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 公告日期:2023-12-28 |
标题 | 关于对陈俊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津证监措施[2023]37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存在信息公示不准确、经纪人管理不到位、从事技术工作的人员进行营销等问题,反映出分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合规管理不到位。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
处理人 | 天津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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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12-28 |
标题 | 关于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津证监措施[2023]36号 |
批复原因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经查,你分公司存在信息公示不准确、经纪人管理不到位、从事技术工作的人员进行营销等问题,反映出分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合规管理不到位。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
处理人 | 天津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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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06-16 |
标题 | 关于对张润毅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 |
文件批号 | 北京证监局[2023]103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的某证券研究报告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部分工作底稿信息缺失;二是部分内容引用的数据信息陈旧;三是部分结论缺少数据支撑。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北京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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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06-02 |
标题 | 关于对张延强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 |
文件批号 | 北京证监局[2023]95号 |
批复原因 | 一是资产管理业务的内部控制管理不完善、合规管理不到位。二是资产管理产品投资运作不规范,投资决策不审慎,投资对象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不到位,违规投资法律依据不充分的收(受)益权,个别资产管理产品投资运作过程中未落实主动管理职责。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
处理人 | 北京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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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3-06-02 |
标题 | 关于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 |
文件批号 | 北京证监局[2023]94号 |
批复原因 | 一是资产管理业务的内部控制管理不完善、合规管理不到位。二是资产管理产品投资运作不规范,投资决策不审慎,投资对象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不到位,违规投资法律依据不充分的收(受)益权,个别资产管理产品投资运作过程中未落实主动管理职责。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北京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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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2-06-10 |
标题 | 关于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境外办法》 |
文件批号 | 行政监管措施[2022]27号 |
批复原因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一是未完成香港控股平台的设立。二是返程参股公司建信国贸(厦门)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未完成清理。三是未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境外办法》)的规定修改境外子公司的公司章程。此外,《境外办法》给予了长达3年的整改时限,但你公司在整改时限内工作进展缓慢,对相关监管承诺事项的作出和执行较为随意,对监管相关规定的落实明显不够到位。 |
批复内容 | 现责令你公司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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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22-06-10 |
标题 | 关于对祝瑞敏、吴立光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境外办法》 |
文件批号 | 行政监管措施[2022]28号 |
批复原因 | 祝瑞敏、吴立光:经查,我会发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行为:一是未完成香港控股平台的设立。二是返程参股公司建信国贸(厦门)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未完成清理。三是未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境外办法》)的规定修改境外子公司的公司章程。此外,《境外办法》给予了长达3年的整改时限,但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整改工作进展缓慢,整改积极性不够;对相关监管承诺事项的作出和执行较为随意。 |
批复内容 | 我会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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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22-05-07 |
标题 | 关于对祝瑞敏采取出具监管谈话监管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北京证监局[2022]77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公司在开展ABS业务过程中未建立有效的约束制衡机制,ABS业务开展环节违规,风险管理缺位,部分ABS项目存续期信息披露不完整。公司投行业务合规人员配备不足、薪酬管理不健全,投行业务内部控制有效性不足,对同类业务未执行统一标准,合规检查和利益冲突审查不规范。 |
批复内容 | 请于2022年4月28日10时30分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我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6号金阳大厦6层)接受监管谈话。 |
处理人 | 北京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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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2-04-25 |
标题 | 关于对张瑛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7号 |
相关法规 |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 |
文件批号 | 辽宁证监局[2022]7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在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阜新解放大街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替客户办理证券交易的行为。 |
批复内容 | 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辽宁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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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2-04-25 |
标题 | 关于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阜新解放大街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 |
文件批号 | 辽宁证监局[2022]8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我局发现你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营业部原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存在替客户办理证券交易的行为;二是对客户在电话回访中反映理财经理承诺收益的违规线索,未及时予以核查处理;三是在客户回访中存在工作人员诱导客户回答问题、未完整保存回访录音情况。 |
批复内容 | 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第八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辽宁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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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2-04-19 |
标题 | 关于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 |
文件批号 | 北京证监局[2022]69号 |
批复原因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ABS业务过程中未建立有效的约束制衡机制,ABS业务开展环节违规,风险管理缺位,部分ABS项目存续期信息披露不完整。公司投行业务合规人员配备不足、薪酬管理不健全,投行业务内部控制有效性不足,对同类业务未执行统一标准,合规检查和利益冲突审查不规范。上述问题违反了《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十八条、《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以及《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三条、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北京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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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2-01-12 |
标题 | 关于对姚佐根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安徽证监局[2022]2号 |
批复原因 | 姚佐根:
经查,在你担任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蚌埠淮河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期间,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在2014-2015年期间违反投资者适当性要求,违规销售多支金融产品;二是对员工执业行为缺乏有效约束,管控不到位。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安徽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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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2-01-11 |
标题 | 关于对信达证券蚌埠淮河路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安徽证监局[2022]1号 |
批复原因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蚌埠淮河路证券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在2014-2015年期间违反投资者适当性要求,违规销售多支金融产品;二是对员工执业行为缺乏有效约束,管控不到位。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安徽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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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6-11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2号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2号 |
批复原因 | 当事人:周洪涛,男,1965年03月18日出生,住所: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经查明,周洪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周洪涛在信达证券蚌埠淮河路营业部任职期间,于2014年2月12日至2020年9月11日借用开立于信达证券蚌埠淮河路营业部的“王某某”“曹某”等10人共计15个证券账户从事股票交易行为。相关账户在周洪涛控制期间累计买入68,384,548股,买入金额594,721,912.7元,累计卖出68,358,958股,卖出金额595,069,769.8元,扣除佣金税费后,亏损6,422,637.51元。
基于上述事实,周洪涛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在信达证券蚌埠淮河路营业部任职期间,借用他人账户买卖股票,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责令周洪涛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处以2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安徽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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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1-04-23 |
标题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信达新兴财富(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深圳证监局[2018]4号 |
批复原因 | 通过不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公司销售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计划短于一个季度开放申购赎回;信息披露不及时 |
批复内容 |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深圳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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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1-04-23 |
标题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深圳证监局[2020]168号 |
批复原因 | 未真实公允计算资管计划净值;未充分揭示资产管理计划风险;上调业绩比较基准误导投资者;不公平对待投资者;投资比例长期超标 |
批复内容 | 深圳证监局对信达澳银采取责令限期3个月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改正期间暂停新增私募资管产品备案 |
处理人 | 深圳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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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9-12-19 |
标题 | 关于对陈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及温岭万昌中路证券营业部自查,我局进一步检查发现你在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温岭万昌中路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为多名客户的融资活动提供中介或其他便利的行为。 |
批复内容 |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依法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严格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切实规范执业行为,并在2019年12月15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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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7-10-17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信达证券) |
相关法规 |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
文件批号 | 北京证监局[2017]127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在代销的私募基金产品赎回款尚未实际到账时,即为客户完成清算,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面临较大挪用风险;二是对非担保交收产品的清算处理逻辑存在问题,公司针对延迟交收产品清算工作的制度流程不完善;三是公司未能对资金缺口采取应急补充措施,造成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连续两日形成缺口。 |
批复内容 | 你公司上述问题,违反了《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九条的规定,反映出你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你公司健全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切实加强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的监控和管理。你公司应对存在问题予以整改,并于2017年10月31日前就整改落实情况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
处理人 | 北京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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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9-05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寻源、李文涛)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16]109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信达证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信达证券未审慎核查振隆特产与主要客户销售情况
二、信达证券未审慎核查振隆特产生产情况
三、信达证券未审慎核查振隆特产存货情况
信达证券在核查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发行保荐书》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保荐人出具有虚假性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行为。对信达证券的上述行为,签字保荐代表人寻源、李文涛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没收信达证券业务收入160万元,并处以320万元罚款。
二、对寻源、李文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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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3-05-16 |
标题 | 关于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徐闻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局[2013]11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我局发现你营业部在2010年4月至2011年8月期间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内部管理混乱。你营业部业务印章和公司空白集合理财计划业务资料管理不善,未能有效防控相关风险。二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不规范。你营业部为风险测评承受能力极低的客户开通了风险较大的创业板市场交易业务,且未按规定留存风险告知以及客户确认的记录。三是未能对计算机实施有效管理。你营业部为银行网点驻点营销所配置的部分计算机,发生多笔证券交易下单记录,存在风险隐患。
你营业部未能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责令你营业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整改,严肃处分相关责任人,切实加强员工合规培训和警示教育,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内控机制,有效提高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水平。你营业部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我局将按照有关要求进行验收。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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