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中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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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0-12-09
标题宁波中百:关于对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纪律处分决定书[2020]112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因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龚东升担任天津市九策高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九策)董事长,天津九策是公司的关联方。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23号)查明的事实,2013年4月16日,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四局)与天津九策等签署了《工程款债务偿还协议书》。根据协议约定,天津九策欠付中建四局债务9.465亿元,合同当事人同意以特定方式清偿上述债务。其后,公司出具《担保函》,确认公司知悉《工程款债务偿还协议书》内容,并承诺对天津九策履行《工程款债务偿还协议书》项下的全部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天津九策应当清偿的工程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上述关联担保金额占公司201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79.87%。《担保函》由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龚东升代表公司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但未按公司内部规定履行公章使用审批流程。该担保事项也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2016年4月18日,公司发布公告称,已收到中建四局发来的《关于敦促贵司承担担保责任的函》,因天津九策未能在限期内向中建四局清偿债务,中建四局要求公司在收到函件之日起5日内,承担相关《担保函》约定的连带清偿责任,相关债务合计约为11.46亿元。2017年9月22日,公司披露仲裁结果公告,仲裁裁决公司就天津九策欠付的全部债务5.27亿元向中建四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另经查明,2013年期间,胡慷担任公司时任董事兼常务副总经理,在龚东升授权下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务。2013年4月17日,杭州银行深圳分行、中建四局相关人员前往公司联系胡慷,要求办理担保事宜,胡慷向相关人员提供了公司基础资料,知悉公司提供担保等情况,但其未向董事会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报告相关事项。 综上,公司为关联方提供大额担保未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亦未及时披露,导致公司承担重大担保风险。
批复内容对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0-12-09
标题宁波中百:关于对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纪律处分决定书[2020]112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因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龚东升担任天津市九策高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九策)董事长,天津九策是公司的关联方。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23号)查明的事实,2013年4月16日,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四局)与天津九策等签署了《工程款债务偿还协议书》。根据协议约定,天津九策欠付中建四局债务9.465亿元,合同当事人同意以特定方式清偿上述债务。其后,公司出具《担保函》,确认公司知悉《工程款债务偿还协议书》内容,并承诺对天津九策履行《工程款债务偿还协议书》项下的全部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天津九策应当清偿的工程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上述关联担保金额占公司201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79.87%。《担保函》由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龚东升代表公司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但未按公司内部规定履行公章使用审批流程。该担保事项也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2016年4月18日,公司发布公告称,已收到中建四局发来的《关于敦促贵司承担担保责任的函》,因天津九策未能在限期内向中建四局清偿债务,中建四局要求公司在收到函件之日起5日内,承担相关《担保函》约定的连带清偿责任,相关债务合计约为11.46亿元。2017年9月22日,公司披露仲裁结果公告,仲裁裁决公司就天津九策欠付的全部债务5.27亿元向中建四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另经查明,2013年期间,胡慷担任公司时任董事兼常务副总经理,在龚东升授权下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务。2013年4月17日,杭州银行深圳分行、中建四局相关人员前往公司联系胡慷,要求办理担保事宜,胡慷向相关人员提供了公司基础资料,知悉公司提供担保等情况,但其未向董事会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报告相关事项。 综上,公司为关联方提供大额担保未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亦未及时披露,导致公司承担重大担保风险。
批复内容对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龚东升、时任董事兼常务副总经理胡慷予以公开谴责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7-28
标题关于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0]0901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20年7月31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7-28
标题宁波中百被列入被执行人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2020]京01执749号
批复原因被执行标的530,076,328元
批复内容宁波中百被列入被执行人
处理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0-03-26
标题关于对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张江波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纪律处分决定书[2020]25号
批复原因根据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号)查明的事实,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中百或公司)股东张某平、宁波太平鸟汇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宁波慧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力贸易)、宁波鹏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源资管)与张江波为一致行动人,张某平对宁波泛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美投资)具有交易决策权。自2018年1月10日开始,张江波控制利用夏某证券账户交易宁波中百的股份。因此,张江波及其一致行动人、泛美投资和张江波控制的夏某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应当合并计算。2019年10月15日,公司披露监管工作函回复公告称,2018年1月12日,张江波控制夏某证券账户买入595,781股宁波中百股票,当天张江波控制的夏某证券账户已持有957,531股公司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43%,导致张江波控制的夏某证券账户及其他合并计算股份数的股东合计持有宁波中百股份比例达到5.27%,首次达到并超过5%。此后,张江波在未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情况下继续交易宁波中百股票。张江波通过控制夏某证券账户继续交易宁波中百股份,共计买入公司股份1,175,33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2%,买入金额10,987,407.76元;共计卖出公司股份369,26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6%,卖出金额4,265,631.33元。直至2019年10月15日,张江波及其一致行动人才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告上述权益变动情况。此外,根据公司披露的监管工作函回复公告,张江波通过控制夏某证券账户买卖宁波中百的股票,证券账户、交易操作及交易资金均与张某平、泛美投资、汇力贸易、鹏源资管等股东相互独立,张江波亦未告知其他股东。直至监管查明上述违规事实前,张江波始终未对外披露上述夏某账户的相关情况,夏某账户所持股份也未与张江波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宁波中百其他股份合并计算并披露。张江波隐瞒其控制的股票账户的持股情况,相关股票账户合并计算持股首次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时,未停止增持且未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违规增持的数量达到公司总股本的0.27%,后续在未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情况下继续交易公司股票。公司股东张江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3.1.7条、第11.9.1条等相关规定。
批复内容对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张江波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11-20
标题宁波中百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9]123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们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一、宁波中百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情况 2013年4月16日,工大首创关联方天津市九策高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九策,董事长为龚东升)与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四局)签订了《工程款债务偿还协议书》,约定天津九策欠付中建四局的天津九策高科技产业园基地一期工程款94,650.0763万元的清偿问题,同时约定由工大首创作为担保方之一向天津九策提供保证担保。 原工大首创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龚东升未按照《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本级)印章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公章使用审批流程,且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情况下,向中建四局出具一份盖有工大首创公章及其本人签名的《担保函》,主要内容为:工大首创自愿为关联方天津九策的履约行为向中建四局提供保证担保,担保范围为天津九策基于《工程款债务偿还协议书》所负全部义务,担保方式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担保函》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截止于协议书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涉及担保金额(不含利息)占工大首创2012年度经审计后的净资产的179.87%(工大首创2012年经审计净资产为52,622.1957万元)。 2013年至2016年4月11日,龚东升违规出具《担保函》后未告知董事会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担保事项。致使工大首创未及时披露该担保事项,导致后续的宁波中百2013年至2015年年度报告一直未披露该担保事项,存在重大遗漏。 二、龚东升策划、实施担保事项的情况 2013年,时任工大首创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龚东升未按照规定履行公章使用审批流程,且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情况下,向中建四局出具了一份盖有工大首创公章及其本人签名的《担保函》。龚东升在出具《担保函》后,未向董事会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告知该事项。 三、胡慷参与、知悉担保事项未及时报告的情况 2013年期间,胡慷担任工大首创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在龚东升的授权下,主持工大首创日常经营管理事务。按照《工程款债务偿还协议书》等合同约定,中建四局通过杭州银行深圳分行向天津九策发放委托贷款5亿元,用于偿还部分工程款债权,并约定由工大首创等公司提供担保。2013年4月17日,杭州银行深圳分行、中建四局相关人员前往工大首创联系胡慷,要求工大首创提供担保并办理担保事宜。胡慷向杭州银行深圳分行、中建四局相关人员提供工大首创的基础资料,知悉杭州银行深圳分行要求工大首创提供担保等情况,但未向董事会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报告相关事项。 四、2013年、2014年、2015年年报签署情况 宁波中百未按规定在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为关联方天津九策向中建四局出具《担保函》的事项,致使宁波中百2013年至2015年年度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一、责令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二、对龚东升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三、对胡慷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11-14
标题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龚东升、胡慷)
相关法规《证券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9]20号
批复原因一、宁波中百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情况 二、龚东升策划、实施担保事项的情况 三、胡慷参与、知悉担保事项未及时报告的情况
批复内容一、对龚东升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二、对胡慷采取十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10-15
标题宁波中百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9]2791号
批复原因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9月25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超比例持股及违规交易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9】2791号)。
批复内容现就有关问题的具体情况回复及说明。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10-08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江波)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宁波证监局[2019]1号
批复原因(一)江波与卢某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存在接触 (二)江波控制利用姚某通证券账户交易“宁波中百” (三)江波交易“宁波中百”明显异常且无合理理由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江波内幕交易违法行为,处以30万元罚款。
处理人宁波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9-19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张江波)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宁波证监局[2019]1号
批复原因2018年1月10日开始,张江波控制利用夏某证券账户交易“宁波中百”,2018年1月12日张江波继续买入“宁波中百”,导致夏某证券账户、张某平证券账户及张某平具有交易决策权的宁波泛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证券账户、汇力贸易证券账户、鹏源资管证券账户合计持有“宁波中百”占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超过5%,但张江波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截至2019年1月11日,在限制转让期限内,张江波控制利用夏某证券账户共计违规买入“宁波中百”1,175,334股,违规买入金额10,987,407.76元,共计违规卖出“宁波中百”369,261股,违规卖出金额4,265,631.33元。
批复内容对张江波超比例持股未报告及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20万元罚款,其中对超比例持股未报告行为处以40万元罚款,对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行为处以80万元罚款。
处理人宁波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5-07
标题关于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8]0450号
批复原因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0450号)。
批复内容请公司于2018年5月8日前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8年5月10日前对相关事项予以回复并对外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4-27
标题宁波中百关于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交易所问询事项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8]0383号
批复原因2018年4月25日,本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发来的《关于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8】0383号)。
批复内容本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及鹏渤投资提供的《关于要约收购资金来源的说明及要约收购的风险提示》的函件内容,作出如下风险提示。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12-28
标题宁波中百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文件批号处罚字[2017]140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们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一、宁波中百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情况 2013年4月16日,工大首创关联方天津市九策高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九策,董事长为龚东升)与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四局)签订了《工程款债务偿还协议书》,约定天津九策欠付中建四局的天津九策高科技产业园基地一期工程款94,650.0763万元的清偿问题,同时约定由工大首创作为担保方之一向天津九策提供保证担保。 原工大首创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龚东升未按照《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本级)印章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公章使用审批流程,且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情况下,向中建四局出具一份盖有工大首创公章及其本人签名的《担保函》,主要内容为:工大首创自愿为关联方天津九策的履约行为向中建四局提供保证担保,担保范围为天津九策基于《工程款债务偿还协议书》所负全部义务,担保方式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担保函》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截止于协议书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涉及担保金额(不含利息)占工大首创2012年度经审计后的净资产的179.87%(工大首创2012年经审计净资产为52,622.1957万元)。 2013年至2016年4月11日,龚东升违规出具《担保函》后未告知董事会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担保事项。致使工大首创未及时披露该担保事项,导致后续的宁波中百2013年至2015年年度报告一直未披露该担保事项,存在重大遗漏。 二、龚东升策划、实施担保事项的情况 2013年,时任工大首创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龚东升未按照规定履行公章使用审批流程,且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情况下,向中建四局出具了一份盖有工大首创公章及其本人签名的《担保函》。龚东升在出具《担保函》后,未向董事会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告知该事项。 三、胡慷参与、知悉担保事项未及时报告的情况 2013年期间,胡慷担任工大首创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在龚东升的授权下,主持工大首创日常经营管理事务。按照《工程款债务偿还协议书》等合同约定,中建四局通过杭州银行深圳分行向天津九策发放委托贷款5亿元,用于偿还部分工程款债权,并约定由工大首创等公司提供担保。2013年4月17日,杭州银行深圳分行、中建四局相关人员前往工大首创联系胡慷,要求工大首创提供担保并办理担保事宜。胡慷向杭州银行深圳分行、中建四局相关人员提供工大首创的基础资料,知悉杭州银行深圳分行要求工大首创提供担保等情况,但未向董事会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报告相关事项。 四、2013年、2014年、2015年年报签署情况 宁波中百未按规定在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为关联方天津九策向中建四局出具《担保函》的事项,致使宁波中百2013年至2015年年度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责令宁波中百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二、对龚东升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三、对胡慷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 四、对徐峻、张淑惠、黄炎水、钱平、鲁勇志、史振伟、韩胜松、鞠建洋、钟山、赵忆波、严鹏、张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的罚款; 五、对郭万达、鲁俊生、张玉周、姜立鹤、史玉民、孙晓非、杨旺翔、王学明、赵秀芳、徐正敏、姚佳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的罚款。 此外,鉴于龚东升作为宁波中百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行为特别恶劣,违法情节特别严重;胡慷作为宁波中百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行为恶劣,违法情节较为严重,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第五条的规定,我会拟对龚东升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胡慷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16-11-10
标题宁波中百关于媒体报道予以核实说明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2259号
批复原因本公司于今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发来的《关于对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有关 媒体报道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2259号),函中提及本公司股价近期波动较大。2016年11月3日至2016年11月9日,公司股价累计上涨21.65%,同期上证综指上涨仅0.83%。与此同时,有媒体报道公司股权或将被司法拍卖。
批复内容公司对问询函回复并予以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6-06-23
标题宁波中百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甬证调查字2016023号
批复原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批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6-05-14
标题宁波中百关于有关事项说明暨复牌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401号
批复原因近日,本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宁波中百有关担保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6】0401号)。
批复内容经本公司进一步核实,现根据监管工作函的有关要求,进行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4-01
标题宁波中百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289号
批复原因公司于2016年3月2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289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一、关于行业信息披露 二、关于公司经营及财务信息
批复内容现根据《问询函》的有关要求,对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作如下进一步补充说明。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5-11-04
标题宁波中百关于有关事项说明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本公司近期关注到有关徐翔被调查的报道,其中有部分报道内容涉及本公司。
批复内容根据交易所要求,现对相关情况进行自查并公告说明。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4-07-17
标题关于对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宁波雅戈尔钱湖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雅戈尔投资有限公司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14]0057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宁波雅戈尔钱湖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雅戈尔投资有限公司原持有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比例为18.53%。2014年6月11日至6月26日,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前述一致行动人持续减持工大首创股票,在累计减持达到5%时,未能按照《证券法》第86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13条的规定,停止交易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至累计减持达到5.11%时,才履行了前述义务。 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前述一致行动人累计减持达到5%时,未能编制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和第2.22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我部对此予以关注,希望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积极整改,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4-06-12
标题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4]0542号
批复原因公司近期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关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4】0542号),函中就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工大首创(天津)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投资公司”)购买公司关联方天津市九策高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九策”)开发的商品房支付的预付款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过程、目前处理情况及拟采取的维权措施等进行了问询。
批复内容根据函件要求,公司就相关情况进行了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违法  公告日期:2013-11-19
标题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龚东升先生因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被云南省公安厅直属公安局拘留审查。
批复内容公司对此事高度重视,即派员于11月18日现场核实确认。龚东升先生涉案行为与本公司无关,本公司目前经营正常。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的规定。经公司各位董事共同磋商并一致同意,在公司董事长不能正常履职期间,由公司副董事长张淑惠女士代行公司董事长职务。
处理人云南省公安厅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3-09-13
标题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被立案调查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甬证调查通字1348号
批复原因公司副董事长陈建华先生涉嫌短线交易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批复内容因陈建华先生因涉嫌短线交易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宁波证监局决定对其立案调查。
处理人宁波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1-10-27
标题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整改报告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二、公司未及时、准确、完整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批复内容公司根据内部问责机制,根据实际情况直接责任人已在董事会上做出了深刻检查,认真剖析了失误的原因,正确认识了问题的严重性,并保证了以后类似事情不再发生,同时依据具体责任情况,公司将在年终考核中对责任人做出相应的行政和经济处罚。公司要把本次整改视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的良机,认真吸取教训,提高认识,加强学习,切实落实整改,并积极配合宁波证监局对整改情况的跟踪监管。今后公司要严格按照《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及公司内控制度的有关规定,加强公司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和资金往来管理,坚决杜绝与关联方进行非经营性的资金往来,切实保障公司和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受侵害。
处理人宁波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1-10-15
标题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宁波证监局责令改正决定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二、公司未及时、准确、完整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批复内容宁波监管局对责任人龚东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所提出的上述问题,将在自收到《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针对提及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宁波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12-30
标题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事项完成情况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一)资产完整性方面 (二)关联方关系及其披露方面 (三)软件业务收入确认方面
批复内容公司已经在规定期限内取得了控股子公司哈尔滨工业大学软件工程有限公司所在科技大厦的土地证书(证书编号:哈国用(2008)第3156号),完成了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中的整改事项。
处理人宁波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07-30
标题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加强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情况报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一)资产完整性方面 (二)关联方关系及其披露方面 (三)软件业务收入确认方面
批复内容 公司治理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公司承诺今后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运作,承诺今后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信息披露,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及时完成整改工作,争取以最好的业绩回报广大投资者。
处理人宁波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0-30
标题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加强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公司章程》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一)、资产完整性方面 (二)关联方关系及其披露方面 (三)软件业务收入确认方面
批复内容公司承诺今后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运作,承诺今后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信息披露,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及时完成整改工作,争取以最好的业绩回报广大投资者。
处理人宁波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05-31
标题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甬证监发[2007]72号
批复原因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有关大股东及其关联企业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
批复内容公司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有关大股东及其关联企业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进行了专项审查。并作出整改。
处理人宁波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2-10-25
标题《整改通知》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 
批复内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于2002年8月下旬对我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情况进行了检查,并于2002年10月14日下达了《关于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检查情况的整改通知》。
处理人宁波特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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