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

- 601211

-

-  -

-
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2-07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号(周靖杰)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号
批复原因一、周靖杰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暗示他人从事相关证券交易 二、周靖杰借他人名义买卖股票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 一、对周靖杰利用未公开信息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行为处以50万元罚款。 二、对周靖杰违法买卖股票行为处以3万元罚款。 以上合计对周靖杰处以53万元罚款。
处理人广西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1-31
标题关于对姜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
文件批号山东证监局[2024]20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胜利大街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向客户提供风险测评重点问题答案和融资融券业务知识测试答案的情形。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处理人山东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1-31
标题关于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胜利大街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山东证监局[2024]19号
批复原因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胜利大街证券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个别员工存在向客户提供风险测评重点问题答案和融资融券业务知识测试答案的情形。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处理人山东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1-31
标题关于对崔卯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
文件批号山东证监局[2024]21号
批复原因崔卯:经查,你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胜利大街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向客户提供融资融券业务知识测试答案的情形。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处理人山东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1-08
标题关于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
相关法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公司作为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在受托管理期间未严格遵守执业行为准则,存在未及时召集持有人会议、未对发行人未披露相关重大债务逾期及诉讼事项保持必要关注等情形。你公司在受托管理过程中存在履职尽责不到位的情况,未能督导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批复内容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警示  公告日期:2023-12-15
标题关于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金川大道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金川大道证券营业部:经查,你营业部自2021年9月起建立了三个客户服务微信群,但未按照内部制度规定进行报备,群内发布的信息未经合规人员、营业部负责人审核。上述情形反映出你营业部内部控制不完善、合规管理存在不足,未严格规范从业人员执业行为。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内蒙古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11-27
标题关于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徐巍、洪华忠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文件批号深证函[2023]788号
批复原因一、未充分核查并督促发行人及时整改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况 二、对在建工程合同管理合规性核查不到位 三、对发行人的研发费用核查不到位 四、对发行人劳务外包规范性核查不到位
批复内容本所决定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徐巍、洪华忠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7-13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3〕028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沪[2023]028号
批复原因陈某某于2013年1月4日至2021年6月27日担任国泰君安独立董事。2020年8月19日,陈某某开立于中信证券北京安外大街证券营业部的证券账户(以下简称中信证券账户)买入国泰君安股票5万股,陈某某开立于银河证券北京阜成路证券营业部的证券账户(以下简称银河证券账户)买入国泰君安股票5万股,当日累计买入国泰君安股票10万股,成交金额合计1,967,731元。2020年8月28日,陈某某中信证券账户卖出国泰君安股票5万股,陈某某银河证券账户卖出国泰君安股票5万股,当日累计卖出国泰君安股票10万股,成交金额合计1,932,000元。前述陈某某证券账户资金来源于陈某某,交易由其朋友邱某下单操作。陈某某作为国泰君安时任独立董事,未向邱某强调相关法律规定的禁止行为,未对自身名下的证券账户尽到基本的注意义务,导致了案涉短线交易行为的发生,应承担相关法律后果。
批复内容对陈某某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罚款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5-11
标题关于对覃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23]68号
批复原因覃汉: 经查,我局发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建立有效的证券研究报告市场影响评估机制,未对某证券研究报告相关敏感信息可能对市场产生的影响进行审慎评估,不符合《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九条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中证协发〔2020〕76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订)第六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5-11
标题关于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23]66号
批复原因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关于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质量控制和合规审查的制度规定不完善,未建立有效的证券研究报告市场影响评估机制,未对某证券研究报告相关敏感信息可能对市场产生的影响进行审慎评估。
批复内容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5-11
标题关于对黄燕铭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23]67号
批复原因黄燕铭: 经查,我局发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质量控制和合规审查的制度规定不完善,未建立有效的证券研究报告市场影响评估机制,未对某证券研究报告相关敏感信息可能对市场产生的影响进行审慎评估。
批复内容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4-17
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登良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36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营业部个别员工在从业期间存在以下行为:不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参与私募基金销售,销售产品时未勤勉尽责,向客户提供风险测评答案,回访时告知客户应对口径,并为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 上述行为违反《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下同)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以及《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下同)第六条第(四)项、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批复内容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4-17
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陈琴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37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登良路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以下行为:不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参与私募基金销售,销售产品时未勤勉尽责,向客户提供风险测评答案,回访时告知客户应对口径,并为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
批复内容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2-11-11
标题关于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一是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不完善,质控、内核把关不严,部分债券项目立项申请被否再次申请立项时,未对前后差异作出充分比较说明,且存在内核意见回复前即对外报出的情况。二是廉洁从业风险防控机制不完善,聘请第三方廉洁从业风险防控不到位。
批复内容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警示  公告日期:2022-11-11
标题关于对谢乐斌、许业荣、黄宝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我会发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不完善,部分项目质控、内核把关不严,廉洁从业风险防控机制不完善等问题
批复内容我会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警示  公告日期:2022-02-22
标题关于对易思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
文件批号江西证监局[2022]1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作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赣江-同兴投顾产品的投资顾问,在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过程中,存在通过微信及微信群向投资者发布误导性陈述的行为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处理人江西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2-02-21
标题关于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江西证监局[2022]2号
批复原因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部分符合回访筛选标准的赣江-同兴投顾签约投资者未进行回访,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二是赣江-同兴投资顾问易思敏在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过程中,存在通过微信及微信群向投资者发布误导性陈述的行为。你公司对易思敏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合规管理不到位,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修订)第六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按照《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处理人江西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2-01-21
标题关于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王安定、邢永哲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王安定、邢永哲: 经查,我会发现你们在保荐力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发行人主要客户环球佳美与客户法力盈的关联关系履行充分的核查程序并合并披露相关信息,涉诉专利涉及产品金额前后披露不一致且差异大,对发行人相关流水核查存在依赖发行人提供资料的情形。
批复内容我会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警示  公告日期:2021-12-23
标题关于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宁胜利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青证监措施字[2021]8号
批复原因经查,我局发现你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营业部负责人兼任合规风控岗。二是从事信息技术、合规风控的人员经办客户账户业务。三是部分客户开户资料存在不完整、不准确的情况。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青海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1-12-17
标题关于对保荐代表人明亚飞、杨志杰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文件批号深证函[2021]929号
批复原因在项目申报过程中,你们未严格遵守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全面核查验证,并对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2.1.2条的规定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条件作出专业判断,导致发行人未准确选择上市标准进行申报。你们作出的推荐决定不审慎,出具的《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等文件不准确。
批复内容本所决定对你们采取书面警示的监管措施。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4-30
标题国泰君安:关于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陈国钢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21]0046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公司)于2021年2月27日披露公告,公司时任独立董事陈国钢于2020年8月19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A股股份合计1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112253%,增持总金额为1,967,731元,并于2020年8月28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将上述100,000股股份全部减持,减持总金额为1,932,000元。本次增减持公司股份行为未产生收益。陈国钢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六个月内买入又卖出公司100,000股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其在股票卖出前也未按规定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陈国钢于2020年8月19日买入公司股票前,未持有公司股票,上述卖出100,000股公司股份的行为,还违反了上市公司董事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25%的规定。
批复内容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陈国钢予以监管关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1-04-29
标题【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国泰君安南京太平南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江苏证监局[2021]40号
批复原因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太平南路证券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未按规定对个别经纪人进行执业前培训;二是未建立有效的异常交易监控和分析处理机制;三是未充分了解客户的基本信息并及时更新。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1-02-27
标题国泰君安:国泰君安关于公司独立董事误操作违规增减持公司股票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20年8月19日,陈国钢先生亲属误操作陈国钢先生的证券账户,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了公司A股股份合计1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112253%,增持总金额为1,967,731元。2020年8月28日,陈国钢先生亲属又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将上述100,000股股份全部予以减持,减持总金额为1,932,000元。
批复内容1、公司在获悉上述违规增减持股份行为后,及时向陈国钢先生告知了独立董事在增减持公司股份方面应遵守的相关要求,并将公司《章程》、《国泰君安证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变动管理办法》等规定再次转予陈国钢先生,要求其认真学习,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杜绝此类事件发生。2、陈国钢先生上述误操作增减持公司股份行为并未产生收益,不存在董事会须收回其所得收益的情形。3、公司将引以为戒,进一步做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宣导和执行工作,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规范运作,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警示  公告日期:2020-11-25
标题关于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20]173号
批复原因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信息技术管理方面存在未按规定对信息系统故障进行应急报告,客户信息管控不足、且内部审查未充分遵循业务合规原则等方面的问题。
批复内容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0-11-25
标题关于对俞枫、毕志刚、黄韦、印钧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20]174号
批复原因俞枫、毕志刚、黄韦、印钧: 经查,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技术管理方面存在未按规定对信息系统故障进行应急报告,客户信息管控不足、且内部审查未充分遵循业务合规原则等方面的问题。
批复内容俞枫作为分管信息技术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首席信息官),毕志刚作为制定业务合作方案的公司业务部门负责人,黄韦作为代表公司信息技术部发表合规审查意见的人员,印钧作为公司法律合规部对业务合作方案进行审核的人员,对相关问题负有责任,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0-05-06
标题关于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福建证监局[2020]13号
批复原因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作为富贵鸟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4年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和受托管理人,在尽职调查和受托管理过程中未严格遵守执业规范,未能勤勉尽责地履行相关责任,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七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处理人福建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0-03-17
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荔西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荔西路证券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存在副总经理实际履行分支机构负责人职责4个月未向我局报备的情形。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0-01-17
标题关于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文件批号上海证监局[2019]198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公司分支机构员工存在替客户办理证券交易操作、为客户的融资活动提供便利等违规行为,你公司未能有效动态监控客户交易活动,未及时报告、处置重大异常行为,在分支机构管理、异常交易和操作监控等方面存在不足。
批复内容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0-01-17
标题关于对田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
文件批号上海证监局[2019]196号
批复原因田耘:   经查,你作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证券)常熟黄河路证券营业部的从业人员,存在替客户办理证券交易操作、为客户的融资活动提供便利以及擅自销售非国泰君安证券发行或代销的金融产品等行为。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依法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20-01-17
标题关于对王洁采取监管谈话的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
文件批号上海证监局[2019]197号
批复原因王洁:   经查,你作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证券)常熟黄河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未能恪守诚信、勤勉尽责,存在替客户办理证券交易操作、为客户的融资活动提供便利以及擅自销售非国泰君安证券发行或代销的金融产品等行为。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依法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19-09-24
标题关于对王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
文件批号吉证监决[2019]4号
批复原因王珏: 经查,你(身份证号:220382198511100213)作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央西路证券营业部投资顾问及营销人员,在2015年至2019年期间存在替客户办理证券交易操作,承诺客户本金不受损失并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的行为。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处理人吉林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9-09-20
标题关于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央西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文件批号吉证监决[2019]3号
批复原因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央西路证券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员工王珏存在替客户办理证券交易操作、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的行为。你营业部未能有效防范员工违法违规风险,存在异常交易监控不到位、部分重要空白合同文本管理不到位的问题,反映出你营业部内部控制不完善。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吉林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9-06-24
标题公司唐山建华西道证券营业部被河北证监局釆取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唐山建华西道证券营业部因印章保管未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制,未有效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批复内容被河北证监局釆取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河北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18-09-20
标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具警示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8年9月20日,因在保荐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存在申报时未能发现并披露申请人原独立董事张玲曾被行政处罚事实的情形
批复内容国泰君安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18-09-04
标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80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80号
批复原因2018年9月4日,因对南岳电控(衡阳)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销售费用等事项核查不充分,内部控制有效性不足
批复内容国泰君安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80号)。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警示  公告日期:2018-08-16
标题关于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甘证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006号
批复原因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作为平凉市城乡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凉城投”)2017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未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的规定有效监督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且出具的2017年度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中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严格履行法定义务,督促发行人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引以为戒,深刻反思,防止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处理人甘肃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18-07-31
标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75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75号
批复原因2018年7月31日,因在江苏国茂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保荐过程中,保荐代表人未审慎执业,未勤勉尽责,未严格遵守执业规则,导致江苏国茂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申报文件中未如实披露会计政策调整和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董事会审议时间
批复内容国泰君安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75号)。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7-01-16
标题国泰君安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责令改正、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的行政监管措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7]13号
批复原因2017年1月16日,因在推荐河北润农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新疆瑞兆源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过程中,对企业关键业务流程等情况核查不充分,同时在持续督导参仙源参业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在参仙源被立案稽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报告》。
批复内容国泰君安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责令改正、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6-12-27
标题国泰君安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5号)、《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文件批号机构部函[2016]3280号
批复原因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在推荐河北润农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过程中,对企业关键业务流程、存货情况的核查不充分;内核机构履职的独立性存在缺陷。 二是在持续督导参仙源参业股份有限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简称企业)过程中,企业被立案稽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报告》。 三是在推荐新疆瑞兆源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过程中,对企业关键业务流程、购销情况的核查不充分。你公司在开展推荐业务过程中存在多项违规行为,反映出内部控制制度存在一定缺陷。
批复内容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会拟责令你公司改正、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整改期限为正式决定作出之日起一个月。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警示  公告日期:2016-08-26
标题证监会对金徽酒、国泰君安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相关法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6]56号
批复原因国泰君安在保荐金徽酒首发项目过程中,向我会提交的会后事项承诺函中未如实说明发行人2015年利润分配情况,对发行人实施分红事项,未主动向我会履行告知义务。
批复内容上述行为违反《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六十八条规定,我会对国泰君安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对保荐代表人郝彦辉、张斌采取“6个月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16-08-12
标题关于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约见谈话并提交书面承诺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文件批号股转系统发[2016]228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你公司在提交的《关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尽职调查报告》、《国泰君安证券公司推荐天津环宇橡塑股份有限公司进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推荐报告》、《天津环宇橡塑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反馈意见回复》、《天津环宇橡塑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次反馈意见回复》等申请挂牌文件中存在以下重大诉讼未披露的违规行为: 天津环宇橡塑于2014年5月20日与天津市黑子食品为天津市精通钢管公司的2000万元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因精通钢管逾期未偿还贷款债权人向法院起诉,2015年5月26日,法院作出判决环宇橡塑、精通钢管、黑子食品承担部分还款责任。国泰君安证券作为主办券商未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等申报文件中对该诉讼进行披露。 国泰君安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1.7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国泰君安证券给予约见谈话并提交书面承诺的监管措施。 现要求国泰君安证券公司部门负责人汲秦立、时任项目负责人陈夕鹏、时任内核专员施明浩、签字会计师沈诚、签字律师黄卫国于2016年8月8曰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司接受谈话,并提交书面承诺。书面承诺的内容应包括具体的整改措施,承诺将勤勉尽责开展推荐业务工作,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处理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6-07-26
标题关于对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16]41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019196-8)在运作过程中,存在以下事实:你公司作为国泰君安新利6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管理人,投资决策和交易执行环节控制存在不足,在未对投资标的进行充分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委托人广州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中海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及中海集团投资有限公司的投资建议,买入“中海发展”(股票代码600026)和“中海集运”(股票代码601866),发生相关异常交易。 上述行为反映出公司未能切实履行勤勉尽责的管理人义务,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利益冲突,违反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93号)第三条、《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3]28号)第五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批复内容按照《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93号)第五十七条规定,责令你公司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及时向我局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07-26
标题关于对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许伟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肖翔云、薛歆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16]0056号
批复原因经查,2016年4月19日,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披露《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之预案》。预案显示,“交易价格将以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对出售资产截至评估基准日进行评估而出具并经百联集团有限公司备案的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值为依据,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但并未披露具体交易价格。同时,该预案文稿制作粗糙,多处出现错字、漏字和语法错误等现象,如第41页“和”字重复,第46页“尚需只好”含义混乱,第47页的“本次交易将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表述遗漏了“导致”二字,信息披露文件存在明显瑕疵。 经查明,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肖翔云、薛歆,作为有关项目负责人,理应对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必要的核查、验证,督促公司披露交易必备信息,认真制作信息披露文稿,但其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规亦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3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会秘书许伟以及独立财务顾问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肖翔云、薛歆予以监管关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16-06-29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国泰君安证券)
相关法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2016]31号
批复原因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监管部的统一要求,我局近期对你公司作为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利尔)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履职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发现: 2015年8月28日,北京利尔将本期债券发行募集资金从专户转入公司基本户后,将其中的2亿元资金出借给伊川财源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该笔借款期限为1年,利率为11%,双方约定按月付息,由伊川县人民政府、伊川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进行担保。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你公司作为受托管理人,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上述转借事项,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和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批复内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北京证监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6-06-17
标题国泰君安关于期货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文件批号稽查总队调查通字Q160027号
批复原因因国泰君安期货有限公司未能有效履行资产管理人职责。
批复内容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警示  公告日期:2016-04-21
标题关于对国泰君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担任参仙源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期间,所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信息披露程序及备案程序等存在违规行为。
批复内容出具警示函。
处理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4-18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2号(宋海龙)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2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宋海龙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宋海龙系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职的证券从业人员,从业期间为2011年7月25日至调查日(2015年9月10日)。宋海龙从业期间利用其本人名下账户交易股票金额达2,617,803.10元,其中买入成交金额1,250,718.00元,卖出成交金额1,367,085.10元,本人名下账户亏损9,615.78元;宋海龙从业期间利用其配偶名下账户交易股票金额1,384,523.82元,其中买入成交金额854,693.82元,卖出成交金额529,830.00元,宋海龙操作其配偶名下账户有关交易的盈利为33,033.18元。宋海龙利用本人名下和其配偶名下的账户交易股票的总盈利为23,417.40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劳动合同、社保记录、相关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记录、银行账户流水、电脑查勘笔录,以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宋海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有关“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宋海龙违法所得23,417.40元,并处以5万元罚款,罚没款共计73,417.40元。
处理人广东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3-01
标题国泰君安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展的若干意见》、《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16]15号
批复原因2016年2月26日,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新增做市业务等监管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16]15号)。原文如下: “经查,你公司场外市场部做市业务部门的绩效考核体系、内部管理与控制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导致2015年12月31日你公司做市股票发生一系列报价异常事件,造成恶劣的市场影响。
批复内容上述缺陷及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展的若干意见》、《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规定,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限制你公司新增新三板做市业务,期限自2016年2月29日至2016年5月29日止。 二、责令你公司在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期间,每3个月对做市业务部门开展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并在每次检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报送合规检查报告。 三、责令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公司内部制度规定,对场外市场部做市部门负责人王仕宏做出处分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报告。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16-02-26
标题关于对国泰君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股东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未在申报材料中披露
批复内容出具警示函
处理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2-17
标题国泰君安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展的若干意见》、《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文件批号沪证监机构字[2016]22号
批复原因2016年2月16日,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沪证监机构字[2016]22号)。 经查,你单位场外市场部做市业务部门的绩效考核体系、内部管理与控制方面等存在重大缺陷,导致2015年12月31日你单位做市股票发生一系列报价异常事件,造成恶劣的市场影响。
批复内容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展的若干意见》、《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相关规定。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我局拟作出如下监督管理措施决定: 一、限制你单位新增做市业务三个月。 二、责令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每3个月对做市业务部门开展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并在每次检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报送合规检查报告。 三、责令你单位根据公司内部制度规定,对场外市场部做市部门负责人王仕宏做出处分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报告。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1-29
标题关于给予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谴责,给予王仕宏公开谴责,给予陈扬、李仲凯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规定(试行)》
文件批号股转系统发[2016]54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国泰君安证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12月31日14:50分,为执行本部门“卖出做市股票、减少做市业务当年浮盈”的交易策略,国泰君安做市业务部对圆融科技、凌志软件、福昕软件、中兴通科、卡联科技、搜才人力、智通建设、许继智能、梓橦宫、粤林股份、青雨传媒、首都在线、伊赛牛肉、中喜生态、ST复娱、蓝天环保等16只股票以明显低于最近成交价的价格进行卖出申报,造成上述股票尾盘价格大幅波动。其中,圆融科技、凌志软件等13只股票当日收盘价跌幅超过10%,跌幅最大的达19.93%。上述行为严重影响了多只股票的正常转让价格,扰乱了正常市场秩序,市场影响恶劣。 对于上述行为,王仕宏,作为做市业务部负责人,是做市业务的直接主管人员,同时具有向他人透露做市交易策略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陈扬,作为场外市场部总经理,召集了讨论决定交易策略的部门会议,负有领导责任。李仲凯,作为交易总监,直接指示交易员执行了当日的交易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国泰君安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5.4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五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规定(试行)》第十四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我司)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4条、第6.5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第一百二十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给予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谴责,给予王仕宏公开谴责,给予陈扬、李仲凯通报批评的处分。 上述处分记入诚信档案。 当事人如对本处分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司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处理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警示  公告日期:2015-10-11
标题公司保荐代表人周文昊、尤凌燕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76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76号
批复原因2015年10月11 日,因在保荐沧州大化公开增发股票项目中风险提示不足,公司保荐代表人周文昊、尤凌燕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76 号》)。
批复内容目前国泰君安已加强内部监管制度,合规部等相关部门对该事项涉及的业务人员进行问责,进一步强化有关人员合规守法意识。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1-16
标题国泰君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责令暂停新开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账户3个月监管措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其它
批复内容2015年1月16日,国泰君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责令暂停新开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账户3个月监管措施。在整改期间,国泰君安加强了对两融业务的监管与整改力度,积极开展自查,进一步加强对两融客户信用账户开设的管理。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3-12-16
标题关于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近日,我局对你分公司下属营业部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情况:   截至2013年11月8日收市,你分公司所辖营业部存在82名融资融券逾期客户,逾期6个月以上的客户26名,逾期1-6个月(含6个月)的客户42名,逾期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客户14名。其中,你分公司下属成都顺城大街营业部存在逾期客户22名,成都北一环路营业部20名,成都建设路营业部15名,泸州星光路营业部22名,雅安东大街营业部2名,金堂复兴街营业部1名。
批复内容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70条、《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45条的规定,现要求你分公司及时采取措施,在2014年1月31日前予以改正,且达到如下要求:一是依法稳妥了结逾期融资融券债权债务;二是做好逾期客户解释和服务工作;三是每周向我局报送整改进度及相关情况。 你分公司应当在2014年1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处理人四川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13-10-25
标题关于对张汉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张汉东(身份证号42010419******0038): 经查,我局发现你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洞庭街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私下接受客户委托,对客户账户多次实施证券买卖。
批复内容现对你予以警示。请你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处理人湖北证监局
返回页顶