河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39号 |
批复原因 | 我局在对你公司2014年年报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2014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为297,960万元,实际发生金额为339,185万元,超出预计范围,未及时对超出部分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决策程序。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二、2014年年报披露“期末有预付账款河南省森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68.31万元,未及时结算原因为代建湛华棚户区项目的预付工程款”,此部分预付账款未重分类至其他非流动资产。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0 号—财务报表列报》第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三、2014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前五名客户名称错误,第四名客户应为洁达(上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披露为舞钢市德悦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四、2014年年报部分待抵扣进项税在其他应收账款披露,未重分类至其他流动资产项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0 号—财务报表列报》第十七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五、公司2014年提前确认2015年发生的研发支出11.69万元、转出口产品代理费356.7万元,多确认费用支出368.39万元,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六、公司将控股股东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拥有的房屋出租收入434万元计入其他业务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十七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
批复内容 |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要求你公司立即停止上述违规行为,并在2015年12月31日前予以改正,且达到如下要求: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财务管理规范。你公司应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对以上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和整改计划,并在12月11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
处理人 | 河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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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4-08-21 |
标题 |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南证监局对公司大股东及公司采取责令公开说明措施决定及说明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河南监管局[2014]3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于2014年8月1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发给公司大股东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及公司的《关于对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责令公开说明措施的决定》,要求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及公司公开说明2010年5月5日披露的《收购报告书》相关承诺未能按期解决或规范的原因、目前的进展、下一步解决方案并提示相关风险。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监管措施提到的事项进行了公开说明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河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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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2-10-31 |
标题 | 《限期整改通知书》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
批复内容 | 中国证监会郑州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郑州特派办”)按照《上市公司检查办法》于2002年9月9日至9月14日对我公司进行了巡回检查,并于2002年9月29日以“郑证监〖2002〗143号文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 |
处理人 | 郑州特派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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